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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诉信访改革

时间:2022-05-24 08:41:2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涉诉信访改革,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涉诉信访改革

涉诉信访改革3篇

【篇一】涉诉信访改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信访涉法涉诉调研报告



  篇一: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cn
  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对策研究作者:韩岫
  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09期
  摘要公安涉法涉诉积案具有产生成因复杂、信访人成分复杂、且与社会其他信访问题相互交织叠加发酵等特点,积案的产生既是因为上访人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也有信访部门自身的客观原因。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必须强化信访案件源头控制,坚决打击非访行为,各级政法机关需要协调配合,加强执法主体培训,形成基层大接访格局,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信访积案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
项目编号:20XX0329001x;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作者简介:韩岫,江苏警官学院20XX级公安管理系警察管理二区队学员。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3-160-02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界定及实践现状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解释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信访机关的内部文件中,“信访”一词就被广泛使用。20XX年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阐述了信访的概念:“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属于狭义上的信访,即行政信访。本文所谈信访,若无特别申明,指的也是狭义上的“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也属于信访的范畴,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涉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满,从而向同级或上级相应机关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因此,就概念的层次和位阶而论,信访为第一位阶,涉法涉诉信访仅是整个信访制度中的一部分。
  (二)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现状
  公安涉法涉诉案件缺乏重视,解决方式单一,多数在信访人的“逼迫”下做出物质补偿了事,缺乏合适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公安机关职能繁重,承担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口等重要任务,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经常面临着警力不足的窘境,容易在繁杂的任务中忽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难以做到依法信访,逐级信访,尤其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信“访”不信
  篇二: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摘要:新形势下,毕节地区公安  
厅涉法信访工作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解决问题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信访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等。新时期公安涉法信访就是要增强创新意识,确立信访工作的新思路;
健全工作机制,探索超前化解矛盾的新方法;
畅通信访渠道,拓展联系群众的新途径;
强化公安内部建设,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要正确认识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安信访执法工作研究稳定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减少公安涉法上访问题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如何正确认识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表现,对牢固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体系,全面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和加强公安涉法信访工作是维护当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
  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绝不是简单地处理几个案件,他关系到我们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
关系到我们能否打牢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衡量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尺度,就是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公平与正义。人民警察要坚定不移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心中有法,方能执法,心中有民,方能为民。因此,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就得从加
  强公安信访工作入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冷、硬、横、推、拖”和“四难”等问题,增强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二)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就要求共产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在公安队伍中,共产党员占近70%左右,如果党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得到牢固确立,较好地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问题,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就会促进和整合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安信访工作,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刻体现共产党人的时代先进性,时刻解民之忧,思民之苦,行民之举,办民之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三)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把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谋划,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推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信访工作作为体现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上升到衡量一个领导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因此,开展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针对不同时期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把信访工作的成败、群众上访次数的增减、是否真正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
  显着标志。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公安“大接访”活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与树立
  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工作是否做实,问题是否解决,上访是否减少,群众是否满意”、“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处理”总目标的具体要求,树立“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政绩意识,集中解决一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切实消除和弥补执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共产党人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
  二、引起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
  (一)从宏观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自觉通过信访形式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
二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负气而向上级公安机关上访;
三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辖区内滋长蔓延,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群众投信向上级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二)从微观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在刑事案件上。问题的症结表现在:1.命案未破;
2.少数案件破案后,主要凶手未抓获,致使这类信访无法结案、息访;
二是反映在治安案件上。问题的症结集中在案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又不成,伤势也鉴定不了,自诉又不去,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致使无法及时处理而引起上访;
三是反映在交通事故方面,这类问题主要是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肇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结案而上访。
  三、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安信访活动作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载体,应该成为解民忧、排民难、息民怨、消民怒、聚民心、鼓民劲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功能应该体现在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和协调上,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体现在改进警民关系上,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体现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上。所以,公安机关都要心中有民,忧民之所忧,保民之所安,乐民之所乐,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落到实处。
  (一)认真对待,重视首访,严格受理环节。
  把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疏导群众的过程,为群众排优解难的过程。在接待受理案件时,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办法和意见。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思想,对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要抱着把信访案件当作刑事、治安案件办的认真负责态度,
  反复核实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能简单的凭表象和推测进行定性,要通过换位思考,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多一些理解和帮助,争取当事人的信任。要抓住其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的心理,春风化雨,润物有声,有效的化解怨气,解决矛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上访者的心坎上。
  (二)坚持回访,认真抽查,严格督导职能。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同时,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上级督导和法制督导是确保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在指导中督促,在督促中指导,不能只指导不督促,也不能只督促不指导。对信访工作情况,对已经结案的要跟踪回访,对办案质量实行查漏补缺,防止出现反复。要强化信访部门对同级其他业务部门的监督权,将监督关口前移,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逐步从侧重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努力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奖惩得当,公平合理,激发工作活力。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源头治理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治本措施。要提高信访工作的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奖惩的先进导向作用,对信访工作的奖惩与公安机关的其他业务工作配套同步,以此来激发做好信访工作的活力。要强化信访工作的严肃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公安民警不作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信访人态度粗暴、推诿扯皮、徇私枉法,以及限制上访、压制上访甚至打击上访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袒护。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协作,综合治理,落实协调制度。
  公安信访工作涉及面广,错综复杂,解决信访问题仅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比如在处置因企业改制中形成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冲突,因城市整体规划搬迁户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引起的信访案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经济综合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部门联动,整体互动,协作配合,综合治理,使闹访者看到,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公正处理信访问题的决心,彻底打消少数别有用心人利用信访伺机作乱、伺机欲利的念头,妥善处理聚众信访案件。
  四、做好“六心”是公安干警在各类公安涉法信访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时刻牢记
  一、做事有爱心。这是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基础。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多一份爱心就多一份感动,多一份爱心就多一份理解,多一次爱心就多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
相反,少一份爱心就会多一份冷漠,上访人就多一份怨恨、多一份敌意,就会减少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作为公安信访民警,心中要时刻想着群众、装着群众、惦记着老百姓的酸甜苦辣,把每一次接访都作为服务群众的一次机会,把化解每一起信访案件都作为排解民忧的一份成效,用爱心去化解恩怨,用爱心去打开心结。
  二、遇事要热心。这是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基本态度。我们接访群众的态度同样直接关系到接访的效果。民警热情的态度,体贴的话语,可以增进上访群众的认同感,便于彼此沟通交流,进而促成问题的解决。接访民警一句温馨的话语、一杯暖人的开水,就可以让上访人心平气和,推进问题的解决;
相反,一句伤人的话,一个冷漠的眼神,都可能激化矛盾,把上访人推上逐级访、越级访,甚至集体上访的道路,不仅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而且也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处事要公心。这是检验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标准。如果在信访环节不处以公心,不依法办案,实际上是对上访群众的第二次伤害,就是给上访群众伤口上撒盐。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就会失去对公平、正义的信赖,就可能采取有悖法律、政策的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增加不和谐因素,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处理每一起信访案件,对待上访群众的每一个诉求,都要用法律政策的标尺量一量,用公平正义的天平称一称,使每一起信访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都体现公平与正义。通过处理一起起信访案件,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使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形象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更牢固、更神圣。
  四、办事要诚心。这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所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待来访群众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故意刁难,居高临下,颐指气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使上访人员成为上访老户,使上访问题成为信访积案。认真倾听是一种美德,对于信访民警而言,耐心倾听群众诉求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是打开心结的钥匙。每一名信访民警都要努力做到,从见到上访人的第一面起,就要认真倾听群众的诉求,认真分析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诚心诚意地对群众说实话,真心真意地为群众解难题,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使问题能够尽快解决,案件能够尽快了结。
  五、做事要恒心。这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要求。解决信访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旧的信访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信访问题。从个案来讲,
  篇三: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调查与思考
  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杨林英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12期
  【摘要】该文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践,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正确破解涉法涉诉困局提出了针对性强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涉法涉诉;
信访、检察工作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日益突出,在社会信访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涉法信访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涉法信访案件的有增无减,严重干扰了基层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困扰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开展,如何正确对待涉法信访,破解目前涉法信访困局,理顺涉法信访工作思路,建立健康、有序、运转良好的涉法信访工访工作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法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基层检察院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形势及特点
  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和不断上升主要是由于矛盾积累、激化后造成的,究其背景及成因,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反映的社会问题看,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国有企业改制、国家赔偿、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官贪污腐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带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易发群体性的涉法上访事件,且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面大。以醴陵市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205起信访举报案件为例,除去重复举报案件线索28件外,其中举报村、支两委主干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9起,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腐败举报线索18起,乡镇干部贪污腐败举报19起,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线索11起,学校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举报8起,国土规划部门职务犯罪线索举报5起,政法干警违法犯罪案件线索8起。
  (二)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瑕疵是导致信访增多的主要诱因
  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是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司法人员违反程序办案,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瑕疵,致使案结事未结,矛盾纠纷再现,引发申诉上访不断。近年来,醴陵政法各家均在提升执法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公正、廉洁办案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例如醴陵市检察院20XX年查处的醴陵市林业法官李某等2人滥用职权案,加之网络上充斥的全国各级时常见诸报端的政法干警腐败案,使得当事人一叶遮目,对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持怀疑态度,导致上访不断。因执法办案瑕疵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刑事审判方面。
  (三)部分涉法涉诉案件是行政、司法机关自身推诿扯皮、久拖不决造成的。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不是以权力小、管不了为由将矛盾上交,就是以无依据、超时效为由一推了之。例如,醴陵市检察院今年受理的村民杨某举报其所在村村书记胡某贪污粮食直补款一事,后经查实,是因为村支书胡某在上报粮食直补款花名册时漏算了杨某家责任田面积,导致其直补款少领,该举报以镇村两级干部登门道歉并补发杨某及另外6户村民的直补款,并重新核定直补面积为结局。有的上访案件需要多个有权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因而当事人只能上访不断。另,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怕影响单位形象,怕影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四)答复不满意,制约不到位
  有的上访者对上访问题的查处结果不满意,也是造成涉法上访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有关单位和部门没有认真调查上访者的问题,或者上访者对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求过高亦或是无理要求,因而上访者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答复意见不满意,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置之不理,蛮不讲理,引发上访。例如,醴陵市检察院今年在办理清水江乡某村村民杨某等36位村民继续举报其原村主任刘某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认为该院以贪污罪对刘某进行立案且最终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处理合理,引发信访的原因是杨某等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的误解造成,后通过公开答疑,对杨某提出的12个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最终使该起信访案件圆满解决。
  (五)对涉法涉诉案件不正确的评判标准客观上助长了缠访、闹访事件的增长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均把控制和化解涉法涉诉案件数量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评判标准,往往在面对信访案件中,不加区分,只看重信访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在面对涉法涉诉案件中被迫法外开恩,使得部分信访对象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意识支配下,不断闹访、缠访。
  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对策
  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息诉上。对此,应当区别性质,分类处理。
  (一)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的
  这类案件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或能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解决的要尽快予以解决;
一时难以解决或解决进程较长的要向信访群众耐心解释,冰释前嫌,求得群众理解。
  (二)执法工作确实存在错误的
  

【篇二】涉诉信访改革

[综治信访]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座谈讨论,我们了解到全省各市州各单位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直很重视,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酒泉市推行的以提高初信初访化解率为目标的一系列制度;
敦煌市在诉求解决、困难帮扶、教育疏导、责任查究均已到位的基础上,遵循“慎用警力不等于不用警力”原则,依法打击违法信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做法;
临夏州准确定位政法部门与其他有关单位的权责关系,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协调不插手、监督不干涉、受理不代替,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政法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指导督促和跟踪问效,共同应对涉法涉诉信访难题……这些做法基本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富有成效,近年来全省的涉法涉诉信访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同时,调研中也了解到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还有不少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相关部门为解决这些沉疴痼疾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工作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工作中存在着法律途径导入难、息诉息访难、案件终结难、打击处置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分析了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工作建议和对策。  

  一、原因分析  

  (一)社会大环境的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相对不平衡,再加上利益最大化与资源相对稀缺之间的固有矛盾,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增加。同时,我国的法治环境尚需改善,以“唯官”思想、“青天”情结和“权大于法”观念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拜物教”依然存在,部分群众甚至部分公务人的法治思维还没有建立起来。个别部门、个别领导干部以人治思维、人治手段处理问题,部分信访人既想假法律之名维权,又想借公权之手逐利,进而“诉访结合”、“弃法转访”。  

  (二)体制机制的因素  

  一是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由于尚未建立上下互通、信息共享的涉法涉诉信息网络平台,从中央到地方,对同一信访事项的掌握不尽一致,上下口径不一,部门之间受理交办情况不明,甚至在同一机关,办案人员不参与信访事项化解,信访干部不了解基本案情,导致信访人多头访、越级访。有关部门重复受理、多头交办,甚至个别案件因接访人员的随意表态,造成信访人漫天要价,工作陷入被动。  

  二是劝返机制需商榷。当前劝返接回工作普遍由户籍所在地承担,个别信访人被接回后,有的大肆传播越级上访的种种经验,诱发原本没有上访意愿的人竞相效仿,有的继续赴省进京,“接回又访、访了又接”,致使不少基层单位疲于奔命、不堪重负,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  

  三是终结机制不落实。实践中,对经过复查复核的案件,只要信访人不息诉罢访,就要登记、处理。这种反复受理、处理的做法,使得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的“三不原则”形同虚设,导致部分无理信访人缠访闹访,冲击了司法权威。  

  四是打击处理机制不完善。当前缺乏处置危害社会秩序信访人的联动机制,特别是与之间没有衔接性立法,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缺乏打击违法信访行为的法律依据,导致“大闹大利、小闹小利、不闹无利”的“访民文化”大行其道。  

  (三)司法救助的因素。当前,司法救助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一是很多市县受当地财政状况制约,开展司法救助的经费不足;
二是救助覆盖面过窄,亟待救助的当事人得不到有效救济;
=是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标准不统一,“花钱买平安”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当事人相互攀比,甚至缠访闹访;
四是赔偿、补偿和救助混为一体,对错案不纠错,而是以救助之名行赔偿、补偿之实,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执法人员的因素。一是思想不重视。个别政法机关不重视信访工作,接访制度不规范,接访人员态度冷漠蛮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打官腔、绕弯子、踢皮球”,不及时进行查究处理,引发信访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取证不规范.处理不及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为制造难案;
有的干警违法办案,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
有的干警在执行环节不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执行不了。这些情形都有可能引发信访。  

  三是执法公信力不高。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依然存在,无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个别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素质不过硬,很难赢得信访人的尊重和信任;
个别部门怕揭短亮丑,对信访人的诉求不理不问,对明显错案不予纠正;
个别部门为缓解信访人长期上访造成的工作压力,答应满足信访人合理诉求并促其填写息诉息访保证书,而实际上不兑现,从而引发更为激烈的上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篇三】涉诉信访改革

- - --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在反映人民呼声,解决各类争议,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的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信访实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涉法涉诉案件也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甚至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大有取代司法途径,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的趋势,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变成信访案件且不断增加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封建统治体制表现为高度的中央集权和权力一元体制,从皇帝到地方各级官员都是行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独揽于一身。再加上一些文艺作品中的“清官”、“包青天”等形象,使得人们认为,找到了各级党政官员就是找到了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所以把一些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通过信访的形式找到党政机关和领导来解决。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唐慧案”的主角就是想通过持续不断的上访遇到一位“清官”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所以上访时间达到数年。
二、现行政治体制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依法治国方略没得到全面落实,目前各级各单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一- .总结资料

- - -- 把手一人身上,特别是地方政府权力往往集中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等少数几个人身上。所以,领导批示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领导的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据统计,有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的信访案件有90%以上得到解决,致使部分信访群众产生了严重的 “信上(级)不信下(级)”、“信大(官)不信小(官)”的错误思想。于是,一些人开始对领导批示充满期待,导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信访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
三、现行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一些案件走司法程序时,法院需要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取证、调查、审理,一个案件审理或调解完毕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如此,当事人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多种费用。另外还有一些隐性的灰色支出,更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另外,就算是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法律的强制执行能力有限,长期得不到执行,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就是民间广为流传的俗语---赢了官司输了钱,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审判书成为白纸。接二连三的“法律白条”,让群众心寒,使得群众不相信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上访相对来说是一个非程序化的过程,不受时间、步骤、方式的限制,也不用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同时一旦有结果必定兑现。鉴于此,信访自然成为首选。
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案件,我县某镇一农民工在某城建公司工作。2011年10月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干活时摔伤,经诊断为双脚足根部及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48天后出院。2012年- .总结资料

- - -- 8月份,市人社局认定该农民工受事故为工伤。2012年9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捌级伤残。在向某城建公司申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遭遇到了许多的波折。该公司在送达日期等环节上作文章,并通过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直到2013年7月初,农民工才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但是该公司又对裁决书提起了民事诉讼,现在官司正在进行之中。这个农民工何时能拿到赔偿款,还是一个遥远的未知数。案发两年后都没能得到赔偿,谁还敢走法律这条途径?
四、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当前法院虽然是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但是院长等人员的任命都是由人大、组织部门等单位运作,因而在审判中,判决结果往往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曾经看到过一个报道,某县法院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在全县围不得受理民告“官”等敏感案件。对此类问题,当事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只有上访一条路可走。另外,司法独立审判权没得到完全尊重。现实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司法裁决因种种干扰而无法履行。突出表现在土地补偿、拆迁、劳资纠纷、欠缴劳动、医疗保险等民生方面,许多案件长期积压,造成许多矛盾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上访,而通过上访也确实解决了问题,并且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诱导了部分权益人寻求法律程序以外的上访解决问题。
五、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虽然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现在也在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总体来说,目前,政府的- .总结资料

- - -- 职权、权力仍然较为集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巩固、扩大本部门的可控制资源,在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矛盾。同时,由于管理的围过于宽广,老百姓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即:政府是任何事物的责任主体,充当着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角色,使得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党委政府,任何事情的解决都依赖于政府。下级地方政府不给解决,当事人宁可去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上访,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六、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信誉度低。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个别司法人员有负人民重托,存在徇私枉法、裁判等问题。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被加倍放大,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没有绝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冤假错案等现象还不时存在,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拼权力,拼金钱,导致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不是很高。在这种背景下,甚至出现了法官穿着法袍到法院上访以维护家人合法权利的极个别案例。
七、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意缠访。由于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所以有些案件已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但是当事人觉得结果不满意,想从法律之外得到更多的利益,他们又选择了上访的道路。有的当事人本来在法律时限完全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 .总结资料

- - -- 缺,案件超过法定时限而丧失了获取合法权益的时机,而企图通过上访再取得;
也有的是放弃合法权益又后悔,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再解决,便想通过上访复得。
综上所述,“信访不信法”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阻碍。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长此以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值得高度警惕,我们要加强对策研究,尽快妥善解决。
一、加快法治建设,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在治国理政中,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用好手中的权力,自学接受法律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在心中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真正把群众的利益装在心里,落在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增强政府公信力,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保持和谐稳定。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的助推力,应做到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只有用事实让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
另外要完善领导接访律师陪同制度,一些涉法涉诉案件,接访领导不必签字作出指示,不再让当事人把领导的批示当成“圣旨”和“尚- .总结资料

- - -- 方宝剑”而四处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而直接由陪访律师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涉诉案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民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推进全民守法,首先要开展好普法教育,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宣传法律法规知识,采取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大力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可耻的良好道德;
形成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
形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良好习惯,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进入司法渠道,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真正地深入到群众心中,让一些本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不再走上信访之途。
三、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促使当事人由信访向信法转变。

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法治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权威体现出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司法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不断规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质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各种干- .总结资料

- - -- 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继续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每位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把良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要如此,让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每一起案件上显现,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三是要狠抓审判质量和案件考核工作,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法院有关部门要对审判、执行等案件逐件评查,件件过关,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四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文明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严格执行终审制度,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进行严格考核,与司法人员的晋升和业务评比相挂钩。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快速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靠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不是久安之计,根本的出路还是要扩大、畅通依法化解的途径,使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当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敞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门,做到“三调无缝对接”,一旦发生纠纷,迅速纳入调解程序。基层的人民调解不行,就进入到行政调解,再不行就司法调解,也可以三种调解相互穿插或一起上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三调之后仍然解决不了的,及时- .总结资料

- - -- 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新时期调解公正新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另外,可组建流动人民调解小分队。由基层司法助理员、法院、乡镇或社区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派出所、村官组成流动民事调解人民调解小分队。人民调解小分队通过定期轮流巡回在划定的辖区进行宣传、发现、调解、上报、立案、主动服务等工作,起到宣传政策法规、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小纠纷、帮助上报或立案解决大矛盾的作用,同时引导信访案件初步向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两种渠道分流,达到“早发现、早解决”的目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成立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交通事故、食品药品质量、医患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从事争议等方面的专业调解机构,在矛盾纠纷出现后及时参与处理,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五、加大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职责。对那些因经济困难原因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应由政府来为他们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一是要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补助,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从高校学生和政法队伍中退下来的干警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四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赞助等办- .总结资料

- - -- 法启动基金的建立,引导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诉费的信访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通过让弱势群体、低收入者享受到免费、快捷的法律服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上访问题自然而然就减少了。
六、改革信访案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把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指标之一进行考核,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导致各级党委政府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控制和减少信访指标,甚至去“花钱买平安”,“堵访”、“截访”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涉法涉诉案件,还有可能导致此类案件愈演愈烈。所以必须得到改革。群众信访,说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笔者建议:一是不再把信访案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信访既然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就不应该去限制和打击。在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考评时,不再把各种信访案件的数量作为一个考核指标。让信访工作“去指标化”,让其发挥正常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回到正常的解决渠道上来。二是建立信访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各级信访部门借助互联网将各类信访案件(包括初访和复访案件)相关信息全部逐一录入信息库(包括案由、初访还是复访、初访如何结案、信访人基本情况和要求等等信息),并实行大围的联网。在领导接访或信访部门二次分流时作为参考,为领导正确批示和科学分流信访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随时了解掌握信访情况提供便利,防止行政干预司法、上级过多干预下级等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召开听- .总结资料

- - -- 证会、讨论会的方式,召集专家、相关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研究,拿出令绝大多数人认同和信服的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息诉罢访,不再走信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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