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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

时间:2022-05-25 13:1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5篇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篇1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回顾总结我市国资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党建工作在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班子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制度,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在强根固本、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创业热情、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仍然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少数企业领导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以企业讲效益、忙行政、抓经营为借口,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经营发展割裂开来,消极应付、流于形式,或束之高阁、任其自流。二是一些企业党建制度不完善、形同虚设,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日制度等不坚持、不落实。三是不少企业党务工作者知识结构单一,思想不稳定,工作不用心。有的企业行政领导对党务干部缺乏应有的支持和尊重,使党务干部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因而想尽办法改行搞经济工作或行政工作。此外,随着党政“一肩挑”的无限扩展,出现大批兼职党务干部,兼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党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四是部分企业申请入党的职工和党员发展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一些青年职工不求政治进步,不愿申请入党,势必带来党员年龄结构日趋老化,政治素质日趋低下等问题。一些党员感到自己在企业中无足轻重,光荣感、荣誉感逐步淡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因此也就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党务干部年龄老化、能力退化和党组织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陈旧、呆板的问题,成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一)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决定党建工作的方向。国企改革的直接指向就是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框架体系。基本的领导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调的是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这就要求企业党组织必须围绕这一指向,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为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体系认真履职,不断探索,主动服务,同时自觉摈弃那些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旧观念、旧方法。

 (二)党建工作的内容方法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是国有企业两大管理系统,其中,党委会与董事会分别处于政治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它们之间的和谐、统一、密切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一种分层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即“新三会”体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框架的支点由厂长(经理)移到了股东会。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代会除了保护职工自身利益之外,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做出实质性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负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新老三会的关系解决不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便会双双落空,而企业党委参与决策将更加障碍重重。这就要求企业党组织必须适应这种转变,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主动协调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管干部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解决。党管干部,是党建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赋予了它新的内容。这就是《公司法》及企业有关章程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所赋予的人事权力。这种人事权力是与它们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也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具有不可分离性,应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管干部的题中之义。但是,在我们党内相当一部分人中却无视这种变化,仍然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理解党管干部的原则,片面认为只有党委讨论任免干部才顺理成章,而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讨论任免干部则名不正言不顺。实际上,党管干部固然要管重要干部的任免,但这只是一方面内容,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也应是党管干部原则应有内涵。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管干部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解决。一要改革现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现行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集中体现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甚至中层管理人员都是党委任命或变相任命的。企业领导产生渠道的这一传统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它是与公司制企业用人机制相矛盾的。改革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必须保证所有者“在位”,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立党管干部的主体,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打破按行政级别确定隶属关系的做法,建立新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二要把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作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配置企业管理人员成为必然趋势,必将成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
只要善于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就一定能使国有企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程序。企业公司化转制后,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讨论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董事会讨论后由主管经理聘任。因此,这就要改变以往的行政中层干部,经党委讨论同意后才聘任的程序。董事会按《公司法》要求,讨论聘任干部是合法的,也代表党的利益和股民利益,只要按程序办就不需经党委会讨论同意了。党委应支持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如何体现党委对聘任干部等重大问题的参与?应在董事会讨论前,由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领导沟通干部的情况,而党委应及时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尔后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向董事会主要领导沟通。董事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聘任、解聘手续。此外,要发挥董事会和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中的共产党员作用。各级董事会和管理部门中的部分领导人是党员,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好党组织的意图和决定,可以起到党群干部所起不到的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路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制度,既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持国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保证。为此,要不断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机制。

(一)确立现代国企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中心;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指挥中心;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监事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企业新的领导体制的运行原则、行为规范和具体构造,都应该服从这个框架的规定。

(二)建立党政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企业党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要通过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及行政班子中的党员的作用来体现党组织的意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教育和监督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的职权。

(三)推行企业党政干部换岗交流制度 。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配备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是企业党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但是,针对当前有些国有企业中层党组织矮化、虚化、软化、弱化的情况,可以在企业中层干部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建立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交流制度,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基层行政领导交换任职制度,生产骨干和优秀党员交叉培养制度。

(四)完善“党群工作一体化”机制。这是对党组织与群团组织的工作进行融合创新的一种工作模式。其具体做法是:在新经济组织中,以各级党组织为核心,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为依托,以“党、工、青、妇”一体为载体,以引导、监督、维护为要素,以凝聚人心和促进发展为目的,通过机构上对应设置,人员上交叉任职,工作上统一协调、形成合力,最终实现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共赢。

(五)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机制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文化是与企业同时存在的一种文化,既包括以提高企业家和管理者水平为目的的经营文化、制度文化和管理文化,也包括以提高员工思想道德水准为目的的精神、教育、娱乐文化,能够长期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文化和党建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互相联系、密不可分。从目的看,二者都是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从内容看,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企业精神,激励员工奋发向上,使企业与员工组成命运共同体,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在市场竞争中共谋发展;
党建工作的内容是对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教育。因此,企业文化完全可以成为党建工作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的实现形式。

总之,衡量企业党建工作的好坏,不能停留在单纯地看开了多少次会、组织了多少次活动、建立了多少簿册等等形式上,而要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看党组织在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发挥得如何;
看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看企业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的号召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如何。为此,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探索适应新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顺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四大潮流,确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发展思路;
强化“党要管党”的原则及相应的规范,鼓励不同类型企业创造各具特性的结构形式;
适应党员从单一管理向多重管理的新变化,采用灵活、实效多样化手段,实现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方式根本转变。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篇2

机关党建制度汇编

一、基本组织制度类

1、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2、民主生活会制度

3、党员学习制度

4、“三会一课”制度

二、党组织工作类

5、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6、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制度

7、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9、党费收缴制度

三、作风建设类

10、党组织服务联系机关党员制度

11、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

四、民主管理类

12、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13、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五、党风廉政建设类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5、党内监督制度

16、诫勉谈话制度

17、述职述廉制度

六、考核评价类

18、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19、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七、群团组织工作类

20、工会工作制度

21、共青团工作制度

22、妇委会工作制度

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会报告。

八、党总支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总支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三、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一般应安排在8至10月份。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P}Y餠緰L€錧.^vb,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党员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工委要求,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方案。年度学习计划要从中央、省、市、县本年度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大局出发,在每年年初制定;
阶段性学习计划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不同阶段的要求,根据党和国家、省委、市委、县委以及工委新的重大部署制定;
专题学习方案主要围绕我县工作中的某个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学习。

二、自学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前,班子成员根据上级安排的学习专题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书目,做好读书笔记。每人要有专门学习笔记本,并按专题学习要求写出发言提纲。

三、专题研究制度。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和“沉到底”的精神,把调查研究作为班子成员加强学习的重要方式,密切联系中央、省、市、县的工作大局,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围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设计调研选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要与专题学习相结合,与改进作风相结合,真正做到既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集中学习讨论制度。按省、市、县的要求,班子每月集中学习讨论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每次有2~3人作中心发言,其他成员也要积极发言。内容和具体日期按总支书记的要求,由政工科负责通知。党总支设置专门集体学习讨论记录本。

五、考勤登记制度。班子成员依时参加工委安排的集中学习,个人自行签到;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书记请假,但要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并写出学习体会。

六、学习汇报交流制度。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或理论研究文章,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学习汇报和交流,并交学习政工科入册存档。

七、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班子成员学习档案,政工科每年年终要对班子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总支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刑发表的文章等及时进行收集和归档,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八、坚持检查考核制度。将班子理论学习的检查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需要认真检查的重点项目,作为干部考察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接受县委县工委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三会一课”制度

一、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总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讨论决定支部重大事项;
总结部署支部工作;
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
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
汇报、交流思想心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三、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
汇报、交流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以上。由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内容为: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县直机关发展党员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县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谈话主体包括谈话人和谈话对象两个方面。谈话人一般为党员所在支部负责人。谈话对象则为支部所属党员,重点要突出近几年新发展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受上级表彰或处分的党员、新提拔担任干部的党员。

二、谈话时间。一般应在每位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的一周内进行。

三、谈话程序。

(1)党支部在党员政治生日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时间和地点,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2)党员以书面的形式向支部提交一年来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3)由谈话人代表党组织向谈话对象祝贺“政治生日”,谈话对象重温入党誓词;

橖[孾 b@b舃?崉v錧 (4)正式谈话。

四、谈话内容。(1)肯定党员在本职工作、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团结务实、工作事业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明其今后努力的方向;
(2)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谈话方式。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政治生日相同或相近的党员,也可组织集中谈话。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年初要制定党员培训教育计划,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时事政治等。

二、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三、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四、建立党员活动室,订发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

五、总支、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工作, 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讨论,学后有总结。组织党员撰写心得体会。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总支、支部委员会可采取外出集中参观学习等形式,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

七、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五、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六、离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

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
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党费收缴制度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切实搞好本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收缴登记薄》。

六、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张贴公示榜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党组织服务联系机关党员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构筑关心、维护党员权益的平台。

第二条 在政治上关心服务党员

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重大决策时,党员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主人翁作用。

第三条 在工作上关心服务党员

1、关心党员工作,每年定期为党员提供业务知识的培训等多方面的帮助。

2、为党员学习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党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维护合法权益,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党组织要积极呼吁,依法维护,保障权益。

4、表扬奖励,党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党组织要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5、关注党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工作,党员在工作中工作遇到困难和在改革中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党政负责人联系群众的途径:
应及时找其谈心。

第四条 在生活上关心服务党员

1、坚持做到“五必访谈”。即:党组织在党员出现严重思想问题时必访谈;
党员出现家庭纠纷时必访谈;
党员生病住院时必访谈;
党员发生事故后必访谈;
党员出现特殊困难时必访谈。

2、坚持做到“三上门服务”。即:党员生病住院、有突发事情时,党组织要上门看望慰问;
党员家里有临时困难或有应急事情需要帮助的,党组织要组织党员上门服务帮助;
党员家庭经济困难,党组织要上门服务慰问,并通过困难补助或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等方式给予补助。

第五条 落实领导责任制

把关心服务党员的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局党总支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支部应建立定期看望关心服务党员制度,抓好关心服务党员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坚持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坚持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

一、联系服务群众的内容:

(一)积极宣传并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二)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搞好同志间的团结;

(三)经常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引导群众树立主人翁思想,帮助群众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五)关心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联系群众的范围:

一是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考察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是一般的群众。主要是关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帮扶活动。

三是困难群众。主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联系群众的途径:

(一)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对

党支部、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民主评议,听取群众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领导干部应坚持深入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党员联系群众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并尽可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情况,要有组织地进行送温暖、慰问活动。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1、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2、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
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4、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5、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6、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7、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8、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四、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五、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六、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七、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总支委会审核批准。

八、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十、机关各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十一、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互评议,按优秀、合格、 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一、定期会议通报。按照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一次定期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

二、不定期的会议通报。遇到突发事件或传达上级的最新精神和紧急任务,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会议。

三、会议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和重大决策事项,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

四、公示通报。根据需要公示的范围,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公示栏、公开窗等传媒和宣传阵地,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五、公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公示、干部任职前公示、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等党务工作情况。

六、查询通报。以领导干部接待日、接受广大党员对不涉及保密规定内容的查询。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也要在工作中随时解答党员的查询,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七、党内情况通报既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
既要“互通情报”,又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八、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总支书记、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县政府办公室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县政府办公室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题。

托挛侍狻?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纪律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机关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咽战汕榫制度。

难职工帮扶,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述职述廉的对象

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2、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瘛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工会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报组织部门。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模题。

托挛侍狻?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
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第九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条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在所在单位的有关会议上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谈话人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一、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各科室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目标责任制由总支讨论通过;
机关其他同志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由主管领导审定并报总支审核。

二、责任制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工作措施等内容。制定目标责任制要与办公室工作总目标相结合,体现本科室、本岗位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并将工作目标量化、细化。

三、责任制制定、实施、考核、奖惩与年度考核和机关干部创先争优表彰挂钩。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为了改进县政府办公室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峡江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县工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实施。

第三条 机关总支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分析机关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总支和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按照总支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支部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题。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

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协助行政领导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总支反映本支部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责任考核

(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机关总支和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机关总支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县直机关工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机关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制度。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

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
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应予辞职,或由上级党组织免除其职务,重新改选。

(二)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总支应责令限期改正;
经教育无起色的,总支应向县直机关工委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三)支部书记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党支部应及时给予教育。教育无起色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会工作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会工作.

二,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坚持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围绕行政工作中心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和政令的统一,参与行政做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与办公室工作总目标相结合 w 救济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五,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会职责,围绕办公室工作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机关的民主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六,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积极创造条件,广泛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使职工在活动中受到熏陶,教育,锻炼的同时,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严格工会的财产,财务管理,遵守财经制度,确保工会财产安全和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八,妥善保管工会文件,资料,按公文管理的要求,做好工会文件,资料的管理,使用及整理,归档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工会,总支交办的其它工作.

共青团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团员大会:团支部大会每月按期召开一次,传达团县委精神,提出工作安排;
讨论接收团员和团纪处分。

支委会:团支部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互通情况,研究和安排支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小组会:团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支部大会决议,结合小组实际情况,确定内容,解决问题。

团课制度: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并做到学习内容要具体、生动,要有针对性。

二、组织生活制度

团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团员过两次组织生活,学习文件、报刊、杂志等有关学习资料,或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

三、汇报制度

团员每季度要向团小组或团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团小组每月要向团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内容是:支部大会决议和支部部署的任务在本小组执行的情况,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建议要求,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支部书记要经常地、及时地向团县委汇报支部工作情况,反映团员、青年中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和其它重要问 题。

四、推优制度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推荐的标准是被推荐对象基本达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并将培养考察的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全面考察。

2、支委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候选人,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征求意见,统一思想。

3、召开支部大会,对候选人进行表决。

4、推荐对象确定后填写《推荐表》上报同级党组织。

妇委会工作制度

一、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团结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五好家庭”和“三八”红旗手等各种争创活动,促进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

三、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促进男女平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妇女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妇女解除后顾之忧,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四、宣传贯彻上级妇女代表大会精神,围绕机关工作中心开展妇女工作。

五、向办公室党总支和上级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六、关心妇女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七、完成机关党组织和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妇联交办的有关工作。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篇3

国有企业党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及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党建工作 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涵

  党的建设就是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的框架和向着目标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包括指导思想、路线、队伍、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等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工作安排。科学化就是遵循自然界,人类思维等发展的各项规律形成的系统化体系。科学化水平就是认知和遵循运用这些规律所形成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

  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运用党建科学化这个知识体系的具体检验和论证,是党建科学化这个理论转化成现实的程度。因此,它突出强调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先进性,人本性,有效性。所谓先进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方法具有前瞻性代表性和创新的动力系统;
所谓人本性就是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只有符合人性的党内人,才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常态人,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才有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产生;
所谓有效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本小于收益,即政党的正面形象得到提升,负面形象下降的效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党建工作科学化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是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展现,是在遵循经济组织自身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人本性和有效性的体现。

  二、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

  企业党组织是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主体,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时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与经济组织的需求。目前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是有制度依据的,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上方宝剑,但不等于国有企业内在的有这个需求,这取决于党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什么。即这个政治核心作用能解决国企的哪方面问题。

  其次,党建工作如何融入国企中去。如果说党组织是企业所需要的,那它一定是国企这个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国企提出将党组织融入企业中心做工作,进入企业管理起作用,可是执行起来仍然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偏行政弱党务,有人管这一行为叫“越位”。二是偏党务弱行政。有人管这叫经济组织中的“缺位”

  再次,国企党组织自身建设缺乏独特性。目前国企党组织在自身建设上还用的是条块分割式的方式,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中党组织建设一个模式。可是国有企业当下基本上都使用了流水线似的生产方式以及超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这个和政府的组织架构完全不同,而国企的党组织在架构上和自身建设上还是老模式,没有跟上国企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变化的实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两层皮现象。

  三、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必须打破党建工作旧模式,建议用将党建分宏观和微观分开,宏观抓五大建设。微观可以结合国企生产和工作流程将五大建设融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从工作流程入手,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有效途经。

  那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而然是从党的工作任务的承接开始,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寻找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展开日常监督管理到最后严格考核奖惩与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效果这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协调,才能提升党建工作的的科学化水平。换句话说,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做实、做好这几个环节。

  首先,党建工作的承接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信号灯”环节,这个“信号灯”向国企党员和群众发出了怎样的信号,决定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兴与衰。建议国企各级党委把承接的事项按照公开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施用对象进行分类,以便定期选择合适的载体向广大党员公开;
将承接环节制度化,使承接权责明确,便于监督。

  其次,党建工作的学习流程就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交通“指示牌”环节,它告诉你怎么直行,怎么转弯,什么路段限速,什么地方需要你绕行等等,不认真学习就会走弯路,走岔路,弄不好发生交通事故。在调研时作者发现了少部分党员学习体会和笔记,内容官话多,套话多,和实际结合的少,或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片段学习,断章取义。另外就是部分党员不愿意学习,心气浮躁,这可能和社会风气有关,但如果任凭这样的风气蔓延,尤其中层以下干部,与职工群众接触多,会让党的先进性大打折扣,甚至错误的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或者有抵触的学习,危害就尤其大。所以建议从公司层面开始将学习体会与实际解决问题紧密结合,将企业利益与职工群众利益放在同等地位,民主决策。领导者要将涉及到的重大决策或者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决策通过上级讨论形成决议后实行。

  第三,党建工作方法手段创新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三个环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高低一个重量的指标就是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被普通党员和职工接受,是否真正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环节就如同司机的“驾驶技术”。驾驶技术不过关,仍然会犯规,闯红灯,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创新的涌现与领导权威和谐共处。也就是说“驾驶技术”要理论与实践结合,要孰能生巧。

  第四,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四个环节。党在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不是靠几个大事就可以长久树立的,是要由经常性的活动来体现的,这其中包括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必须坚持的“三会一课”活动,开展形式各异的党员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以及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从基层党委班子到支部到党员全覆盖的管理活动系统。承接第三个流程的职业规划措施,做好每名职工的在企业发展诉求的解决方案,在开展各项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之前,研究如何将党员的被参与变成自我激励,解决少部分党员获益,大部分党员观看的局面,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出现,一是降低标准,迎合多数,这不利于鼓励向上;
二是以几个优秀为标准,让大多数看不到希望,这也不利于整体水平上升。

  最后,在党建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奖惩环节上要解决严惩问题,也就是严肃惩罚机制。目前,我们在对待党员考核的严肃性还不够,尤其对不合格党员,我们基本上看不到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如果说我们现有的党员都是合格的,那么我们的某些单位在年末总结的时候,还有“不合格”党员的提法,这就矛盾了。对那些没有大错误发生,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以及丧失党性的党员要及时清退,使党员队伍进出机制更完善。

  总之,尽管从党建工作的流程这一角度试图揭开党建工作科学化真实水平是一种创新尝试,但也希望以后有不断完善的机会。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篇4

目 录

1、党支部议事规则 1

2、行政议事规则 2

3、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3

4、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6

5、员工奖惩办法 8

6、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0

7、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13

8、财务管理办法 14

9、办文制度 20

10、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1

11、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22

1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25

13、科研管理办法 27

14、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40

15、实习生管理制度 44

16、车辆管理制度 46

1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49

18、采购管理办法 52

19、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20、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66

20、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78

21、保密制度 79

2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79

23、档案管理制度 83


支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01 单位

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2 会议名称

支委会议

03 主持人

党支部书记

04 正式与会人员名单

支委

05 会议记录人员

组织委员

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提前 1 个工作日

07 须到会人数比例

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

08 决策形式

少数服从多数

09 通过比例

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

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习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党委的 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研究支委的分工及调整;

3、研究支部党建工作、发展新党员及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4、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工、青、妇工作;

5、研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6、研究中心临时重大决策;

7、其他须由支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01 单位

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2 会议名称

主任办公会议

03 主持人

主任

04 正式与会人员

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

05 固定列席人员

办公室主任

06 邀请列席人员

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报主任审定。

07 会议记录人员

办公室主任

08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提前 1 个工作日

09 须到会人数比例

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

10 决策形式

主任最后决定

11 通过比例

实行逐项表决制,表决结果作为参考,会议决议以主持人最后 决定意见为准。

12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习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区卫生局的重大决策和 工作部署;

2、研究行政领导的分工及调整问题;

3、研究需要向区卫生局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领导请示、报告的专项工作情况和重 要调研情况;

4、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等问题;

5、研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研究重点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

7、研究科室设置、撤并、增减;

8、讨论财务预决算及大型设备购置等问题;

9、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录用、招聘、退休、辞退、辞职、离职,三 个月以上离职学习培训事项,内部岗位交流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问题;

10、研究应急重大决策;

11、审定向上级汇报重要材料;

12、其他重大问题。


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心 民 主 管 理 ,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 根 据 《 深 圳 市 卫 生 系 统 院 ( 所 、 站 、 校 ) 务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深 卫 发 [ 2 0 0 1 ] 4 号 ) 和 区 卫 生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中 心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一 、 机 构 与 职 责

成 立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协 调 小 组 。

协 调 小 组 由 工 会 主 席 任 组 长 , 成 员 由 职 代 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 任 期 与 职 代 会 相 同 。

协 调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依 据 本 细 则 对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和 监 督 。

中 心 行 政 班 子 对 应 予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开 。

二 、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及 责 任 部 门

㈠ 行 政 管 理 ( 办 公 室 负 责 )

1 、 中 心 发 展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工 作 总 结 。

2 、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3 、 对 社 会 的 承 诺 :
⑴ 承 诺 项 目 和 内 容 ;

⑵ 办 理 程 序 ;

⑶ 办 理 和 答 复 期 限 。

4 、 上 级 下 发 的 关 于 中 心 管 理 的 文 件 或 制 度 性 规 定 。

㈡ 人 事 管 理 ( 办 公 室 负 责 )

5 、 干 部 职 工 评 先 和 调 晋 级 :
⑴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⑵ 评 定 程 序 ;

⑶ 评 定 结 果 。

6 、 职 称 评 聘 :
⑴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中 心 职 数 ;

⑵ 任 职 资 格 与 实 绩 ;

⑶ 评 聘 结 果 。

7 、 年 度 考 核 及 奖 惩 :
⑴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考 核 程 序 ;

⑵ 考 核 结 果 ;

⑶ 上 级 及 本 中 心 的 奖 惩 。

8 、 接 收 、 安 排 借 聘 人 员 ( 包 括 临 时 工 ):
⑴ 接 收 、 借 聘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⑵ 岗 位 安 排 或 流 向 情 况 。

9 、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管 理 :
⑴ 中 层 干 部 领 导 职 数 ;

⑵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程 序 ;

⑶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群 众


测 评 意 见 ( 或 测 评 票 数 )。

㈢ 财 务 管 理 ( 财 务 科 负 责 )

1 0 、 财 务 收 支 :
⑴ 半 年 、 年 度 总 收 入 及 主 要 收 入 项 目 ( 含 创 收 部 分 );

⑵ 半 年 、 年 度 总 支 出 及 主 要 支 出 项 目 ;

⑶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批 制 度 ;

⑷ 财 务 审 计 结 果 。

1 1 、 奖 金 及 福 利 、 津 贴 等 的 发 放 :
⑴ 发 放 标 准 ;

⑵ 发 放 对 象 及 金 额 ;

⑶ 金 额 计 算 的 依 据 。

㈣ 后 勤 管 理 ( 总 务 科 负 责 )

1 2 、 房 屋 出 租 :
⑴ 承 租 确 定 方 式 及 合 同 文 本 ;

⑵ 租 金 标 准 ;

⑶ 租 金 收 入 情 况 ;

⑷ 租 金 收 入 用 途 。

1 3 、 基 建 维 修 项 目 :
⑴ 立 项 过 程 ;

⑵ 招 标 情 况 ;

⑶ 经 费 来 源 及 使 用 情 况 ;

⑷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及 预 结 算 审 核 情 况 。

1 4 、 重 大 设 备 ( 1 0 万 元 以 上 ) 购 置 :
⑴ 购 置 原 因 ;

⑵ 招 标 情 况 ;

⑶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⑷ 质 量 保 证 情 况 。

1 5 、 招 投 标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⑴ 招 投 标 目 录 ;

⑵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⑶ 招 投 标 结 果 。

1 6 、 非 招 投 标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⑴ 目 录 ;

⑵ 采 购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和 岗 位 轮 换 情 况 ;

⑶ 采 购 量 及 主 要 进 货 渠 道 。

1 7 、 住 房 ( 周 转 房 ) 分 配 :
⑴ 分 配 原 则 ;

⑵ 分 配 对 象 资 格 ;

⑶ 个 人 打 分 情 况 ;

⑷ 住 房 分 配 结 果 。

1 8 、 职 工 饭 堂 收 支 :
每 月 向 职 工 公 开 。

㈤ 其 他 方 面 ( 办 公 室 负 责 )

1 9 、 中 心 领 导 廉 政 自 律 情 况 。

2 0 、 重 大 成 果 ( 包 括 业 务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果 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绩 )。

2 1 、 其 它 需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事 项 。

三 、 政 务 公 开 的 形 式

根 据 政 务 性 质 的 不 同 , 分 别 通 过 以 下 形 式 实 施 政 务 公 开 :

1 、 重 大 事 项 应 向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报 告 , 并 进 行 表 决 决 定 。


2 、需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政 务 向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通 报 ,或 在 中 心 局 域 网 上 公 布 。

3 、在 中 心 局 域 网 开 辟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专 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公 布 心 中 政 务 的 有 关 情 况 。

4 、 对 需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 可 采 取 书 面 通 知 等 形 式 进 行 。

5 、 设 立 热 线 电 话 ( 2 5 5 3 7 1 9 2 ), 及 时 答 复 干 部 职 工 及 社 会 群 众 对 中 心 政 务 问 题 的 质 询 。

四 、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的 程 序

1 、 中 心 发 展 规 划 、 工 作 计 划 、 改 革 措 施 、 规 章 制 度 , 一 般 由 办 公 室 组 织 草 拟 , 中 心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 交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通 过 。

2 、评 先 晋 级 :先 向 干 部 职 工 传 达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组 织 做 好( 个 人 或 集 体 ) 工 作 总 结 , 根 据 名 额 由 科 室 或 部 门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 报 中 心 办 公 会 或 党 支 部 讨 论 通 过 。

3 、 职 称 评 聘 :
先 组 织 干 部 职 工 学 习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 然 后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申 报 、 述 职 、 评 聘 小 组 评 议 , 结 果 在 公 布 栏 公 布 , 征 求 意 见 后 上 报 。

4 、 人 事 调 整 :
内 部 人 事 调 整 由 中 心 主 任 提 出 方 案 ,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 报 党 支 部 同 意 后 向 职 工 宣 布 ;

调 入 ( 借 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中 心 主 任 或 有 关 业 务 科 室 提 议 ,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 报 卫 生 局 考 核 、 审 核 , 聘 用 临 时 工 由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 向 干 部 职 工 通 报 。

5 、 出 租 屋 、 基 建 维 修 、 重 大 设 备 购 置 及 重 要 合 同 签 订 等 事 项 , 有 需 要 时 应 提 交 职 代 会 或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事 后 向 干 部 职 工 通 报 。

6 、 住 房 ( 周 转 房 ) 分 配 :
有 关 人 员 提 出 书 面 分 房 申 请 , 单 位 公 布 申 请 分 房 人 员 的 资 格 情 况 , 分 房 小 组 审 查 资 格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打 分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分 房 对 象 , 公 布 无 异 议 后 , 确 定 分 房 名 单 。

7 、 财 务 收 支 :
每 年 初 , 由 中 心 主 任 向 职 代 会 提 交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 经 职 代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执 行 ;

财 务 科 每 月 向 中 心 办 公 会 报 告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 每 半 年 组 织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进 行 帐 目 审 计 , 第 二 年 初 , 中 心 主 任 要 向 职 代 会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决 算 情 况 。


8 、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
每 年 底 , 由 中 心 领 导 个 人 向 职 工 代 表 或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报 告 自 己 廉 洁 自 律 的 情 况 ,接 受 质 询 并 做 出 解 释 说 明 。

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根 据 《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假 期 待 遇 问 题 的 规 定 》 和 ( 粤 人 薪 [ 1 9 9 6 ] 1 9 号 ) 和 《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关 于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生 育 子 女 期 间 有 关 假 期 的 规 定 》 ( 粤 人 薪 [ 1 9 9 7 ] 5 号 、 粤 劳 薪 [ 1 9 9 7 ] 2 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

一 、 假 期 的 种 类 及 规 定

㈠ 工 龄 假

1 、 参 加 工 作 满 一 年 未 满 五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五 天 ;

2 、 参 加 工 作 满 五 年 未 满 十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七 天 ;

3 、 工 作 满 十 年 未 满 二 十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十 天 ;

4 、 参 加 工 作 满 二 十 年 以 上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十 四 天 ;

5 、 未 休 完 工 龄 假 的 , 不 得 请 事 假 。

㈡ 婚 假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三 个 月 内 , 可 享 受 婚 假 三 天 ;

晚 婚 者 享 受 婚 假 十 三 天 。

㈢ 丧 假 :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 直 系 亲 属 、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死 亡 , 给 予 丧 假 5 天 。

㈣ 计 划 生 育 假

1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年 龄 的 产 妇 , 产 假 为 9 0 天 , 晚 育 者 增 加 1 5 天 , 在 产 假 期 间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者 , 增 加 3 5 天 , 剖 宫 产 另 增 加 3 0 天 , 若 为 多 胞 胎 ,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1 5 天 。

产 妇 应 一 次 休 完 产 假 , 不 能 分 期 使 用 。


男 方 陪 护 假 1 0 天 ( 在 小 孩 出 生 后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按 规 定 办 理 《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 的 , 已 休 的 陪 护 假 作 事 假 处 理 ) 。

产 假 为 连 续 计 算 ( 含 节 假 日 ) 。

2 、 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四 个 月 流 产 的 , 根 据 医 生 意 见 , 给 予 十 五 天 至 三 十 天 的 计 生 假 ;

怀 孕 满 四 个 月 以 上 流 产 的 , 给 予 四 十 二 天 计 生 假 。

3 、 施 行 节 育 手 术 假 期 :

( 1 ) 人 工 流 产 假 十 四 天 ;

( 2 )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休 假 三 天 ;

( 3 ) 人 流 同 时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休 假 十 七 天 ;

( 4 ) 人 流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三 十 五 天 ;

( 5 ) 中 期 引 产 休 假 三 十 天 ;

( 6 ) 中 期 引 产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五 十 一 天 ;

( 7 ) 女 性 输 卵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二 十 一 天 ;

( 8 ) 男 性 输 精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七 天 。

㈤ 病 假

病 假 须 出 具 医 院 证 明 , 凡 一 年 内 请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四 十 五 天 者 , 则 不 再 享 受 工 龄 假 待 遇 。

如 在 休 完 工 龄 假 后 再 请 病 假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者 , 则 下 一 年 不 再 享 受 工 休 假 待 遇 。

如 病 假 超 过 两 个 月 , 按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病 假 期 间 生 活 待 遇 的 规 定 》 执 行 。

㈥ 事 假 :
无 特 殊 原 因 一 次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十 天 , 一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天 。

确 实 需 要 请 长 假 ( 如 出 国 探 亲 ) , 按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工 资 。

㈦ 补 休 假 :
晚 上 或 节 假 日 加 班 的 , 可 以 补 休 假 , 如 领 取 加 班 费 则 不 补 假 , 补 休 假 不 能 累 计 , 必 须 在 第 二 个 月 内 补 休 完 。

㈧ 临 聘 人 员 假 期 规 定 :
临 聘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婚 假 、 丧 假 和 计 划 生 育 假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满 两 年 以 上 可 享 受 五 天 工 休 假 。

今 后 如 果 上 级 另 有 新 规 定 ,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二 、 假 期 待 遇

病 假 、 事 假 按 天 计 扣 除 绩 效 工 资 。


工 龄 假 、 婚 假 、 丧 假 、 计 划 生 育 假 不 扣 绩 效 工 资 。

临 聘 人 员 休 产 假 不 发 绩 效 工 资 。

三 、 职 工 考 勤 及 假 期 的 管 理

1 、 职 工 享 受 的 各 种 假 期 均 应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即 填 写 请 假 单 、 科 主 任 核 准 、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请 假 1 天 内 的 , 由 科 主 任 准 假 , 1 天 以 上 的 须 报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科 主 任 请 假 须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

请 假 申 请 单 应 及 时 交 政 工 存 查 。

2 、 各 科 室 要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登 记 出 勤 工 作 , 并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考 勤 表 报 办 公 室 。

员工奖惩办法

一 、 奖 励 办 法

1 、 完 成 科 室 岗 位 责 任 制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并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者 , 按 考 核 成 绩 发 给 先 进 奖 、 达 标 奖 。

2 、 获 奖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 或 在 专 业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 按 中 心

《 科 研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奖 励 。

3 、 新 闻 报 道 、 信 息 按 稿 酬 1 :
1 给 予 奖 励 。

4 、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专 业 人 员 ( 含 中 级 ) 能 较 好 完 成 岗 位 任 务 者 , 每 年 可 外 出 参 加 一 次 专 业 学 术 机 构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

5 、 按 要 求 完 成 实 习 生 专 题 带 教 , 每 个 专 题 奖 励 带 教 组 2 0 0 0 元 , 涉 及 实 验 部 分 的 , 实 验 带 教 组 每 个 专 题 奖 励 8 0 0 元 。

6 、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奖 励 :
按 立 项 等 级 奖 励 , 其 中 国 家 级 3 0 0 0 元 , 省 级 2 0 0 0 元 , 市 级 1 0 0 0 元 。

7 、 对 中 心 的 建 设 、 管 理 等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设 , 被 采 纳 后 获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者 ,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 并 在 下 一 次 职 代 会 上 予 以 公 布 。


8 、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 被 评 为 单 位 年 度 先 进 工 作 者 , 每 人 奖 励 1 0 0 0

元 。

9 、 被 评 为 年 度 先 进 科 室 奖 励 1 0 0 0 0 元 , 达 标 奖 8 0 0 0 元 。

如 获 上 级 表 彰 的 先 进 科 室 , 中 心 按 奖 金 1 :
1 比 例 予 以 再 奖 励 。

1 0 、 参 加 上 级 组 织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或 劳 动 竞 赛 , 按 所 获 奖 金 1 :
1 的 比 例 予 以 再 奖 励 , 无 奖 金 的 适 当 奖 励 。

1 1 、 参 加 处 理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成 绩 突 出 , 受 到 上 级 部 门 表 彰 的 科 室 和 个 人 , 单 位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

1 2 、 医 德 医 风 好 , 服 务 质 量 高 , 得 到 服 务 对 象 表 扬 ( 表 扬 信 、 锦 旗 、 锦 匾 等 ), 每 次 奖 励 当 事 人 ( 或 科 室 ) 5 0 0 元 。

二 、 惩 处 办 法

中 心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为 :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低 聘 )、 降 职 、 撤 职 、 留 用 察 看 、 辞 退 等 ) 或 经 济 处 罚 。

1 、 投 诉 处 罚 :
因 服 务 质 量 或 工 作 差 错 被 投 诉 , 经 查 实 , 并 扣 发 当 事 人 当 月 绩 效 奖 金 , 每 年 累 计 有 效 投 诉 3 次 以 上 , 当 事 人 待 岗 , 并 扣 发 年 终 奖 , 取 消 科 室 评 先 资 格 。

2 、 工 作 差 错 处 罚 :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 出 现 差 错 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低 聘 、 下 岗 培 训 等 处 分 , 并 扣 发 当 事 人 当 月 效 益 奖 金 。

3 、 违 规 处 罚 :

⑴ 索 要 、 收 受 “ 红 包 ” 或 回 扣 , 按 粤 卫 [ 2 0 0 4 ] 8 8 号 《 广 东 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 收 受 “ 红 包 ”、 回 扣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处 理 。

⑵ 迟 到 、 早 退 扣 2 0 元 /次 , 脱 岗 扣 2 0 元 /次 、 旷 工 1 次 扣 发 当 日 工 资 总 额 。

⑶ 上 班 外 出 工 作 期 间 打 牌 、 办 私 事 , 或 上 网 聊 天 、 玩 游 戏 , 经 查


实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

⑷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破 坏 团 结 或 浪 费 、 损 害 公 共 财 物 ,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

4 、“ 一 票 否 决 ”: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予 以 辞 退 或 开 除 处 分 :

⑴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

⑵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规 定 , 计 划 外 生 育 ;

⑶ 参 与 “ 法 轮 功 ” 邪 教 组 织 ;

⑷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被 依 法 拘 役 、 判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者 。

5 、 其 他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 含 中 级 ) 专 业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每 年 完 成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 正 式 刊 物 发 表 ), 取 消 下 一 年 度 外 出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资 格 , 连 续 三 年 无 论 文 发 表 , 实 行 低 聘 或 缓 聘 。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心 对 临 聘 人 员 的 管 理 , 根 据 《 劳 动 法 》 和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中 心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 临 聘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1 、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端 正 , 职 业 道 德 好 , 具 有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精 神 。

2 、 具 有 拟 聘 职 位 所 需 具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学 历 证 书 ( 大 专 以 上 )、 专 业 技 术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上 岗 证 书 ), 严 格 准 入 制 度 。

3 、 身 体 健 康 , 受 聘 时 须 提 交 本 中 心 或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医 院 的 体 检 材 料 。


4 、 执 行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

二 、 临 聘 人 员 聘 用 程 序

1 、 各 科 室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和 业 务 需 要 , 提 出 临 时 工 聘 用 申 请 , 包 括 拟 聘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 工 作 职 责 、 人 数 、 聘 用 时 间 等 内 容 。

2 、 临 聘 人 员 的 聘 用 经 过 考 核 小 组 对 拟 临 聘 人 员 的 面 试 后 , 并 由 中 心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同 意 后 , 在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栏 给 予 公 开 , 由 办 公 室 办 理 有 关 录 用 手 续 。

3 、 临 聘 人 员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 , 试 用 期 内 只 发 基 本 工 资 , 不 享 受 绩 效 工 资 、 质 量 工 资 和 节 日 补 助 等 福 利 。

三 、 临 聘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1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临 聘 人 员

⑴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临 聘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和 节 日 补 助 等 , 基 本 工 资 按 学 历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核 定 ;

⑵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
在 中 心 工 作 3 个 月 至 1 年 的 , 按 聘 用 相 关 科 室 绩 效 工 资 的 5 0 %发 放 , 1 年 以 上 按 如 下 等 级 发 放 :

技术职称等级

发放比例

备 注

护理级、员级(医士、 检验士、护士等)

50%

当技术职称变动时,应根据 新变动的技术职称及服务年 限一并调整。

1- 3 年

60%

初级(医师、检验师、

3- 5 年

70%

护师等)

5 年以上

80%

中级或硕士研究生

1- 3 年

70%

3- 5 年

80%

5 年以上

90%

副高或博士研究生

1- 3 年

80%

3- 5 年

90%

5 年以上

100%

正高

1- 3 年

90%

3 年以上

100%


⑶ 节 日 补 助 等 福 利 按 正 式 员 工 计 发 。

2 、 非 卫 生 专 业 岗 位 、 工 勤 岗 位 临 聘 人 员

⑴ 非 卫 生 专 业 岗 位 、 工 勤 岗 位 临 聘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质 量 工 资 和 节 日 补 助 等 。

⑵ 非 卫 生 专 业 岗 位 、工 勤 岗 位 临 聘 人 员 基 本 工 资 按 岗 位 、技 术 等 级 核 定 ,每 月 奖 金 以 质 量 工 资 方 式 按 月 定 额 计 发 ,不 参 与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

⑶ 节 日 补 助 等 福 利 按 正 式 员 工 计 发 。

四 、 临 聘 人 员 假 期 管 理

1 、 临 聘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婚 假 、 丧 假 、 计 划 生 育 假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满 两 年 以 上 每 年 可 享 受 五 天 工 休 假 。

2 、 临 聘 人 员 休 产 假 只 发 基 本 工 资 。

3 、 病 假 、 事 假 按 天 扣 除 绩 效 工 资 ( 质 量 工 资 )。

五 、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1 、 试 用 期 满 、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临 聘 人 员 按 照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 和 《 劳 动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聘 用 合 同 试 行 一 年 一 签 制 。

2 、中 心 按 照 社 保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临 聘 人 员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和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及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3 、临 聘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和 特 区 有 关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以 及 中 心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自 行 解 决 与 聘 用 无 关 的 一 切 个 人 问 题 ,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原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者 , 概 由 被 聘 人 员 个 人 负 责 。

4 、 按 《 工 会 法 》 的 规 定 , 吸 收 临 聘 人 员 加 入 工 会 组 织 , 享 受 工 会 会 员 的 福 利 待 遇 。

5 、 临 时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违 反 《 劳 动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之 一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六 、 职 称 晋 升 与 技 术 培 训 。

1 、 临 时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需 在 深 圳 申 报 评 审 、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的 , 中 心 根 据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要 求 给 予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 、 临 时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享 受 技 术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益 。

七 、 续 聘 与 解 聘 ( 辞 退 )

1 、 中 心 每 年 对 临 聘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 考 核 合 格 和 成 绩 突 出 者 , 中 心 予 以 续 聘 , 并 给 予 奖 励 ,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续 聘 。

2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不 再 续 聘 的 , 自 动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

3 、 合 同 期 未 满 , 一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了 的 , 按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4 、聘 用 人 员 不 遵 守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事 项 或 不 胜 任 工 作 的 , 以 及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和 中 心 的 规 章 制 度 , 聘 用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5 、 需 要 辞 职 或 提 前 解 聘 ,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

八 、 本 条 例 如 与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 以 上 级 规 定 为 主 。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及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离 退 休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 结 合 本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 规 范 和 完 善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

一 、 建 立 建 全 人 员 信 息 库 :
对 每 一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造 册 并 及 时 更 新 。

二 、 建 立 和 建 全 离 退 休 人 员 人 才 库 :
把 副 高 以 上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按 专 业 列 入 人 才 库 , 根 据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要 , 提 供 人 才 资 源 , 协 助 中 心 工 作 和 管 理 , 为 中 心 服 务 , 充 分 发 挥 离 退 休 专 业 人 员 余 热 。

三 、 及 时 落 实 政 策 和 待 遇 :
及 时 了 解 有 关 部 门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政 策 和 待 遇 的 变 化 , 并 认 真 落 实 , 确 保 离 退 休 人 员 老 有 所 养 、 老 有 所 医 。

四 、 坚 持 体 检 制 度 :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离 退 体 人 员 体 检 工 作 。

加 强 和

普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保 健 知 识 , 预 防 和 治 疗 老 人 病 , 增 强 老 年 人 自 我 保 健 意 识 。


五 、 完 善 阅 文 和 学 习 制 度 :
加 强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 从 政 治 上 关 心 和 爱 护 离 退 休 人 员 。

每 年 向 离 退 休 人 员 汇 报 情 况 一 次 , 及 时 向 离 退 休 人 员 传 达 重 要 会 议 精 神 , 使 离 退 休 人 员 了 解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 政 策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发 展 情 况 。

六 、 坚 持 慰 问 制 度 :
每 逢 元 旦 、 春 节 及 重 要 节 日 , 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慰 问 活 动 , 定 期 上 门 了 解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 并 请 有 关 领 导 亲 自 出 面 , 虚 心 征 求 和 听 取 意 见 ,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

对 病 人 及 住 院 病 人 要 及 时 慰 问 和 关 怀 。

离 退 休 人 员 谢 世 时 ,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妥 善 帮 助 处 理 后 事 , 并 做 好 家 属 安 抚 工 作 。

七 、 定 期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体 育 活 动 :
以 退 休 党 小 组 为 骨 干 ,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文 体 活 动 。

每 年 重 阳 节 组 织 离 退 休 人 员 登 高 活 动 , 丰 富 老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 使 离 退 休 人 员 老 有 所 乐 。

八 、 及 时 解 决 离 退 休 人 员 反 映 的 有 关 问 题 :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反 映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在 能 解 决 的 范 围 内 尽 快 予 以 解 决 , 需 要 向 上 反 映 的 , 也 尽 快 与 有 关 部 门 和 领 导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商 , 拿 出 解 决 方 案 。

解 决 问 题 的 结 果 , 尽 快 向 反 映 意 见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反 馈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一 、 基 本 原 则

1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方 针 , 以 社 会 效 益 为 主 的 原 则 下 讲 求 经 济 效 益 。

2 、 依 法 照 章 理 财 , 当 好 参 谋 管 家 , 合 理 编 制 预 算 , 如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 ,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 节 约 支 出 ,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对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财 务 控 制 和 监 督 , 保 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


二 、 财 会 机 构 和 财 务 人 员

1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配 备 会 计 、 出 纳 人 员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财 产 物 资 核 算 、 工 资 核 算 、 收 入 、 费 用 核 算 、 药 品 核 算 、 往 来 核 算 、 总 帐 报 表 、 稽 核 、 档 案 管 理 等 。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2 、 财 务 人 员 必 须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财 务 人 员 的 任 免 、 调 离 必 须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任 免 应 当 经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 不 得 任 意 调 动 或 撤 换 。

3 、 实 行 财 务 人 员 和 收 费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原 则 上 不 使 用 临 工 , 而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 需 实 行 经 济 担 保 )。

三 、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
预 算 的 编 制 要 符 合 《 预 算 法 》 等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现 行 的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合 理 地 编 制 收 入 、 支 出 预 算 , 各 项 收 支 要 平 衡 , 不 得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 合 理 安 排 各 项 资 金 , 重 点 保 障 基 本 支 出 , 按 轻 重 缓 急 顺 序 原 则 。

对 预 算 内 、 外 各 项 财 政 资 金 和 其 他 收 入 , 统 一 管 理 , 统 筹 安 排 。

要 求 :
单 位 本 年 度 必 要 的 开 支 应 在 年 初 编 制 预 算 时 充 分 考 虑 , 预 算 经 区 人 代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即 具 法 律 效 力 ,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 项 目 之 间 不 允 许 随 意 调 整 , 预 算 执 行 中 除 政 策 性 增 支 因 素 或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外 , 一 般 不 予 追 加 预 算 。

㈠ 收 入 预 算 :
应 根 据 历 年 收 入 情 况 、 单 位 人 员 、 车 辆 情 况 和 收 入 增 减 变 动 因 素 , 按 照 收 入 类 别 逐 项 测 算 , 预 算 年 度 取 得 的 各 项 收 入 来 源 。

㈡ 支 出 预 算 :
支 出 分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 按 照 最 新 的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

1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和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人 员 经 费 预 算 按 区 人 事 编 制 部 门 批 复 的 人 员 编 制 数 和 规 定 的 工 资 、 津 贴 标 准 测 算 、 编 制 ;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按 公 用 经 费 定 额 标 准 测 算 , 据 实 编 制 。

2 、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设 备 购 置 费 、 修 缮 费 、 专 项 业 务 费 等 。

每 年


在 1 1 月 1 5 日 - 1 2 月 1 5 日 期 间 , 各 科 室 应 做 好 下 一 年 度 的 设 备 购 置 支 出 、 修 缮 支 出 、 专 项 业 务 支 出 等 计 划 , 必 须 做 好 市 场 调 查 和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论 证 , 保 证 所 报 项 目 必 要 、 可 行 ,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详 细 , 并 按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排 序 , 以 电 子 文 档 及 书 面 形 式 报 财 务 科 , 由 财 务 科 汇 总 后 报 中 心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并 定 稿 。

㈢ 为 保 证 预 算 的 有 效 执 行 , 预 算 经 区 人 代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 财 务 科 应 制 定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表 , 落 实 责 任 科 室 , 并 定 期 检 查 完 成 进 度 , 其 中 年 度 安 排 的 设 备 购 置 费 、 修 缮 费 ( 含 预 算 内 、 预 算 外 ) 支 出 , 由 总 务 科 负 责 落 实 ,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

专 项 业 务 费 支 出 由 财 务 科 负 责 每 季 度 向 相 关 科 室 反 映 其 支 出 情 况 。

四 、 收 入 管 理

1 、 收 入 是 指 单 位 在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它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 预 算 外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收 费 必 须 使 用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收 费 票 据 , 各 项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财 政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2 、 单 位 的 一 切 收 入 均 由 财 务 部 门 同 一 收 费 、 统 一 核 算 , 单 位 和 科 室 不 得 设 帐 外 帐 , 不 得 设 小 金 库 。

对 收 费 员 的 日 报 表 、 收 费 单 据 和 银 行 缴 款 单 必 须 三 复 核 , 确 保 业 务 收 入 真 实 准 确 , 及 时 足 额 入 帐 , 不 得 坐 支 现 金 , 防 止 收 费 环 节 的 贪 污 、 挪 用 。

五 、 支 出 管 理

支 出 是 单 位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它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 包 括 :
人 员 支 出 、 公 用 支 出 、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 项 目 支 出 。

按 资 金 运 用 的 性 质 进 行 分 类 核 算 和 管 理 , 人 员 支 出 控 制 在 总 支 出 4 0 %以 内 。

1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开 支 的 审 批 制 度 , 完 善 审 批 手 续 , 严 格 控 制 开 支 范 围 及 开 支 标 准 , 各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要 划 清 资 金 渠 道 , 专 款 专 用 , 各 项 开 支 必 须 取 得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严 禁 白 条 单 报 销 。

2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工 资 、 津 贴 、 补 贴 和 职 工 福 利 待 遇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人 员 经 费 按 照 市 财 政 、 区 财 政 、 人 事 、 劳 动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


3 、 单 位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超 越 范 围 、 提 高 标 准 滥 发 奖 金 、 补 助 , 增 加 成 本 支 出 。

六 、 结 余 及 分 配 管 理

结 余 是 指 单 位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

结 余 , 除 专 项 资 金 按 国 家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外 ,收 支 结 余 为 正 数 的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和 事 业 基 金 ;
收 支 结 余 为 负 数 的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

七 、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是 指 单 位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 主 要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

1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一 般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5 0 0 元 以 上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8 0 0 元 以 上 ,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

2 、 固 定 资 产 报 损 、 报 废 , 单 价 或 批 量 价 值 3 万 元 ( 含 ) 以 下 的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批 量 ( 或 月 ) 超 过 3 万 元 的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再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国 资 委 ) 审 批 。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无 论 金 额 大 小 , 一 律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区 财 政 部 门 ( 国 资 委 ) 审 批 。

3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及 丢 失 固 定 资 产 保 险 理 赔 收 入( 如 车 辆 被 盗 ) 一 律 上 缴 财 政 。

户 名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财 政 局 ,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营 业 部 , 帐 号 :
1 8 0 1 0 1 4 2 1 0 0 0 3 1 6 6

八 、 财 务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是 指 运 用 事 业 计 划 、 财 会 报 表 、 统 计 等 相 关 数 据 ,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单 位 财 务 活 动 和 经 济 活 动 过 程 进 行 比 较 、 分 析 和 研 究 , 并 进 行 总 结 、 做 出 正 确 评 价 。

九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1 、 按 照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单 位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预 算 、 财 务 计 划 和 重 要 的 经 济 合 同 等 各 种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立 卷 , 装 订 成 册 , 编 制 目 录 归 档 保 管 , 防 止 丢 失 、 损 坏 。


关 电 子 数 据 、 会 计 软 件 资 料 等 应 当 作 为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管 理 。

2 、 当 年 的 会 计 档 案 ,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 暂 由 财 务 科 保 管 一 年 , 期 满 之 后 , 由 财 务 科 编 造 清 册 移 交 本 单 位 档 案 部 门 保 管 。

3 、严 格 会 计 档 案 调 阅 手 续 ,本 单 位 人 员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要 在 档 案 室 查 阅 。

4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满 , 需 要 销 毁 时 , 由 本 单 位 档 案 部 门 提 出 销 毁 意 见 , 会 同 财 务 科 共 同 鉴 定 , 严 格 审 查 , 编 造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 报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 并 在 清 册 上 签 名 盖 章 , 方 可 销 毁 。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要 长 期 保 存 。

十 、 费 用 报 销 程 序 和 要 求

㈠ 预 审 原 始 凭 证 。

报 帐 会 计 受 理 经 办 人 收 入 票 据 或 支 出 票 据 时 , 须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预 审 。

内 容 包 括 :

1 、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2 、 银 行 结 算 票 据 填 写 的 正 确 性 、 有 效 性 ;

3 、 复 核 经 济 业 务 金 额 的 准 确 性 ;

4 、 检 查 经 办 人 、 验 收 ( 证 明 ) 人 、 审 核 人 、 审 批 人 的 签 字 是 否 完 备 , 是 否 符 合 本 单 位 审 批 权 限 的 规 定 。

㈡ 整 理 原 始 凭 证 。

报 帐 会 计 对 预 审 合 格 的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整 理 、 归 类 , 并 核 清 凭 证 的 张 数 。

㈢ 对 整 理 好 的 原 始 凭 证 按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所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制 相 关 的 报 帐 凭 证 。

㈣ 办 理 报 帐 手 续 。

日 常 公 用 支 出 , 1 0 0 0 元 ( 含 ) 以 上 的 , 必 须 用 银 行 转 帐 支 付 或 用 转 帐 支 票 支 付 , 1 0 0 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费 用 开 支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也 可 用 转 帐 支 票 支 付 。

十 一 、 空 白 支 票 的 领 用 和 核 销

1 、领 用 。报 帐 会 计 在 每 月 5 日 前 到 区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领 回 一 定 张 数 的 空 白 支 票 并 妥 善 保 管 ;

科 室 因 工 作 需 要 需 领 用 空 白 支 票 的 , 由 领 用 人 填 写 “ 领 用 支 票 审 批 表 ”, 写 明 用 途 , 经 领 用 人 签 名 、 领 导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科 领 用 。


2 、 核 销 。

已 使 用 的 支 票 由 领 用 人 按 照 “ 费 用 报 销 程 序 和 要 求 ” 到 财 务 科 办 理 报 帐 手 续 ;

报 帐 会 计 在 每 月 5 日 前 , 将 上 月 已 领 用 而 未 使 用 的 空 白 支 票 到 区 会 计 核 算 中 心 办 理 核 销 。

十 二 、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收 费 收 据 是 指 由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 单 位 从 财 政 部 门 领 取 的 , 为 经 营 者 提 供 服 务 而 收 取 款 项 时 ,向 付 款 方 开 具 的 付 款 凭 据 。它 包 括 :
定 额 收 费 收 据 、 不 定 额 收 费 收 据 和 门 诊 电 脑 收 据 三 种 。

㈠ 财 务 科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收 费 收 据 的 领 用 、保 管 、登 记 和 销 号 手 续 ,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登 记 簿 。

㈡ 收 费 收 据 实 行 谁 领 用 、 谁 保 管 、 谁 使 用 、 谁 缴 销 。

㈢ 收 费 收 据 不 得 相 互 串 用 、 不 得 擅 自 转 借 、 转 让 、 代 开 、 买 卖 、 销 毁 、 涂 改 等 。

㈣ 收 费 收 据 应 书 写 清 楚 、 字 迹 清 晰 、 收 款 日 期 和 交 款 单 位 明 确 、 收 费 准 确 、 大 小 写 金 额 相 符 、 收 费 员 签 全 名 等 。

㈤ 出 纳 人 员 或 财 务 人 员 收 到 收 费 人 员 交 来 款 项 时 ,应 在“ 结 算 单 ” 上 注 明 收 费 收 据 的 起 止 号 码 。

㈥ 收 款 员 当 天 收 取 的 现 金 应 在 当 天 或 第 二 天 下 午 下 班 前 交 到 中 心 出 纳 处 , 如 果 出 纳 不 在 时 , 可 交 给 财 务 科 其 他 人 员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 二 楼 财 务 科 人 员 都 不 在 时 ,也 可 交 给 一 楼 收 费 处 人 员 。财 务 科 人 员( 包 括 出 纳 和 财 务 科 其 他 人 员 ) 当 天 收 取 的 现 金 也 应 在 当 天 或 第 二 天 下 午 下 班 前 交 到 银 行 。

㈦ 逾 期 交 款 者 责 任 自 负 。

㈧ 票 据 遗 失 的 处 理 制 度 :
收 费 人 员 如 果 遗 失 收 费 收 据 的 , 按 遗 失 收 费 收 据 的 张 数 , 计 算 出 缴 交 罚 款 金 额 。

罚 款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本 年 度 同 种 收 费 收 据 已 使 用 的 每 本 平 均 收 入 数 ÷ 收 费 收 据 的 标 准 张 数 × 剩 余 收 费 收 据 张 数 。

十 三 、 职 工 差 旅 费 开 支

按 罗 疾 控 [ 2 0 0 4 ] 3 2 号 执 行 。


办 文 制 度

一 、 办 文 原 则 :
及 时 、 准 确 、 安 全 、 规 范 。

二 、 收 文

1 、 收 文 :
办 公 室 制 定 专 人 负 责 , 统 一 管 理 。

文 件( 信 函 ) 收 到 后 , 应 及 时 做 好 登 记 , 送 办 公 室 主 任 阅 后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 并 呈 中 心 领 导 和 相 关 科 室 阅 。

2 、收 文 处 理 要 分 清 轻 重 缓 急 ,对 急 件 要 当 即 送 办 公 室 主 任 或 分 管 领 导 阅 批 。

领 导 都 不 在 时 , 要 及 时 联 系 , 听 取 阅 批 意 见 , 即 收 即 送 , 以 免 贻 误 工 作 。

3 、 对 外 单 位 的 直 接 来 文 , 如 属 一 般 性 文 件 , 登 记 后 处 理 。

如 属 保 密 性 强 或 特 殊 文 件 , 应 先 送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中 心 领 导 阅 批 , 按 领 导 意 见 办 理 。

4 、 需 传 阅 的 文 件 应 抓 紧 传 阅 , 各 人 原 则 上 要 在 1 日 内 阅 完 。

如 因 工 作 繁 忙 , 最 迟 不 应 超 过 2 天 。

阅 后 签 名 并 注 明 日 期 , 送 回 文 件 管 理 员 。

5 、 对 请 示 报 告 , 要 及 时 作 出 回 复 , 并 由 承 办 人 填 写 好 回 复 清 单 , 交 由 秘 书 岗 位 存 档 。

6 、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阅 文 件 , 需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不 得 私 自 在 文 件 夹 内 取 走 文 件 。

7 、 对 管 理 的 文 件 做 到 一 周 一 小 清 , 一 月 一 大 清 , 一 季 一 核 对 , 半 年 一 整 理 , 一 年 一 归 档 立 卷 。

二 、 发 文

1 、 起 草 文 件 ,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格 式 要 求 。

原 则 上 要 求 用 电 脑 打 印 。

2 、 以 中 心 文 号 发 文 的 文 件 , 按 照 工 作 分 工 , 由 有 关 科 室 责 任 人 草 拟 、 办 公 室 校 对 、 分 管 领 导 核 稿 、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3 、 不 以 中 心 文 号 发 出 的 通 知 等 材 料 , 由 有 关 科 室 责 任 人 草 拟 、 办 公 室 校 对 、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4 、 对 领 导 提 出 的 拟 制 文 件 的 要 求 、 意 图 和 修 改 意 见 , 可 以 提 出 自 己 的 见 解 , 但 领 导 未 作 改 变 前 必 须 照 办 。

对 领 导 所 做 的 文 中 修 改 , 不 能 擅 自 变 动 , 如 有 不 妥 应 请 示 领 导 后 再 作 更 正 。

5 、 所 有 发 文 , 均 须 通 过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后 方 能 发 出 。

6 、 文 件 发 出 后 , 承 办 人 员 要 了 解 和 检 查 贯 彻 落 实 的 情 况 , 并 及 时 向 中 心 领 导 汇 报 , 为 领 导 的 决 策 提 供 信 息 。

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科 室 的 职 责 ,加 强 中 心 、科 室 二 级 管 理 , 确 保 顺 利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根 据 卫 生 部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规 范 》、 深 圳 市 区 级 疾 控 中 心 考 核 方 案 和 区 卫 生 局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表 , 结 合 本 中 心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考 核 办 法 。

第 二 条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科 室 管 理 、 业 务 技 术 三 部 分 , 其 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科 室 管 理 部 分 为 科 室 共 同 考 核 内 容 ;

业 务 技 术 部 分 按 各 科 室 职 责 、 任 务 进 行 考 核 , 由 办 公 室 拟 定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方 案 。

第 三 条 为 保 证 目 标 管 理 的 贯 彻 落 实 , 每 年 初 由 中 心 主 任 与 各 科 室 主 任 签 订 综 合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

第 四 条 科 主 任 具 有 对 本 科 室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 任 务 、 奖 金 等 进 行 安 排 和 分 配 的 职 权 , 以 保 证 各 项 指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

第 五 条 中 心 考 核 小 组 按 照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方 案 , 半 年 组 织 检 查 , 年 终 进 行 考 核 , 采 取 现 场 抽 查 与 资 料 查 阅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分 , 其 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科 室 管 理 各 占 2 0 %, 业 务 技 术 占 6 0 %。

第 六 条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得 分 与 科 室 评 先 、 个 人 年 终 奖 挂 钩 。

科 员 年 终 奖 按 所 在 科 室 实 际 得 分 率 进 行 奖 励 。

科 室 主 任 、 副 主 任 年 终 奖 :
得 分 率 ≥ 9 0 %, 分 别 按 所 在 科 室 人 均 奖 金 额 的 1 3 0 %、 1 2 0 %计 发 ;

8 5 %≤


得 分 率 < 9 0 %, 按 所 在 科 室 人 均 奖 金 额 计 发 , 得 分 率 < 8 5 %, 按 所 在 科 室 人 均 奖 金 额 9 0 %计 发 。

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根 据 本 中 心 《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和 《 全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工 作 规 范 》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中 心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工 作 , 将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工 作 与 日 常 工 作 紧 密 地 结 合 起 来 , 使 中 心 各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 技 术 不 断 进 步 与 提 高 ,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和 不 断 完 善 。

为 了 确 保 我 中 心 的 质 量 方 针 、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 目 的 :

1 、 不 断 完 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确 保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改 进 、 适 用 和 运 行 有 效 , 确 保 我 中 心 的 质 量 方 针 、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

2 、 加 强 质 量 考 核 , 将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工 作 与 日 常 工 作 紧 密 地 结 合 起 来 , 对 影 响 工 作 质 量 的 各 种 因 素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以 确 保 我 中 心 各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 技 术 不 断 进 步 与 提 高 , 从 而 取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二 、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本 中 心 各 科 室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

三 、 依 据 :

《 年 度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和 《 月 / 季 度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四 、 岗 位 职 责 :

1 、 质 量 负 责 人 :
负 责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管 理 工 作 , 并 组 织 实 施 。

2 、 质 量 管 理 科 :
负 责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并 负 责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工 作 。

3 、 中 心 主 任 :
负 责 批 准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4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对 各 科 室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工 作 。


5 、 财 务 科 :
负 责 效 益 工 资 核 发 工 作 。

五 、 保 证 措 施 :

1 、 加 强 领 导 , 明 确 责 任

⑴ 充 分 发 挥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能 ,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全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保 证 全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⑵ 质 量 管 理 科 负 责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工 作 。

2 、 把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列 为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 年 度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试 行 ) 》 的 内 容 , 半 年 和 年 终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与 抽 查 资 料 的 方 式 逐 项 评 分 , 进 行 考 核 , 其 分 值 按 “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 责 任 书 中 所 占 比 例 计 算 。

3 、 实 行 效 益 工 资 与 工 作 质 量 相 挂 钩 的 分 配 原 则 。

质 量 管 理 科 每 月

/ 季 按 照 《 月 / 季 度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试 行 ) 》 的 内 容 , 组 织 对 各 科 室 进 行 考 核 , 将 质 量 考 核 系 数 计 算 入 效 益 工 资 分 配 方 案 中 。

4 、 在 每 月 / 季 考 核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各 科 室 要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整 改 报 告 按 时 交 质 量 管 理 科 , 不 整 改 者 , 将 追 究 责 任 人 及 科 室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及 通 报 批 评 。

5 、对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或 有 利 于 提 高 全 中 心 工 作 质 量 技 术 的 各 种 培 训 、 方 案 、 措 施 等 所 需 经 费 , 中 心 将 优 先 考 虑 。

六 、 具 体 要 求 :

1 、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应 坚 持 全 面 控 制 、 全 程 贯 穿 、 全 员 参 与 的 方 针 , 与 日 常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2 、 各 科 室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有 所 侧 重 , 按 考 核 方 案 所 列 指 标 , 作 出 人 员 、 时 间 、 步 骤 及 进 度 的 具 体 安 排 。

3 、 考 核 小 组 每 月 / 季 下 个 月 1 0 日 前 对 科 室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

4 、 各 科 全 面 的 质 量 控 制 的 检 查 考 核 时 间 :
7 月 份 为 半 年 考 核 , 1 2 月 份 为 年 终 考 核 。

5 、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陈 伟 红 ( 组 长 ) 、 戴 桂 勋 ( 副 组 长 ) 、 张 风 雷 ( 参 加 第 二 、 四 季 度 考 核 ) 、 何 继 宝 ( 参 加 第 一 、 三 季 度 考 核 ) 、 林 青 、 各 科 内 审 员 ( 每 月 /季 随 机 抽 取


参 加 考 核 ) 。

七 、 考 核 评 估 及 奖 罚 :
1 、 考 核 方 案 分 类 :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分 为 二 类 , 一 类 为 《 月 / 季 度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试 行 ) 》;
每 月 / 季 对 有 关 科 室 进 行 考 核 ,与 当 月 / 季 效 益 工 资 直 接 挂 钩 , 另 一 类 为 《 年 度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 试 行 ) 》, 在 半 年 和 年 终 对 全 中 心 各 科 室 进 行 考 核 , 列 为 《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

2 、 中 心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领 导 小 组 , 在 半 年 和 年 终 对 各 科 室 的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查 考 核 。

3 、 质 量 管 理 科 组 织 每 月 / 季 对 有 关 科 室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

4 、 考 核 办 法 按 不 同 指 标 的 要 求 , 量 化 为 分 值 。

对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包 括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科 室 , 负 责 进 行 整 改 , 质 量 管 理 科 及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跟 踪 验 证 。

5 、 年 终 的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考 核 平 均 分 数 在 9 0 分 以 下 者 , 取 消 科 室 负 责 人 和 科 室 评 先 进 的 资 格 。科 室 其 它 人 员 按 实 际 分 值 计 算 效 益 工 资 。

八 、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检 查 考 核 工 作 程 序 :

1 . 质 量 管 理 科 根 据 计 划 安 排 提 前 发 出 检 查 考 核 通 知 ,有 关 科 室 做 好 检 查 考 核 准 备 工 作 。

2 .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内 部 分 工 ,根 据 质 量 控 制 考 核 方 案 的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

3 . 考 核 小 组 采 取 集 中 的 工 作 模 式 , 在 2 ~ 3 天 内 完 成 任 务 , 每 个 小 组 成 员 写 出 检 查 结 果 。

5 . 集 中 时 间 汇 总 检 查 考 核 情 况 , 并 将 检 查 考 核 意 见 交 质 量 管 理 科 , 由 质 量 管 理 科 进 行 资 料 整 理 汇 总 。

6 . 经 质 量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检 查 结 果 后 , 由 质 量 管 理 科 在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栏 中 公 布 , 以 群 众 进 行 监 督 。

7 . 财 务 科 根 据 检 查 考 核 结 果 , 计 算 各 科 室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一 、 目 的 :
认 真 履 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的 职 责 ,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效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工 作 机 制 , 有 效 预 防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发 生 , 及 时 、 科 学 、 依 法 处 理 发 生 的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并 将 其 影 响 控 制 在 最 低 限 度 。

二 、 依 据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结 合 我 区 和 本 中 心 工 作 实 际 实 际 。

三 、 组 织 及 工 作 职 责

1 、中 心 成 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中 心 主 任 担 任 组 长 , 成 员 由 中 心 副 主 任 和 有 关 专 业 组 长 组 成 , 负 责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日 常 管 理 。

2 、 针 对 各 类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不 同 特 点 , 设 立 若 干 专 业 应 急 小 组 , 各 专 业 小 组 根 据 工 作 职 责 和 专 业 规 范 ,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规 程 , 成 员 由 中 心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各 小 组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

① 传 染 病 疫 情 应 急 与 预 防 接 种 引 起 的 群 体 性 反 应 处 理 小 组 :
负 责 传 染 病 疫 情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现 场 采 样 、 疫 点 判 断 、 终 末 消 毒 和 结 果 分 析 , 以 及 预 防 接 种 或 预 防 性 服 药 引 起 的 群 体 性 反 应 原 因 分 析 、 调 查 处 理 , 提 出 并 实 施 针 对 性 防 控 措 施 ,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

② 食 物 中 毒 及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小 组 :
负 责 对 食 物 中 毒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现 场 采 样 、 结 果 分 析 , 提 出 并 实 施 针 对 性 防 控 措 施 ,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

③ 职 业 中 毒 及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小 组 :
负 责 对 职 业 中 毒 及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现 场 采 样 、 结 果 分 析 , 提 出 并 实 施 针 对 性 防 控 措 施 ,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

④ 实 验 室 检 测 小 组 :
负 责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应 急 检 测 和 病 原 学 分 析 , 必 要 时 参 与 采 样 工 作 。


⑤ 信 息 管 理 小 组 :
负 责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信 息 收 集 、 分 析 与 报 告 工 作 。

⑥ 后 勤 保 障 小 组 :
负 责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 供 应 ,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及 有 关 应 急 设 施 。

四 、 应 急 措 施

1 .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 , 设 立 值 班 电 话 ,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期 、 传 染 病 暴 发 流 行 期 间 , 实 行 疫 情 日 报 告 制 度 和 零 报 告 制 度 。

2 .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接 到 发 生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报 告 后 ,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 并 立 即 报 告 专 业 应 急 小 组 组 长 和 值 班 领 导 。

3 . 接 到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后 , 要 及 时 报 告 值 班 领 导 , 经 核 实 后 报 告 区 卫 生 局 并 通 知 区 卫 生 监 督 所 , 有 关 人 员 应 在 1 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 制 订 调 查 方 案 并 迅 速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采 样 、 实 验 室 检 测 。

值 班 领 导 应 到 现 场 指 挥 和 协 调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 及 时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4 . 应 急 小 组 根 据 现 场 初 步 调 查 情 况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做 好 样 本 采 集 、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病 人 隔 离 、 疫 点 消 毒 和 接 触 人 群 的 医 学 观 察 等 措 施 , 及 时 将 事 件 进 展 向 区 卫 生 局 和 市 CDC 通 报 情 况 ;

通 过 对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原 因 、 涉 及 人 群 、 地 域 范 围 、 危 害 程 度 、 影 响 及 发 展 趋 势 的 调 查 分 析 , 提 出 并 实 施 有 针 对 性 的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

5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后 , 实 验 室 要 立 即 启 动 绿 色 通 道 , 尽 快 报 告 结 果 。

后 勤 保 障 要 确 保 应 急 物 资 的 随 时 供 应 。

6 .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要 按 照 防 护 规 范 认 真 做 好 卫 生 防 护 工 作 , 当 值 司 机 做 好 车 辆 的 清 洁 和 消 毒 工 作 。

五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报 告

1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分 为 首 次 报 告 、 进 程 报 告 和 终 结 报 告 。

首 次 调 查 报 告 要 求 2 4 小 时 内 完 成 ,进 程 报 告 根 据 事 件 的 发 展 变 化 随 时 撰 写 报 告 。

总 结 报 告 要 求 在 控 制 工 作 结 束 后 3 天 内 完 成 。

2 . 首 次 报 告 未 经 调 查 确 认 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或 存 在 隐 患 的 相 关 信 息 ,应 说 明 信 息 来 源 、危 害 范 围 、事 件 性 质 的 初 步 判 定 和 采 取 的 措 施 。


3 . 经 调 查 确 认 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应 包 括 事 件 性 质 、 波 及 范 围 、 危 害 程 度 、 流 行 病 学 分 布 、 事 态 评 估 、 控 制 措 施 等 内 容 。

4 . 未 被 确 认 为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 食 物 中 毒 、 职 业 中 毒 等 按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与 处 理 。

5 . 坚 持 “ 快 、 新 、 全 ” 的 原 则 , 即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要 快 , 汇 报 事 件 进 展 要 新 , 总 结 评 价 报 告 要 全 。

科 研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中 心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报 、 管 理 与 推 广 应 用 等 , 保 证 科 研 项 目 及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的 真 实 性 、 新 颖 性 、 先 进 性 和 实 用 性 , 根 据 “ 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深 圳 市 科 技 研 发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 的 精 神 , 结 合 本 中 心 的 工 作 实 际 , 制 订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本 中 心 科 研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以 疾 病 防 制 与 公 共 卫 生 技 术 管 理 和 服 务 领 域 的 应 用 性 研 究 为 主 , 立 足 工 作 实 际 ,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人 、 财 、 物 ( 设 备 、 设 施 ), 不 断 提 高 防 病 救 灾 的 科 学 技 术 能 力 。

第 三 条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 倡 导 严 谨 求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 加 强 学 术 交 流 和 讨 论 , 不 断 探 索 创 新 , 营 造 生 动 活 泼 的 学 术 气 氛 。

第 四 条 树 立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的 良 好 风 气 ,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科 研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工 作 热 情 。

第 二 章 科 研 组 织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简 称 学 委 会 )是 本 中 心 学 术 方 面 的 评 议 机 构 , 全 面 负 责 科 研 咨 询 、 技 术 指 导 、 课 题 上 报 、 成 果 推 广 、 论 文 评 定 、 科


研 奖 励 等 工 作 。

学 委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㈠ 参 与 审 议 本 中 心 业 务 工 作 重 大 决 策 、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等 , 对 本 中 心 业 务 方 向 、 规 划 、 计 划 、 任 务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㈡ 对 本 中 心 科 研 和 业 务 立 项 、 新 技 术 的 引 进 、 重 要 科 技 成 果 和 项 目 的 开 发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等 进 行 论 证 。

㈢ 初 步 鉴 定 本 中 心 科 研 项 目 的 设 计 及 其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 可 行 性 和 实 用 性 , 对 科 研 课 题 立 项 、 经 费 分 配 、 科 研 成 果 进 行 审 议 , 并 按 专 业 分 别 写 出 评 审 意 见 。

㈣ 评 价 科 研 学 术 论 文 和 著 作 的 水 平 。

㈤ 提 出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 晋 升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㈥ 对 卫 生 防 病 、科 研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评 议 和 论 证 。

㈦ 对 本 中 心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评 议 ,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㈧ 组 织 学 术 交 流 ,并 对 本 中 心 学 术 活 动 、业 务 培 训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第 六 条 学 委 会 在 主 任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由 副 主 任 具 体 分 管 , 办 公

室 承 担 科 研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㈠ 遵 照 上 级 有 关 医 药 卫 生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 结 合 本 中 心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㈡ 负 责 收 集 项 目 申 报 的 有 关 信 息 , 及 时 向 科 技 人 员 提 供 , 组 织 科 研 课 题 的 申 报 、 结 题 和 评 审 工 作 。

㈢ 负 责 对 立 项 课 题 的 进 展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 对 经 费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㈣ 负 责 科 研 资 料 的 收 集 、 汇 总 和 归 档 等 管 理 工 作 。

㈤ 负 责 科 研 成 果 的 审 查 、 鉴 定 、 申 报 、 推 广 应 用 和 奖 励 的 组 织 工

作 。

㈥ 组 织 学 术 活 动 , 协 调 中 心 内 外 的 科 技 合 作 。

㈦ 审 查 、 办 理 学 术 论 文 、 学 术 资 料 的 外 投 、 登 记 、 统 计 和 奖 励 。

第 七 条 学 委 会 由 5 ~ 7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委 员 若 干 名( 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配 备 数 量 , 但 应 设 为 奇 数 )、 秘 书 1 名 , 每 届 任 期 3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

委 员 在 任 期 内 因 工 作 调 动 、 退 休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职 工 作 , 可 循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补 选 、 改 选 。

第 八 条 学 委 会 委 员 原 则 上 由 本 中 心 高 级 职 称 和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委 员 人 选 由 各 科 室 推 荐 、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提 名 , 并 由 全 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选 举 产 生 。

委 员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中 心 主 任 聘 用 。

第 九 条 学 委 会 实 行 集 体 负 责 制 , 全 体 委 员 应 遵 循 科 学 、 严 谨 、 公

正 、 客 观 的 原 则 , 认 真 履 行 学 委 会 各 项 职 责 , 允 许 发 表 和 保 留 不 同 意 见 , 但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必 须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

第 十 条 学 委 会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必 要 时 可 临 时 召 集 会 议 。

学 委 会 重 要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应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提 交 中 心 领 导 。

第 十 一 条 学 委 会 活 动 经 费 , 每 年 列 入 中 心 业 务 预 算 计 划 , 由 主 任 核 批 。

第 十 二 条 各 科 室 应 根 据 本 科 室 专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各 自 特 点 , 制 定 科 研 计 划 。

科 室 的 重 点 科 研 选 题 , 应 组 织 全 科 人 员 先 论 证 , 再 决 策 , 最 后 由 科 长 写 出 推 荐 意 见 。

课 题 负 责 人 直 接 对 课 题 负 责 , 科 长 负 责 协 调 和 督 促 本 科 室 科 研 课 题 的 落 实 。

各 科 室 之 间 和 个 人 之 间 通 过 协 商 可 合 理 组 合 选 题 , 或 与 外 单 位 协 作 承 担 科 研 课 题 。

第 三 章 科 研 项 目 的 上 报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以 本 中 心 名 义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上 报 前 必 须 经 学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

第 十 四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上 报 条 件 :

㈠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本 中 心 内 实 际 主 持 和 从 事 所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工 作 的 在 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㈡ 科 研 内 容 必 须 是 以 在 本 中 心 开 展 为 主 , 与 外 单 位 协 作 为 辅 。

㈢ 申 请 者 必 须 认 真 、 如 实 填 写 科 研 项 目 申 请 书 , 拟 定 完 整 的 科 研 计 划 及 设 计 方 案 等 。

㈣ 每 位 申 请 者 每 年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2 项 。

第 十 五 条 科 研 项 目 查 新 :
申 报 市 、 区 级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通 过 市 医 学


情 报 所 的 查 新 ;

申 报 省 、 国 家 等 级 别 的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通 过 省 医 学 情 报 所 的 查 新 。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项 目 申 请 时 间 :
按 上 级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具 体 时 间 提 前 2 0 天 上 报 , 逾 期 和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不 予 受 理 。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上 级 立 项 者 可 同 一 项 目 多 渠 道 争 取 , 凡 经 中 心 学 委 会 同 意 推 荐 上 报 的 , 将 以 获 取 同 意 立 项 的 最 高 级 别 给 予 适 当 的 经 费 资 助 及 其 它 匹 配 ( 具 体 由 学 委 会 根 据 课 题 立 项 级 别 、 拨 款 多 少 以 及 是 否 重 点 项 目 等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结 题 时 按 该 级 别 结 题 并 申 请 成 果 鉴 定 。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时 间 :原 则 上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不 得 占 用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 但 可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一 些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本 底 调 研 、 收 集 材 料 等 科 研 事 项 。

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立 项 课 题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脱 产 或 半 脱 产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时 , 课 题 组 应 事 先 向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由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安 排 。

第 十 九 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

㈠ 职 责 :
按 计 划 组 织 项 目 的 实 施 , 并 接 受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 资 助 单 位 和 本 中 心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检 查 。

按 要 求 上 报 进 展 及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㈡ 权 限 :
有 权 确 定 该 项 目 组 成 成 员 ;

在 项 目 运 作 中 , 如 工 作 需 要 , 经 过 协 商 有 权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进 行 调 整 ( 必 须 上 报 );

有 权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支 配 经 费 ;

有 权 决 定 该 项 目 研 究 论 文 及 成 果 的 署 名 和 排 名 顺 序 ;

有 权 决 定 受 奖 人 员 名 单 ,按 规 定 分 配 成 果 奖 金 及 分 配 项 目 创 收 提 成 的 部 分 。

第 二 十 条 办 公 室 建 立 科 研 管 理 档 案 , 负 责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应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每 半 年 对 获 资 助 、 立 项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报 科 研 各 类 报 表 。

对 未 按 时 如 实 填 报 者 , 暂 停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 并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不 受 理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新 课 题 。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获 得 批 准 后 , 课 题 组 应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书 的 要 求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

按 规 定 拟 定 实 施 计 划 , 做 好 人 员 、 时 间 、 任 务 、 经 费 、 物 资 及 计 划 进 度 的 落 实 。

对 项 目 批 准 或 经 费 下 达 1 2 个 月 内 , 无


特 殊 原 因 而 未 开 展 工 作 、 又 不 报 告 者 , 将 收 回 所 有 经 费 , 并 予 以 通 报 。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在 科 研 中 不 负 责 任 , 弄 虚 作 假 , 滥 用 经 费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除 通 报 批 评 、 暂 停 使 用 课 题 经 费 外 , 还 应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回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

同 时 , 两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申 报 新 课 题 。

第 二 十 三 条 延 期 或 暂 停 项 目 的 管 理

㈠ 如 无 特 殊 原 由 , 科 研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予 延 长 研 究 周 期 , 确 需 延 长 者 , 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连 同 申 请 延 期 的 研 究 计 划 报 送 学 委 会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一 般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㈡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致 使 立 项 课 题 无 法 开 展 者 , 需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学 委 会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申 述 终 止 研 究 的 理 由 , 其 研 究 经 费 立 即 冻 结 并 审 核 已 开 支 的 经 费 , 余 款 上 交 。

无 故 终 止 研 究 又 不 上 报 者 , 一 年 内 不 受 理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新 课 题 并 暂 停 其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权 。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结 题 :

㈠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的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课 题 工 作 , 按 时 结 题 。

在 项 目 完 成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结 题 和 鉴 定 计 划 , 并 严 格 按 照 “ 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 有 关 立 项 课 题 结 题 管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 程 序 和 格 式 申 请 结 题 。

㈡ 科 研 项 目 按 计 划 全 部 完 成 时 , 理 论 性 研 究 项 目 必 须 有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 作 为 结 题 和 鉴 定 的 基 本 资 料 , 发 表 论 文 必 须 注 明 立 项 、 资 助 级 别 和 单 位 。

应 用 性 研 究 项 目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或 试 用 , 取 得 可 靠 的 数 据 或 证 明 。

同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将 科 研 过 程 中 全 部 的 原 始 资 料 、 经 费 使 用 结 算 、 科 研 工 作 总 结 及 论 文 材 料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报 办 公 室 验 收 , 以 便 将 有 关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

㈢ 已 完 成 的 资 助 项 目 , 根 据 完 成 质 量 , 予 以 结 题 和 申 请 成 果 鉴 定 。

㈣ 获 资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故 未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内 容 的 , 需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书 面 申 请 , 经 下 达 科 研 项 目 的 主 管 单 位 批 准 , 方 可 中 止 课 题 研 究 并 追 回 拨 款 , 未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情 况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者 , 或 申 请 中 止 未 被 批 准 而 擅 自 中 止 者 ,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责 成 继 续 开 展 课 题 研 究 , 同 时 停 止 其 下 次 申 请 科 研 立 项 的 资 格 。


第 四 章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贯 彻 的 意 见 》 , 中 心 每 年 按 上 年 度 业 务 总 支 出 的 5 % 比 例 提 取 , 作 为 科 研 经 费 。

第 二 十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㈠ 课 题 研 究 过 程 所 需 费 用 。

㈡ 科 研 奖 励 费 。

㈢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经 费 。

㈣ 学 术 委 员 会 活 动 经 费 。

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外 出 参 加 学 习 、 培 训 费 。

㈥ 支 持 重 点 项 目 和 上 级 立 项 课 题 的 补 助 经 费 。

㈦ 其 它 用 于 开 展 科 研 工 作 的 费 用 。

第 二 十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原 则 :
以 方 便 科 研 工 作 、 发 挥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以 及 有 利 于 科 研 经 费 的 合 理 使 用 为 原 则 。

第 二 十 八 条 财 务 科 对 各 级 立 项 的 科 研 课 题 单 独 列 帐 、 专 款 专 用 , 并 建 立 “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收 支 本 ” ,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室 共 同 管 理 。

财 务 科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专 户 , 并 为 每 一 科 研 课 题 的

专 项 经 费 建 立 使 用 明 细 帐 ;

“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收 支 本 ”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保 管 使 用 , 及 时 登 记 发 生 额 和 余 额 , 并 定 期 与 财 务 室 核 对 。

第 二 十 九 条 课 题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

㈠ 科 研 业 务 费 :

1 、 测 试 、 计 算 、 分 析 费 。

2 、 国 内 调 研 和 学 术 会 议 费 。

3 、 业 务 资 料 费 。

4 、 程 序 编 制 费 。

5 、 科 研 论 文 审 稿 费 、 版 面 费 。

6 、 成 果 评 审 鉴 定 费 。

7 、 科 研 人 员 ( 含 辅 助 人 员 ) 按 国 家 政 策 应 享 受 的 与 课 题 有 关 的 劳


动 保 健 费 ( 参 照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执 行 )。

8 、 与 课 题 有 关 的 科 研 咨 询 及 交 通 费 。

9 、 根 据 课 题 需 要 经 单 位 批 准 的 临 时 用 工 费 。

㈡ 实 验 材 料 费 :

1 、 原 材 料 、 试 剂 、 药 品 等 消 耗 品 购 置 费 。

2 、 实 验 动 植 物 的 购 置 或 种 植 、 养 殖 费 。

3 、 标 本 、 样 品 的 采 集 加 工 费 和 包 装 运 输 费 。

㈢ 仪 器 设 备 费 :

1 、 小 型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 运 输 、 安 装 费 。

2 、 自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材 料 、 配 件 购 置 和 加 工 费 。

课 题 完 成 后 , 所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归 单 位 所 有 , 所 在 科 室 使 用 。

㈣ 实 验 室 改 装 费 :

为 改 善 科 研 条 件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简 易 改 装 所 需 费 用 。

㈤ 协 作 费 :

用 于 支 付 协 作 单 位 的 研 究 经 费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3 0 %。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申 报 的 课 题 , 协 作 费 按 课 题 设 计 书 中 写 明 的 数 额 支 付 。

㈥ 课 题 管 理 费 :

中 心 对 各 级 立 项 的 课 题 按 5 %的 比 例 提 取 课 题 管 理 费 , 用 于 单 位 仪 器 损 耗 、 水 电 气 消 耗 、 低 值 易 耗 品 、 车 辆 使 用 费 、 立 项 前 查 新 评 审 费 以 及 其 他 科 研 管 理 活 动 所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

第 三 十 条 课 题 经 费 的 使 用 办 法 : 课 题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课 题 任 务 书

( 或 合 同 书 中 )》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 合 理 使 用 经 费 。

㈠ 课 题 经 费 的 使 用 采 用 课 题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各 级 立 项 课 题 经 费 在 本 中 心 提 取 课 题 管 理 费 之 后 ,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全 权 支 配 。

但 课 题 负 责 人 本 人 不 得 从 课 题 经 费 中 支 取 劳 务 费 。

上 班 时 间 开 展 课 题 工 作 不 发 放 劳 务 费 ,业 余 时 间 进 行 课 题 工 作 的 劳 务 费 指 导 标 准 :基 本 工 资 +特 区 津 贴 。

㈡ 各 级 立 项 课 题 所 支 出 的 劳 务 费 不 得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2 0 % ;

参 加 有 关 学 术 会 议 、 学 习 班 费 用 不 超 过 1 0 % 。

㈢ 购 买 物 资 , 应 按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报 批 和 入 、 出 库 手 续 ;

属 固


定 资 产 者 , 按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㈣ 科 研 经 费 的 支 出 ,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初 审 、 办 公 室 复 核 后 , 再 按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审 批 手 续 报 批 。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课 题 完 成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清 理 帐 目 工 作 ,如 实 填 报《 课 题 经 费 决 算 表 》,财 务 室 审 核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题 完 成 后 节 余 的 经 费 , 由 该 课 题 负 责 人 用 于 下 一 科 研 项 目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进 展 顺 利 、 严 格 按 章 开 支 而 经 费 确 实 不 足 的 立 项 课 题 ,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向 单 位 申 请 经 费 资 助 , 经 学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 报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 可 拨 给 适 当 课 题 经 费 。

第 五 章 科 研 成 果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

㈠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是 指 有 关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聘 请 同 行 专 家 , 按 照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程 序 , 对 科 技 成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并 做 出 相 应 的 结 论 。

㈡ 持 有 鉴 定 证 书 的 项 目 即 可 认 为 科 研 成 果 , 但 不 等 于 授 奖 科 研 成 果 。

㈢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部 门 即 为 立 项 管 理 部 门 , 计 划 外 项 目 要 求 鉴 定 需 提 前 一 个 年 度 提 出 鉴 定 计 划 。

第 三 十 五 条 下 列 科 技 成 果 不 组 织 鉴 定 :

㈠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

㈡ 已 申 请 专 利 或 已 转 让 实 施 的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

㈢ 自 行 开 发 的 一 般 技 术 成 果 。

㈣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经 过 法 定 机 构 审 查 确 认 的 科 技 成 果 。

第 三 十 六 条 申 请 成 果 鉴 定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㈠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书 的 各 项 任 务 、 指 标 , 各 种 数 据 资 料 完 整 、 准 确 , 技 术 成 熟 、 完 善 ,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

㈡ 提 交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其 中 不 能 公 开 的 材 料 须 注 明 。

㈢ 科 学 理 论 成 果 其 主 要 论 著 在 省 级 以 上 ( 包 括 省 级 )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年 , 或 在 全 国 性 ( 或 国 际 性 )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 附 会 议 发 言 安 排 等 有 关 证 明 ), 并 收 入 论 文 集 一 年 以 后 。

㈣ 应 用 性 技 术 成 果 必 须 经 过 实 际 验 证 并 具 备 推 广 应 有 的 条 件 或 已 经 开 始 推 广 应 用 。

㈤ 推 广 应 用 已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应 达 到 或 超 过 原 有 成 果 水 平 , 并 具 有 较 大 面 积 推 广 的 证 明 材 料 。

㈥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应 在 消 化 、 吸 收 、 应 用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我 们 的 实 际 加 以 创 新 , 达 到 或 超 过 原 有 技 术 水 平 。

㈦ 软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必 须 出 具 采 纳 本 成 果 的 部 门 、单 位 的 证 明 材 料 , 能 说 明 该 成 果 的 创 造 性 和 实 际 应 用 中 所 取 得 的 效 果 。

㈧ 在 本 单 位 之 外 取 得 的 成 果 , 申 请 者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 且 目 前 在 本 单 位 继 续 从 事 该 项 课 题 方 面 的 工 作 , 且 无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㈨ 课 题 的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及 主 要 完 成 者 在 名 次 排 列 上 已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有 合 作 或 协 作 单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函 )。

第 三 十 七 条 申 请 鉴 定 必 备 的 材 料 :

㈠ 科 枝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

㈡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一 份 。

㈢ 有 关 材 料 , 按 如 下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1 、 研 究 总 结 报 告 :
包 括 立 题 目 的 、 参 加 单 位 、 经 费 来 源 、 工 作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研 究 结 果 等 。

2 、 查 新 报 告 。

3 、 推 广 应 用 证 明 。

4 、 计 划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书 复 印 件 。

5 、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及 亲 笔 签 名 。

6 、 两 个 以 上 完 成 单 位 的 需 要 填 写 《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表 》 并 加 盖 公 章 。

7 、 使 用 实 验 动 物 的 须 附 上 实 验 动 物 合 格 证 。

第 三 十 八 条 通 过 上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的 科 技 成 果 , 在 鉴 定 后 1 5 天 内 应 到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登 记 ,并 在 相 应 级 别 的 科 技 成 果


公 报 中 公 布 。

第 三 十 九 条 凡 通 过 上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鉴 定 的 成 果 , 可 向 主 持 鉴 定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奖 励 。

报 送 材 料 按 授 奖 单 位 的 具 体 要 求 报 送 。

第 四 十 条 对 已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 应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积 极 加 以 推 广 应 用 , 使 科 技 成 果 尽 快 产 生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第 四 十 一 条 申 请 科 技 成 果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有 关 科 技 资 料 归 档 要 求 , 认 真 做 好 科 技 成 果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

归 档 材 料 包 括 :

㈠ 研 究 计 划 部 分 :
包 括 课 题 申 请 书 、 任 务 书 、 合 同 书 、 协 议 书 、 工 作 方 案 、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收 支 本 等 。

㈡ 原 始 记 录 部 分 :
包 括 实 验 、 调 查 、 分 析 、 测 试 形 成 的 原 始 记 录 本 、 图 纸 、 照 片 、 录 音 带 、 录 像 带 以 及 经 过 归 纳 整 理 的 数 据 等 。

㈢ 总 结 报 告 部 分 :
包 括 研 究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阶 段 工 作 报 告 、 论 文 、 专 著 、 专 题 报 告 等 。

㈣ 鉴 定 及 推 广 应 用 部 分 :
包 括 开 鉴 定 会 的 申 请 报 告 、 上 级 批 文 、 鉴 定 书 、 成 果 评 价 意 见 、 获 奖 情 况 、 推 广 中 的 反 馈 信 息 及 本 课 题 的 评 价 、 建 议 性 的 来 往 文 书 等 。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全 部 资 料 原 件 交 办 公 室 审 查 后 送 档 案 室 正 式 归 档 。

第 六 章 科 研 奖 励

第 四 十 二 条 为 有 力 推 动 我 中 心 科 研 工 作 的 持 续 发 展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钻 研 业 务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提 高 整 体 技 术 水 平 ,真 正 体 现“ 技 术 为 本 ” 的 理 念 , 中 心 每 年 从 科 研 经 费 中 拨 出 部 分 经 费 用 于 科 研 奖 励 。

第 四 十 三 条 科 研 奖 励 的 范 围 包 括 :

㈠ 科 研 立 项 奖 励 。

㈡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奖 励 。

㈢ 科 技 进 步 奖 奖 励

㈣ 科 技 开 发 和 成 果 转 让 的 提 成 奖 励 。

㈤ 课 题 经 费 节 余 奖 励 。


㈥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 著 作 及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的 奖 励 。

㈦ 表 彰 奖 励 优 秀 科 研 工 作 者 、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和 科 研 辅 助 人 员 。

第 四 十 四 条 只 有 以 本 中 心 名 义 上 报 或 发 表 ,且 第 一 完 成 人 为 本 中 心 职 工 的 科 研 课 题 、 科 技 成 果 、 学 术 论 文 等 才 可 获 得 奖 励 。

同 一 项 目 获 不 同 级 别 奖 励 时 , 按 奖 励 额 度 高 的 给 予 , 不 重 复 奖 励 。

第 四 十 五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奖 励 对 象 为 课 题 组 ,但 课 题 负 责 人 的 奖 励 不 少 于 奖 励 总 额 的 6 0 % , 具 体 分 配 方 式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决 定 。

第 四 十 六 条 科 研 立 项 和 成 果 奖 励 :

㈠ 凡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立 项 并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的 科 研 项 目 , 本 中 心 按 级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国 家 级 ( 含 部 级 ) 1 5 0 0 0 元 、 省 级 ( 含 省 厅 级 ) 1 0 0 0 0 元 、 市 级 ( 含 市 局 级 ) 8 0 0 0 元 、 区 级 ( 含 区 局 级 ) 6 0 0 0 元 。

㈡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立 项 , 也 可 按 实 拨 经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
国 家 级 ( 含 部 级 ) 1 4 %、 省 级 ( 含 省 厅 级 ) 1 2 %、 市 级 ( 含 市 局 级 ) 1 0 %、 区 级 ( 含 区 局 级 ) 8 %。

㈢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 上 述 两 种 奖 励 方 式 以 高 者 计 ;

没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 即 名 义 立 项 的 ), 按 第 一 种 奖 励 方 式 的 额 度 转 入 该 项 目 的 专 用 帐 户 , 不 再 发 给 个 人 。

第 四 十 七 条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奖 励 :

凡 获 得 上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的 科 研 课 题 , 中 心 按 所 获 奖 金 1 :
1 的 比 例 再 予 以 奖 励 。

第 四 十 八 条 科 技 开 发 和 成 果 转 让 的 提 成 奖 励 :

㈠ 科 技 开 发 的 范 围 包 括 :

1 、 科 技 成 果 、 专 利 和 新 技 术 的 推 广 和 转 让 。

2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服 务 、 技 术 设 计 与 试 制 、 中 间 试 验 等 。

3 、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 新 产 品 的 研 制 。

㈡ 科 技 开 发 可 采 用 以 下 形 式 :

1 、 举 办 科 技 成 果 、 新 技 术 推 广 培 训 班 。

2 、 利 用 现 有 的 技 术 成 果 与 工 厂 、 企 业 实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联 合 , 如 联 合 开 展 、 技 术 入 股 、 兴 办 联 合 体 等 。


㈢ 科 技 开 发 的 提 成 奖 励 :

按 科 技 开 发 前 三 年 所 得 纯 收 入 的 1 0 ~ 2 0 %进 行 奖 励 , 其 中 课 题 组 获 奖 励 金 额 的 6 5 %、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科 室 获 奖 励 金 额 的 3 0 %、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获 奖 励 金 额 的 5 %。

㈣ 成 果 转 让 的 提 成 奖 励 :

按 成 果 转 让 费 ( 纯 收 入 ) 的 2 0 %奖 励 课 题 组 、 7 %奖 励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科 室 、 3 %奖 励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

㈤ 科 技 开 发 和 成 果 转 让 奖 励 中 ,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获 奖 励 金 额 不 少 于 课 题 组 所 获 金 额 的 5 0 %。

第 四 十 九 条 课 题 经 费 节 余 奖 励 :

对 力 求 节 约 , 按 期 或 提 前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课 题 者 , 可 以 从 课 题 节 余 经 费 中 提 取 3 0 ~ 5 0 % 作 为 节 余 奖 励 , 但 提 取 的 经 费 不 应 超 过 课 题 总 经 费 的 4 0 % 。

分 配 方 式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决 定 。

第 五 十 条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 著 作 及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的 奖 励 :

㈠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 著 作 及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必 须 是 上 一 年 度 评 奖 后 本 年 度 评 奖 前 发 表 的 , 由 本 中 心 职 工 单 独 或 共 同 完 成 的 , 奖 励 对 象 为 第 一 作 者 。

㈡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 著 作 及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本 中 心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专 业 文 章 , 投 稿 前 须 经 单 位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

㈢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的 奖 励

1 、 凡 在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正 式 医 学 专 业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 含 译 文 、 综 述 等 ), 按 以 下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

级 别

奖励(元)

指标要求

国 家 级

省 级

论著

600

500

具备六要素,有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字数在 2000 以上

500

400

具备六要素,无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400

300

不足六要素,字数在 2000 字以下

300

200

注 :
六 要 素 是 指 摘 要 、 关 键 词 、 材 料 与 方 法 、 结 果 、 讨 论 、 参 考 文 献 。


2 、 根 据 粤 人 职 [ 1 9 9 9 ] 2 3 号 文 件 规 定 , 医 学 期 刊 必 须 有 I S S N 和

( 或 ) CN 统 一 刊 号 。

国 家 级 期 刊 :
指 由 国 家 各 一 级 专 业 学 会 、 卫 生 部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主 办 并 公 开 出 版 的 专 业 学 术 期 刊 以 及 卫 生 部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所 属 医 药 院 校 、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科 学 院 、 中 国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 中 国 中 医 研 究 院 主 办 的 学 报 。

省 级 期 刊 :
指 由 省 级 学 术 机 构 主 编 或 主 办 的 。

3 、 在 国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的 奖 励 , 由 学 委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决 定 。

4 、 审 稿 费 个 人 承 担 , 版 面 费 凭 发 票 实 报 实 销 , 超 出 部 分 从 奖 励 中 扣 除 。

5 、 论 文 投 稿 需 经 学 委 会 委 员 审 核 后 由 办 公 室 出 具 推 荐 信 。

6 、 文 发 表 后 , 如 被 发 现 或 投 诉 是 抄 袭 或 弄 虚 作 假 并 证 实 的 , 应 扣 回 已 发 奖 励 , 并 按 原 奖 励 额 度 的 1 0 倍 处 罚 。

7 、 新 进 人 员 利 用 原 单 位 或 学 校 收 集 的 资 料 撰 写 论 文 的 , 需 原 单 位 或 学 校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 我 中 心 才 开 具 论 文 介 绍 信 , 且 发 表 后 不 报 销 版 面 费 、 不 予 奖 励 。

㈣ 著 作 的 奖 励

1 、 著 作 是 指 取 得 I S BN 统 一 书 号 ,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或 译 著 , 全 书 字 数 一 般 要 求 在 1 0 万 字 以 上 。

论 文 汇 编 、 诊 疗 常 规 等 不 在 此 列 。

2 、 以 全 书 字 数 计 , 按 5 0 0 元 / 万 字 给 予 奖 励 。

3 、 可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 但 只 奖 励 本 中 心 职 工 。

4 、 因 编 写 著 作 发 生 的 著 作 权 、 版 权 问 题 均 由 个 人 自 负 。

㈤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的 奖 励

1 、 医 学 科 普 文 章 必 须 是 在 区 级 以 上 ( 含 区 级 ) 报 刊 、 科 普 杂 志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章 。

奖 励 标 准 为 :


国家级

省市级

区级

字 数

1000 字以上

300

200

100

500~1000 字

200

150

50

500 字以下

100

80

30

2 、在 市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刊 登 反 映 本 单 位 建 设 、业 务 发 展 、 精 神 风 貌 的 新 闻 报 道 或 图 片 , 按 所 得 稿 费 1 :
1 给 予 奖 励 。

3 、 凡 属 上 级 下 达 的 工 作 任 务 者 , 指 标 内 的 不 奖 励 , 超 出 部 分 按 上 述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

第 五 十 一 条 定 期 召 开 科 技 工 作 会 议 ,对 评 选 出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科 研 人 员 和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第 五 十 二 条 每 年 一 月 份 学 委 会 负 责 对 上 一 年 度 完 成 的 科 研 课 题 、 科 技 成 果 及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进 行 初 审 , 提 出 奖 励 名 单 ,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审 批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心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 不 断 提 高 本 中 心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素 质 , 适 应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提 高 中 心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能 力 、 实 验 室 检 测 能 力 和 水 平 , 保 证 质 量 体 系 的 有 效 运 行 。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部

《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 及 《 深 圳 市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深 圳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评 估 体 系 》 的 精 神 , 结 合 本 中 心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及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是 培 养 复 合 人 才 、 高 新 技 术 人 才 和 学 术 技 术 骨 干 及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有 效 办 法 。

也 是 为 建 设 一 支 有 较 强 业 务 能 力 的 应 急 队 伍 , 确 保 中 心 的 人 力 资 源 符 合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并 适 应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的 需 要 。

它 是 以 学 习 新 理 论 、 新 知 识 、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为 主 的 一 种 终 身 性 医 学 教 育 , 其 目 的 是 使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保 持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 不 断 更 新 专 业 知 识 , 扩 大 知 识 面 , 提 高 专 业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适 应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更 好 地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和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服 务 。

第 三 条 中 心 应 有 长 期 和 短 期 的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以 确 定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 培 训 和 技 能 目 标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阶 段 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规 划 和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

并 与 中 心 当 前 和 预 期 的 任 务 相 适 应 , 包 括 生 物 安 全 与 防 护 和 化 学 安 全 与 防 护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及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按 照 《 深 圳 市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深 圳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评 估 体 系 》 执 行 。

办 公 室 每 年 制 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经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后 执 行 。

各 科 室 因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临 时 培 训 要 求 时 , 需 经 办 公 室 审 核 、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

第 四 条 采 用 中 心 内 培 训 和 外 派 培 训 等 方 式 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应 根 据 管 理 人 员 和 检 测 人 员 岗 位 的 不 同 进 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

此 外 还 应 包 括 :
本 中 心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 标 准 化 知 识 、 质 量 控 制 与 管 理 知 识 、 计 量 理 论 知 识 、 误 差 理 论 与 数 据 处 理 技 术 、 数 理 统 计 技 术 、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认 证 、 计 量 等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知 识 、 化 学 安 全 知 识 、 生 物 安 全 知 识 、 计 算 机 知 识 和 外 语 知 识 等 。

第 五 条 岗 前 培 训

1 、 凡 新 进 或 调 入 本 中 心 人 员 , 先 进 行 培 训 , 以 便 了 解 本 中 心 相 关 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和 安 全 规 则 , 掌 握 相 关 的 操 作 技 能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持 证 上 岗 。


2 、对 从 事 自 校 准 的 人 员 或 压 力 容 器 操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培 训 合 格 后 才 能 持 证 上 岗 ( 如 玻 璃 仪 器 自 校 准 、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器 等 ) 操 作 , 通 过 培 训 不 断 更 新 专 业 知 识 , 以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

3 、 凡 新 增 检 验 项 目 或 检 验 规 程 ( 标 准 ) 被 修 订 , 或 对 检 验 技 术 提 出 新 要 求 时 , 本 中 心 应 及 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第 六 条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的 培 训 、 宣 贯

1 、 对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质 量 意 识 、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 卫 生 管 理 知 识 。

2 、 对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及 岗 位 操 作 技 能 等 。

3 、 对 其 它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作 业 指 导 书 、 质 量 意 识 、 上 岗 操 作 技 能 、 卫 生 防 疫 基 础 知 识 等 。

4 、 对 特 殊 工 作 人 员 ( 如 内 审 员 、 检 验 员 等 ), 按 岗 位 职 责 、 岗 位 技 能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

5 、 国 家 或 行 业 有 规 定 的 特 种 操 作 人 员 ( 如 剧 毒 药 品 保 管 员 等 ) 按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授 权 的 专 门 机 构 的 培 训 、 考 核 , 合 格 后 方 能 上 岗 。

6 、 每 年 争 取 派 出 年 轻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 内 审 员 ” 学 习 班 的 培 训 并 取 得 内 审 员 资 格 。

第 七 条 “ 三 基 ” 培 训

专 业 科 室 中 级 职 称 以 下 人 员 ( 含 中 级 职 称 ) 必 须 掌 握 卫 生 部 要 求 的 医 学 专 业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知 识 、 基 本 技 能 并 参 加 培 训 。

专 业 科 室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负 责 本 专 业 的 专 题 讲 座 及 “ 三 基 ” 知 识 的 培 训 及 辅 导 。

每 年 对 中 级 以 下 ( 含 中 级 )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

将 “ 三 基 ” 考 核 纳 入 “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方 案 ” 同 时 , 建 立 技 术 人 员 “ 三 基 三 严 ” 培 训 档 案 , 考 核 成 绩 将 与 年 度 个 人 技 术 考 核 及 事 业 单 位 职 员 聘 任 挂 钩 。

第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达 标


1 、 按 照 《 广 东 省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授 予 细 则 》 的 要 求 , 完 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登 记 制 度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继 续 医 学 网 络 化 管 理 。

参 加 “ 年 费 制 继 续 教 育 团 体 服 务 单 位 ”, 保 证 继 续 教 育 1 0 0 % 达 标 。

2 、 争 取 承 办 市 级 以 上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 同 时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 举 办 学 术 讲 座 及 培 训 班 , 加 强 了 对 专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3 、 申 报 国 家 级 、 省 级 、 市 级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的 科 室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按 照 市 卫 生 局 规 定 的 时 间 认 真 填 写 申 报 表 , 完 成 项 目 申 报 。

项 目 获 批 准 后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及 项 目 责 任 人 要 及 时 , 认 真 地 组 织 实 施 , 不 得 无 故 放 弃 。

本 中 心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实 行 中 心 、 科 室 二 级 管 理 。

中 心 负 责 统 一 规 划 , 组 织 培 训 申 报 , 证 书 发 放 。

从 提 供 服 务 , 信 息 交 流 , 质 量 评 价 等 手 段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

各 科 室 组 织 申 报 , 填 写 项 目 申 请 书 , 根 据 办 班 要 求 落 实 教 材 、 任 教 老 师 、 考 核 、 学 分 登 记 和 证 书 发 放 等 工 作 。

第 九 条 外 出 学 习

1 、 继 续 鼓 励 专 业 人 员 在 岗 学 历 学 习 , 要 求 4 0 岁 以 下 低 学 历 的 同 志 争 取 完 成 本 科 自 学 课 程 。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同 志 争 取 在 职 就 读 硕 士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

2 、 每 个 人 按 照 自 身 对 继 续 教 育 的 计 划 , 尽 量 安 排 外 出 参 加 各 级 在 省 内 举 办 的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学 习 。

3 、 每 年 送 初 级 专 业 人 员 到 医 学 院 校 进 行 专 业 进 修 。

4 、加 强 带 教 老 师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不 定 期 的 安 排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到 医 学 院 校 师 资 培 训 。

第 十 条 利 用 网 络 资 源 学 习

1 、继 续 开 通 维 普 文 献 检 索 网 络 快 车 ,拓 宽 专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途 径 。

2 、 及 时 搜 索 、 下 载 网 络 有 关 专 业 论 坛 ,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学 习 。

第 十 - 条 学 历 教 育

1 、中 心 鼓 励 职 工 参 加 在 岗 学 历 教 育 ,所 报 考 专 业 应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一 致 。

2 、 职 工 参 加 在 岗 学 历 教 育 ,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科 主 任 审 核 ,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并 报 办 公 室 备 案 。

3 、对 经 中 心 同 意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者 ,中 心 予 以 报 销 学 费 。

报 销 时 应 附 上 录 取 通 知 书 、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与 相 关 票 据 。

第 十 二 条 检 查 评 估

1 、 对 每 次 ( 人 ) 培 训 结 果 /年 度 培 训 结 束 后 ,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其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2 、 对 特 种 操 作 人 员 ( 如 内 审 员 、 检 验 员 等 ) 的 培 训 结 果 , 办 公 室 组 织 调 查 与 评 价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申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资 格 证 件 的 复 审 。

3 、 办 公 室 每 年 对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达 标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和 总 结 。

培 训 和 考 核 具 体 按 照 L H C D C - C X 1 3 《 人 员 培 训 、 考 核 程 序 》 执 行 。

4 、对 未 能 按 规 定 取 得 学 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仍 未 取 得 学 历 的 人 员 , 单 位 可 以 考 虑 低 聘 、 缓 聘 、 转 岗 或 下 岗 。

5 、 办 公 室 做 好 培 训 材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

6 、 对 在 科 教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表 彰 并 予 以 物 质 奖

励 。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心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实习生、 进修生管理制度

一 、 受 实 习 、 进 修 单 位 委 托 , 中 心 负 责 实 习 生 、 进 修 生 实 习 进 修 期 间 的 德 、 智 、 体 全 面 管 理 。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科 教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

业 务 科 室 负 责 具 体 业 务 实 习 内 容 的 实 施 ;

党 团 组 织 协 助 做 好 实 习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 总 务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食 宿 。

二 、 办 公 室 负 责 科 教 专 职 人 员 兼 任 班 主 任 , 负 责 实 习 生 、 进 修 生 实 习 进 修 期 间 的 德 、 智 、 体 管 理 , 制 定 实 习 生 学 习 计 划 、 安 排 实 习 等 具 体 工 作 。

三 、 各 业 务 科 室 承 担 具 体 教 学 任 务 , 科 室 主 任 对 学 生 的 实 习 质 量


负 责 ,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学 生 教 学 和 思 想 工 作 。

实 习 结 束 前 由 科 主 任 和 带 教 老 师 做 好 实 习 生 在 该 科 实 习 的 综 合 鉴 定 。

四 、 各 专 业 科 室 负 责 带 教 的 老 师 应 按 本 专 业 实 习 要 求 和 内 容 , 主 持 本 专 业 实 习 安 排 , 组 织 带 教 。

对 实 习 生 要 严 格 要 求 , 认 真 检 查 , 保 证 质 量 , 防 止 差 错 、 事 故 发 生 , 实 习 情 况 及 时 向 班 主 任 反 馈 。

及 时 做 好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辅 导 、 现 场 实 际 操 作 ( 包 括 现 场 调 查 技 巧 、 文 书 书 写 、 三 基 技 能 等 等 ) , 举 办 学 术 讲 座 , 做 好 实 习 鉴 定 及 评 价 。

五 、 负 责 毕 业 专 题 的 老 师 应 认 真 负 责 , 带 领 实 习 生 做 好 选 题 、 查 阅 资 料 、 开 题 论 证 、 现 场 调 查 、 实 验 、 数 量 采 集 、 统 计 、 分 析 、 论 文 撰 写 、 答 辩 等 工 作 , 保 证 专 题 带 教 质 量 。

六 、 学 生 应 严 格 按 计 划 安 排 实 习 , 不 得 擅 自 转 科 、 擅 自 调 换 带 教 老 师 。

八 、 学 生 应 遵 纪 守 法 、 服 从 领 导 , 遵 守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工 作 规 范 与 操 作 规 程 ,必 须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操 作 , 未 经 同 意 无 权 独 立 操 作 或 处 理 标 本 , 要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

在 实 习 工 作 中 , 要 认 真 收 集 、 整 理 和 填 写 现 场 调 查 记 录 和 表 格 , 及 时 分 析 检 验 结 果 , 提 出 检 验 评 价 报 告 , 参 加 现 场 调 查 时 , 要 认 真 写 好 现 场 调 查 报 告 。

在 实 习 工 程 中 要 虚 心 向 带 教 老 师 学 习 , 多 学 多 问 , 提 高 “ 三 基 ” 水 平 及 独 立 处 理 疫 情 及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 严 守 国 家 机 密 , 不 得 泄 漏 疫 情 等 有 关 保 密 信 息 。

九 、 严 格 执 行 实 习 生 考 勤 制 度 , 实 习 生 实 习 期 间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请 假 者 , 必 须 先 填 写 请 假 单 ,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并 按 时 销 假 。

请 事 假 一 天 以 内 由 所 在 实 习 科 室 主 任 批 准 , 两 天 以 内 由 办 公 室 批 准 。

病 假 必 须 持 有 医 生 开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

实 习 生 上 、 下 班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 旷 课 、 旷 工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上 班 无 故 迟 到 或 早 退 2 次 按 旷 课 一 天 计 算 , 旷 课 2 天 者 , 本 科 实 习 评 定 为 不 及 格 。

对 上 班 迟 到 、 早 退 或 无 故 旷 课 、 旷 工 , 经 教 育 仍 无 改 正 者 , 停 止 其 实 习 , 退 回 学 校 教 育 处 理 。

十 、 请 假 而 致 实 习 时 间 不 足 所 在 科 室 安 排 时 间 的 2 /3 以 上 者 , 所 在 科 室 不 出 具 实 习 鉴 定 。

待 实 习 结 束 后 补 足 该 科 实 习 时 补 写 鉴 定 。


十 一 、 实 习 生 应 树 立 良 好 的 医 德 医 风 , 不 准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向 服 务 对 象 索 取 贿 赂 。

一 经 发 现 停 止 其 实 习 , 退 回 学 院 教 育 处 理 。

十 二 、 办 公 室 和 科 室 应 定 期 召 开 实 习 生 座 谈 会 , 了 解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中 的 动 态 和 实 习 生 活 情 况 , 收 集 实 习 生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

车辆管理制度

为 加 强 中 心 车 辆 管 理 , 提 高 车 辆 使 用 效 率 , 控 制 非 工 作 用 车 , 保 障 中 心 业 务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制 定 本 制 度 。

一 、 车 辆 管 理

1 、 车 辆 由 总 务 科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

2 、 车 辆 须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 安 全 检 查 档 案 , 行 车 记 录 登 记 及 进 行 燃 油 、 公 里 数 的 统 计 。

3 、 定 期 进 行 车 辆 检 查 , 保 持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 车 容 整 洁 。

4 、 车 辆 实 行 定 人 管 理 , 负 责 车 辆 的 清 洁 , 日 常 检 查 维 护 , 行 车 记 录 卡 登 记 , 行 驶 里 程 抄 报 等 工 作 。

非 专 职 驾 驶 员 驾 驶 中 心 的 车 辆 须 经 过 确 认 。

5 、 无 外 出 任 务 的 车 辆 , 停 放 单 位 后 院 ( 白 天 当 班 司 机 需 要 继 续 用 车 ,可 停 放 在 单 位 大 门 口 ,停 放 时 不 能 压 人 行 道 且 要 摆 直 ),关 好 车 窗 , 锁 好 车 门 并 锁 好 防 盗 锁 。

6 、不 能 回 单 位 过 夜 的 交 通 车 、加 班 车 须 停 放 在 住 宅 区 安 全 可 靠 的 停 车 场 内 。其 它 车 辆 下 午 回 场 时 一 律 停 放 在 单 位 后 院 或 指 定 的 停 车 场 。

7 、提 供 给 科 室 固 定 的 业 务 用 车 ,科 室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使 用 期 间 的 安 全 管 理 、 清 洁 卫 生 、 行 车 登 记 、 燃 油 补 充 、 出 车 前 到 门 卫 室 拿 车 锁 匙 , 每 趟 用 车 完 毕 将 车 锁 匙 交 回 门 卫 室 。

8 、 车 辆 发 生 事 故 或 损 坏 要 及 时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或 中 心 领 导 。


9 、 私 人 用 车 需 填 写 申 请 表 , 半 天 由 总 务 科 主 任 审 批 , 半 天 以 上 由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二 、 车 辆 的 安 排 使 用

1 、 各 科 室 业 务 用 车 须 填 写 “ 业 务 用 车 派 车 单 ”( 科 室 固 定 用 车 不 填 但 不 使 用 时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经 科 主 任 签 名 后 在 周 五 前 将 下 周 的 派 车 单 送 总 务 科 以 便 安 排 , 安 排 车 辆 时 , 迟 送 的 派 车 单 按 临 时 派 车 处 理 。

2 、 如 遇 车 辆 不 足 , 未 能 按 申 请 安 排 车 辆 时 , 总 务 科 应 事 先 通 知 科

室 , 科 室 取 消 用 车 也 应 及 时 通 知 总 务 科 。

3 、 各 科 室 用 车 完 毕 , 须 在 行 车 记 录 登 记 表 签 字 。

4 、 参 加 市 外 会 议 或 学 习 , 原 则 上 不 派 车 。

因 工 作 需 要 坐 飞 机 外 出 的 , 原 则 上 送 至 机 场 巴 士 专 线 总 站 。

各 科 室 因 业 务 用 车 需 驶 离 深 圳 市 外 的 , 需 经 中 心 领 导 签 字 批 准 后 方 可 派 车 。

5 、遇 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或 大 型 活 动 ,中 心 领 导 及 车 辆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调 动 所 有 车 辆 , 以 确 保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

6 、 车 辆 使 用 分 交 通 车 、 值 班 车 、 工 作 车 、 业 务 科 室 固 定 用 车 。

交 通 车 :
交 通 车 主 要 负 责 接 送 职 工 上 下 班 之 用 , 其 它 用 途 不 能 影 响 接 送 任 务 , 因 执 行 任 务 不 能 按 时 回 场 要 提 前 通 知 车 管 人 员 另 行 调 度 其 它 车 辆 补 充 。

值 班 车 :
下 班 后 、 双 休 日 、 节 假 日 安 排 值 班 车 一 辆 , 停 在 单 位 后 院 容 易 进 出 的 位 置 , 值 班 车 的 调 用 由 值 班 领 导 审 批 。

业 务 科 室 固 定 用 车 :
工 作 时 间 固 定 给 科 室 使 用 , 使 用 科 室 管 理 且 自 驾 的 车 辆 , 由 需 要 固 定 用 车 的 科 室 提 出 申 请 ,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配 给 。

工 作 用 车 :
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的 车 辆 统 称 为 工 作 车 辆 。

车 辆 使 用 分 类 根 据 使 用 途 径 进 行 区 分 , 同 一 辆 车 用 途 不 同 分 类 不 同 。

7 、 所 有 车 辆 如 需 外 借 , 均 由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8 、 司 机 按 出 车 安 排 表 出 车 , 应 主 动 与 服 务 科 室 联 系 , 掌 握 好 出 车 时 间 。

9 、驾 驶 员 工 作 完 毕 须 将 车 停 回 单 位 ,因 加 班 等 特 殊 情 况 车 辆 无 法 按 时 回 场 , 需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

三 、 车 辆 保 养 维 修

1 、 车 辆 实 行 定 点 维 修 。

特 殊 车 辆 可 到 专 修 厂 维 修 。


2 、 车 辆 维 修 由 责 任 司 机 填 写 “ 车 辆 维 修 申 请 单 ”、 经 车 管 人 员 鉴 定 后 报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司 机 不 准 私 自 将 车 送 厂 修 理 , 否 则 , 修 理 费 用 自 负 。

车 辆 维 修 出 厂 时 车 管 人 员 负 责 验 收 并 在 “ 车 辆 维 修 申 请 单 ” 上 填 写 验 收 结 果 和 签 名 。

3 、车 辆 在 外 地 执 行 任 务 发 生 故 障 ,可 在 附 近 的 汽 车 修 理 厂 应 急 修 理 , 但 必 须 有 修 理 清 单 和 正 规 发 票 。

4 、 日 常 保 养 和 年 审 要 按 时 完 成 , 机 油 一 般 在 5 千 公 里 更 换 一 次 。

5 、 要 及 时 进 行 车 辆 维 护 , 保 证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

影 响 车 辆 安 全 行 驶 的 部 件 发 生 故 障 , 须 修 复 后 方 可 继 续 行 驶 。

四 、 职 责

1 、 车 队 长 职 责 :( 1 ) 负 责 车 辆 日 常 调 度 和 管 理 , 完 成 领 导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 对 科 主 任 负 责 。( 2 ) 负 责 车 辆 保 养 维 修 。( 3 ) 负 责 行 车 记 录 登 记 收 集 。( 4 ) 负 责 车 辆 行 驶 公 里 数 、 用 油 量 收 集 统 计 。( 5 ) 负 责 车 辆 使 用 收 集 统 计 并 及 时 报 送 财 务 科 。( 6 ) 负 责 车 辆 安 全 检 查 资 料 收 集 归 档 。( 7 ) 协 助 科 主 任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 8 ) 负 责 驾 驶 员 值 班 安 排 。( 9 ) 负 责 办 理 车 辆 年 审 、 路 费 、 保 险 购 买 , 人 货 车 通 行 证 等 工 作 。

2 、 专 职 驾 驶 员 职 责 :( 1 ) 爱 护 车 辆 。

熟 悉 责 任 车 辆 的 技 术 状 况 ,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 车 容 整 洁 、 车 辆 性 能 良 好 。

所 管 理 的 责 任 车 每 周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一 次 ,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 2 ) 遵 章 守 则 。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和 车 辆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做 好 所 驾 车 辆 行 车 登 记 , 责 任 车 辆 月 公 里 数 抄 报 。( 3 ) 谨 慎 驾 驶 。

驾 车 要 集 中 精 神 、 各 行 其 道 、 礼 貌 行 车 、 不 醉 酒 开 车 、 不 开 快 车 、 不 违 章 驾 驶 , 确 保 行 车 平 稳 安 全 。( 4 ) 服 务 周 到 。

出 车 准 时 、 服 务 热 情 、 态 度 和 蔼 。

完 成 临 时 工 作 任 务 或 使 用 科 室 取 消 计 划 用 车 后 要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并 回 科 室 待 命 。

与 驾 驶 责 任 车 的 人 员 保 持 良 好 的 沟 通 , 确 保 责 任 车 清 洁 、 维 护 、 加 油 等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

3 、 兼 职 司 机 职 责 :( 1 ) 每 季 度 参 加 驾 驶 员 安 全 培 训 学 习 。( 2 ) 熟 透 车 辆 驾 驶 操 作 和 仪 表 工 作 情 况 。( 3 ) 出 车 前 到 值 班 室 拿 锁 匙 , 回 场


后 要 将 锁 匙 交 回 值 班 室 。( 4 ) 负 责 填 写 行 车 记 录 。( 5 ) 做 好 用 车 期 间 的 内 部 清 洁 卫 生 。( 6 ) 科 室 固 定 用 车 要 及 时 补 充 燃 油 , 负 责 车 辆 清 洁 清 洗 工 作 。( 7 ) 发 现 不 正 常 的 情 况 要 及 时 报 告 车 管 人 员 或 总 务 科 。

五 、 奖 励 和 处 罚

1 、 一 年 内 未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司 机 , 奖 励 司 机 安 全 行 车 5 0 0 元 。

2 、 因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威 胁 本 中 心 车 辆 安 全 时 , 司 机 进 行 积 极 抢 救 , 避 免 了 车 辆 的 重 大 损 失 , 奖 励 司 机 1 0 0 0 元 。

3 、 执 行 出 车 任 务 中 , 司 机 参 与 抢 救 其 它 交 通 事 故 的 受 伤 人 员 , 经 单 位 核 实 后 , 由 单 位 给 予 表 彰 , 并 每 次 奖 励 3 0 0 元 。

4 、 有 下 列 情 况 责 任 自 负

⑴ 司 机 受 交 通 或 城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

⑵ 违 反 规 定 私 自 使 用 车 辆 并 发 生 交 通 肇 事 。

⑶ 执 行 任 务 中 , 损 伤 车 辆 或 发 生 交 通 肇 事 不 及 时 报 告 。

⑷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车 辆 检 查 , 直 接 导 致 车 辆 主 要 部 件 的 损 坏 。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的 二 项 以 上 者 实 行 并 处 , 非 职 业 司 机 的 违 规 参 照 执 行 , 特 殊 情 况 经 核 实 后 酌 情 处 理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 办 [ 2 0 0 6 ] 5 1 号 ) 和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 深 财 行 [ 2 0 0 7 ] 5 号 ),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档 案

1 、 一 般 设 备 单 价 在 5 0 0 元 以 上 , 专 用 设 备 单 价 在 8 0 0 元 以 上 ,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 属 固 定 资 产 。

可 分 为 :
专 用 设 备 、 一 般 设 备 、 房


屋 、 交 通 工 具 , 单 位 价 值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2 、 中 心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帐 物 分 离 , 财 务 科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建 帐 , 总 务 科 负 责 实 物 管 理 。

3 、 固 定 资 产 总 帐 由 财 务 科 负 责 建 立 , 总 务 科 负 责 各 科 室 固 定 资 产 分 帐 建 立 。

4 、 对 每 项 固 定 资 产 都 必 须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一 式 两 张 , 其 中 一 张 由 总 务 科 保 管 , 一 张 由 使 用 科 室 保 管 , 使 用 科 室 应 保 管 好 卡 ,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薄 , 反 映 本 科 固 定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 交 回 固 定 资 产 的 同 时 将 卡 片 交 回 。

5 、财 务 人 员 在 固 定 资 产 总 帐 科 目 下 按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设 备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钱 额 核 算 , 每 年 会 同 总 务 科 盘 点 一 次 , 实 行 综 合 管 理 和 监 督 。

6 、 总 务 科 管 理 好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 品 名 、 规 格 、 型 号 设 置 明 细 帐 , 进 行 数 量 、 全 额 核 算 , 以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入 、 发 出 、 余 存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 同 时 还 应 设 立 使 用 的 科 室 登 记 , 以 掌 握 财 产 分 布 和 使 用 详 细 情 况 。

7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应 单 独 建 档 。

五 万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由 中 心 档 案 室 管 理 , 五 万 以 下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由 总 务 科 管 理 。

8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时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实 物 、 帐 卡 和 档 案 资 料 的 移 交 手 续 。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9 、 固 定 资 产 经 总 务 科 入 库 使 用 科 室 出 库 后 交 付 使 用 科 室 使 用 。

1 0 、 涉 及 计 量 标 准 的 仪 器 设 备 需 定 期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1 1 、 各 科 室 对 仪 器 设 备 要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发 现 异 常 时 需 及 时 报 总 务 科 联 系 维 修 。

1 2 、 各 科 室 无 权 将 固 定 资 产 擅 自 作 主 外 借 、 赠 送 、 奖 给 外 单 位 或 私 人 。


1 3 、 有 关 方 面 支 援 和 获 奖 的 固 定 资 产 , 在 本 科 室 上 帐 后 , 要 及 时 到 总 务 科 登 记 、 上 帐 。

1 4 、 本 单 位 干 部 、 职 工 工 作 调 动 或 离 休 时 , 原 个 人 所 管 固 定 资 产 一 律 交 回 原 所 在 科 室 , 不 准 带 走 。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1 5 、 购 置 超 过 需 求 , 且 半 年 以 上 库 存 未 用 、 由 于 工 作 变 更 而 不 再 使 用 者 、降 级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或 调 剂 、积 压 的 仪 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 总 务 科 会 同 有 关 科 室 共 同 鉴 定 后 , 由 使 用 科 室 申 请 , 报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调 拨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1 6 、 仪 器 设 备 未 达 计 量 标 准 , 严 重 影 响 使 用 安 全 , 造 成 严 重 的 公 害 又 不 能 维 修 改 造 者 、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 结 构 陈 旧 , 性 能 明 显 落 后 , 严 重 丧 失 精 度 , 主 要 部 件 损 坏 , 无 法 修 复 者 或 原 产 品 粗 制 滥 造 、 质 量 低 劣 、 不 能 正 常 运 转 , 无 法 改 装 利 用 者 由 使 用 科 室 向 总 务 科 提 出 申 请 报 废 。

1 7 、 总 务 科 联 合 使 用 科 室 鉴 别 后 报 中 心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1 8 、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报 废 单 报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1 9 、 单 价 或 批 量 3 万 以 下 的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报 废 , 超 过 3 万 元 的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国 资 委 ) 审 批 后 报 废 。

2 0 、 固 定 资 产 的 残 值 收 入 转 入 财 政 局 专 用 帐 户 。

2 1 、 固 定 资 产 经 批 准 报 废 后 , 将 两 张 卡 片 同 时 注 销 。


采 购 管 理 办 法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深 圳 市 “ 阳 光 工 程 ” 实 施 意 见 》 和 罗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加 强 对 采 购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中 心 自 主 权 限 内 的 采 购 行 为 。

属 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依 照 上 级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项 目 分 为 工 程 、 仪 器 设 备 、 消 耗 性 材 料 、 货 物 、 服 务 等 。

第 三 条 采 购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效 益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原 则 上 实 行 计 划 采 购 。总 务 科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和 其 他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使 用 计 划 , 编 制 和 公 布 采 购 计 划 。

采 购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和 项 目 采 购 相 结 合 。

第 五 条 中 心 成 立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 成 员 由 行 政 领 导 、 纪 检 委 员 、 职 能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 负 责 采 购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总 务 科 是 采 购 过 程 的 具 体 执 行 部 门 。

第 六 条 采 购 行 为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供 应 商 及 全 体 职 工 的 监 督 。

采购方式

第 七 条 采 购 方 式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询 价 等 方 式 。

第 八 条 公 开 招 标 , 具 体 做 法 参 照 政 府 采 购 条 例 执 行 。

第 九 条 邀 请 招 标

㈠ 由 总 务 科 会 同 使 用 科 室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中 选 择 三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 并 向 其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未 获 通 知 但 从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信 息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我 中 心 同 等 对 待 。

㈡ 被 邀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正 式 标 书 ( 万 元 以 下 的 采 购 可


简 化 ) 一 式 三 份 送 总 务 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㈢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由 总 务 科 统 一 保 存 , 严 格 保 密 。

㈣ 召 开 由 全 体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成 员 参 加 的 现 场 开 标 、 评 标 会 议 , 由 总 务 科 人 员 当 场 拆 开 供 货 商 密 封 标 书 , 小 组 成 员 现 场 评 标 。

评 标 结 果 由 组 长 综 合 各 成 员 意 见 后 经 全 体 成 员 表 决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第 十 条 竞 争 性 谈 判

㈠ 由 总 务 科 会 同 使 用 科 室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至 少 两 家 供 货 商 参 加 谈 判 , 并 向 其 提 供 谈 判 文 件 ;

㈡ 由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推 选 三 名 或 以 上 谈 判 代 表 组 成 谈 判 小 组 , 由 谈 判 小 组 集 体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谈 判 , 最 后 谈 判 结 果 经 报 告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表 决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在 谈 判 结 果 公 布 之 前 ,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㈠ 采 购 项 目 只 能 从 某 一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获 得 , 或 者 供 应 商 拥 有 对 该 项 目 的 专 有 权 , 并 且 不 存 在 其 他 合 理 选 择 或 者 替 代 物 的 ;

㈡ 原 采 购 项 目 的 后 续 维 修 、 零 配 件 供 应 , 由 于 兼 容 性 或 者 标 准 化 的 需 要 , 必 须 向 原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

㈢ 因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急 需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 不 宜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的 。

㈣ 经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无 三 家 以 上 符 合 投 标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或 者 供 应 商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而 导 致 招 标 无 法 进 行 的 。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的 货 物 规 格 、标 准 统 一 、现 货 货 源 充 足 且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小 的 采 购 项 目 , 可 以 采 用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

第 十 三 条 采 购 小 组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

采 取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的 , 在 保 证 采 购 项 目 质 量 和 双 方 商 定 合 理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采 购 。

第 十 四 条 总 务 科 根 据 采 购 计 划 成 立 专 项 采 购 小 组 ,成 员 由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或 部 分 成 员 和 使 用 科 室 负 责 人 、 主 要 使 用 人 等 组 成 。


采 购 小 组 对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方 式 提 出 建 议 , 按 中 心 领 导 责 任 权 限 批 准 后 执 行 。

仪器设备采购

第 十 五 条 采 购 金 额 单 件 在 1 万 元 以 内 或 批 量 5 万 元 以 内 的 ,由 申 购 科 室 填 写 采 购 申 请 表 , 详 细 列 明 物 品 用 途 、 规 格 、 型 号 、 数 量 等 信 息 ;

科 主 任 签 名 确 认 后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总 务 科 召 集 采 购 小 组 做 市 场 调 查 , 提 出 采 购 建 议 , 经 分 管 副 主 任 批 准 后 执 行 。

第 十 六 条 采 购 金 额 单 件 在 1 万 元 以 上 或 批 量 5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申 购 科 室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采 购 小 组 做 市 场 调 查 , 提 出 采 购 建 议 , 经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后 执 行 。

采 购 金 额 单 件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 采 购 小 组 应 根 据 市 场 调 查 结 果 写 出 分 析 报 告 , 由 行 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

第 十 七 条 采 购 金 额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按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及 程 序 运 作 , 由 区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招 标 。

第 十 八 条 采 购 小 组 应 对 申 请 采 购 的 仪 器 设 备 编 制 性 能 要 求 、技 术 参 数 等 相 关 文 件 。

供 应 商 资 质 审 核 , 须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和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

消耗性材料采购

第 十 九 条 消 耗 性 材 料 一 般 指 监 测 、 检 验 等 卫 生 耗 材 和 办 公 耗 材 。

申 购 科 室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按 中 心 程 序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 消 耗 性 材 料 申 购 单 》 交 总 务 科 , 总 务 科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进 行 采 购 , 并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保 证 物 资 到 位 。

第 二 十 条 总 务 科 应 对 消 耗 性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产 品 质 量 情 况 、供 应 商 管 理 能 力 、 服 务 质 量 、 售 后 服 务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写 出 调 查 报 告 。

原 则 上 选 用 通 过 产 品 认 证 或 质 量 认 证 的 生 产 方 或 供 应 商 。

第 二 十 一 条 消 耗 性 材 料 一 般 采 用 询 价 和 协 议 方 式 采 购 。总 务 科 应 建 立 《 合 格 供 应 商 及 供 应 产 品 目 录 》, 填 写 《 供 方 质 量 能 力 调 查 表 》,


报 中 心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选 择 有 充 分 质 量 保 证 和 价 格 优 惠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签 订 采 购 协 议 , 实 行 动 态 跟 踪 管 理 , 每 年 评 价 一 次 。

第 二 十 二 条 消 耗 性 材 料 由 总 务 科 、使 用 科 室 联 合 验 收 ,验 收 时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并 做 好 验 收 记 录 ,总 务 科 填 写《 消 耗 性 材 料 验 收 记 录 》。

㈠ 检 查 物 资 是 否 完 整 、完 好 ,是 否 附 有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产 品 合 格 证 。

㈡ 检 查 物 资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有 效 期 等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

㈢ 重 要 物 资 、 关 键 物 资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验 收 实 验 。

㈣ 消 耗 性 材 料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投 入 使 用 ,并 由 总 务 科 负 责 退 货 。

㈤ 科 室 在 使 用 中 发 现 消 耗 品 质 量 问 题 , 随 时 反 馈 给 总 务 科 , 总 务 科 每 半 年 收 集 使 用 科 室 对 消 耗 品 的 质 量 意 见 , 填 写 《 消 耗 品 质 量 意 见 反 馈 表 》, 并 及 时 向 供 应 商 反 馈 。

㈥ 申 购 、 验 收 记 录 、 反 馈 表 由 总 务 科 存 档 管 理 。

工程类采购

第 二 十 三 条 总 务 科 在 财 政 预 算 指 标 下 达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编 制 年 度 工 程 类 采 购 计 划 , 拟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 由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执 行 。

没 有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的 工 程 项 目 按 中 心 领 导 责 任 权 限 及 相 关 议 事 规 则 执 行 。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计 划 的 安 排 和 相 关 的 规 定 负 责 项 目 的 策 划 、 组 织

和 实 施 。

第 二 十 四 条 1 0 万 元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中 心 分 管 主 任 审 批 , 1 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5 万 元 以 上 3 0 万 元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采 购 方 式 。

3 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按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及 程 序 运 作 , 由 区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招 标 。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项 目 按 以 下 程 序 运 作 :

⑴ 总 务 科 和 使 用 科 室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 拟 定 平 面 设 计 图 。

⑵ 根 据 工 程 定 额 标 准 、 用 途 等 决 定 采 购 方 式 。

⑶ 通 知 符 合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设 计 施 工 图 、 预 算 等 文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采 购 小 组 对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预 算 等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确 认 施


工 单 位 报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⑷ 工 程 预 决 算 由 总 务 科 报 区 审 计 局 审 定 。

⑸ 总 务 科 负 责 施 工 的 日 常 监 督 、 安 全 管 理 、 工 程 量 的 核 定 。

⑹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工 程 的 监 督 整 改 、 验 收 和 《 基 建 ( 修 缮 ) 付 款 审 批 表 》 签 署 意 见 。

第 二 十 六 条 5 万 元 以 下 的 修 缮 工 程 ,总 务 科 按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拟 定 施 工 单 位 , 会 同 使 用 科 室 制 订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方 案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工 程 预 结 算 按 照 《 深 圳 市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 及 市 场 信 息 价 计 算 。

工 程 验 收 应 有 施 工 单 位 , 使 用 科 室 和 总 务 科 人 员 参 加 并 填 写

《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报 告 》。

预 结 算 总 务 科 审 核 、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服务类采购

第 二 十 七 条 服 务 类 采 购 包 括 绿 化 、 电 梯 维 修 、 空 调 维 修 、 车 辆 维 修 定 点 、 车 辆 保 险 购 买 定 点 、 洗 车 、 计 算 机 网 络 设 备 维 护 服 务 、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 检 定 、 办 公 设 备 维 修 、 职 工 食 堂 送 菜 等 。

服 务 类 采 购 以 招 标 、 询 价 和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为 主 。

第 二 十 八 条 服 务 类 采 购 单 项 年 度 金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中 心 分 管 主 任 审 批 , 单 项 年 度 金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第 二 十 九 条 服 务 类 采 购 专 项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服 务 类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标 准 , 根 据 不 同 的 采 购 项 目 可 采 用 不 同 的 采 购 方 式 , 经 采 购 小 组 按 标 准 评 审 确 定 服 务 供 应 商 , 签 订 采 购 协 议 , 服 务 周 期 为 一 年 , 总 务 科 每 半 年 考 核 评 价 一 次 。

货物类采购

第 三 十 条 货 物 类 指 办 公 家 具 、 办 公 设 备 ( 空 调 )、 服 装 和 其 它 。

第 三 十 一 条 货 物 类 采 购 金 额 单 件 在 1 万 元 以 内 或 批 量 5 万 元 以 内

的 由 中 心 分 管 主 任 审 批 , 采 购 金 额 单 件 在 1 万 元 以 上 或 批 量 5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第 三 十 二 条 由 申 购 科 室 填 写 采 购 申 请 表 ,列 明 物 品 的 用 途 、数 量 及 要 求 , 报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

总 务 科 召 集 采 购 小 组 按 照 货 比 三 家 的 原 则 做 市 场 调 查 , 提 出 采 购 建 议 ,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

采购合同与执行

第 三 十 二 条 确 定 供 应 商 后 由 中 心 主 任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与 供 货 商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总 务 科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的 具 体 工 作 。

付 款 方 式 通 常 两 种 :一 是 分 期 付 款 ;
二 是 货 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款 。

第 三 十 三 条 采 购 物 资 到 货 后 由 总 务 科 会 同 使 用 科 室 对 其 进 行 严

格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予 以 建 档 、 建 卡 、 入 帐 后 发 科 室 使 用 , 采 购 过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由 总 务 科 负 责 归 档 ( 具 体 参 照 我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实 行 )。

监督检查

第 三 十 四 条 采 购 工 作 应 做 到 计 划 公 开 ,采 购 标 准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 结 果 公 开 ,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监 督 和 群 众 监 督 。

第 三 十 五 条 采 购 过 程 由 总 务 科 人 员 予 以 记 录 。采 购 完 成 后 及 时 将 相 关 材 料 整 理 归 档 , 并 按 阳 光 工 程 的 要 求 公 告 信 息 。

第 三 十 六 条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对 采 购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受 理 投 诉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如 与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 则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

附 :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
王 廷 哲

副 组 长 :
张 风 雷 、 陈 伟 红

成 员 :
何 继 宝 、 林 青 、 陈 伟 儒 、 张 劲


附 件 1 . 设备采购流程


附 件 2 . 工程类采购流程


附 件 3 :
货物类采购流程


附 件 4 : 服 务 类 采 购 流 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 了 贯 彻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区 卫 生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强 化 安 全 管 理 的 文 件 精 神 , 强 化 中 心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结 合 我 中 心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责 任 制 。

一 、 明 确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 层 层 落 实 责 任 制 。

㈠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要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

1 、 坚 决 执 行 国 家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各 项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自 觉 接 受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监 察 和 行 业 管 理 。

2 、 组 织 实 施 逐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

3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4 、 在 制 订 单 位 发 展 总 体 目 标 及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等 永 久 性 建 设 项 目 时 , 要 同 时 制 订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治 理 规 划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生 产 设 施 。

5 、 把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 及 时 研 究 、 分 析 、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

包 括 :
对 隐 患 的 整 改 , 比 较 重 大 的 隐 患 又 一 时 难 以 彻 底 解 决 的 , 要 组 织 制 定 相 应 的 强 化 管 理 办 法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过 渡 期 的 安 全 。

6 、 组 织 制 定 抢 险 灭 火 方 案 , 追 查 处 理 安 全 事 故 , 协 助 调 查 事 故 原

因 。

㈡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责 任 人 :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领 导 是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责 任 人 , 对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直 接 的 领 导 责 任 。

1 、 协 助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贯 彻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法 规 、 法 令 和 行 业 规 章 、 规 范 以 及 技 术 标 准 , 在 布 置 工 作 时 , 同 时 布 置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研 究 分 析 解 决 在 生 产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 确 保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


2 、 确 保 单 位 生 产 和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安 全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监 督 检 查 其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并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

3 、 了 解 、 掌 握 本 单 位 危 险 点 , 危 险 源 以 及 危 险 设 备 的 安 全 状 况 及 变 化 情 况 , 加 强 对 有 毒 有 害 、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和 特 种 设 备 的 管 理 , 确 保 单 位 使 用 的 设 备 、 设 施 以 及 生 产 工 艺 符 合 国 家 的 安 全 标 准 规 范 。

4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特 点 , 指 导 制 订 事 故 的 应 急 程 序 和 应 变

措 施 ;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要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要 及 时 、 逐 级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应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 并 按 规 定 立 即 上 报 , 同 时 应 认 真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5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教 育 , 确 保 本 单 位 内 所 有 员 工 经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教 育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技 术 的 培 训 考 核 持 证 上 岗 。

㈢ 总 务 科 是 中 心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职 能 科 室 ,总 务 科 主 任 为 安 全 主 任 。

主 要 职 责 有 :

1 、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巡 查 、 检 查 指 导 各 科 室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向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汇 报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 提 出 防 范 和 隐 患 整 改 方 案 并 负 责 实 施 。

2 、 提 出 防 止 伤 亡 、 火 灾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措 施 以 及 其 危 险 岗 位 、 危 险 设 备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负 责 督 促 实 施 。

3 、 保 障 疏 通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 负 责 对 相 关 设 施 的 管 理 工 作 。

4 、 及 时 处 理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重 大 问 题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时 逐 级 上 报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应 组 织 现 场 拯 救 、 参 与 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5 、 负 责 对 基 建 、 装 修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督 。

6 、协 助 组 织 、落 实 对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培 训 、教 育 工 作 。

㈣ 安 全 生 产 实 行 网 络 化 管 理 , 各 科 室 负 责 人 是 科 室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各 科 ( 责 任 人 ) 主 任 主 要 职 责 是 :

1 、 按 上 级 和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 防 火 ) 的 有 关 规 定 , 组 织 科 室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完 善 操 作 规 程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2 、 中 心 配 备 到 科 室 的 消 防 设 施 ,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维 护 , 保 证 消 防 器 材 完 整 好 用 。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 要 及 时 修 复 或 报 告 总 务 科 。

3 、 落 实 科 室 危 险 点 岗 位 责 任 制 并 负 责 督 促 实 施 , 确 保 危 险 点 有 专 人 管 理 , 按 规 程 操 作 。

4 、 经 常 检 查 科 室 危 险 点 、 危 险 源 、 危 险 设 备 和 电 器 的 安 全 情 况 , 加 强 有 毒 有 害 、 易 燃 易 爆 、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科 室 使 用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操 作 过 程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

5 、 每 日 下 班 前 , 必 须 有 人 查 看 水 、 电 、 气 和 门 窗 等 关 闭 情 况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6 、 经 常 开 展 防 火 教 育 , 遵 守 禁 烟 规 定 , 养 成 良 好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卫 生 习 惯 , 使 本 科 员 工 懂 得 如 何 报 警 , 如 何 使 用 灭 火 器 赴 灭 初 起 的 火 灾 , 如 何 逃 生 。

㈤ 安 全 员 、 义 务 消 防 员 职 责

1 、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消 防 灭 火 的 训 练 和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

2 、 安 全 员 协 助 科 室 负 责 人 检 查 落 实 科 室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中 心 所 有 职 工 均 属 义 务 消 防 员 , 一 旦 办 公 楼 发 生 火 警 事 故 , 每 个 人 都 有 义 务 、 有 责 任 投 入 现 场 开 展 抢 救 工 作 , 听 从 指 挥 , 不 得 借 故 逃 避 。

3 、 认 真 学 习 有 关 消 防 知 识 , 了 解 办 公 楼 消 防 设 施 、 设 备 的 基 本 功 能 、 位 置 , 熟 悉 手 持 灭 火 器 的 摆 放 地 点 及 其 使 用 方 法 、 报 警 方 法 、 消 防 栓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不 同 起 火 源 的 灭 火 程 序 。

4 、 宣 传 贯 彻 消 防 法 规 , 制 止 任 何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的 行 为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要 主 动 排 除 并 及 时 报 告 总 务 科 或 中 心 领 导 。

5 、 爱 护 各 种 消 防 设 施 , 发 现 损 坏 或 失 效 应 立 即 报 告 总 务 科 进 行 处

理 。

二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三 、 实 行 “ 三 级 ” 检 查 制 度 。

㈠ 一 级 检 查 。

一 级 检 查 由 科 室 组 织 实 施 。

1 、 员 工 每 天 应 对 本 岗 位 、 本 地 段 进 行 工 作 前 和 工 作 完 毕 安 全 ( 防


火 ) 检 查 , 排 除 不 安 全 因 素 。

2 、 本 身 无 法 排 除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 要 及 时 报 告 科 主 任 或 总 务 科 。

3 、 下 班 后 要 切 断 排 气 扇 、 灯 光 、 空 调 、 饮 水 机 及 仪 器 设 备 ( 除 规 定 要 通 电 的 设 备 ) 等 电 源 。

4 、 科 室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防 火 定 期 检 查 ,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 并 做 好 检 查 和 处 理 的 登 记 。

5 、 各 危 险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 请 ( 休 ) 假 期 间 , 需 要 另 安 排 其 他 人 员 顶 替 工 作 的 , 要 做 好 交 接 班 的 登 记 , 注 明 存 在 问 题 及 注 意 事 项 。

㈡ 二 级 检 查 。

二 级 检 查 由 总 务 科 组 织 实 施 。

1 、 每 月 一 次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设 备 、 电 气 设 备 、 易 燃 易 爆 品 等 维 护 、 使 用 、 保 管 情 况 。

2 、 落 实 火 险 隐 患 的 处 理 和 整 改 。

3 、 不 定 期 进 行 晚 上 和 下 班 后 的 抽 查 。

4 、 督 促 各 科 室 执 行 安 全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㈢ 三 级 检 查 。

由 中 心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实 施 。

1 、 每 季 度 ( 或 重 大 节 日 前 ) 领 导 小 组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一 次 。

2 、 检 查 中 心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 安 全 法 规 情 况 ( 包 括 各 科 室 自 查 和 发 现 不 安 定 因 素 的 处 理 情 况 )。

3 、 检 查 特 种 作 业 、 危 险 设 备 、 配 电 设 备 、 易 燃 易 爆 品 、 消 防 设 施 安 全 可 靠 性 。

4 、 检 查 危 险 岗 位 操 作 过 程 规 范 性 。

四 、 奖 罚 规 定

㈠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科 室 月 质 量 考 核 内 容 , 检 查 考 核 结 果 直 接 与 科 室 月 绩 效 工 资 挂 钩 。

㈡ 年 度 考 核 :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落 实 、 检 查 考 核 为 先 进 的 科 室 和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人 , 由 中 心 给 予 通 报 表 彰 并 给 以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科 室 ,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追 究 的 文 件 精 神 , 实 行 责 任 倒 查 和 追 究 。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不 仅 是 一 个 全 球 性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 同 样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国 家 安 全 问 题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WHO) 早 在 1 9 8 3 年 就 出 版 了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册 》 第 1 版 。

长 期 以 来 , 中 国 在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方 面 主 要 依 靠 实 验 室 内 部 规 章 来 进 行 具 体 的 管 理 , 因 而 往 往 不 够 规 范 和 严 谨 , 更 缺 乏 有 效 的 法 规 依 据 , 执 行 力 度 受 到 影 响 。

2 0 0 3 年 S ARS 的 暴 发 流 行 以 及 随 后 在 国 内 外 发 生 的 S ARS 实 验 室 感 染 事 件 ,使 得 我 国 的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问 题 备 受 关 注 , 国 家 也 迅 速 颁 布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相 关 法 规 指 南 ,主 要 包 括《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医 学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准 则 》( WS 2 3 3

- 2 0 0 2 )、《 实 验 室 ─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 GB1 9 4 8 9 - 2 0 0 4 )、《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 GB5 0 3 4 6 - 2 0 0 4 ) 和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等 , 并 等 同 采 用 了 I S O TC2 1 2 的 国 际 标 准 《 医 学 实 验 室 - 安 全 要 求 》( I S O1 5 1 9 0 : 2 0 0 3 ( E))。

这 些 法 规 指 南 的 实 施 , 使 我 国 的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初 步 进 入 了 法 制 化 和 规 范 化 的 阶 段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问 题 不 仅 涉 及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 也 是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为 确 保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不 受 实 验 对 象 的 感 染 , 确 保 周 围 环 境 不 受 实 验 对 象 的 污 染 , 特 制 定 本 手 册 , 并 将 此 作 为 本 中 心 进 行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的 强 制 性 执 行 文 件 ,本 中 心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一 、 编 制 依 据 :

1 、《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医 学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准 则 》( WS 2 3 3 - 2 0 0 2 )

2 、《 实 验 室 ─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 GB1 9 4 8 9 - 2 0 0 4 )

3 、《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 GB5 0 3 4 6 - 2 0 0 4 )

4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5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6 、《 人 间 传 染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名 录 》 二 、 适 用 范 围 :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的 微 生 物 检 验 场 所 以 及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使 用 和 废 弃 处 理 。

三 、 职 责 :

1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的 规 划 、协 调 和 紧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

2 、 微 生 物 检 验 科 主 任 和 质 量 管 理 科 主 任 负 责 制 订 和 修 改 本 手 册 , 并 监 督 执 行 。

3 、 检 验 人 员 负 责 确 认 其 实 验 室 所 涉 及 的 生 物 危 险 材 料 , 并 遵 守 本 手 册 制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

4 、 总 务 科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的 集 中 和 处 理 。

5 、 中 心 所 有 员 工 负 责 其 工 作 与 生 物 安 全 相 关 时 , 参 照 本 手 册 进 行 操 作 。

四 、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根 据 卫 生 部 《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医 学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准 则 》

( WS 2 3 3 - 2 0 0 2 ) 和 国 家 标 准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

( GB1 9 4 8 9 - 2 0 0 4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深 圳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2 0 0 4 ] 9 7 号 文 件 精 神 , 成 立 本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 统 筹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1 、 委 员 会 成 员 负 责 人 :
王 廷 哲

委 员 :
张 风 雷 陈 伟 红 何 继 宝 戴 桂 勋 卓 菲 陈 戊 申 2 、 职 责 :

2 . 1 制 订 和 修 改 本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手 册 ;

2 . 2 监 督 和 考 核 本 中 心 生 物 安 全 实 施 情 况 ;

2 . 3 策 划 本 中 心 生 物 安 全 有 关 的 员 工 培 训 、 演 练 等 活 动 ;

2 . 4 提 供 本 中 心 生 物 安 全 有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2 . 5 负 责 本 中 心 生 物 安 全 方 面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第二章 微生物危险度等级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一 、 微 生 物 危 害 评 估

微 生 物 危 险 度 评 估 是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的 核 心 , 涉 及 生 物 安 全 问 题 的 项 目 责 任 科 室 主 任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评 估 工 作 责 任 人 , 具 体 评 估 活 动 由 中 心 领 导 或 评 估 工 作 责 任 人 指 定 人 员 承 担 , 这 些 人 员 必 须 是 本 部 门 或 中 心 中 对 涉 及 微 生 物 的 特 性 、 设 备 和 规 程 、 动 物 模 型 以 及 防 护 设 备 和 设 施 最 为 熟 悉 的 人 员 。

微 生 物 危 险 度 评 估 首 先 需 确 定 微 生 物 的 危 险 度 等 级 , 根 据 国 务 院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2 0 0 4 年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规 定 , 我 国 将 微 生 物 按 其 危 害 程 度 分 为 四 类 , 其 中 一 、 二 类 统 称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 它 与 WHO《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手 册 ) 划 分 方 法 以 及 卫 生 部《 中 国 医 学 微 生 物 菌 毒 种 管 理 办 法 》( 1 9 8 5 年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应 如 表 1 所 示 :

表 1 感 染 性 微 生 物 危 害 等 级 分 类


法 规 标 准 分 类 依 据

条 例 微 生 物 传 染 性 、 感 染 后 对 个 体 或 群 体 危 害 程 度


危 害 等 级

最 高 高 中 低

能 引 起 非 常 严 能 引 起 严 重 疾 能 引 起 疾 病 , 但 通 常 不 引 起 疾 重 疾 病 以 及 我 病 , 易 在 人 间 、 一 般 不 构 成 严 重 病 国 尚 未 发 现 或 动 物 间 、 人 与 危 害 , 具 备 有 效

已 宣 布 消 灭 动 物 传 播 资 料 预 防 措 施


危 害 等 级 Ⅳ (

危 害 等 级 Ⅲ (

危 害 等 级 Ⅱ (

危 害 等 级 Ⅰ (

手 册

微 生 物 致 病 性 、

高 个 体 和 群 体

高 个 体 危 害 、

中 等 个 体 危 害 、

低 个 体 危 害 、

传 播 方 式 、宿 主

危 害 )

低 群 体 危 害 )

有 限 群 体 危 害

低 群 体 危 害

范 围 、预 防 和 治

疗 措 施 有 效 性

一 类 , 传 染 性 强 、

二 类 , 感 染 后

三 类 , 危 害 性

四 类 , 菌 苗 与

危 害 性 大 的 烈 性

可 引 起 较 严 重

与 危 害 程 度 一

疫 苗 等 弱 毒 、

办 法

对 人 类 危 害 性

传 染 病 微 生 物 ,

症 状 , 危 及 生

般 , 感 染 后 症

减 毒 株 以 及 各

及 预 防 和 治 疗

感 染 后 症 状 严 重

命 , 不 易 治 疗

状 较 轻 , 具 有

种 低 致 病 性 微

措 施 有 效 性

危 及 生 命 , 缺 乏

效 预 防 和 治 疗

生 物 菌 种

有 效 预 防 措 施

措 施

评 估 微 生 物 的 危 险 度 时 还 要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1 、 微 生 物 的 致 病 性 和 感 染 数 量 ;

2 、 暴 露 的 潜 在 后 果 ;

3 、 自 然 感 染 途 径 ;


4 、 实 验 室 操 作 可 能 导 致 的 其 他 感 染 途 径 ;

5 、 微 生 物 在 环 境 中 的 稳 定 性 ;

6 、 所 操 作 微 生 物 的 浓 度 和 浓 缩 标 本 的 容 量 ;

7 、 存 在 的 适 宜 宿 主 ;

8 、 从 动 物 研 究 和 实 验 室 感 染 报 告 或 临 床 报 告 中 得 到 的 信 息 ;

9 、 计 划 进 行 的 实 验 室 操 作 ;

1 0 、 可 能 改 变 微 生 物 宿 主 范 围 或 对 于 已 知 有 效 治 疗 方 案 敏 感 性 的 所 有 基 因 技 术 ;

1 1 、 本 地 区 能 否 进 行 有 效 预 防 或 治 疗 干 预 。

在 对 相 关 信 息 了 解 较 少 而 进 行 危 险 度 评 估 时 , 应 采 用 较 为 保 守 的 样 本 处 理 方 法 , 尤 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对 来 自 患 者 的 样 本 , 均 遵 循 标 准 防 护 方 法 , 同 时 采 用 隔 离 防 护 措 施 ( 手 套 、 防 护 服 、 防 护 眼 镜 等 );

2 、 最 少 在 BS L- 2 实 验 室 处 理 样 本 ;

3 、 样 本 运 送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进 行 。

同 时 还 应 了 解 以 下 信 息 :
患 者 医 学 信 息 、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和 样 本 来 源 地 的 情 况 。

二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水 平

根 据 操 作 不 同 危 险 度 等 级 微 生 物 对 实 验 室 的 要 求 , 实 验 室 可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和 四 级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 分 别 简 称 BS L- 1 、 BS L- 2 、 BS L- 3 和 BS L- 4 ), 其 对 应 关 系 见 表 2 :

表 2 与 微 生 物 危 害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 操 作 和 设 备

危 险 度 等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实 验 室 类 型 实 验 室 操 作 安 全 设 施

四 类

基 础 实 验 室 - 一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基 础 教 学 研 究

按 本 手 册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操 作

开 放 实 验 台

三 类

基 础 实 验 室 - 二 级

初 级 卫 生 服 务 ,

同 一 级 + 防 护 服

开 放 实 验 台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诊 断 、 研 究

+ 生 物 危 害 标 志

+ B S L

二 类

防 护 实 验 室 - 三 级

特 殊 诊 断 、 研 究

二 级 防 护 + 特 殊 防

二 级 安 全 设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护 服 + 进 入 制 度 +

施 + 其 它

定 向 气 流 所 需 设 备

一 类

最 高 防 护 实 验 室 -

危 险 病 原 体 研 究

三 级 防 护 + 气 锁 入

B S L - 3 / BSL-

四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口 + 出 口 淋 浴 +

2 + 正 压 服 +

污 染 物 品 特 殊 处 理

双 扉 高 压 灭 菌

器 + 空 气 过 滤


2 0 0 6 年 1 月 1 1 日 , 我 国 卫 生 部 颁 布 了 《 人 间 传 染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名 录 》, 对 病 原 微 生 物 在 不 同 实 验 操 作 的 防 护 水 平 以 及 运 输 的 包 装 要 求 进 行 了 具 体 规 定 。该 名 录 对 病 毒 培 养 、动 物 感 染 实 验 等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操 作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指 导 意 义 ,对 某 一 种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具 体 危 险 度 以 及 操 作 的 防 护 水 平 都 应 该 按 《 人 间 传 染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名 录 》 的 要 求 进 行 。

第三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的 内 容 包 括 安 全 设 备 、个 体 防 护 装 置 和 措 施 , 实 验 室 的 特 殊 设 计 和 建 设 要 求 ,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标 准 化 的 操 作 程 序 及 规 程 。

一 、 实 验 室 设 计

一 级 、 二 级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设 计 要 求 :

1 、 必 须 提 供 充 分 的 空 间 满 足 实 验 室 安 全 运 行 、 摆 放 及 储 存 物 品 、 清 洁 和 维 护 的 需 要 ;

2 、 实 验 室 台 面 、 地 板 、 墙 壁 和 天 花 板 应 光 滑 、 易 清 洁 、 防 渗 漏 、 耐 受 化 学 品 和 消 毒 剂 的 腐 蚀 , 地 板 应 防 滑 ;

3 、 确 保 足 够 的 照 明 , 但 应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反 光 和 闪 光 , 同 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装 置 ;

4 、 实 验 工 作 区 外 应 提 供 存 放 个 人 物 品 的 设 施 ;

5 、 实 验 室 应 有 洗 手 池 , 并 尽 量 靠 近 出 口 处 ;

6 、 实 验 室 的 门 应 达 到 适 当 防 火 等 级 , 备 有 可 视 窗 , 最 好 能 自 动 关

闭 ;

7 、 BS L- 2 实 验 室 应 配 备 高 压 灭 菌 器 或 其 它 消 毒 装 置 ;

8 、 实 验 室 应 配 备 消 防 、 应 急 供 电 、 冲 淋 和 洗 眼 等 设 施 ;

9 、 实 验 室 最 好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 否 则 实 验 室 的 窗 户 应 能 开 关 , 同 时 安 装 防 蚊 虫 纱 窗 ;

1 0 、 应 避 免 实 验 室 水 源 与 应 用 水 源 的 供 应 管 道 出 现 交 叉 连 接 。

二 、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设 备

生 物 安 全 柜 ( BS C) 是 从 事 感 染 性 材 料 操 作 时 , 用 以 保 护 操 作 者 本


人 、 实 验 室 环 境 以 及 实 验 材 料 避 免 暴 露 于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气 溶 胶 或 溅 出 物 的 设 施 , 正 确 选 择 和 使 用 生 物 安 全 柜 非 常 重 要 。

1 、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选 择 :

按 照 WHO《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册 》 第 三 版 规 定 ,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选 择 可 以 按 照 下 表 规 定 执 行 :

附 表 不 同 保 护 类 型 及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选 择

保 护 类 型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选 择

个 体 防 护 , 针 对 危 险 度 1 ~ 3 级 微 生 物 Ⅰ 、 Ⅱ 、 Ⅲ - BSC 个 体 防 护 , 针 对 危 险 度 4 级 微 生 物 , 手 套 箱 型 实 验 室 Ⅲ - BSC 个 体 防 护 , 针 对 危 险 度 4 级 微 生 物 , 防 护 服 型 实 验 室 Ⅰ 、 Ⅱ - BSC 实 验 对 象 保 护 Ⅱ - BSC, 层 流 Ⅲ - BSC

少 量 挥 发 性 放 射 性 核 素 /化 学 品 防 护 Ⅱ - B1 型 、 外 排 式 Ⅱ - A2 型 挥 发 性 放 射 性 核 素 /化 学 品 防 护 Ⅰ 、 Ⅱ - B2 、 Ⅲ - BSC

2 、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使 用 :

2 . 1 位 置 :

生 物 安 全 应 安 装 在 远 离 人 员 活 动 、 物 品 流 动 及 可 能 扰 乱 气 流 的 地 方 ,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后 方 和 侧 面 应 保 留 3 0 c m 距 离 的 空 间 , 其 上 面 保 留 3 0 ~ 3 5 c m 距 离 空 间 。

2 . 2 操 作 者 :

实 验 操 作 前 应 将 所 需 物 品 全 部 放 置 于 生 物 安 全 柜 之 内 ;

操 作 时 应 维 持 前 面 开 口 处 气 流 完 整 性 , 双 手 应 水 平 缓 慢 伸 入 开 口 处 , 并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中 停 留 1 分 钟 左 右 ,使 生 物 安 全 柜 气 流 调 整 完 毕 后 才 开 始 操 作 。

当 生 物 安 全 柜 发 生 报 警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实 验 操 作 并 向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报 告 。

2 . 3 物 品 放 置 :

放 入 生 物 安 全 柜 中 物 品 应 尽 量 放 置 在 工 作 台 后 部 边 缘 位 置 , 并 用 7 0 % 酒 精 消 毒 物 体 表 面 ;

而 废 弃 物 容 器 、 过 滤 器 等 应 放 置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某 一 侧 , 工 作 台 上 操 作 应 按 照 从 清 洁 区 到 污 染 区 的 方 向 进 行 。


2 . 4 维 护 :

生 物 安 全 柜 的 所 有 维 修 工 作 均 应 有 取 得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来 进 行 。

2 . 5 明 火 :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应 避 免 使 用 明 火 , 在 对 接 种 环 灭 菌 等 情 况 时 , 使 用 微 型 燃 烧 器 或 电 炉 代 替 。

2 . 6 认 证 :

由 取 得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每 十 二 个 月 按 照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方 法 对 生 物 安 全 柜 进 行 一 次 性 能 认 证 , 认 证 的 内 容 包 括 生 物 安 全 柜 完 整 性 、 过 滤 器 泄 漏 、 气 流 速 度 、 负 压 / 换 气 次 数 、 气 流 的 烟 雾 模 式 、 警 报 和 互 锁 装 置 ;

同 时 还 可 以 进 行 漏 电 、 光 照 度 、 紫 外 线 强 度 、 噪 声 水 平 和 振 动 性 测 试 。

2 . 7 清 洁 消 毒 :

实 验 结 束 时 应 对 所 有 物 品 进 行 清 洁 消 毒 , 并 拿 出 生 物 安 全 柜 ;

同 时 对 溢 出 物 品 以 及 整 个 生 物 安 全 柜 工 作 台 面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2 . 8 个 体 防 护 :

进 行 一 级 、 二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操 作 可 穿 着 普 通 工 作 服 , 在 进 行 三 级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操 作 时 应 穿 着 反 背 式 隔 离 衣 , 以 上 操 作 同 时 应 戴 手 套 和 口 罩 。

除 了 生 物 安 全 柜 以 外 , 其 他 常 见 的 安 全 设 备 还 包 括 负 压 柔 性 薄 膜 隔 离 装 置 、 喷 溅 罩 、 移 液 器 、 微 型 接 种 环 加 热 器 、 灭 菌 器 等 , 此 外 还 有 用 于 感 染 性 材 料 保 存 、 运 送 的 容 器 和 一 次 性 消 耗 品 等 , 实 验 室 人 员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正 确 使 用 。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 、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规 定 :

1 、从 事 三 类 或 更 高 危 险 度 微 生 物 操 作 时 ,实 验 室 应 有 清 晰 的 生 物 危 害 警 告 标 志 ;

2 、非 本 实 验 室 人 员 须 经 中 心 主 任 或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方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工 作 区 域 ;

3 、 儿 童 和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动 物 均 不 能 被 带 入 实 验 室 ;

4 、 实 验 室 在 使 用 时 应 保 持 门 窗 关 闭 状 态 。

二 、 实 验 室 人 员 防 护 规 定 :

1 、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时 , 必 须 根 据 生 物 危 险 度 不 同 穿 着 防 护 服 或 工 作 服 ;

2 、 从 事 可 能 直 接 接 触 到 感 染 性 ( 或 潜 在 感 染 性 ) 材 料 时 , 应 戴 适 当 的 手 套 , 摘 除 手 套 后 , 要 立 即 洗 手 ;

3 、在 完 成 感 染 性( 或 潜 在 感 染 性 )材 料 和 动 物 操 作 后 ,必 须 洗 手 , 离 开 实 验 室 工 作 区 域 时 , 必 须 脱 下 防 护 服 或 工 作 服 、 必 须 洗 手 ;

4 、当 进 行 可 能 受 到 溅 洒 物 品 或 人 工 紫 外 线 辐 射 危 害 的 操 作 时 ,因 采 用 保 护 眼 睛 的 措 施 ;

5 、 实 验 室 严 禁 存 放 和 进 食 食 品 、 吸 烟 、 化 装 等 ;

6 、 不 得 将 使 用 过 的 防 护 服 或 工 作 服 与 日 常 服 装 放 在 一 起 ;

7 、应 定 期 为 所 有 实 验 室 人 员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和 评 估 ,检 查 评 估 相 关 应 与 这 些 人 员 从 事 工 作 可 能

三 、 实 验 室 操 作 通 用 要 求 :

1 、 严 禁 用 口 接 触 任 何 实 验 器 材 和 材 料 ;

2 、 实 验 操 作 应 尽 量 减 少 气 溶 胶 和 微 小 液 滴 的 产 生 ;

3 、 对 针 器 和 其 它 锐 器 的 使 用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 限 制 使 用 范 围 ;

4 、 发 生 实 验 室 事 故 或 发 现 存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潜 在 危 险 时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向 实 验 室 主 任 报 告 , 并 进 行 书 面 记 录 , 当 已 发 生 对 人 员 造 成 危 害 或 造 成 1 0 0 0 元 以 上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以 及 发 现 本 实 验 室 无 法 消 除 的 潜 在 危 害 时 , 实 验 室 主 任 必 须 向 中 心 分 管 主 任 报 告 ;

5 、 实 验 室 必 须 制 定 并 实 施 实 验 废 弃 物 和 污 染 物 处 理 规 程( 作 业 指 导 书 );

6 、 必 须 确 保 带 出 实 验 室 工 作 区 域 的 文 件 资 料 未 受 到 污 染 。

7 、 对 可 以 打 开 的 窗 户 , 要 安 装 纱 窗 。

8 、包 装 和 运 送 感 染 性( 或 潜 在 感 染 性 )材 料 时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国


际 ) 相 关 规 定 。

9 、 保 持 实 验 工 作 区 域 整 洁 ,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监 测 。

四 、 感 染 性 实 验 材 料 操 作 :

1 、 标 本 容 器 :

最 好 使 用 塑 料 制 品 , 容 器 应 坚 固 、 不 易 破 裂 , 盖 好 或 塞 紧 后 应 物 渗 漏 、 外 壁 无 残 留 ;

容 器 应 有 材 料 的 唯 一 标 识 以 免 混 淆 。

2 、 标 本 传 递 :

标 本 容 器 应 放 置 在 架 子 和 盒 子 中 保 持 直 立 状 态 传 递 , 使 用 后 的 架 子 和 盒 子 应 彻 底 消 毒 。

3 、 收 样 和 处 理 :

应 设 置 专 门 区 域 进 行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接 收 , 感 染 性 材 料 应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中 打 开 、 分 装 和 检 验 。

4 、 标 本 储 存 :

装 有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安 醅 瓶 不 能 放 入 液 氮 的 液 相 以 免 容 器 破 裂 或 取 出 时 炸 裂 , 需 要 低 温 保 存 的 样 本 尽 量 保 存 在 低 温 或 超 低 温 冰 箱 中 。

五 、 移 液 器 的 使 用 :

1 、实 验 操 作 时 严 禁 用 口 吸 取 液 体 ,任 何 液 体 的 吸 取 转 移 均 应 使 用 移 液 器 。

2 、一 次 性 移 液 器 应 在 使 用 后 消 毒 处 理 ,重 复 使 用 的 移 液 器 应 在 使 用 后 进 行 消 毒 。

3 、 不 得 效 感 染 性 材 料 吹 入 气 体 。

4 、 不 能 将 带 有 固 定 注 射 针 头 的 注 射 器 用 于 移 液 。

5 、为 避 免 移 液 器 中 的 感 染 性 材 料 滴 出 ,应 在 工 作 台 面 放 置 一 块 浸 泡 了 消 毒 液 的 布 或 纸 , 实 验 后 将 其 按 感 染 性 材 料 处 理 。

六 、 避 免 感 染 性 材 料 扩 散 :

1 、 为 避 免 接 种 物 滴 下 , 接 种 环 应 完 全 闭 合 , 并 尽 量 使 用 一 次 性 接 种 环 ;

接 种 环 灭 菌 时 应 避 免 使 用 明 火 。

2 、 实 验 操 作 均 应 尽 量 避 免 产 生 气 溶 胶 。

3 、 灭 菌 前 污 染 物 品 和 感 染 性 材 料 应 放 置 在 防 漏 容 器 内 。


4 、 每 次 完 成 阶 段 性 操 作 , 均 应 对 工 作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5 、 使 用 自 动 化 仪 器 进 行 检 验 时 , 产 生 的 排 出 物 应 进 行 收 集 , 消 毒 处 理 后 才 能 弃 去 。

七 、 避 免 感 染 性 材 料 接 触 和 进 入 人 体 :

1 、 实 验 操 作 时 工 作 人 员 应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 并 不 得 触 摸 口 、 眼 及 面 部 。

2 、 实 验 操 作 时 不 得 进 食 、 不 得 用 口 咬 物 品 和 和 在 实 验 室 化 妆 。

3 、进 行 可 能 产 生 喷 溅 操 作 时 应 对 面 、眼 、口 等 部 位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4 、 尽 量 使 用 塑 料 制 品 代 替 玻 璃 制 品 , 操 作 时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锐 器 。

5 、操 作 时 发 生 吸 入 感 染 性 材 料 或 出 现 皮 肤 破 损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实 验 , 进 行 适 当 医 学 处 理 观 察 。

八 、 常 见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

1 、离 心 样 本 时 应 严 格 配 平 ,应 避 免 离 心 管 破 裂 ;
离 心 危 害 等 级 3 、

4 级 材 料 时 , 应 使 用 可 密 封 离 心 杯 ;

离 心 机 使 用 后 应 进 行 清 洁 消 毒 处 理 。

2 、 进 行 标 本 处 理 时 不 得 使 用 家 用 匀 浆 器 、 搅 拌 器 等 , 应 使 用 实 验 室 相 关 专 用 设 备 , 这 些 设 备 的 容 器 最 好 为 塑 料 制 品 , 操 作 结 束 后 , 应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中 打 开 容 器 。

3 、 研 磨 感 染 性 材 料 应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中 进 行 。

4 、标 本 储 存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清 洁 消 毒 ,此 项 操 作 最 少 应 按 照 二 级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进 行 个 体 防 护 。

第五章 消毒灭菌与废弃物处理

一 、 实 验 材 料 清 洁 :

清 洁 是 指 清 除 污 垢 、 有 机 物 和 污 渍 。

对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使 用 后 的 材 料 一 般 应 先 采 用 适 当 消 毒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然 后 再 作 清 洁 处 理 。

二 、 局 部 污 染 的 清 除 :

1 、 清 除 表 面 污 染 :
可 用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

2 、 普 通 环 境 卫 生 设 备 :
可 用 含 1 % 有 效 氯 的 溶 液 消 毒 , 高 危 环 境


则 建 议 采 用 5 % 有 效 氯 的 溶 液 消 毒 ;

3 %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也 可 以 代 替 漂 白 剂 。

3 、 清 除 房 间 和 仪 器 污 染 :
可 用 甲 醛 蒸 气 熏 蒸 消 毒 , 熏 蒸 消 毒 应 在 室 温 不 低 于 2 1 ℃ 且 相 对 湿 度 7 0 % 左 右 条 件 下 进 行 ,时 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 , 消 毒 后 需 彻 底 通 风 换 气 后 方 可 使 用 ;

生 物 安 全 柜 也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消 毒 。

三 、 清 除 手 部 污 染 :

一 般 情 况 下 的 污 染 用 肥 皂 和 水 彻 底 清 洗 即 可 , 但 在 危 险 程 度 较 高 时 , 应 采 用 洗 手 消 毒 液 处 理 , 方 法 按 照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进 行 。

四 、 热 力 消 毒 和 灭 菌 :

1 、 干 热 消 毒 :
适 宜 对 能 耐 受 1 6 0 ℃ 或 更 高 温 2 ~ 4 小 时 的 物 品 。

2 、焚 烧 :对 未 经 彻 底 消 毒 灭 菌 处 理 的 实 验 废 弃 物 可 采 用 焚 烧 方 式 处 理 , 本 中 心 由 设 备 总 务 科 将 需 要 焚 烧 的 物 品 收 集 后 交 付 市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厂 焚 烧 处 理 。

3 、高 压 灭 菌 :本 中 心 对 接 触 蒸 汽 性 状 不 发 生 改 变 的 物 品 采 用 压 力 饱 和 蒸 汽 灭 菌 方 式 进 行 灭 菌 。

五 、 实 验 室 废 弃 物 处 理 :

1 、 实 验 室 废 弃 物 分 为 生 活 垃 圾 、 潜 在 感 染 性 垃 圾 两 类 , 每 间 实 验 室 均 需 配 备 相 应 的 垃 圾 桶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

2 、 潜 在 感 染 性 垃 圾 的 容 器 需 防 渗 漏 、 防 锐 器 穿 透 , 并 有 明 显 的 生 物 危 险 标 识 。

3 、 含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和 标 本 、 菌 毒 种 等 高 危 险 废 弃 物 , 应 在 移 出 实 验 室 之 前 就 地 消 毒 。

4 、总 务 科 收 集 实 验 室 感 染 性 垃 圾 后 应 包 扎 严 密 ,集 中 放 置 在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场 所 。

该 场 所 应 有 明 显 的 生 物 危 险 标 识 , 并 应 防 鼠 、 防 蟑 螂 、 防 蚊 蝇 , 定 期 消 毒 和 清 洁 。

5 、暂 存 的 医 疗 废 物 储 存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必 须 交 由 市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厂 处 理 。


第六章 职业暴露和健康监护

职 业 暴 露 和 健 康 监 护 按 照 相 关 专 业 作 业 指 导 书 执 行

第七章 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一 、 发 生 外 伤 时 :

受 伤 人 员 应 立 即 脱 下 防 护 服 , 清 洗 双 手 和 受 伤 部 位 , 使 用 适 当 的 皮 肤 消 毒 剂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必 要 时 作 进 一 步 治 疗 处 理 ;

实 验 室 要 如 实 记 录 和 保 存 受 伤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微 生 物 危 害 种 类 ;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对 事 故 进 行 核 查 分 析 , 必 要 时 报 告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

二 、 吸 入 潜 在 感 染 性 材 料 时 :

受 害 者 应 立 即 脱 下 防 护 服 并 接 受 医 学 处 理 , 实 验 室 要 如 实 记 录 和 保 存 吸 入 材 料 种 类 、 数 量 和 事 故 发 生 细 节 ;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对 事 故 进 行 核 查 分 析 , 必 要 时 报 告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

三 、 潜 在 感 染 性 气 溶 胶 扩 散 :

实 验 室 人 员 应 立 即 撤 离 并 接 受 医 学 咨 询 或 观 察 , 在 确 信 气 溶 胶 已 消 除 后 , 实 验 室 才 能 重 新 启 用 ;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对 事 故 进 行 核 查 分 析 , 并 报 告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

四 、 感 染 性 材 料 溢 出 :

发 生 感 染 性 材 料 溢 出 事 故 时 , 立 即 用 布 或 纸 巾 覆 盖 受 污 染 区 域 , 然 后 在 上 面 倒 入 消 毒 剂 , 作 用 适 当 时 间 后 将 物 品 清 理 。

清 理 后 再 用 消 毒 剂 擦 拭 受 污 染 区 域 , 所 有 操 作 均 应 戴 手 套 ;

清 理 和 擦 拭 的 物 品 要 作 进 一 步 消 毒 处 理 。

如 果 是 离 心 标 本 时 怀 疑 发 生 溢 出 事 故 , 应 立 即 停 机 检 查 , 破 碎 容 器 应 用 镊 子 夹 出 放 置 于 消 毒 液 中 , 离 心 机 内 腔 也 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如 果 离 心 采 用 密 封 杯 进 行 , 则 应 在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开 启 密 封 杯 ;

上 述 操 作 均 应 戴 结 实 的 手 套 ;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对 事 故 进 行 核 查 分 析 , 必 要 时 报 告 中 心 的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


五 、 发 生 火 灾 和 自 然 灾 害 时 :

发 生 火 灾 或 自 然 灾 害 时 , 实 验 室 人 员 应 告 知 救 灾 人 员 实 验 室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害 , 自 由 在 适 当 的 防 护 下 才 能 进 入 相 关 区 域 。

六 、 紧 急 情 况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人 :

实 验 室 应 在 实 验 室 显 著 位 置 公 告 实 验 室 电 话 、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主 管 的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 消 防 报 警 电 话 等 。

七 、 急 救 装 备 :

急 救 装 备 最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急 救 箱 、灭 火 装 置 、个 体 防 护 物 品( 防 护 服 、 手 套 、 口 罩 、 帽 等 )。

急 救 箱 内 最 少 应 有 下 列 物 品 :
说 明 书 、 单 独 包 装 的 不 同 尺 寸 无 菌 包 扎 敷 料 、、 三 角 绷 带 、 安 全 别 针 、 无 菌 创 伤 敷 料 、 皮 肤 消 毒 剂 、 与 工 作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应 急 感 染 预 防 治 疗 药 物 、 急 救 手 册 等 。

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一 、 凡 有 群 众 来 信 , 要 由 办 公 室 及 时 拆 阅 , 并 作 好 登 记 , 注 明 来 源 、 内 容 摘 要 、 承 办 去 向 和 办 理 结 果 等 。

二 、 对 来 访 者 要 热 情 接 待 , 耐 心 听 取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 意 见 、 建 议 和 要 求 ,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 并 按 规 定 的 信 访 程 序 办 理 。

三 、 对 需 要 调 查 的 重 要 信 访 件 ,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指 定 承 办 人 。

承 办 人 要 及 时 进 行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 并 将 调 查 核 实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报 办 公 室 。

四 、 信 访 办 结 后 , 要 立 卷 密 封 归 档 。

五 、 办 公 室 每 年 对 所 负 责 的 信 访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整 理 和 综 合 工 作 , 做 到 半 年 一 分 析 , 一 年 一 总 结 。

六 、 信 访 的 承 办 人 员 要 忠 于 职 守 , 作 好 保 密 工 作 。

任 何 人 不 准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徇 私 舞 弊 , 谋 取 私 利 ;

不 准 私 下 谈 论 或 向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信 访 工 作 秘 密 ;

不 准 未 经 批 准 将 举 报 材 料 转 给 或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

不 准 泄 露 署 名 举 报 人 的 情 况 ;

不 准 将 领 导 批 示 、 信 件 办 理 进 度 等 情 况 透 露 给 被 举 报 人 ;

不 准 压 报 、 滞 报 及 瞒 报 信 访 件 。

保 密 守 则

一 、 不 该 说 的 机 密 , 绝 对 不 说 ;

二 、 不 该 问 的 机 密 , 绝 对 不 问 , 三 、 不 该 看 的 机 密 , 绝 对 不 看 ;

四 、 不 该 记 录 的 机 密 , 绝 对 不 记 录 ;

五 、 不 在 非 保 密 本 上 记 录 机 密 ;

六 、 不 在 私 人 通 信 中 涉 及 机 密 ;

七 、 不 在 公 共 场 所 和 家 属 、 子 女 、 亲 友 面 前 谈 论 机 密 ;

八 、 不 在 不 利 于 保 密 的 地 方 存 放 机 密 文 件 、 资 料 ;

九 、 不 在 普 通 电 话 、 明 传 电 报 、 普 通 邮 件 传 达 或 议 论 秘 密 事 项 ;

十 、 不 携 带 机 密 材 料 游 览 、 参 观 、 探 亲 、 访 友 和 出 入 公 共 场 所 。

十 一 、 涉 密 资 料 有 专 人 管 理 , 记 录 电 子 文 档 资 料 的 计 算 机 设 置 密

码 , 并 用 专 用 硬 盘 复 制 后 放 保 险 柜 中 保 存 。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 了 搞 好 我 中 心 计 划 生 育 的 管 理 工 作 , 保 证 计 划 生 育 各 项 指 标 的 完 成 , 根 据 《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及 区 卫 生 局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

一 、 综 合 治 理

1 、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是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 须 亲 自 抓 和 负 总 责 , 全 中 心 职 工 都 有 义 务 保 证 《 计 划 生 育 指 标 包 干 责 任 书 》 的 完 成 。

2 、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及 计 划 生 育 领 导 小 组 均 由 中 心 领 导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 由 小 组 一 名 组 员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

3 、 党 务 、 人 事 、 财 务 以 及 工 、 青 、 妇 等 群 众 组 织 要 大 力 协 同 , 积 极 配 合 , 齐 抓 共 管 ,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

各 科 室 设 科 主 任 为 计 划 生 育 监 督 员 , 及 时 反 映 科 室 婚 育 、 节 育 情 况 。

4 、 根 据 职 能 部 门 计 划 生 育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

二 、 优 待 与 奖 励

1 、 男 2 5 周 岁 、 女 2 3 周 岁 以 上 的 干 部 、 职 工 初 婚 者 , 奖 励 晚 婚 假

1 0 天 , 婚 假 不 影 响 工 资 、 福 利 和 全 勤 奖 。

2 、 已 婚 女 职 工 2 4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为 晚 育 , 实 行 晚 育 的 产 妇 在 子 女 出 生 后 三 个 月 内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奖 励 3 5 天 产 假( 共 计 1 4 0 天 , 合 并 一 次 使 用 ), 男 方 享 受 十 日 的 看 护 假 。

产 假 、 看 护 间 假 期 不 影 响 工 资 、 福 利 奖 。

领 取 《 独 生 子 女 证 》 可 享 受 以 下 的 优 待 :

从 办 证 之 日 起 至 1 4 周 岁 止 , 每 月 发 给 3 0 元 的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 由 夫 妻 双 方 所 在 单 位 各 负 担 5 0 %;

夫 妻 双 方 一 方 是 无 业 人 员 的 , 凭 有 效 的 待 业 证 全 部 在 本 单 位 领 取 ;

夫 妻 离 婚 的 , 其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凭 法 院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 由 抚 养 方 单 位 全 部 负 担 , 当 抚 养 方 再 婚 时 , 新 组 成 的 家 庭 只 有 1 个 子 女 的 , 由 原 抚 养 方 单 位 发 给 5 0 %的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

有 2 个 孩 子 的 , 不 再 享 受 独 生 子 女 待 遇 ;

新 组 成 的 家 庭 ( 一 方 为 初 婚 ) 有 1 个 孩 子 的 申 请 生 育 第 2 胎 , 从 批 准 之 日 起 不 再 享 受 独 生 子 女 待 遇 。

三 、 限 制 与 处 罚

1 、 凡 本 单 位 未 婚 青 年 , 男 满 2 5 周 岁 、 女 满 2 3 周 岁 , 方 可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

登 记 后 , 告 知 单 位 , 以 便 纳 入 已 婚 育 龄 人 员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

未 到 规 定 的 结 婚 登 记 年 龄 , 弄 虚 作 假 和 开 假 证 明 结 婚 的 , 一 经 发 现 给 予 除 名 处 理 。

4 、 已 婚 者 符 合 晚 育 年 龄 可 生 育 第 一 胎 的 育 龄 夫 妻 , 应 在 怀 孕 后 三 个 月 至 生 育 前 持 《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 到 现 居 住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登 记 , 并 签 订 《 计 划 生 育 合 同 》。

5 、 禁 止 超 计 划 生 育 。

对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超 生 一 个 子 女 者 , 除 在 经 济 上 按 《 深 圳 市 经 济 特 区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罚 则 规 定 执 行 外 , 在 党 纪 、 政 纪 、 住 房 问 题 上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

⑴ 计 划 外 怀 孕 第 二 胎 和 未 婚 怀 孕 , 经 教 育 仍 不 采 取 措 施 的 , 从 怀 孕 之 日 起 , 由 男 女 双 方 单 位 停 薪 、 停 职 ,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对 在 限 期 内 落 实 了 补 救 措 施 的 , 可 将 原 停 发 工 资 退 还 本 人 , 但 奖 金 扣 除 。

⑵ 超 计 划 生 育 者 一 律 开 除 公 职 。

是 党 员 的 , 建 议 党 组 织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⑶ 超 计 划 生 育 者 被 开 除 后 , 一 律 不 得 再 享 受 按 房 改 规 定 所 买 或 租 的 单 位 住 房 待 遇 , 已 购 买 了 房 子 的 , 其 住 房 由 产 权 单 位 收 回 , 然 后 按 规 定 退 回 购 房 款 , 是 租 房 的 , 无 条 件 交 回 住 房 , 如 当 事 人 确 实 有 实 际 困 难 无 法 退 房 的 ( 含 租 房 的 ), 按 深 圳 市 当 时 商 品 房 的 价 格 重 新 计 价 购 买 。

6 、 凡 调 入 、 招 聘 的 员 工 , 或 申 请 随 调 入 员 工 入 户 的 配 偶 、 子 女 , 必 须 符 合 深 圳 市 的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规 定 , 持 有 效 的 计 生 证 ( 准 生 证 、 独 生 子 女 证 、 上 环 证 、 结 扎 证 、 户 口 簿 、 子 女 出 生 证 等 ), 方 可 办 理 调 、 招 、 聘 等 手 续 。

凡 弄 虚 作 假 、 瞒 骗 组 织 调 入 的 , 一 经 发 现 , 退 回 原 籍 、 原 单 位 。

退 回 确 有 困 难 的 , 无 论 原 单 位 是 否 处 理 过 , 从 调 ( 聘 ) 入 起 计 罚 。

情 况 严 重 , 影 响 极 坏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甚 至 开 除 公 职 , 是 党 员 的 , 建 议 党 组 织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7 、为 认 真 落 实 节 育 措 施 ,确 保 我 中 心 计 划 生 育 各 项 指 标 达 到 要 求 :
“ 二 无 ”,无 计 划 外 生 育 、无 大 月 份 引 产 。“ 九 率 ”:计 划 生 育 率 达 1 0 0 %、 晚 育 率 达 1 0 0 %、当 年 一 孩 出 生《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领 证 率 达 1 0 0 %、 当 年 生 育 的 育 龄 妇 女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落 实 率 达 1 0 0 %、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综 合


避 孕 率 达 1 0 0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知 情 选 择 率 达 1 0 0 %、查 环 查 孕 率 达 1 0 0 %、 妇 女 常 见 病 普 查 普 治 率 1 0 0 %、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持 验 证 率 达 1 0 0 %。

落 实 措 施 如 下 :

⑴ 有 生 育 能 力 而 无 生 育 指 标 的 夫 妻 , 应 采 取 节 育 措 施 。

节 育 措 施 以 避 孕 为 主 。

⑵ 有 生 育 第 一 个 孩 子 的 育 龄 妇 女 必 须 在 顺 产 后 3 个 月 , 剖 腹 产 后

6 个 月 内 上 环 ( 不 适 应 上 环 的 要 有 市 属 医 院 或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机 构 证 明 , 并 与 现 居 住 地 居 委 会 签 订 落 实 节 育 措 施 合 同 )。

产 后 无 故 不 上 环 者 , 从 第 1 3 个 月 起 每 月 扣 发 其 工 资 收 入 的 2 0 %。

⑶ 凡 在 计 划 内 生 育 两 个 孩 子 ( 含 双 胞 胎 ) 的 夫 妻 , 在 生 育 第 二 个 孩 子 三 天 内 , 有 一 方 应 落 实 结 扎 手 术 , 否 则 , 从 第 二 个 孩 子 出 生 第 1 3 个 月 起 按 工 资 总 收 入 的 2 0 %给 予 罚 款 , 并 不 得 提 升 、 晋 升 , 直 到 落 实 结 扎 手 术 为 止 。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结 扎 的 要 有 指 定 医 院 出 示 的 证 明 , 要 落 实 其 他 节 育 措 施 , 按 规 定 查 环 查 孕 。

⑷ 每 年 组 织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正 式 职 工 妇 检 ( 查 环 、 查 孕 情 、 查 妇 科 疾 病 ) 2 次 , 5 月 份 一 次 , 1 1 月 份 一 次 , 确 保 查 验 率 达 1 0 0 %。

8 、 对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人 员 不 能 招 用 、 调 入 、 晋 升 、 提 级 、 奖 励 ;

对 因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而 被 开 除 的 , 要 及 时 通 知 户 口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

对 自 动 离 职 、 除 名 、 开 除 人 员 , 尚 未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而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者 , 视 同 在 职 员 工 , 按 规 定 给 予 办 理 。

9 、 凡 办 理 员 工 辞 、 退 职 手 续 时 , 对 育 龄 妇 女 进 行 妇 检 , 并 在 办 妥 离 退 职 手 续 后 十 天 内 将 其 计 划 生 育 状 况 ( 妇 检 表 ) 和 离 退 职 手 续 通 知 书 移 送 本 人 现 居 住 地 所 属 社 区 居 委 会 接 收 , 如 1 0 个 月 内 出 现 超 生 , 仍 由 原 单 位 负 责 。

1 0 、 切 实 加 强 对 “ 承 包 经 营 、 停 薪 留 职 、 下 岗 待 业 人 员 、 请 长 假

( 病 、 事 假 )、 挂 靠 关 系 、 男 半 边 户 ” 统 称 “ 六 种 人 ” 的 管 理 。

对 相 关 人 员 每 半 年 查 环 查 孕 一 次 , 当 事 人 须 在 上 半 年 5 月 3 0 日 前 、 下 半 年 1 1 月 3 0 日 前 各 提 交 一 份 由 医 院 开 出 的 查 环 查 孕 证 明 。

并 做 好 登 记 、 存 档 工 作 , 严 防 计 划 外 怀 孕 现 象 的 发 生 。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 不 予 配 合 或


愈 期 未 交 证 明 , 扣 发 一 个 月 奖 金 并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和 党 纪 处 分 。

已 造 成 计 划 外 生 育 的 , 按 本 规 定 处 罚 。

1 1 、 每 年 四 月 份 对 中 心 男 职 工 的 配 偶 单 位 发 一 次 《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联 系 函 》,男 职 工 必 须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把 联 系 函 交 回 中 心 计 生 管 理 人 员 处 , 逾 期 不 交 者 , 将 扣 发 当 事 人 年 终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金 。

三 、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 含 户 籍 临 聘 妇 女 ) 计 生 管 理

1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进 入 本 单 位 ,必 须 持 户 籍 地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 或 《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 和 节 育 措 施 证 明 、 独 生 子 女 证 明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 1 5 天 ) 内 , 到 现 居 住 地 居 委 会 验 证 。

2 、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必 须 遵 循 《 深 圳 市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接 受 管 理 , 每 年 查 验 证 一 次 , 对 持 有 过 期 的 《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 的 , 必 须 及 时 回 原 户 籍 地 重 新 办 理 。

3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结 婚 、 生 育 的 育 龄 妇 女 , 必 须 依 法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对 已 生 育 孩 子 的 流 动 人 口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 丧 偶 、 夫 妻 一 方 已 结 扎 的 除 外 ), 每 年 到 现 居 住 地 的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查 环 查 孕 3 次 。

对 不 服 从 管 理 或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超 生 的 , 除 依 法 处 罚 外 , 本 单 位 对 本 人 解 除 雇 用 。

本 规 定 未 提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 按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档案管理制度

一 、 档 案 借 阅

1 、 本 中 心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保 护 档 案 、 借 阅 档 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2 、 借 阅 者 只 能 借 阅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的 档 案 材 料 , 如 借 阅 范 围 超 出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 需 征 得 档 案 形 成 部 门 领 导 的 同 意 。

3 、 查 阅 密 级 档 案 应 经 中 心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 绝 密 级 应 经 主 管 站 长 批 准 。


4 、 借 阅 档 案 ,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借 阅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天 。

5 、 借 阅 档 案 不 得 随 意 折 叠 和 拆 散 , 借 阅 者 要 对 所 借 档 案 的 完 整 、 安 全 、 保 密 负 责 , 不 得 在 档 案 材 料 上 圈 点 、 划 线 , 严 禁 对 档 案 随 意 更 改 、 涂 写 。

一 旦 出 现 档 案 丢 失 , 损 坏 或 泄 密 , 要 立 即 追 究 当 事 者 责 任 。

6 、 借 出 和 归 还 档 案 时 , 应 办 理 清 点 手 续 ,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同 借 阅 者 当 面 核 对 清 楚 。

7 、 外 单 位 人 员 借 阅 本 室 档 案 须 持 有 所 在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本 人 工 作 证 , 并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 方 可 在 档 案 室 内 查 阅 。

二 、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1 、 档 案 库 房 设 专 人 管 理 。

非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入 内 。

2 、 库 房 内 严 禁 吸 烟 和 使 用 明 火 , 不 得 存 放 易 燃 易 暴 物 品 。

3 、 严 格 落 实 防 盗 、 防 火 、 防 潮 、 防 湿 、 防 光 、 防 尘 、 防 蛀 措 施 。

4 、 保 持 库 房 整 洁 , 保 持 适 宜 的 温 、 湿 度 ( 温 度 1 4 ~ 2 4 度 , 相 对 湿 度 4 5 ~ 6 0 %之 间 ), 每 日 检 查 、 记 录 温 、 湿 度 情 况 , 不 适 宜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调 节 措 施 。

5 、 每 月 对 档 案 保 管 状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

如 发 现 意 外 ,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三 、 档 案 室 管 理

1 、 凡 本 中 心 工 作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书 材 料 、 业 务 技 术 材 料 、 声 像 材 料 、 科 研 活 动 材 料 以 及 仪 器 说 明 书 、 基 建 图 纸 等 , 均 列 入 档 案 范 畴 统 一 由 综 合 档 案 室 管 理 。

2 、 业 务 资 料 、 技 术 档 案 有 固 定 专 人 收 集 整 理 、 分 类 登 记 , 于 年 终 或 专 题 工 作 结 束 时 立 卷 归 档 。

3 、 档 案 划 分 为 绝 密 、 机 密 、 秘 密 和 一 般 四 类 和 永 久 保 管 和 长 期 、 短 期 保 管 三 种 。

4 、 查 阅 档 案 应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

外 单 位 借 阅 , 须 经 领 导 批 , 索 取 应 收 的 工 本 费 。

5 、借 阅 档 案 资 料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损 坏 丢 失 ,否 则 按 规 定 赔 偿 , 并 视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


6 、 档 案 室 保 持 肃 静 整 洁 , 禁 止 吸 烟 。

7 、 档 案 室 所 有 设 施 , 装 备 , 专 管 专 用 。

8 、 未 经 同 意 , 不 得 随 意 进 入 档 案 室 。

四 、 档 案 鉴 定 和 销 毁

为 了 保 证 库 藏 档 案 的 质 量 , 保 护 好 有 价 值 特 别 是 有 重 要 价 值 的 档 案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1 、 档 案 鉴 定 工 作 由 档 案 鉴 定 小 组 负 责 , 鉴 定 小 组 由 主 管 档 案 的 领 导 、 档 案 管 理 员 和 有 关 业 务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日 常 的 鉴 定 工 作 由 档 案 管 理 员 负 责 。

2 、 鉴 定 小 组 的 任 务 :

⑴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

⑵ 对 到 期 档 案 提 出 存 、 毁 意 见 。

3 、 确 定 保 管 期 限 原 则

⑴ 本 单 位 有 长 远 利 用 价 值 并 能 反 映 本 单 位 职 能 活 动 和 历 史 面 貌 的 档 案 应 永 久 保 存 。

⑵ 凡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档 案 分 别 为 长 期 或 短 期 保 存 。

⑶ 凡 是 介 于 两 种 保 管 期 限 之 间 的 档 案 , 其 保 管 期 限 一 律 从 长 期 。

4 、 鉴 定 工 作 应 该 定 期 进 行 。

5 、 档 案 通 过 鉴 定 , 要 求 达 到 划 定 保 管 期 限 准 确 , 保 管 单 位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规 定 , 鉴 定 中 发 现 档 案 不 准 确 , 不 完 整 , 中 心 应 及 时 责 成 有 关 人 员 和 部 门 负 责 修 正 、 补 充 。

6 、 销 毁 档 案 的 程 序 包 括 :

⑴ 鉴 定 小 组 应 列 出 需 销 毁 档 案 的 清 单 和 撰 写 销 毁 报 告 , 并 报 中 心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销 毁 清 单 及 报 告 由 档 案 室 保 存 。

⑵ 档 案 销 毁 时 , 派 二 人 以 上 进 行 监 销 并 在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名 。

五 、 档 案 归 档

㈠ 归 档 范 围

1 、 文 书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1 )

⑴ 本 中 心 在 各 项 管 理 、 工 作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查 考 使 用 价 值 的 公


文 , 制 度 、 报 表 、 总 结 、 计 划 、 会 议 材 料 、 记 录 薄 册 等 ;

⑵ 上 级 机 关 下 发 的 针 对 本 中 心 工 作 , 必 须 执 行 的 文 件 材 料 ;

⑶ 有 关 部 门 与 本 中 心 联 系 、 协 商 工 作 需 要 执 行 的 文 件 ;

⑷ 本 中 心 各 科 室 的 业 务 材 料 、 中 心 编 辑 的 年 鉴 。

2 、 业 务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2 )

⑴ 有 关 各 种 传 染 病 、 流 行 病 、 消 毒 杀 虫 、 计 划 免 疫 等 疾 病 控 制 监 测 方 面 的 防 治 规 划 、 方 案 、 总 结 、 调 查 材 料 , 疫 情 处 理 、 监 测 分 析 、 基 础 数 据 、 统 计 报 表 等 ;

⑵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的 食 品 卫 生 、 环 境 卫 生 、 学 校 卫 生 、 职 业 病 等 卫 生 监 测 方 案 、 总 结 、 调 查 处 理 、 群 众 投 诉 、 行 政 处 罚 、 监 测 评 价 、 各 种 申 请 , 批 复 、 有 关 疾 病 的 防 治 、 基 础 数 据 , 统 计 报 表 等 ;

⑶ 中 心 实 验 室 的 检 验 、 监 测 技 术 研 究 、 质 量 控 制 、 检 验 卫 生 评 价 、 检 验 结 果 等 。

3 、 会 计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3 ) 包 括 各 种 会 计 凭 证 , 帐 薄 、 财 务 报 表 等 。

4 、 声 像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4 )

⑴ 本 中 心 召 开 的 重 要 会 议 、 党 支 部 、 工 会 、 共 青 团 、 妇 委 会 组 织 开 展 各 类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声 像 材 料 ;

⑵ 有 关 本 中 心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表 彰 的 声 像 材 料 ;

⑶ 开 展 疾 病 控 制 防 治 的 专 项 宣 传 、 重 大 疫 情 事 件 处 理 中 形 式 的 声 像 材 料 ;

⑷ 法 制 宣 传 、 计 划 生 育 。

⑸ 历 届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的 照 片 。

⑹ 反 映 中 心 工 作 和 发 展 的 声 像 资 料 ( 如 画 册 )。

5 、 科 技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5 )

⑴ 科 研 成 果 :
提 出 立 项 申 请 的 科 研 课 题 的 报 告 、 科 研 准 备 阶 段 , 研 究 试 验 、 总 结 鉴 定 、 成 果 申 报 奖 励 、 推 广 应 用 等 内 容 ;

⑵ 软 件 开 发 :
计 算 软 件 开 发 的 申 请 、 主 管 领 导 的 同 意 、 可 行 性 报 告 、 调 试 和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线 路 布 局 等 。


6 、 基 建 档 案 :
同 一 程 项 目 内 包 括 报 建 、 审 批 、 征 地 、 合 同 、 勘 探 、 设 计 、 工 程 预 结 算 、 施 工 、 验 收 、 工 程 质 量 评 审 全 过 程 的 文 字 、 图 表 、 计 算 等 文 件 材 料 ;

7 、 设 备 档 案 :
购 置 五 万 元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报 告 、 合 同 、 质 量 评 估 证 书 等 文 件 材 料 , 带 机 操 作 使 用 说 明 书 包 括 运 转 前 期 和 运 转 后 期 两 部 分 的 内 容 ;

8 、 实 物 档 案 的 归 档 范 围 ( 详 见 附 表 6 )。

㈡ 归 档 要 求

1 、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字 迹 清 楚 工 整 , 纸 张 规 格 为 A4 纸 、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国 家 要 求 , 禁 止 使 用 圆 珠 笔 、 铅 笔 、 纯 蓝 墨 水 等 书 写 材 料 ;

2 、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的 文 字 要 求 完 整 、 系 统 、 准 确 ;

归 档 的 文 件 必

须 是 原 件 ;

3 、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严 格 按 中 心 档 案 分 类 方 案 进 行 分 类 , 立 卷 和 编 目 编 号 ;

4 、 案 卷 题 名 应 确 切 反 映 卷 内 文 件 内 容 , 并 区 分 保 管 期 限 ;

5 、 文 件 材 料 、 各 业 务 科 室 的 归 档 案 卷 须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㈢ 归 档 时 间

1 、文 书 档 案 、业 务 档 案 于 次 年 第 一 季 度(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往 后 延 期 ), 由 办 公 室 、 各 业 务 科 室 专 管 人 员 负 责 向 综 合 档 案 室 移 交 归 档 ;

2 、 科 技 档 案 于 项 目 完 成 验 收 鉴 定 后 三 个 月 内 归 档 ;

3 、 会 计 档 案 除 上 交 区 结 算 中 心 保 存 的 案 卷 外 , 次 年 移 交 需 在 综 合 档 案 室 的 档 案 ;

4 、声 像 档 案 的 照 片 自 制 作 形 成 的 后 二 个 月 内 归 档( 底 片 、录 象 带 、 录 音 带 等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

㈣ 不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范 围

1 、重 复 和 无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事 务 性 、临 时 性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复 印 件 );

2 、 上 级 机 关 任 免 、 奖 励 非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文 件 , 普 发 性 供 参 考 阅 , 不 要 求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3 、 上 级 单 位 发 来 供 参 考 的 抄 件 和 征 求 意 见 未 定 稿 的 文 件 ;


4 、 未 经 会 议 讨 论 和 领 导 审 阅 、 签 发 的 未 生 效 文 件 , 一 般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修 改 稿 ( 重 要 法 规 性 文 件 、 定 稿 除 外 );

5 、 从 正 式 文 件 中 摘 录 的 供 工 作 参 阅 的 非 证 明 材 料 ;

6 、 参 加 非 主 管 单 位 召 开 的 会 议 不 需 要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7 、 非 隶 属 单 位 抄 送 的 不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六 、 档 案 统 计 制 度

为 了 准 确 掌 握 我 中 心 档 案 归 档 、 档 案 信 息 利 用 工 作 的 工 作 情 况 , 为 制 订 中 心 工 作 计 划 和 决 策 提 供 数 据 , 为 各 业 务 科 室 查 阅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

1 、 档 案 统 计 必 须 遵 守 准 确 、 及 时 、 科 学 和 连 续 性 原 则 。

2 、档 案 登 记 要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卷 内 目 录 与 案 卷 目 录 、 档 案 接 收 、 移 出 、 销 毁 、 档 案 借 阅 、 借 出 及 利 用 效 果 等 。

3 、 定 期 做 好 档 案 统 计 , 统 计 内 容 包 括 档 案 种 类 和 数 量 状 况 、 归 档 率 、 完 整 率 、 准 确 率 , 档 案 整 理 、 鉴 定 、 保 管 、 利 用 情 况 。

4 、于 每 年 一 月 份 完 成《 档 案 基 本 情 况 年 报 》表 的 填 写 和 上 报 工 作 。

七 、 档 案 保 管

档 案 是 社 会 的 宝 贵 财 富 , 为 了 保 护 好 本 中 心 的 档 案 材 料 , 维 护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 使 档 案 更 好 地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工 作 服 务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1 、 接 收 档 案 必 须 认 真 验 收 ,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2 、 存 放 档 案 必 须 有 专 用 柜 架 。

在 排 列 上 架 时 , 应 按 照 类 别 和 保 管 单 位 的 顺 序 , 自 左 向 右 , 自 上 而 下 地 排 列 , 以 便 于 管 理 和 查 找 。

3 、 底 图 除 修 改 、 送 晒 外 , 不 得 外 借 。

修 改 后 的 底 图 入 库 , 要 认 真 检 查 修 改 、 补 充 情 况 , 底 图 存 放 以 平 放 为 宜 。

4 、 存 放 胶 片 、 照 片 、 录 像 带 要 用 特 制 的 密 封 盒 和 专 门 的 卷 盒 , 按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在 胶 片 柜 或 防 火 柜 内 。

5 、 定 期 每 半 年 进 行 库 藏 档 案 的 清 理 核 对 和 保 管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 对 破 损 或 载 体 变 质 档 案 , 要 及 时 进 行 修 补 和 复 制 , 发 现 档 案 发 霉 或 虫 害 , 必 须 及 时 采 取 消 毒 杀 虫 措 施 处 理 。

6 、 档 案 库 房 是 集 中 保 管 档 案 的 基 地 , 须 有 铁 门 、 铁 窗 、 铁 柜 等 防


盗 设 施 。

7 、 档 案 库 房 应 配 置 调 控 温 、 湿 度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 使 库 房 温 、 湿 度 基 本 保 持 在 温 度 1 4 — 2 4 ℃ , 相 对 湿 度 4 5 — 6 0 %之 间 的 规 定 要 求 。

8 、 档 案 库 房 不 应 靠 近 易 燃 易 爆 和 散 发 有 污 染 腐 蚀 气 体 的 场 所 。

9 、 档 案 库 房 要 防 止 阳 光 直 射 , 库 房 照 明 光 源 应 用 白 炽 灯 。

1 0 、 库 房 内 要 配 备 消 防 灭 火 器 材 , 严 禁 吸 烟 和 使 用 明 火 。

1 1 、 应 保 持 档 案 库 房 整 齐 干 净 , 档 案 入 库 前 , 必 须 严 格 检 查 、 消 毒 , 档 案 柜 内 应 施 放 防 霉 、 防 虫 药 剂 。

1 2 、 档 案 的 接 收 、 移 出 、 外 借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 借 出 档 案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归 还 。

国有企业党建制度汇编篇5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北京环卫集团合并重组以来,集团党委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求实创新,突出以人为本,走出了一条具有首都环卫国企特色的探索之路、建设之路、发展之路。
一、注重加强领导,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大政工格局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党管媒体的原则。环卫集团党委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规划发展、部署工作、检查总结时做到统一规划部署,共同提要求,检查考核力度相同。从集团公司到各分公司、子公司,都有党委领导主管或分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集团公司党委下设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和团委等党群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党政交叉任职,设党群部主抓思想政治工作。
集团党委的工作每年都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要求,召开政治工作会议,适时召开党建创新研讨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讨会。各党群工作部门也都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要点,并按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目标。主管集团党委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每月召开一次政工联席例会,由各党群部门主管负责人汇报当月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明确下月的工作重点,把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落实到人。各部门在工作中既有分工,又密切配合,在开展活动中共同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齐抓共管,形成大政工的管理格局。各分公司党群部门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发扬团队精神,工作不分内外,思想达成共识,工作形成合力,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付出了辛苦和努力,并取得了扎实的成效。

二、注重制度建设,实现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环卫集团党委在加强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党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奠定基矗在集团公司合并重组前,各分公司、子公司都有一些党建方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但不够完善。集团党委认识到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党建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没有统一的制度,就不能凝聚各级党组织的力量,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行动、一致的步调,就不能实现集团公司共同的目标。于是,党委从制度创新入手,逐步制定、修改、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规章,逐步形成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符合集团公司实际的一整套党建工作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包括"党委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党支部工作规则和程序"、"中心组学习制度"、"***生活会制度"、"三会一课制度"、"***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发展程序"、"党员学习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宣传报道制度"、"通讯报道奖励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党委还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了党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把基层组织的全部党群工作内容分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工团工作四大类三十二项,六十二目,每类、项、目都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分数,以百分制进行考核。

三、注重职工素质建设,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三支队伍

环卫集团通过自己的培养,已形成了自己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一些年轻的大学生和技术骨干经过培养锻炼不断成长和成熟,有的走上领导岗位,有的成为专家型技术人才。目前在集团分、子公司和各环卫设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绝大部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许多部室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具有研究生学历。一线的许多职工经过培训或参加学历教育,也都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弘扬传承时传祥精神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可以在社会和群众中产生感召力,形成凝聚力。环卫集团在培育和选树先进典型工作中,大力弘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时传祥精神,让先进典型成为时传祥精神的传人。集团重组后,被评选为全国级的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3名,被评为北京市先进集体31个,先进个人79人次。在这些先进人物身上,不但继承着老一辈劳动模范敬业奉献、不怕吃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而且还具有锐意改革、学习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环卫集团党委把劳动模范视为巨大的精神财富,注重发挥他们对职工的影响力和号召力。2007年"七一"前夕,集团党委作出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张永贺等优秀***员学习的决定,并多次组织劳模报告会,同时,通过对内对外媒体,大力宣传这些先进典型的事迹,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职工、感染职工、引导职工。

五、注重用先进的文化引领、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科学发展的软实力,集团公司制定了《北京环卫集团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和《创建文明单位规划》,成立了企业文化研究会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注重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精神文明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引领职工,引导职工形成共同价值观、共有信念和共性行为准则。建设具有首都特征、国有特征、环卫特征和企业特征的北京环卫集团企业文化。在集团公司成立一周年之际,创刊了《北京环卫》内刊,同时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企业精神、企业标识和企业之歌的征集活动,职工都积极参与,上交各类征集作品百余件。先后开展了企业文化建设大讨论、拍摄企业宣传片、举办职工艺术节等形式,既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营造积极向上、***发展的氛围,又加大了企业形象的宣传力度,推进集团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注重实效,开展有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
集团党委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中坚持"四贴近"的原则,使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目标性和实效性。在合并重组成立时,许多职工心存疑虑,怕收入降低,担心下岗,有些干部也怕在调整中失去岗位。针对干部职工中的这些思想问题,各级党组织通过召开各种会议,编写宣传教育材料等形式,对职工进行环卫集团合并重组重要意义、必要性和发展前景的主题教育。同时在重组后做到妥善安排干部,
职工不裁员,收入不降低。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思想认识,振奋了精神,坚定了信心。集团成立两年来,每年的工作都有一个主题,2007年集团刚成立需要建章建制加强管理,就确定为"管理年",今年环卫集团为做好奥运会环卫保障工作,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和环卫服务水平,把今年确定为"奥运服务年",一切工作都围绕这个中心。
环卫集团在开展"迎、讲、树、促"活动中,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与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紧密结合,全面开展,相互促进。以迎奥运为契机,以增强职工素质,做好奥运环卫服务保障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了"五抓",即抓组织,构建奥运保障体系;
抓载体,营造浓厚奥运氛围;
抓管理,提高奥运服务水平;
抓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抓实践,锻炼团队提高实践能力。围绕"迎、讲、树、促"这个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奥运培训、知识竞赛、征文演讲、奥运培训成果展示,召开誓师动员大会,举办百名职工保平安奥运签名等系列活动,使职工的奥运意识、首都意识、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环卫集团被北京市奥运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评为"窗口行业奥运培训先进单位",北京环卫集团北清分公司被评为"首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一清分公司北神树卫生填埋场水电班等7个班组被评为"奥运微笑服务示范岗",60名职工被评为"奥运微笑服务大使"。
环卫集团的"迎、讲、树、促"活动主题教育和奥运培训成果在奥运环卫保障中得到充分验证。奥运期间,环卫集团在保证首都城市环境卫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组织1500名干部职工,投入187部各类先进环卫作业车辆设备,出色完成了奥林匹克公园公共区291万平方米的环卫服务保障任务,以作业高标准,服务零投诉,职工高素质,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奥林匹克公园公共区管委对环卫集团服务保障奥运工作给予高度评价,称赞集团的环卫保障工作领导有力、调度有方、反应迅速、工作及时,始终如一的提供环卫保障服务,保持昂扬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实现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贡献力量,成为公共区美好环境的捍卫者。环卫集团还被市国资委评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单位"。
七、注重以人为本,关心职工保障权益
环卫集团党委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重视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而且把关心职工,帮助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坚持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年度体检和职工加班工资支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纳入集体合同中。对生活困难和生病职工,集团工会和各分会坚持"四必访"制度,实施送温暖工程。集团共有23支贴心人服务队,活跃在基层。每逢"两节",集团党、政、工领导经常要走访劳动模范和困难职工家庭,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送去企业的关怀和党组织的温暖。工会组织做到了"两节"慰问困难职工全覆盖。集团公司还将特困职工慰问金提高到2000元。对内部退养的职工,由于收入减少,物价持续上涨影响到这些人的生活,为了切实帮助这些职工,一清分公司为100多名内退职工共发放了5万元的生活补助金。去年,集团党委为家住天通苑的246户职工解决了长达7、8年没有解决的产权证问题,受到职工的称赞。物质上的帮助不仅
解决了职工的燃眉之急,也激发出职工热爱企业、奉献首都环卫的精神动力,同时还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集团公司十分关心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思想上一样教育,管理上一视同仁,待遇上一个标准,生活上一样关心,农民工队伍比较稳定,一些农民工在环卫集团工作了许多年还主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八、注重创新,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探索新思路
环卫集团党委在党建工作中巩固、保持、扩大***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的方法,在党组织工作中程序规范化、党员学习教育规范化、党建工作检查考核规范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效尝试,收到了较好效果。如"党支部建在奥运项目上"的党建工作创新方法,在奥运环卫保障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参加奥林匹克公园公共区环卫服务保障工作的党员以分公司为单位成立了四个临时党支部,支部充分发挥保障服务奥运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佩戴党徽上岗,在各项工作中当先锋、做表率,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在党支部的坚强领导和党员的带领下,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奥运环卫保障中的一次次应急保障任务,职工中敬业奉献、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不断涌现。
环卫集团党委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应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针对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新变化、新需求,首先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上创新,从制度、方法、内容和载体上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宣传教育分层次有重点,思想政治教育与行政管理相融合,构建***共同发展。
环卫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围绕一个中心,即: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企业发展的中心。突出两个特色,即:国企特色和环卫特色。体现了"三性",即:凸显时代性,把握规律性,赋予创造性。做到了四个贴近,即:贴近企业、贴近基层、贴近职工、贴近实际。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总体上要把握: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相互支持、紧密融合。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企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做好首都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共同目标,思想政治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群工作提供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精神动力,行政为党群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的支持。具体操作上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政治理论培训要与技术技能培训紧密结合。企业又好又快地全面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人才,需要建设"四有"的职工队伍。因此加强职工综合素质的培训十分必要,只有让职工既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又要掌握本职岗位的业务技能,才能使企业创造更好社会效益和更多经济效益。二是常规化教育要与电化、网络化教育紧密结合,常规化教育是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发扬光大。在信息化的时代,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只靠常规化教育跟不上时代发展和企业现代化的客观形势。电化和网络化教育传播覆盖广的优势是传统的常规化教育无法比拟的。两者相结合,可以相得益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在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十分重视文化基础作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要通过建设学习型组织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加强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加强岗位业务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企业的文化软实力和面向市场的竞争力。四是
思想上育人要与生活上关心人紧密结合。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是宣传职工、教育组织职工为实现党的事业,企业的自身利益而奋斗,可以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
而关心人,帮助职工排忧解难,让企业的发展成果大家共享,同样可以使物质变精神,同样可以激励人、鼓舞人,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去努力去奋斗。五是党员之家建设要与职工之家建设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达到党建带工建,密切党群关系,又可以充分发挥党组织先进性的影响力、带动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党员引领职工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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