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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全文完整)

时间:2022-05-24 18:5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全文完整)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4篇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篇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篇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若干思考
作者:罗建明
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8期

        《纽约时报》评论家弗里德曼说:“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它们之间难免会有冲突,而美国的法律及司法之所以会有崇高的权威,关键在于违宪审查制度。要在中国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基层人大应该切实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2007年1月1日,监督法正式实施之后,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审查范围、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审查的标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与政府的沟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笔者结合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就无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一些思考,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宪法和自然法思想是备案审查的源标准

        

        大家或许认为,在监督法第三十条和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行制定的备案审查办法中都对备案审查的标准作了若干项规定,归纳起来无外乎是围绕“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不适当的”这两个条件。对于“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比较好理解,就是对它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实在法”)进行审查,既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有无“相抵触”的内容。审查是否相抵触,有以下方法:一是审查是否违反上位法或上位规定、决定,即作出的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明显相反的规定,这是很明显的抵触。二是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虽然这类文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与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其旨在抵消上述法律性文件的精神,这是隐性的抵触,也应撤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需要撤销,在这些“实在法”和它们的源标准——法律的法律——宪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篇3

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建章

(20XX年7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回顾总结前段时间的工作情况,部署安排下阶段的工作,既相互交流经验,又继续加压鼓劲,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认真贯彻《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及《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促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前段时间的工作情况

20XX年3月1日,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启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闻风而动,特别是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召开后,两级人大加快工作步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促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渐步入了正轨。具体来说,前段时间的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比较重视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市人大常委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于年初选举产生后,便立即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第1次、第2次主任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相关工作汇报,明确由内司委负责这项工作,并申请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市编办于3月24日批复同意。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和安排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解生要求结合衡阳实际,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即抓“三定”,打好基础;
抓报备率,规范操作;
抓适度宣传,形成氛围;
抓检查督促,务求实效。

会议结束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最大的工作支持。除祁东县、珠晖区、南岳区明确由办公室负责外,其余均明确由内司工委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衡东县、常宁市已报请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也准备报请设立工作机构。衡阳县、衡东县、常宁市、耒阳市、蒸湘区还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量。

(二)工作积极主动

条例实施不久,市人大常委会迅即下发通知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并授权内司委起草相关办法。市人大内司委认真起草了《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几易其稿,终在6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正式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市政府办公室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了9个规范性文件,除3件经初审不符合备案审查范围予以退回外,其余6件已分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加大了工作力度,起草或制定了相关办法。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南岳区都通过了办法,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都已起草了办法草案,正待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有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狠抓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如衡南县、衡阳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石鼓区均有规范性文件报备,并已进入文件审查阶段。

(三)宣传发动到位

为了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除召开全市性会议外,还注重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对监督法和条例的宣传。《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通过后,衡阳日报全文予以刊发,同时刊登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解生撰写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专题文章及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有关同志对办法的解读文章,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适度宣传,衡阳县、衡东县、常宁市、石鼓区、南岳区均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了较好的宣传和发动。祁东县人大办公室列出专门经费2万元,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条例和本级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经费初步落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经费保障也是重要环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积极努力,已争取市财政拨付所需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衡南县、衡阳县、衡东县、常宁市、蒸湘区、耒阳市、南岳区人大常委会主动与政府加强联系,初步落实了部分工作经费。

二、存在的问题

7月上、中旬,市人大内司委组织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督查。从这次督查和刚才同志们发言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县市区人大领导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抓得比较紧。但是有的地方未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个别地方还未明确负责的部门,工作尚未开展起来。县市区普遍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制定机关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还不清楚要报备。

二是工作发展不太平衡。有的县市区人大已通过了相关办法,但有的地方还未通过。有的县市区政府已报备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有的地方由于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未报备一个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部门也没有进行催报。

三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有的县市区人大还未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或者未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公众知晓度不高,未能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下阶段的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万事开头难”,我们必须克服困难,努力将其做好、做细、做实。下阶段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年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强化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其主动按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其次,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具体职责,选择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部门管事,有人做事。要多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支持,解决工作所需经费,尽可能列入财政预算。要根据监督法和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要狠抓报备率,把依法应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做到不错报、漏报、瞒报。对制定机关不及时报备的,要主动催报或限期报备。要规范操作,争取全市实行统一的报备格式。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上述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份全部落实,年底将进行考核,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再次,要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重点要把好“四关”:一要严把程序关。要严格依照监督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遵循既定的工作程序,依法、高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动报送,还是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都应一视同仁地认真对待,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要严把初审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是具体的工作部门,在负责文件的接收、登记后,还要切实承担起初审的职责。对报备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报送机关及时补充。对不符合备案审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报送机关。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则应在规定时限内分送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特别是在初审时发现明显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更要在分送时予以说明,以引起具体审查部门的注意。三要严把审查关。由于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其进行审查既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审查,不做好好先生,不使审查流于形式。对一时难以决断或把握不准的,可以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对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严格按程序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制定机关拒绝纠正的,要及时提出撤销议案或建议,坚决启动撤销程序。四要严把归档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要分门别类地做好已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完整、齐备。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也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归档。同时,如对规范性文件启动撤销程序,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归档,做到类别清楚,材料齐全,一目了然。

最后,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尽快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监督法、条例和相关办法,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学法、用法,增强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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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xx年11月24日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8日榆
  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
  中国人大网日期:20xx-11-04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办法;
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七条常委  
会办公室收到报备文件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发现问题,应当进行会商,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解决问题。
  第九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结果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认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要求后,即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二: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草稿)
  一、客户端组成
  1、向人大报送文件单位:13个(3个部分)
  (1)市政府
  (2)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县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
  (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人大内部收文单位:1个(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人大内部批转单位:1个(法工委)
  4、人大内部审查单位:8个(2个部分)
  (1)法制委员会
  (2)内务委、财经委、农林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报送文件单位
  1、市政府
  2、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3、社会各界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收文单位
  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四、内部资料
  1、国家、省各类相关法律文件
  2、历年经市人大备案审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备案审查流程
  市政府将文件按要求报送市人大,经市人大审查,同意备案的,履行备案手续。认为文件有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返给市政府修改,修改后再交市人大审查,人大同意后备案。
  社会各界有权对市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请求,人大必须予以答复。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采纳的,要求市政府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同上)。不予采纳的,要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并告知审查请求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认为市政府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审查请求。市人大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1、市政府报送的文件
  (1)市政府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
  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2、各县(市)区人大报送的文件
  (1)各县(市)区人大通过系统报送文件。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
  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划转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无异议,同意备案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反馈函交县(市)区人大,备案工作结束。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报法制委员会。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备案工作结束。
  3、社会各界提出的审查请求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接收审查请求。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提出归口审查单位等建议,报法工委主任。
  (3)法工委主任签批具体审查单位,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4)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将文件转发各相关委员会。
  (5)各相关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以下两种处理渠道
  a.各相关委员会认为文件无异议,对审查请求不予采纳的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同意。
  (2)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制发答复函,告知请求人。
  b.各相关委员会对文件提出异议
  (1)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报法工委主任签批,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2)经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反馈市政府,要求限期(2个月)答复。
  (4)(2个月内)市政府报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答复意见,法工委备案审查科收文、登记,报法工委主任签批。
  (5)法制委员会审查,若认为准予备案,交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备案,制发反馈函交市政府,备案工作结束。若认为不予备案,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或废止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审查请求
  篇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xx年9月28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参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包括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1-
  等有关材料。报送的文件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牵头初审、协调督办和综合整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职能分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再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研究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人员参加,也可要求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结,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备案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2-
  抵触的;

  (四)有其它不适当的情形的。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的,应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书面审查意见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主任会议提出的纠正建议,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已纠正的文件要重新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纠正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纠正建议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审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宜条款或整个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3-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相抵触,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后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要求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
  第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4-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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