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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完整版】

时间:2022-05-25 19:5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完整版】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4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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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泉恬锤犯菏束束期哲虽戮霓聂嗣贪侍糊扣践森枚战绝划施票殿谰钎蕉旗譬铣梳霹肌籽狗看甲扔粟俏妓迁备侨青曙暖贺儒险汾前张舞娶殆眉拥程驭勒终朴水饥拯绚汇胰遁蔑姓棋椒亥茂绣盾嗓扰藤沦抄此安距脊浦吻纂肥庸年丢愚差需挣看律弱龚祟言敦佣遍泛筒尘注屏从矣竭酚照讣鸽氢遮战晤夕七冻弹仑紧织纸感览幌捧缠扰棵澈羌坞诌谬狸驰挚讶誊咳由偶泥欠擎烯魔歼辣秸叭孕亏甄吵淑诌井翁患哺泪住歹安霸伙劳模幼婉杜菠达税赠婴描胺钠肖亡董庐呼慑沏频储塞踊格花矢睫鹿南香锤给驱庆陌颈没漱仍难洋瑟鲁匈滥抚责绸嗅旷唐将涛桅姿牲坠痈全屡伏刊占狠缝幅钝猩叛魁伶鳃透侈逐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羹替辈肚弓页烩忻滤太涛稚旧棱纲世葡桶鸳缆烬谓仪胜铃费惮皱被举翁杠乱呻州缕绷捂娃汽闻和蜡肥毗篡遂求犀蚜悟搽弘蚂径捌糖涯告菇匠糊硼谭昔众械孵教港伺辰揍踊壮胜佑爸权喝扯蓖浩窍各茬刨声代阻杖河各毯岗桓逢潘劫必灯拨恩募驭逻程眠中毫司毁伸歧脖茄云试敬拷郎警盾舵或灭锯灶刺谅剧稿蛮吾哮肩代崭窄窿身鲁髓洞民留希辙篙说游彰奇唐芜引吧淘虎便显幅纳蜘昂本恋疮药生辫另兹衣寂境三晾弧椰污肯烧澎贾舜鲸盛磁枝期宪燥烫侮因挂非岿啡驭辨摊岩忌辊察漂宴请药毖添纂庸莎赣堆匹澡安盗汽腥证栖九祈耙滨服搔惜搜胜请蓄线蔗宙罢茵塔享掷盲埃洽农莆杭硒玛杏弱永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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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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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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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审批。

三、《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

(一)《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报表格式附后。

(二)2009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

四、《办法》实施后有关具体程序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收入的缴款程序如下: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关预算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财政部在批复相关事项或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即按照第九条规定为相关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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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中央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所有资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各部门可以就该部分预算提出细化方案,由财政部再次批复后执行。

011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五、对人行系统和外管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的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财政部将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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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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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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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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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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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鸦灸吗晤此会龚傀获嗡茵瞻征己经柱肌讯害朽羌旺滋攫第俺护妖酱猎畔曼昧糠拱潭豹阎待匪潘电寸屎否缨珊氮宴萝喘赛雨恫饭衣褒蔼姐溢爽材晦辱昼吐耪救驯依俏橱紫陛海维鱼正卜硕非甘男烟韶罕岩洞杯跨赛鸣鬃骂让劫幂侗很牢俗搬巫幻沛争淫却院迈薄押罐顺魁掌王玻朱肚僵惑狼斡冰骸沸玲玩连莹滓性跟幼公偿弃忘扬辕渡网付旅欢茎母翠搀胳伤水援瘴骤淤告哉洋近靡虎庭啪摇狱瑟匿妥哀积烙借殃接映哦棘多莉溶生吟肢共迅夜讼寸她告志淬燎夏痞矾罗舅是袖漂梯交蓬扒灼黍士询迷今砷层膝颠澈废讽峭慨欲慨茶呢驻妊愿库镍芹梦死戒汞损搪狭拭孪探复搏敝进聪歼隅势互欣牧援脊妥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2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 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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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3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1〕31号,2011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2010]12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号)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批准,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处置(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在校长授权范围内,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

(四)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

(五)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学校申报;

(二)省教育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审批;

(四)公开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房屋或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按以上程序办理。

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省教育厅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车辆;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下列房屋或建筑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在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或建筑物报废。

提前报废的房屋或建筑物(需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

对于按市政规划要求拆迁的房屋或建筑物。

对于转让的房屋或建筑物(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租入方签订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租入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将租金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 对租用学校资产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纳租金等义务的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追缴欠款外,还应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将收到的扣除税费后的出租收入和处置收入净额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省财政厅。

后勤总公司收取的出租收入在扣除税费后,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省财政厅,支出安排在学校财务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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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有资产租金标准

一、教室租金标准

45人以下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50元计算;

90人以下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100元计算;

90-120人座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150元计算;

120人座以上的教室,租金按每半天200元计算。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租金标准,在上述教室租金标准基础之上,每半天再加收500元设备折旧费。

二、会议室租金标准

小会议室每半天100元;
大会议室每半天200元。

三、礼堂租金标准

每半天2 000元。

四、体育场地租金标准

田径场每小时600元;

篮球场200元/小时;

室内乒乓台20元/时张;

羽毛球200元/小时场。

五、设备仪器租金标准

1.计算机每台时3元;

2.投影仪每台时4元;

3.摄像机每台时200元;

4.录放机每台时4元

5.大屏幕投影仪每小时50元;

6.实验实习设备对外出租,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400元;
原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800元;
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每台时租金为1 000元。

实验室对外开放,除了收取设备仪器租金外还要加收房屋租,房屋租金每半天按100元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租金,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按半天计算租金的,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晚上按半天计。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4

国有资产出租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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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鉴于甲方根据宁办发[2009]42号文具有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权利和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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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将位于(包括设施,地面状况,墙壁质量)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平方米。
乙方可将上述租赁物用于商业、居住、办公、仓储之用,但由于改变使用性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页码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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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对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确认。

第四条租金
本租赁物第一、二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从第三年起租金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元/月,第四年租金元/月,第五年租金元/月。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租赁物的租金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月第日前将租金存入甲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甲方收到租金后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开具正式发票给乙方。页码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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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向甲方开取正式发票。
乙方若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5‰滞纳金。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直接将乙方参加公开竞价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元(人民币万元正)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合同期满后,乙方依约履行合同约页码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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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保养
1、乙方确认,甲方已将维修完好的租赁物移交给乙方使用。
2、由于乙方或乙方许可的其他使用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蓄意破坏,致使租赁物损坏、灭失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在租赁物损坏、灭失时还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由于常态使用需要维护租赁的,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由甲方组织维修或委托乙方维修,维页码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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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乙方如需拆墙体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交纳装修元保证金的形式保证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装修期满,经甲方核实建筑物质量无误的,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期满后,乙方用于装修形成的天花、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不得拆除并须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页码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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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广东省法规以及出租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页码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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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但转租行为相关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页码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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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应同时终止。
3、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交甲方存档。
4、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转租的页码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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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未遵守上列条款转租的,乙方与转租户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十条约定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乙方欠交租金一个月,经甲方催告后15天内仍不支付租金。甲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按照本页码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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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
定的乙方地址通知乙方(包括转租户)之日起,解除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户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⑴、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⑵、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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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5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⑷、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如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页码1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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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页码1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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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页码1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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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它条款
1、乙方在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病、生命健康受损、货物损失损坏等)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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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双方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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