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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保障指南(试行)

时间:2022-07-29 13:0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保障指南(试行),供大家参考。

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保障指南(试行)

 

 青海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保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和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查,村和乡镇排查、县级复核、市(州)督促检查、省级统筹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基本信息、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逐楼逐户排查,并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排查结论,按下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一)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应立即撤离相关人员,并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后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或直接拆除等处理措施。

 (二)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应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暂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县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工作组,组织对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镇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七条 乡镇排查和县级复核,依托属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检测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团队,参与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参与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危房管理规定等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专业技术人员的实操能力。

 第八条 省内相关施工、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积极配合,发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主动参与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为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发挥技术专长。

 第九条 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承揽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同时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揽鉴定业务。

 (二)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以上(含)相应资质等级的本省设计单位,联合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测(地基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本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承揽鉴定业务。

 第十一条 进行联合承揽鉴定任务的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展鉴定工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鉴定中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 2 名以上(含 2 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 1 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涉及场地、地基鉴定工作的应当由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相关工作。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现场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或者相关信息送达委托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至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组织省内建筑、结构、岩土、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服务团队,参与省级督导检查。

 成立省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委员会,参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判定标准制定、特殊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库,参与指导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州)政府应加强对排查工作指导,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县级复核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做好资金保障,拨付专项整治资金用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业务培训等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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