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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自然面临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困境(完整)

时间:2022-05-26 13:25: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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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自然面临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困境(完整)

女性与自然面临的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的困境3篇

【篇一】女性与自然面临的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的困境

女性的婚姻困境

  摘 要:本文采用女性主义视角对加拿大女作家艾丽丝?门罗的《梁与柱》与中国女作家池莉的《锦绣沙滩》进行比较解读,通过分析两位女主人公在男权社会里相似的婚姻困境及其象征性的"突围"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探究了作家通过各自的作品所表露的相似而相异的女性意识,门罗的女性意识更保守,更关注女性自我的呈现,而池莉则较为激进,更关注两性间的冲突。

  关键词:《梁与柱》;
《锦绣沙滩》;
男权社会;
婚姻困境;
“突围”;
女性意识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6-0096-03

  中国现代传奇女作家张爱玲写过这样一句话:“‘可怜的女人呀!’外表上看上去世界各国妇女的地位高低不等,实际上女人总是低的,气愤也无用,人生不是赌气的事。”[1]女性在整个男权社会所处的卑微地位是相似的,因此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作为弱者和“第二性”的女性人物形象不胜枚举。当代作家中的女性书写也十分引人注目。被誉为“短篇小说女王”并荣膺2013年诺贝尔文学奖的加拿大女作家艾丽丝?门罗(1931――)的作品大多采用女性视角表现了现当代加拿大普通女性隐含悲剧的日常生活和内心挣扎,而以“新写实”风格著称的中国著名女作家池莉(1957――)也以女性作家独有的敏感关注了普通人特别是普通女性的生存状况。这两位女性作家的作品虽风格迥异,但它们都重视女性的现实经验,都以写实的风格展现了女性在两性关系参照系中的共同处境和相似诉求,并体现了相通的女性立场,具有可比性。本文试以门罗的长短篇《梁与柱》与池莉的中篇《锦绣沙滩》为范本,从女性主义角度分析比较其中所反映的现当代已婚女性的婚姻困境,以探讨当代女性主义文学研究的现实意义。

  两篇作品都书写了普通家庭主妇的情感困扰。在《梁与柱》中,门罗以回顾的心态描写了上世纪五十年代一名温哥华大学教师的年轻妻子、家庭主妇洛娜的婚姻烦恼与内心挣扎。池莉的《锦绣沙滩》创作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描写了武汉市年轻女知识分子李立雪的夫妻关系困扰及“出轨”风波。两部作品都以“零距离”的写实风格对女主角的处境进行了细致的描摹,也都讲述了年轻妻子不胜夫妻关系之苦和感情上的“开小差”。尽管两个故事发生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理和社会环境,但都揭示了男性特权和男性意识对婚姻生活特别是对女性的??害,以及婚姻中女性的觉醒。以下从男权意识对婚姻中女性的伤害、女性“突围”中觉醒的自我意识和作家通过作品表露的女性意识三个方面加以比较阐述。

  一、男权意识对婚姻中女性的伤害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妇女的无偿家务劳动是资本主义社会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经济根源。在门罗聚焦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加拿大,家庭主妇是女性最普遍的职业,而社会也并不相信女性可以从事任何严肃的职业,男性也不会在家里帮忙家务。)门罗在同名集中的另一个短篇《留存的记忆》里这样形容那时候的年轻丈夫:“在那个年代,年轻的丈夫们是很一本正经的。……晚饭时回家,挑剔地看一眼晚餐,抖开报纸,举着,挡在自己与……一团混乱中间。他们要迅速掌握很多东西。如何对老板毕恭毕敬,如何管理妻子;
如何在……这些事情上享有权威。”[2]从事无偿家务劳动的妻子们实则是丈夫的“管理对象”,在家庭所有事务中都处于下风。《梁与柱》中丈夫布伦登比妻子洛娜大十多岁,又是大学教师,在他遇到十八岁的洛娜的时候,洛娜倾心于他的聪明才智,而布伦登要的是一个对自己言听计从的妻子。因此,婚后的布伦登在家里担负着“维持家庭秩序的重担”[2],是一家之主。不仅如此,最让洛娜不能忍受的是,她的情感也遭到布伦登的打击和压抑:当洛娜为娘家的艰难处境暗自流泪时,布伦登对他们的境况冷嘲热讽,并责怪妻子爱娘家人胜过爱丈夫;
对从老家过来的洛娜表姐波莉,布伦登也极不欢迎,态度冰冷无礼。既无阅历又无经济优势的洛娜对丈夫的夫权作风敢怨却不敢言,心情复杂:“她会说她爱他……但是还有一丝憎恨的嗡嗡声与她的爱一路并肩奔来,几乎一直都存在。”[2]丈夫强势的夫权压迫使夫妻间产生了不和的裂痕,受害者自然是女性。与西方社会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在就业制度上自1949年起就和前苏联一样执行了男女平等的政策,体现在“男女同工同酬”这一历史性的进步上。然而,中国几千年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

  传统男权观念却让女性背上了工作与家务的双重负荷,身心俱疲。《锦绣沙滩》中李立雪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一份让她颇有成就感的研究工作,但作为妻子却不得不终日奔波于工作与家务之间:“她的全部生活内容就是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妇;
匆匆上班下班;
出门便跑菜场粮店,进门就扎上围裙,……精疲力竭。”[3]而丈夫海天下班后则悠闲自在地下象棋、看电视消遣,连每天接送儿子上幼儿园的任务都推给妻子。既有工作又要从事大部分无偿家务劳动的李立雪是一个贤淑的女性,但她希望至少丈夫从感情上能理解她的辛苦,想和他谈谈心,没想到海天根本无视妻子的意愿,丈夫一再的忽视让李立雪产生了“不可言传的隐隐的受创感和一种绝望”[3]。可见,两位妻子虽在家中的经济地位不同,但都因承担无偿的家务劳动且受到丈夫无形的夫权压迫而心生怨怼。

  二、女性在“突围”中觉醒的自我意识

  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对女性的压迫和对自然的掠夺背后是几千年来占统治地位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二元对立体系。它认为:女性与自然相似,二者在男权社会中都处于被动、受压迫、受掠夺的境地;
相对于男权社会的等级森严和单一化,女性更强调万物的平等与个体的多样性,就好像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虽然千差万别却可以和谐共处。如果对《梁与柱》和《锦绣沙滩》进行生态女性主义比较解读,可以看出两位各自处于西方和东方的女性作家相通的创作意图:颠覆男权等级模式,建立女性的自为空间。作家笔下的洛娜和李立雪虽然在家庭中处于不同程度的受压迫境地,但她们都不只是男性审视下的客体和男性欲望中的存在,她们有自己的感觉、欲望和梦想。门罗写到:“……那么,可以溜回第二个青春期的是女人――在白天,在承担照料孩子这种惊人的责任之余。”[2]表面柔顺的洛娜是一个内心充满诗情的有个性的女子,面对丈夫的威权,她下意识地采取了情感上的反叛与“突围”:她与丈夫以前的学生莱昂尼暗生情愫。虽然这段感情无疾而终,但她因此发现了自己内心的需要:丈夫为她提供的“梁与柱”风格的大房子里的“幸福”生活并不令她满意:“直到现在,直到此刻,她才清晰地看到她在盼望什么,一件能够改变她生活的事情。……她接受了婚姻,但不是最后的改变。”[2]229她不愿成为男人的附庸,渴望心灵的自由。而贤惠的李立雪同时也是一个极浪漫有情趣的女性:“不知怎么,这片大沙滩打动了她,很深地吸引了她。……她依然是年轻的,依然有激情。”[3]李立雪在她尝试与丈夫海天交流的意愿被视为“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被理睬后,下决心独自去江滩散步,并和洛娜一样开始了下意识的“突围”:在江滩邂逅夜大同学赵如岳,二人在诗情画意中心有戚戚,互相倾诉各自婚姻生活的烦恼,感情上得到些许慰藉。然而中国女性骨子里对家庭的忠诚使她不愿陷入婚外情的漩涡。她向丈夫坦承自己这段经历以求得到丈夫的谅解,却横遭辱骂,这使她像《玩偶之家》中的娜拉一样如梦初醒:她根本不是个完整有尊严的“人”,而是可以随意“要”或“不要”的物品!立雪彻底认清了海天极端轻视女性的无耻嘴脸,树立起强烈的女性自我意识,她决心不再做忍辱负重的贤妻良母。在两篇作品中,无疑,两位作家对于与自然相通相似的热情而丰富的女性世界是赞赏与认同的,而对于轻视自然和女性、受二元对立等级思想支配的冷漠单一的男性世界则给予了无情的谴责和抨击。

  三、作品中女性意识的保守与激进

  这两部作品都选取了女主人公生活的一个片断,因此她们的“突围”并没有最终的结局,然而从中仍可以窥见作家的女性观。门罗笔下的洛娜富有才情,不满丈夫的夫权意识和社会为她规定的一成不变的家庭主妇角色,因此与莱昂尼之间的爱情成为她追求自由的某种努力。然而爱情的幻灭又使她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渴求自由的内心与作为家庭主妇的责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作品以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作结:“那时她二十四岁,对交易这件事还很陌生。”[2]作者是否暗示洛娜在今后的岁月中还会遇到“逃离围城”的诱惑而被迫交换对女人珍贵的东西:孩子,体面的生活,以及婚姻?对于洛娜的处境作者是无奈的。门罗曾在访谈录中说:“有人还是认为女人会找到生活出路的。……我的出路只是过日子,活下去……”[4]相对于自由地游走于社会和家庭之间的男性而言,社会为女性设定了更多的规矩,使她们无法获得和男性一样的自由,而真正的女性伦理观必然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门罗本人就有着长达二十三年的主妇经历。因此,洛娜的内心挣扎也反映了门罗本人女性意识的矛盾与保守:她既渴望建立平等和谐的两性伦理,但又始终肯定女性气质,在社会大环境和自己生活的小环境的对比中,坚持“小我”还是遵循社会文化的“大我”,成了其所塑造的女主人公内心难以言说的一种苦衷。洛娜在作品中作出了妥协的决定:“所以,现在除了她和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理性预计会发生的事,就再不会有其它事了。”[2]而在池莉的笔下,在“男女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的中国,虽然她也和门罗一样认同女性气质,但对两性平等的执着信念使她更自信也更激进,更关注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外部冲突。从表面上看,中国女性在一夜之间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西方女性经过几百年努力才争取到的工作权利,并且是与男性平等的工作权利,然而男性观念的根深蒂固却仍是经济上不依附男性的女性难以逾越的障碍,因而较之于《梁与柱》中女主人公的无奈与自省,《锦绣沙滩》更多地表现了两性间的外在冲突和对抗:作为一个兼具东方女性贤淑美德又有现代人平等意识的人物形象,李立雪渴望男女间的理解和尊重,然而丈夫身上暴露出的对女性的极端轻视令她对男性和自己的婚姻感到绝望,并不惜与丈夫和其家庭对峙。然而对峙并不能让女性获得幸福,因此在作品的结尾,李立雪“苍老了许多,也稳沉了许多,……但很快她又沉浸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了……”[3]比洛娜幸运的是,她的工作能让她有所寄托,减轻婚姻生活带来的不幸。可见,门罗和池莉在她们的作品中流露的女性意识是相似的:她们都肯定女性气质,认同女性的传统美德,但又都渴望建立两性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扶持的新型性别伦理,因此她们的性别理想在当前仍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都遭遇了挫败。但门罗笔下柔弱的女性更关注女性自我隐秘的内心世界和自我的呈现,在性别矛盾中采取的是无奈之下的保守妥协姿态,而池莉的“能顶半边天”的女主人公则更激进,更关注与男性之间的外部冲突,采取的是与男性对峙的“强势”性别立场。

  四、结语

  早在18世纪,女权主义奠基人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就指出:如果占人类一半的女性遭到心灵的囚禁,人类就不能正常地发展[5]。综上所述,在《梁与柱》和《锦绣沙滩》中,艾丽丝?门罗和池莉以女性作家独有的细腻感性的笔触和发掘生活真相的勇气,对东西方男权社会中女性在婚姻中的真实处境进行了逼真的描摹和大胆的审视,并为两性关系参照系中的当代女性建立起清醒的性别意识。两位分别位于地球西方和?|方的卓越的女性作家通过对女性现实经验的真切体认,传达了她们对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素质的提高的共同期盼,为东西方的读者带来相通的审美体验。

  参考文献:

  〔1〕张爱玲.流言[M].北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12.

  〔2〕[加拿大]艾丽丝?门罗.恨,友谊,追求,爱情,婚姻[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

  〔3〕池莉.池莉文集第二卷[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95.

  〔4〕Canada]George Hancock. An Interview with Alice Munro[A].Canadian Fiction Magazine 43[c].Vancouver:
The Creative Writing Department at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1982:102.

  〔5〕乔以钢,关信平.跨文化交流与性别[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5.

  〔6〕周怡.艾丽丝?门罗――其人其作其思[M].广州:花城出版社,2014.

  〔7〕陈俊平.论池莉的女性观[D].2006.>

【篇二】女性与自然面临的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的困境

渔业执法面临的困境

作者:朱鲁生

作者机构:中国渔政118船

来源:渔政

年:2006

卷:000

期:004

页码:27

页数:1

中图分类:F20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渔业执法;暴力抗法行为;海洋渔业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渔业行政执法;被管理者;渔政执法;《渔业法》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形势和日益严峻的暴力抗法行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渔业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暴力抗法面前显得无力、无助又无奈。是渔政执法不力还是《渔业法》所赋予的权力不够?这使我们工作在第一线的渔政执法人员越来越感到困惑,茫然不知所措。在海洋渔业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受水产品暴利的驱使,明知违法而为之者甚多。个别不法分子在违法捕捞被查处后,以各种手段抗拒检查,更有甚者,不惜以身试法、暴力相加。严重破坏了海上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

【篇三】女性与自然面临的困境_当代女性面临的困境

村规民约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重塑
作者:林慧勤 赵越 钟逸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 要:村规民约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一直绵延至今,在乡村治理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村规民约可约束村民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各区域的治理秩序,有利于增强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等长处。但是在当今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乡村治理所凭借的重要自治工具——村规民约却遭遇了困境,亟需改革与重塑。为了更好地践行基层民主自治这一重要的制度,服务农村与农民,通过实地调查结合文献研究等社会调查方法,整理归纳研究结论,逐一探讨村规民约所遭遇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村治理;实质民主;备案审查机制;权利救济机制

        村规民约的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从早期农业大国时期具备较强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到现下村民自治的主要工具,村规民约已具有数千年的历史,至今仍在村级管理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村规民约有利于更加合情合理地化解村民矛盾、处理民间纠纷。作为自治性规范,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时并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大多时候所依赖的是村内的舆论压力,依靠的是习惯法的力量。由于村规民约自身的特性,在实践中各村的规定甚至比国家法律更有成效。然而村规民约发展到今天,也遭遇了瓶颈与难题,亟需将改进措施提上议事日程。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以及研究背景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不同的学者对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涵各抒己见。例如,张景峰侧重从村规民约的订立前提入手,他曾经说过:“村规民约是坚持法治精神,符合村民自我管理的要求,由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按照历史习俗以及现实情况共同商定、遵循的标准。”[1]

        张广修则是从村民自治的角度来定义村规民约,他认为:“现代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2]

        可以看出,尽管每个学者的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归纳起来,存在一些共同点:村规民约就是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前提,村民自治作为内核,以解决村内各项事务作为内容的规范、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赋予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权力,并报乡镇府备案。”根据这个精神,新时期的村规民约是指:“广大乡村的村民等群体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有关该村的秩序维护、矛盾纠纷调解、风俗习惯、社会道德、村内基础设施修建以及保养等方面,结合本村实际,自主讨论、协商所订立的由村民自觉遵守的规定,是村民自己当家作主的体现。”

        (二)研究背景

        村规民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古代中国,乡村社会自我管理的规则一般为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的一种工具。实践中表现为刻在石碑上的族规家训,以及约定俗成的民间法。逐渐地,乡规民约成为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期,由于国家对于乡村的控制力度不同,农村自治的程度也随之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我们可以看到,村规民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皆具备重要的效能。然而今天的中国农村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城镇化的推进带来众多农业人口转移,农村“空心化”问题突出;人口与信息流动性的增强彻底打破以往相對封闭的村落共同体,传统村落文化的生成土壤与作用空间发生异化等。[3]看似制定完善的村规民约其实遇到了很多困境,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村规民约的形式化倾向严重

        1.村规民约的普及度不高

        村内留守的老人往往文化水平不太高,很多老人都不识字,村内宣传栏粘贴的文件对于他们并没有普及意义。还有一些老人之前常年在外打工,没有参与过村内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于村内事务也不是很了解。村委会对于制定好的村规民约也只是做做形式工程,没有真正将其推广到百姓的心中。最后村规民约只是成为了粘贴在墙上的形式化存在,没有被村民所熟知和了解。

        2.村规民约的实际作用不大

        很多村在制定村规民约的时候仅仅只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规定,于是就出现了套用政府部门发放的村规民约范本、模板,而不是根据村民的切身利益需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本村特色的村规民约。也就是说这个规章制度并没有反映村民的实际需求,只是表面工程,并没有实际解决村民纠纷的具体条款。既然村规民约不能为村民权益保驾护航,那么村民在发生争端、矛盾时自然也不会主动要求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来解决争端。即使有村民接受了按照村规民约分配双方的责任份额,一个不令人满意的结果也使得村规民约无法取信于民。那么以后再发生纷争时,村民可能会选择私下解决或者找村内德高望重的人来调解,而不是主动寻求村规民约的帮助。村民们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可度不高使得它犹如无用的花瓶被束之高阁,远离生活气息。

        (二)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违法

        1.内容违法

        (1)存在一些侵犯妇女权益的条款。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有的村规民约具体条款,对于村民农民嫁给城里人、农村地区嫁农村地区以及离婚妇女二婚后的户口所在地有不小作用,并且涉及子女教育、生产资料的划分等实际利益问题。”[4]在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妇女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妇女本身可能也受这个思想荼毒,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维权意识不高,常常毫无意识或者选择忍气吞声。例如有的村规定,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仅给每一户的男性分配。这个明显违反了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利益。

        (2)村委会擅自设定处罚权侵犯了村民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有些村庄主要采取罚款方式处理那些违背村规民约的举动,通过村规民约直接赋予村委会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即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导致处罚性条款的滥觞。”[5]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局执行,村委会村集体等无权私自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村委会等主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财产甚至人身权,该村村规民约的内容明显不合法律规定。

        (3)外来人员的待遇低于本村村民。有些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来人员来到本村生活也不享受与本村原始村民同等的权利。例如外来女婿入赘到当地女方家或者外来媳妇嫁给当地村民并且长期在此地生活生产,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村规民约要么规定由于他们是外人而不给他们分,要么规定可以分但是应该比同村的原始住户少分。于情于理,外来人员离开了自己的家乡在当地长期生活,早已是该村的一份子,并且从事劳务等活动,客观上也对村内事务尽了一份力,可以分配其应得的利益。于法,法律已有规定村民从原村迁出并且原村收回了土地,那么迁入村应当给新来者重新分配土地,以此保障农民的生存需求。某些村庄侵害外来人员利益的做法在法理上均不符合。

        2.制定程序违法

        在一些地区,由于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很多村民都不在村内,因此行使表决权时出席与表决人数往往达不到要求。再加上村委会可能没有召开表决大会,往往是村干部自己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无法也很难得到实现。村干部制定完草案后,也没有报给乡镇政府审查。程序上的违法往往也会造成内容上的违法,妇女权益和外来人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村规民约侵权的救济路径不完善

        当前村民权利被违法的村规民约所侵害,目前仅有一条救济路径,即乡镇政府的行政救济。法条依据是《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由村民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再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上诉会议的讨论结果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若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要求他们加以改正。可见当前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侵犯到村民的权益只有一种救济途径——乡镇政府的行政救济。虽然村民也可以主张权利受损将村委会或者直接对其实施侵犯人身权的对象告上法庭,由法院来审理,但是法院没有权限来审查村规民约本身的合法性。只能通过个案判决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村集体承担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三、可行性解决方案

        (一)让村规民约从墙上贴着的规定变为深入人心的准则

        1.应用新型媒介缩短民众对村规民约的认知距离

        很长一段时间内,村干部都是借助广播或者张贴公告来宣传村内事务。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逐渐走进了村民的日常生活。针对目不识丁的老人看不懂文字化的村规民约,可以将村规民约编成朗朗上口的口诀,并通过广播及时播报给每家每户;对于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为了解决由于空间限制无法了解本村情况的难题,可以建立微信公众号,对村内的大小事务进行日常推送,通过微信平台输送本村信息给暂居外地的村民。在宽带网络走进农村的潮流下,这种创新实践解决了距离限制,也让村里的青年可以了解和参与乡村建设以及公共事务管理等。

        2.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村特色的村规民约,拒绝模板化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发挥能动性,积极制定具有村庄特色的条款。除了一些一般性的、共有的规定外,每个村庄应该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村民易于接受的条款,在保留共性的同时积极提倡个性化。例如有的村庄历史文化底蕴较为深厚,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迹,惩罚那些私自破坏文物的行为,可以在村规民约中加上相关惩罚性措施;有的村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为了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口号,对于私自开采、滥砍滥伐的村民给予规制……

        (二)加大普法力度,转变落时观念,依法行使自治权

        1.改变传统观念,与时俱进

        “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应该予以剔除,这些与现代男女平等的观念严重不符。女性应该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抗争,不必忍气吞声。对于外来人员的利益,要与本村原始住民一视同仁,不可因为他们的外来身份而剥夺了他们应有的好处。村规民约中可以额外列出对于妇女和外来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

        2.实行村务公开,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

        村干部如果私自制定村规民约,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的话,村民可以以知情权和参与权受损,请求认定村干部私自制定的规章无效,并要求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魏咎朋指出:“要改变由村庄权威主导制定的现实,有权者须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制定者,帮助村民审查村规民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且注意村规民约是否合法。”[6]村规民约依法由村民会议制定,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成年村民超过一半人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实际参与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孙宇提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个体现,无论是从内容到形式,还是制定到实施,都应体现村民自我管理的精神,村民自治是村规民约产生的效力来源。同时,村民会议应该重视妇女的意志在村规民约中的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7]而且村委会要将村内事务及时公开,例如村民会议的表决情况,村规民约草案上交乡镇政府的备案审查情况,以此促进村规民约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化。

        (三)完善村民权利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救济和私法救济双轨制

        1.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村委会组织法》的“责令改正权”。行政救济既可以由村民申请也可以是乡镇政府依职权开展。所以一方面村民在遇到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要主动向乡镇政府反映,督促乡镇政府行使自治监督权。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可以定期派人到各个村走访或者开通线上意见征集热线,收集民意,进行整理归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特定条款的合法性,并提出行政建议。

        2.司法救济

        司法能否作为救济途径介入,其实换个说法即为司法权与自治权的关系问题。陈寒非教授认为,村民自治权既是一项宪法性权力,同时也是权利,具有权力与权利双重属性。[5] 村民自治权是农村村集体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由特定主体行使的一项权力。而权力一般都具有扩张性、膨胀性,需要对其加以监督、限制。因此,如果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置理念,司法权可以介入监督,以此达到防止村民自治权滥用的问题。

        那么如何开展司法审查呢?管洪彦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如果经过被动的司法审查后,发现该村村规民约内容违反法律精神,原则上不可以直接对其进行修正,但是可以向所在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提出修改建议。[8]我认为应当参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并且一并要求改变不合法的村规民约,那么法院要求村集体进行赔偿之后,还要对于村规民约进行附带性审查,并且向村民会议提出修改建议。之后该村再依照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最终得出合法合理的规范。

        四、结束语

        村规民约对村民的行为有着巨大的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意义重大;能有效提升村民參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村庄公共事务的民主治理等。为了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基层民主自治中这个重要的工具——村规民约的作用,我们应该正视其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去解决。相信通过以上可行性措施,村规民约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使得村民自治制度更加高效地运转,早日实现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张景峰.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法治建设[J].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36.

        [2]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J].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25.

        [3]郭金云.乡村治理转型的微观基础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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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余钊飞.“枫桥经验”演进中的村规民约成效检视及前瞻[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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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管洪彦.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J].政法论丛,2012(5):33.

        作者简介:

        林慧勤(1998~ ),女,福建莆田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赵越(1997~ ),女,河南信阳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钟逸(1998~ ),女,江苏盐城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省级指导项目(201810307073X)“村规民约的法治化研究——以河南省官渡村为例”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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