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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研究【精品论文】(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30 12:5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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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研究【精品论文】(范文推荐)

 

  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研究

 ——作者:小小小 摘要: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制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作出分析,并提出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腐败 成因 对策研究

 引论:反腐败与法制监督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一旦失控,往往就会产生腐败,遗患社会。腐败直接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也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离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腐败及反腐败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腐败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它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一、腐败的界定

 “腐败”一词原意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由初始的纯粹状态变质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作为“权力腐败”概念的简称,它特指权力的蜕变。有关权力腐败概念的解说甚多,国外学者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予以它不同的含义。雅科布·范·克拉夫伦认为,权力腐败指将公共职务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继而欲图“寻求最大限度的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的行为。J·S 内伊认为,腐败指“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权力腐败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却是相同的,即权力腐败的主体是掌握权力的人,权力腐败的目的是获取个人利益,权力腐败的手段是假公济私。因此,概括的讲,权力腐败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腐败行为以权力寻租、造租为主要内容。“寻租”是经济主体为了垄断性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初级阶段,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仍有一定的干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产生,从谋取“双轨”价差、倒卖“批件”到时下证券市场、房地产等市场的“黑色”、“灰色”交易中,都存在大量的寻租活动。各种经济主体为了在市场中获胜,赚取巨额利润,就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干预,这样就给权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通过他们权力的介入,使寻租者和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造租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如:为了部门和私人利益,人为地规定某种检查、审批权。

  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哪种手段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这是我国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它既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也破坏了择优选才的现代人事制度,从而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府人员整体素质的降低。当前,我国腐败的特点:(1)腐败渗透面扩大,程度在加深。腐败现象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腐败现象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从资金的积累发展到私人资本的积累;腐败行为从个人行为发展到了一种群体意识、团体形态。(2)腐败形式有所发展, “公贿”现象显现。由以往的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现行人事、司法、贸易、银行等制度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即利用电脑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权力腐败;腐败类型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交易;行贿主体从个人行为发展到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法人犯罪猛增。(3)腐败“前仆后继”,势头令人担忧。现状是:一方面,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及破产等,社会上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他们面对住房、医疗、子女入学所需巨额开支愁肠百转,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巧取豪夺,疯狂窃取公私资财,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亿元计!与此同时,处、厅、部、中央级高官腐败行为不断出

  现,徐其耀、徐国建、成克杰、胡长清等一长串的名字已经上了腐败分子名录;腐败官员出现年轻化,从“59 岁现象”已发展到“39 岁现象”。

  二、腐败的成因

 腐败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

 据笔者调查和分析,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有效。

 1、监督制度滞后。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政府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提前预料,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使权力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

 2、监督主体模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断调整,人事管理、领导体制、经济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监督管理的主体也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使监督工作显得被动,给实施有效的监督带来很大困难。监督主体的混乱,使权力者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是无所顾忌,导致了权力腐败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

  3、监督对象失衡。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应当是普遍的,即针对所有掌权者,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异。在监督对象的均衡性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监督。而我国党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不可避免地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权威。事实上,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那些掌握党政大权、人权、财权的各级领导,主要矛头指向那些搞权钱、权物、以权谋私的、给党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腐败分子,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辩证法的。

  4、监督方式单一。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监督的方式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有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为的监督;

  从实施时间上来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监督期限来看,有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但是从目前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另外,监督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合力,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和权威,也给权力腐败者以可乘之机。

  5、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应该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监督是盲目的,它不但难以遏制腐败,而且还会降低监督的权威性,使权力腐败现象不断出现新形式。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党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纪律。但是它们的一个根本弱点就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体来说,一是因适用地域上的差异和适用时效上的滞后性而显露出本身的不确定性。二是一些具体制度规定上的抽象性和执行标准上的灵活性,削弱了本身的权威性。三是法规、制度上的单一性和非系统性、缺乏预见性,往往在问题成堆之后才提出防范措施。四是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力度。总之,众多的法规是条块分割的产物,先天存在的弱点是非系统性、不配套、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对决策者的约束不大,致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除上述种种客观原因外,我们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一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个别地区和部门把发展经济与反对腐败对立起来,抓反腐败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个别党员同志“老好人”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怕得罪人,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等等。

 三、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中国经历了两千

  余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至今犹存。当前,官本位、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旧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的产生与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有关,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制。

 3、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的。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腐败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另一方面,把反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要经常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他预言道:“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进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1]《毛泽东选集》第 4 卷第1438 页)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党的十四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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