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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全文)

时间:2022-05-26 10:5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全文)

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5篇

【篇1】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律关系

1.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一般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当代中国,有三类:

第一,物 第二,精神财富 第三,行为 第四,国家

3.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

原因一、法律本身。

原因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例如:遗嘱、公证

第七章: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是什么?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2.如何理解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一)告示作用(二)指引作用(三)评价作用(四)预测作用(五)教育作用(六)强制作用

3.如何理解法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体现:(一)政治作用 (二) 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4.当代中国法的作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5.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

二、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

三、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五、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

六、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第八章

【篇2】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

第一单元 法的一般概念

例 1、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例 2、关于法的强制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必要的;
B、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

C、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合法的;

D、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效力的唯一保障。

例 3、法律史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自身的特性, 但下例那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 )

A 法律的规范性 B 法律的概念性 C 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D 法律的效力性

例 4、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纪 律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说明下例哪一选项( )

A 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B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C 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D 法律与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例 5、我国民间故事铡美案中,这一法律现象说明什么?( )

A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 B 法律有时候也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C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 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同例: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例 6、下例哪些选项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 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 )

A 确认 B 制约 C 调节 D 预测

例 8、张某已经具备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决定向工商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他认为有关部门会批准他的申请并向他颁发营业执 照,这表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 9、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有效地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三于合同签订 30 天后向李四提供 50 吨小麦,用以生产面包,李四在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又和王五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四将 50 吨小麦制成面粉后将全部出售给王五,从这个合同中可以看出,对于李四的行为,法律显示出(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教育作用

例 10、法律是一个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因此可以用法律评价人们行 为的哪些方面( )

A 是否合法或违法 B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是否合理或者不合理 D 是否好坏例

1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的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 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 产生影响。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对人们行为指引的方式。

( )

A 否定的指引 B 确定的指引 C 有选择的指引 D 肯定的指引

例 12、下例说法错误的是那一项( )

A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既产生正面作用,也产生负面作用

B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只能产生积极作用,没有消极作用

C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D 法律的社会作用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都是相同的。

例 13、下例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是( )

A 假定 B 处理 C 制裁 D 行为

例 14、下列哪一或者哪些选项直接表达了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 )

A 补偿、赔偿、强制 B 假定条件、处理模式、法律制裁 C 奖励和惩罚 D 教育和制裁

例 15、我国《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 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下例那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

A 这一法律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处理模式” ;

B 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

C 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 “处理模式”和“制裁方式”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A 这一法律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处理模式;

B 这一法律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和处理模式;

C 这一法律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处理模式和制裁后果;

D 以上都不对

例 17、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哪一选项?( )

A 公务员王某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 驾驶员孔某开车时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成轻微伤, 孔某主动赔偿 主动赔偿该行人 主动赔偿 500 元;

C 公民张某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D 党员林某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例 18、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机构分别设立,该规范属于 下例哪一选项:
( )

A 授权性规范 B 命令性规范 C 任意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权

例 19、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 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则属于下例那些选项:
( )

A 义务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委任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E 任意性规范 F 命令性规范 G 授权性规范

例 20、《深圳市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四条:餐饮业经营 者不得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 诱导顾客,这一规范属于下列那一选项:
( )

A 授权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例 21、2006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草种管理办法》第 4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一 和 法律规范属于下例那一选项:
( )

A 准用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义务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例 22、 《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上述规定属于下列那一或那些选项。

(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强制性规范 D 授权性规范

例 23、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 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 )

A 义务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委任性规范

例 2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例 25、《会计法》第三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 真实、完整” 。该法律规范属于( )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例 26、 《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按 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例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的类型为( )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例 28、按照法律规范内容规定的不同,法律规范分为( ) 。

A.义务性规范 B.命令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例 29、法律部门就是成文的规范性文件( ) 法律部门不是成文的规范性文件( ) 例 30、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是一样的。( )

例 3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经济法律关系

例1、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例

例2:判断题 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 )

例3: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 )

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4: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

例5、判断题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6、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 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例7、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例8、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 B.人民银行 C.企业工会D.个体工商户

例9、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例10、判断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由经济法律部门规定,也可由其他法律部门规定。( )

例11、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例12、填空题: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例13、下列各顶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例14、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专利 B.人民币 C.空气 D.提供劳务行为

例15、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例16、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

例17、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土地使用权 B.发明 C.劳务 D.产品

例18、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标权 B.人造物 C.经济决策行为 D.阳光

例19、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灾害 B.房屋 C.智力成果 D.荣誉称号

例20、知识产品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

例2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例22、根据我国法律,下例哪一选项不能作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

A 王某捐献的血液 B 武器弹药 C海洋 D火星

例23、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例24、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1.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

2.下列内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荣誉称号   B、库存商品   C、完成工作的行为   D、学术专著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
(3)企业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陈某)。

4.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篇3】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

第1节     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因为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就近入学、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得到了最终实现。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举办学校。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

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
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对教师实施奖励;
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虽然要发生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管理活动之中,但却不能等同于教育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等同于学校管理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国家应当为学校及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外,学校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家庭在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并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其义务主要包括: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等。

作为家庭,主要是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具有参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之外,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义务主要包括: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等。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和学生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义务主要包括: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
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等。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 2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3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4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5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家庭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还要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

  ( 6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
三是国家。

(二)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各国立法在确定自然人的意志自由状态方面,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方面。据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由于这种规定,有时违法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是不统一的。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状况如下:(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概括地讲,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  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以是否因为移动而改变用途和降低价值为标准,物又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

2.行为  在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是人格权和身分权的客体。主要是指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者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分、隐私等。比如《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规定了教师人格利益受法律的保护。同样,学生的隐私权作为一种人身利益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主体来说就不具有“利益”属性,因而被认为不具有价值。
  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即具有“代价”属性。
  第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只有可以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东西才能使用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即具有“为我”属性。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教育法律权利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1.行为权 2.要求权 3. 请求权
(二)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
1.不作为 2.积极作为 3.接受国家强制
(三)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要对社会关系进行确认和保障,因此,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它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因而表现为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动态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的变化;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教育法律事实是由教育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这种事实是由教育法律加以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而不是普通的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教育法律事件和教育法律行为两种类型。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件,由于它的发生而导致一定的后果。例如,洪水、地震等自然事件引起校舍倒塌而导致学生伤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战争爆发引起学校停课等社会事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育法律行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可以引起法律后果的活动,它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例如,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侵犯,从而使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可能变为现实。


二、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育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 1 )事件和行为

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其中,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 2 )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其中,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篇4】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1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 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双务关系;
3具有国家强强制性。

3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参与者,即雇主与雇员;
2内容: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指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4 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行为、劳动法律事件。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

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

5 物质利益原则的内容:激励机制、平衡机制、调节机制、约束机制。

6 体现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①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占重要地位,在肯定利益差别的前提下,坚持利益一致的价值取向②劳动关系的转型具有过度性,体制转换,利益主体的分化和独立需要一个过程,工会职能的转变③集体注意的观念、和谐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的文化传统有巨大的差别。

1 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

答: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

【篇5】论职业体育“双结盟”法律关系:论体育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
  3、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保证人。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研究合同的成立制度对解决合同纠纷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或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是界别纠纷各方责任的基础性法律事实。
  笔者认为,判断一项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根本性要素有三项:即主体适格、标的特定、价款明确。因此,成立一项合同法律关系并不需要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全部合同一般条款。
  也就是说,除上述三项要素外,合同是否具备质量条款或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不是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素。对于合同欠缺的其他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达成协议解决,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目前,最高法院针对合同法作出了大量的体系性司法解释,这些司法实践与理论成果体现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相关合同法制度的一个渐进的认知进程。诸如,对合同成立“三要素”内涵的认知即体现了这一特质。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主体适格”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本身必须是合法存续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要求该合同主体对有关标的物必须具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就不能视为主体适格且合同法律关系将会被确认为无效。但根据XX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是否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与合同的效力确定之间并无必然的制约关系。也即,无权处分行为也可以构成有效合同。因此,主体是否“适格”在合同的订立效力方面已经不再是一个障碍性因素。无处分权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履行效力方面所产生的客观不能或主观不能状态,此时该无权处分主体将要承担的是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关于标的物的特定化问题应当给予新的认知,可以将“数量”因素归结为标的物特定化的内容。诸如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合同的成立认定标准中缺乏“价款”或“报酬”要素,但将标的和数量两项因素并列。笔者认为,从整体认知的角度来讲,“标的”和“数量”其实应当是“标的物”的构成要素。
  价款的明确化问题也要给予新的认知。笔者认为,应当将价款的计算方式作为价款明确化的一种情形,也即只要价款或报酬是可计算的,则无论合同内容是否有具体的金额都不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的障碍性因素。
  之所以要强调合同成立制度的重要性,与合同法本身的规定直接相关。该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正确认知合同成立的判别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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