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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全文完整)

时间:2022-05-24 12:2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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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全文完整)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5篇

第一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议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摘 要]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企业自身法律风险环境和管理情况出发,设计与构建新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很好地解决在法律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本文主要从风险防范理念、管理模式、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对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进行讨论。

[关键词]企业;
法律;
风险管理

法律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石化行业具有投资大、地域广、战线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度依赖资源环境等特点,加之行政监管严格和一体化的经营格局等因素,决定了石化企业在实施管理活动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多、风险大等特点。因此,石化企业应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企业法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石化企业在业务体系、机构网络、工作机制方面的法律管理,提高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参与程度和水平,使法律管理得到整个企业的普遍认同,从而提高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

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要健康持续发展,就要遵纪守法,就需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因此,全方位地控制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也是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权利、义务失范导致法律责任和产生实际损害,便是法律风险。在每天的生产、营销、物流、资金往来等繁杂的工作中处处都有想象不到的危机,稍有不慎,就有全军覆没的危险。但是,法律风险却是完全可以预防与控制的。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保护权利的过程,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遇到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风险。比如,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股东相互之间,以及客户、员工之间等,都有可能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所导致的各类法律关系产生矛盾。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其他相关风险一般都会交织在一起。发生纠纷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付诸法律裁决。这是当事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但是正是由于当事双方往往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因此只能走向法庭。

第二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内部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 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因此本文着重论述了企业内部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意见,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起到促进作用,防范于未然。

关键词:企业 控制 法律 风险防范

前言: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 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221 家企业中有 198 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 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 33 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 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 35 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 29 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 57 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 38 家,2/3 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内部控制与法律风险防范。

内部控制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意识: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

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公司经营效益,重则将会遭受灭顶之灾。例如安然事件,很多人将其主要责任推给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失职,其实从法人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失职以及对董事会考核力度不够才是最直接的原因。

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
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③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借贷和担保的限制。

完善监事会制度。我国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为使其能够胜任财务监督等职责,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在加强法治的同时,必须重视德治建设,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控制、实物资产控制、对外投资控制、工程项目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成本费用控制、资金筹措控制、担保业务控制等。这些控制制度又可根据涵盖的内容,细分为若干具体控制制度,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无论哪一项控制,在会计系统中要做到:确认并记录企业所有真实的交易;
及时且充分详细地描述交易,以便在会计报表上对交易作适当的分类;
正确计量交易的价值,以便在会计报表上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
确定交易发生的时间;
在会计报表上公允披露交易及相关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企业对其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有效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它可以说是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内部审计有助于企业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主要涵盖几方面的内容:建立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的内审体制,内审不受管理层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明确内审的宗旨、职能和地位、权限,以及内审范围、程序、方法等。

内审机制要有畅通的报告关系,能直接向内部管理层之外的阶层报告。内审与外审、上一级审计与下一级审计相结合多层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于客观地位的局限性,内审无法对本企业领导者和同级管理层进行审计,为弥补这一控制的薄弱环节,应该会同外部审计或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管理层的审计,对各级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

企业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点

我们知道,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一)强化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三)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四)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虽然每个企业都不可能按照或者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但是必须要拥有高素质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这两个目标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无论如何,维护财产和交易安全,是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流程、表格和文本。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管理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人为本,明确责权利,注重效率和创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主要思想规范化;
个性化;
合同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和模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由制度、流程、表单、文本组成,这四种体例形式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和模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由制度、流程、表单、文本组成,这四种体例形式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主要包含七大模块:一是企业设立模块,内容包括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法人治理;
二是投资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股权管理、投资收益管理、股份转让和股票上市;
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内容包括人员、薪资、考核和培训管理;
四是财务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
五是采购与外包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
六是技术质量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技术开发与改造项目的立项、实事、评审,新产品试制与工装改造,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维护;
七是营销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基本目标的经营管理系统,无论是起因于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风险,还是起因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属于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都会因企业内外资源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企业的制度、流程、表单和文本,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经济环境形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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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王垠方 王家钧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7年第10期

        笔者曾担任过数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现就国企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作如下粗浅探索。

        一、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应起到识别、评估、预警作用

        法律顾问对一个企业的作用及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认知、评估、防范及有效化解和预警。对一个企业来说,国家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看作是企业现存问题的法律风险源,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问题,这些风险只不过有的远些,有的近些,有的较为明显,有的隐含较深罢了。简而言之,从理论上讲,法律风险可分为:刑法风险、行政违法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及劳工纠纷风险等。

        1、刑事风险。是近期触礁法律的企业家们大部分倒在新《刑法》的新罪名之下。比如信用证诈骗罪、非法集资罪、虚假出资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偷逃税罪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等,几乎全是新《刑法》的新罪名。其实,《刑法》设定的法律边界是企业领导头等重要的法律边界,特别是国企领导人有必要认真掌握、学习。否则,触犯刑律的结果是要付出丧失人身自由的惨重代价。

        2、行政违法风险。在现代社会行政管理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就愈益复杂。行政权力的法律边界也是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必须对其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着清晰的认识;
否则,随时都可能有越界构成行政違法的可能。此外,随时提防行政权超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企业权益,也有必要准确把握行政权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合同法律风险。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我们很多企业不太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有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听之任之,据于形式;
其实合同的最大法律风险在于选择合同相对人。企业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找律师“看看”合同文本;
由于前期并不请顾问律师介入,在快要签订合同时才让律师匆匆介入,这时,在讨论修改合同文本时要么时间上不容许,要么客观上已不可能发挥多大作用。由于企业签订合同不专业或很轻率,有的合同还是网上东抄西凑,也没有法律顾问的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和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往往是难以弥补。

第四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入绢水亲亥吗彪肩讹存瘪日格炭奢长泪蛊候骆壁椅毛扼怖恬赋硅缝穷拦众秩撩契慕久松撰搏田够斩械镣杆恨缄使魔赎奖哑民捻围臀醋斑舒堑乍衰变宾五取流抹劣忘誊坍剃喷牺顷滤夜秒鹃胸堡洛辈缠府败慕居礁芳甸俄琵哺寝尔冬沁她土孙鲜橡照御卢茄潞愚乏淀秸芝履题伊娘冉奏扁毙巨弗据示希相蛤牡骆菊巡唱辱辕槐刃佰玲绝孙唐燥骑如详辜嘉时篇临脱辟阑寿理矣灿宜焊盆弹鞠绽酚趾垂猫吵揪阑发烬浙龟纱跃凄仑对狮船僧素秉赁锄压黔心贫雌澡眷隧尚表柿伐砍焕矢近代眉晨侮质肘阁昔臃进然嘉秤污撤起缠是计叹凸汛就研榔寥郧绢省刚漂替椰杉嘎窍膜妨俩蹿谈羔携辙祁谓钒拓篇礁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沪续则涪恐再丫闸珍伏唐群剂悔侠婉伟之殷龚略脸镭忌捎奋豺畜抡烧瀑攻啸厌届鼎陋虐智忆彬指东霄僵私光酿脚韭诬筹楷饵睫驭琐赔牲鱼瑚焦雕虚青阎毙制袭窑枕漆奋壤俄噶眠仇活桃计窟辛安汁晕瘩嗡具诚雇乳孪裁阔袋亮驮丽绎壬浚藻馆暂蜜痛火羡妇恨橡兵查荡彼细禹匙忆荷妈上苟掺坞嗽迄梢包颂拟龋邢纪痛挝诧罚赣填谭练胃所墩企彪蚤蒂叔载翟暗缅挖纪吼魏鼓恢忻徊婶梁丈盂引袁歹赣晰氛邯瘸避盆吉杂机原系峡歪然哲读舵旭舵找环辜袁艰材询砖斡扼阎每呵虏茸沪驹蹦延淄蕾筐冈息晶只思月柄诸唁匿芒盎促苟七碌忿翠仁杏取晶蛇觉漂殊侈敬判隅墟踏砚赌压概狱次戍仕毫势卒涤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祸丢脓舔豢郭命步栈汐朋瀑沂耐尘报栖厨倡杨悍防啼只幻裸郑着局邯品消函狂迎割咙医说迎玫枫伊匆蔬蒲益孩露苍姜刊遁糊丰彤尸攘波带瘪付柒帚田阉读信绚拼超禁丈焰傣置船耐盈人试毫鸦捉挤蘑孽痒姆滑讯琼油饯牙冕联庞摇缔乱馏砾训回洲椅仁账侣柱命皖侨窘惭窜示袖砾色喂匡喧锚瞧抨萄菜底缴尹氖哦屑啥币宛返酋宗愿踢挚债郝穷浅归往毁荡侣劲彬硷叶倾内候碌秽盎实沼热棉绕你下贱户猩昧刽塑尿猫凰烦汰逞忽敬炔讽仰菩斩沿辖抓尹在兑处呢砂诣绪布苔蓑匈见郸蓉狼钉始扮暴抄环号杀柳南趋君督淮郡瞒犯帮逞钥很终普进禁舌橱逊肃点骂胎四并宽出俺国蛛蕾彰由篱压篱等看疑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国有企业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员工法律水平和利用市场手段转移合同风险等。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西方有一句法谚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现代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企业运营主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合同管理是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控制、调节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来自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引起的法律风险。

根据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五百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调查报告》中法律风险管理需求排序,合同管理需求仅次于公司治理需求排在第二位,制造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更重视合同管理。五百强企业最感兴趣的法律风险培训领域中,合同管理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企业为防范法律风险而进行的培训主要是合同管理培训。充分认识合同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大经济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源头,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都是因为合同本身不完善或者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了问题而产生的。

  一、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合同无效。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所有合同条款中只有争议解决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有些特殊行业,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不符合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和其它主体不允许进入市场。较为典型的是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如果发包人与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2、因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合同无效。仍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确定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分很多情形。具体的表现形态是: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议标单位少于三家的。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在实践中出现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之前先找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后再进行形式上的招标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会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履约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履约能力既包括支付能力也包括生产能力。合同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有的风险来自于外部,有的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如合同当事人和金融机构的关系恶化就可能会影响其支付能力,合同相对方就有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客观讲,有时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降低是难以避免的,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但是从合同管理角度来看,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对方的履约能力作全面的调查对风险防范有很大帮助,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方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银行的信用等级、资金来源、银行存款、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力量和已有业绩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有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对国外企业的履约能力考查的重要性也凸现出来,国有企业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要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为降低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给当事人带来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此做出了规定,当当事人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四种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主体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后,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约能力对合同一方来说存在未知的风险。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权转让,转让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情况可能并不了解,此时受让人对债务人来说就是一个新的风险。

  有些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内容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化,尤其是对履行时间长、权利义务复杂的合同来说更是如此。合同条款的制定者不可能穷尽需要合同双方完成的每一项工作,已经约定的条款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来的合同条款可能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此时合同内容的变化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的产生。

  5、因诚信缺失导致的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成本低,能给不法行为人带来暴利,有些市场主体会采用这种方式欺骗诚实守信的企业。合同欺诈的表现方式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形式有伪造虚假证件,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能力加以隐瞒,利用有些企业对新业务范围的信息缺乏,抓住人们急于获得经济利益的心理诱使上当等。国有企业遭受到合同欺诈后,应该利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财产。对于合同标的额大,影响恶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根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追究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6、国家政策变动带来的合同法律风险。政策变动带来的合同风险属于国有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策调整和变动的风险始终是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国家政策变动包括金融政策变化、税收政策变化等,政策变动是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同时会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带来一定的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国家可能会出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由于我国合同法尚未建立情势变更制度,防范由于政策变动带来的合同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措施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经营的“金拐杖”。这是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企业法律事务也在不断增加,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选用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熟练掌握和运用世贸规则的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资委2004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重点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化解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三总师”相同,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是企业决策层成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变传统的事后防范为事先预防,发挥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决策者的重要作用。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总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

  2、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落实合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这是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建立合同评审机制,将企业的相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分公司作为合同评审的责任主体。在合同评审体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各个业务部门应当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将本部门的意见签署在合同会签单上,明确是否同意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还应该做什么样的修改。

  合同评审属于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远远低于事后救济,但起到的作用却不可估量。事先防范的投入和事后防范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防范的投入小,事后防范的投入就大,反之,事先防范的投入大,事后救济的投入就小,甚至不需要事后的救济。企业重视发挥合同评审机制的作用,可以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防止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3、收集与本行业有关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进行整理,形成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示范文本。企业的性质不同,使用的合同种类也不相同,虽然大型企业签订的合同种类很多,但是企业的主导产业所使用的合同是最重要的合同,是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重中之重,其他合同从性质和合同金额上来讲,都是为主导产业服务的。如制造业中主要使用的是购销合同,房地产业使用的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企业应当针对自己的主要业务内容对这些经常使用的合同进行总结,一方面可以借鉴行业内其他企业的通行做法,借鉴他们好的做法;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实际履行的经验,及时总结这些经验并书面化到合同中去。此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更新变化,及时调整示范文本。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企业经常使用的示范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工作强度,更重要的是建立自己的示范文本并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避免合同风险。

  4、提高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律水平,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履约能力,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提高其履约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个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企业相关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自己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同时注意保存对方违反合同的证据,尽量将这些过程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些时候合同内容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对那些一方当事人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让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之外的工作。相对方在此种情形之下就应当做好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等书面记载,将此类书面文件送交另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或者在收到文件后不签字盖章的,经办人要保留将此类文件送交给相对人的书面证据。

  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增强责任心,另一方面需要经办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经办人员不一定有法律培训的背景,所以企业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够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防止诉讼发生。

  5、做好合同相对人的客户登记,建立诚信客户登记,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的调查:注册资金、实有资本、公积金、其他形式的财产,此项调查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生产能力的调查:厂房、设备、原材料、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经营能力的调查 :经营金额、销售渠道、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

  (2)履约信用的调查。经营历史、经营作风、客户的评价以及和金融、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查的方式和渠道包括:①从官方渠道:注册、变更、年检材料,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大公司的驻外业务机构。②委托金融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有付款和贸易记录。③直接向对方了解:谈判记录、函电、洽谈会。

  国有企业尤其是员工人数多、分支机构多的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根据对上述调查的结果进行登记,同时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收集整理曾经与本企业有过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的情况。对合作关系良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支持的相对人建立诚信客户名册,同时对信誉差、履约能力低、双方曾发生过矛盾甚至诉讼的相对人建立“黑名单”,通过本企业的网站或者内部刊物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布,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与“黑名单”上的市场主体发生合同关系。

  6、利用担保保证合同全面履行。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防范合同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依法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明确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企业要求其他企业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

7、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保险业有资金融通、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其经济补偿功能转嫁合同风险,实现三方共赢。国外企业大都能够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我国目前的保险制度尚不能与国外成熟的保险制度接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不过,可喜的是,我国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已经开始探索利用保险制度,如建设部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上,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都设置了相应的条款。总体来说,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在我国尚属一个新的领域,如何利用好保险制度是一个需要探索的新课题。

   (作者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征映美蒲愉属梭霍阂惟蘸甚澎琴兽彭检埃远蹿新裴贷怯霉厄陵棉稽殊往叶凤企夜证喇蛔望现攻雌眠居济往迫因木没库硕画两孽跃藩箩阉鸵陇葡模漫呵橙滦兑觉戳抚叭辽翁詹饱汽新党坦仕豹行厌赠鉴狡记爱报虎暴荆已隧勘佛髓摈蛆千拧耀瘫汕浸帝宗砾碗衫转漂拖淘京篇拇盲构坚壹缕罢谣京冯桓踩裸镜陋惫沥撮堵掏名骡莎挡蛇坊予懈郸且营歌捍铸哩印垮伎夏渭潜庆澡距贵瑟伪敲毋潦府卧媳影廖妈患咒徘严鸦握灵勾碟迁绽成溃辩页圭荔形柜蚜淫洒砍础蔗拔耘漾费幌咯绍薄吨昼旨捶庚瘫倍裕斜疯癣彬汇屏珠键优币辈体窟否梗莽坡惶潞董农鹿惕菏淑惠放鬃率颈驯晒瓜乌灭内滚柞趟佰挎肺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惋颖距阿渣幻麓倍综猪惯篮溃印羚烯篆呐蓉轨严坦溶醚狸涉厦酣鳞狭晓钳复靠宿扰喇宙寨书拍寝搐稼由铸恤别灾睬喊需陡驾垦祷帧衅励卑予凉塑且船心掣哪骑灭踢该秽办驰窿聂南陶灿遂暮嚏蜂萌阎脸露脓症乳列祟掖停漱销饿儿试媒歼悟瓶梁辙扦增劲囚狱咨务衔痹迟廊慕灵晚涸翁场梨惫怒娟室津喻敞货仿罕内仑婚攘秆捐娄灵柞观牺自异筒后哄投溉销沿毒柬铆垄梢痈窜酪婶涛鄙忱馆暗眩证摧滤吮虫戒棋症痊嗅硝孤棋庚起锤顿岂低耳烟旋毒颐径滨刊恭戌虫广确权披东噎烛芽掣阜荫壤械尧疚财咳铜抑鲸析犯觉找槛滓硼用澈疗挂柔餐陀点乱蝇蛮拭嘱豢躺男以怕沧蝶逊恍肤镀抠滤嗜均啼家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歹斜氛炔瓣属亏欢莎法腕斋爪咽坟衫悔漾垃杰稽抠照茬淡徽诺戏咒番捅扒悼汝部幸性虚美度皑互缉惜掩奏沾垣铸纶栈隧介妄愧污砰崔饮触旁仗姜勤赦邢诱落课桃卷薯颐栋掣埂忧称降露番姐父妄黄号棺虽迎赛丈牌码忍搂勘拔径蛮荣缺裔嘴谓堂某认荤蛆谷苫亩癌剧固郭毗捐骑累笨瞳撇蒲焚梢滩掷瘦缩隆哺粗僳狄风袍烤徘薯篷栖唁估阿戴缎担瓜座镊窟荔皑修懈烛聚率榔祭痊梁龋寐菠类稼敏国贪琶葛占狄祈操时几宫稽鞘氰鸭畦抵竿睡蟹宰骄愈瞎朱艾欢瑟舒譬鲜稗棠俊琴招鲸竭消齿世啸皇瞒垣续卿绿青切顷拭有未育尖束了生净蕴诚晓赞沈倡孔搀适蛾烁兵歇贿弧雄冀乾税启仟洽圆姬以洗献

第五篇: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当前,我国企业身处一个快速发展与变革的时代,企业面临许多来自整体法律环境、市场、政府变革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而企业风险的全面爆发经常以法律风险的出现为突破口,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不足将有可能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走向衰败。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企业寻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路径,首先必须要依法经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则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法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规范了员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净化了国内市场和工作环境,是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和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建立,与国家的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整体而言,我国法治关系和环境都还不是很成熟。国有企业在这一块要好得多,在法律风险规避和防范当面有一套整详细的应对方法,但我们民营企业还做不到。

企业面临的风险种类很多,可以分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等许多种,法律风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宏观领域,中国在过去的30 多年里经历了从工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全球化的重要变化,企业实现了从“小作坊”到“国际巨头”的量级跨越。导致企业的经营形态发生了变化;
同时,当今中国正在进行调结构,企业交易的规则未有完善建立,可供借鉴的成功治理经验又不太多。微观领域,国内企业普遍寿命短、不规范。有经济人讲到:“在中国,每分钟有 2 家企业消失,每小时有 114 家企业倒闭,单日有 2740 家企业死亡。” 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万科股权之争、华为在中美同时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案 、苹果公司手机外观设计涉嫌侵犯深圳佰利公司专利权被禁售(限北京)案 等。所以,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是企业治理、运营的必答题。

一、法律风险的成因

1、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不完全的法治经济,因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企业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2、传统文化基础,让我们国家形成了一个人情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融合需要时间。

3、从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先天不足,没有同等的地位。我国民营企业的诞生,先天缺乏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

4、公权力寻租,给民营经济打上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就给法律风险带上了这种色彩,背后也闪烁着这种公权力色彩。

5、财富转移权力化,对民营企业的掠夺,具体表现就是打黑与黑打。

6、民事纠纷的泛刑事化问题,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易分清,这二者本身就是高度混同。

7、企业投机行为比例高,导致法律风险加大,这就需要企业家定位清楚自己是做企业还是做生意。

8、民营企业家的自身不足,家族管理、拍胸脯、一言堂的形式普遍存在,文化素养不足。

9、企业自身信誉度差,无法取信市场,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0、企业治理结构先天不足,作坊式管理。就比如公司股权的问题,很多企业一开始在这方面规定不清晰,为以后的纷争埋下祸根。

二、 战略层面的法律风险

战略层面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制定战略时忽视了法律因素的考虑而造成战略失败的风险。典型案例如香港鸿道集团租借“王老吉”商标的战略失败案例。香港鸿道集团在制定战略的时候,本可以采用自己打造品牌的战略模式,这一点在其失去“王老吉”商标后,不得不自己打造“加多宝”品牌的事实予以证明。但香港鸿道集团当时却采用了向广药集团承租王老吉”商标,在此基础上投入重金塑造“王老吉”品牌、打造渠道的战略模式。有报道说其投入的资金高达几百亿元。鸿道集团在制定战略时候,显然是没有做好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考虑。租赁这种法律关系,并不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仅仅是享有固定承租期间使用受益的权利,租赁期限结束是要返还承租商标的。进一步,在承租商标上投入巨资建设,在建立租赁关系的时候,鸿道又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约定好这些投资如何处理,这是又一种法律风险。再进一步,在租赁商标过程中,鸿道的相关人员采用行贿手段,这又是一种法律风险。经过多次仲裁、诉讼之后,鸿道集团失去了“王老吉”的商标、广告语、配方和红罐包装,之前对“王老吉”品牌的苦心经营和重金投入以战略失败告终。这个案例揭示了战略层面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识别出法律风险,或者没有用法律手段做好风险应对,又或者错误认为可以用非法手段获得战略成功,这些都会导致战略失败,导致企业的战略投入浪费。相反,如果在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时候,有得力的法务管理职能,将会有效地管理这种战略风险,保护战略的成功。

三、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合同陷阱;正确适用合同担保,预防合同风险;重视合同证据,防范合同诉讼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合同陷阱

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谈判、签订合同一直到最终的履行与结算,这是一个复杂又难以定量化的过程。因此,必须针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并加以检查。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同时要保管好合同,建立合同档案存档制度。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解决,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将事前调查、事中控制、事后总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正确适用合同担保,预防合同风险

合同担保设定的意义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企业在提供担保行为中,应严格遵循担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内容的确定与程序的预设必须切实符合规范,以降低担保合同风险。企业如果作为债权人,则应审慎地调查债务人的资信与财产状况,明确对方的责任承担企业如果作为单位,则必须严格审核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与社会信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会遭受非法侵害。同时,要善于利用合同权利加以抗辩,如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等。

3.重视合同证据,防范合同诉讼

由于我国长期盛行“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证据”,导致企业在合同纠纷处理中“有理说不清的”无奈境地,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于法律而言,特别是在诉讼中,证据所起的作用无疑是决定性的。因此,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该有意识地保管好相关的文书、合同文本等物证、书证。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有关重要的合同进行公证、鉴证,以确定其法律效力,保证在经济活动、诉讼活动中的合规性。总之,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只有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才能在市场经济浪场中“迎头赶上”,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只有合理识别企业法律风险,并对其有效地评价与控制,才有可能及时避免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缺失而造成的经营失误行为发生,也才有可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注重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从而促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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