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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委工作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2-08-14 09:5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纪委工作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镇纪委工作制度【完整版】

 

  龙 阳 镇 镇 纪 委 工 作 制 度 一 、 年初 拟 定年度纪 委 工 作 计划 , 并 报镇 党 委 及上级纪 委 。

 每半年总 结 一 次工 作 。

 二 、 每季 度进行一 次党 规、 党 纪 教育 , 教育 采 取上课或 布 置学 习 的 形 式 , 每次教育 前要 分析一 次党 员守 纪 情 况。

 三 、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案 件 , 时 间 一 般不 超 过三 个月 , 复杂 的 不 超过六个月 。

 四 、 受 理党 员 控告 和 申 述时, 答复时 间 一 般不 超过三个月 。

 五 、 每半年召 开 一 次各支 部 纪 律检查委 员 会议, 听 取各支 部 纪 检工 作 情 况, 指 导 做好支 部 纪 检工 作 。

 六、 坚 持学 习 政治 理论及纪 检业 务。

 1. 纪 委 委 员 每月 集体学 习 一 次。

 2. 纪 检干 部 每两 个月 集体学 习 一 次。

  龙 阳 镇 纪 委 工 作 议事规则

 为 使镇纪 委 会议事程 序 化 、 规范 化 、 民 主 化 和 科学 化 , 充 分发挥纪 委 会集体领 导 的 作 用 , 切 实 履行纪委 会的 职 责 , 特制 定本规则 。

 一 、镇纪 委 会委 员 必 须 按时参加 纪 委 会议, 如因 事、 因 病 不 能 出 席 纪 委 会议的 , 需 会前请 假, 事后 应 主 动 了 解本次会议的 内 容。

 二 、镇纪 委 会议由 纪 委 书 记 主 持, 纪 委 书 记 缺席 时 由 纪 委 副 书 记 主 持, 纪 委 办 公室 应 派员 做好记 录, 存 档 备查。

 三 、镇纪 委 会议事范 围 :

 根据有 关 规定应 由 镇纪 委 讨 论、 决定的 一 切 有 关 事项 。

 四 、镇 纪 委 委 员 提 交 镇 纪 委 会 讨 论 的 议 题 由纪 委 办 公室 负 责 收集, 经 纪 委 书 记 或 副 书

 记 审 定后 由 纪 委 办 公室 安排 会议时 间 、 地点 , 并 在 会前一 至 三 天 通知 各纪 委 委 员 ,为 议事做好准 备。

 镇纪 委 委 员 会议一 般每个月 举行 1 次, 遇有 特殊情 况可 随时 举行。

 纪 委 会议讨 论决定 有 关 事 项 应 有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能进行。

 镇纪 委 会议事必 须 严 格遵守《 党 章 》 的 规定, 充 分发扬 民 主 , 各抒己 见 , 实 行民 主集中 制 的 原 则 。

 镇 纪 委 会的 决定或 决议,在 充 分酝 酿讨 论的 基础 上, 按照 少 数服从多 数的 原 则 , 经 出 席 会议的 委 员 过半数同意 方 能 通过, 意 见 基本一 致时 可 进行举手表决, 意 见 有 分歧时 采 取无 记 名 投票 方 式表决。

 镇纪 委 会议事, 若某 议案 涉及到 纪 委 某 成员 或 其直系 亲 属 , 该 委 员 应 主 动 回 避。

 镇纪 委 会讨 论决定的 事项 , 按照 分工 负 责的 原 则 落实 , 由 纪 委 办 公室 传 达、 催 办 ,并 及时 向 纪 委 负 责 人报告 执行情 况。

 镇纪 委 要 经 常 调 查研究 , 及时 交 换意 见 ,不 定 期 地 向 镇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工 作情 况。

 对 重 大 议 案 的 调 查 研 究 及 解 决 情 况 及 时向 纪 委 委 员 反馈 和 通报。

 镇 纪 委 会 议 后 对 需 要 保 密 的 内 容 要 严 格保密 , 违者 要 追究 党 纪 责 任 。

 五 、六、七 、八、九、十 、十 一 、

  龙 阳 镇 纪 委 信 访 举报工 作 制 度 及 时 解 决 群 众 信 访 问 题 ( 镇 党 委 受 理 和一 、

 市 纪 委 交办 件), 查处各种 违纪 问 题, 解决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 维 护 信 访 举 报当 事人的 正 当 权益 。

 及 时 掌 握 群 众 信 访 反 映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重要 信 息 , 预 测 排 查 、 分析 研 究 辖 区 内 的信 访 举报动 态 , 并 上报市 纪 委 。

 维 护 社 会稳 定 , 充 分发 挥 信 访 举 报工 作的 优 势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化 解 矛 盾 , 消除不 安定因 素 。

 制 定 辖 区 内 的 信 访 举 报工 作 计 划 , 并 组织 实 施 。

 对 辖 区 内 的 信 访 举 报工 作 负 总 责 , 认 真落 实 责 任 制 , 切 实 抓好信 访 工 作 的 目 标管 理 、 信 访 网 络 建设 和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建设。

 完 成 市 纪 委 、 监 察 局 交 办 的 其 他 有 关 工作 。

 二 、三 、四 、五 、六、

  龙 阳 镇 纪 委 案 件检查工 作 制 度 一 、 案 件检查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通过执纪 办 案 ,维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他 党 内 法 规, 严 肃党 的 纪律, 加 强 党 风廉政建设。

 案 件检查必须 坚持实 事求 是 的 原 则 , 以 事实 为 依据, 以 党 纪 为准 绳, 做到 事实 清楚、 证据确 凿 、 定性 准 确 、处理恰当 、 手续 完 备、 程 序 合法 。

 二 、 对群众检举、 控告 以 及发现的 违纪 问 题受 理后 , 应 根据情 况决定是 否 进行初 步 核 实 。

 需初 步 核 实 的 , 先 进行初 核 后 , 写 出 初 步 核 实情 况报告 , 并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作 出 处理。

 三 、 对检举、 控告 以 及发现的 党 员 或 党 组 织 的 违

 纪 问 题经 初 步 核 实 , 确 有 违纪 事实 , 并 需 追究 党 纪 责 任 的 , 按照 规定的 权限和 程 序 , 办理立案 手续 。

 四 、 初 步 核 实 的 时 限为 两 个月 , 立案 审 批时 限不得超过一 个月 , 案 件调 查的 时 限为 三 个月 ,复杂 疑难 的 经 批准 可 延长 。

 五 、 案 件立案 后 , 成 立调 查组 , 拟 定调 查方 案 和调 查提纲 。

 六、 调 查取证应 严 格按照 《案 件检查工 作 条例 》规定组 织 实 施 。

 七 、 案 件查结 后 , 应 及时 向 分管 领 导 汇报, 调 查组 将 所 认 定 的 错 误 写 成 错 误 事 实 见 面 材 料与 被调 查人见 面 并 签字 , 经 过集体讨 论, 撰写 调 查报告 , 提出 处理建议。

 八、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按 规 定 顺 序 装 订 案 卷 材料移 送审 理。

 九、 对于 一 般党 员 给予 开 除党 籍 处分的 , 由 支 部讨 论, 镇纪 委 审 批后 , 报镇 党 委 批准 , 请 示市 纪 委 同 意 ; 给予 其他 党 纪 处分的 , 由 支 部讨 论, 报镇 纪 委 批准 , 征得市 纪 委 同 意 。

 对于 一 般干 部 给予 降级以 下 处理的 , 由 镇 人民政府 提出 出 建议, 经 市 监察局

 报市 人民 政府 批准 。

 十 、 实 施 办 案 工 作 责 任 制 , 在 办 案 中 应 严 格按照市 纪 委 、 监察厅《 关 于 实 行办 案 工 作 责 任 制和 责 任 追究 制 暂 行办 法 》 执行。

  龙 阳 镇 纪 委 案 件审 理工 作 制 度 一 、 加 强 学 习 , 提高 素 质 。

 审 理人员 要 认真学 习 党 和国 家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 规 章 制 度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断 提高 自 己 的 政治 理论和 业 务素 质 。

 二 、 坚 持方 针 , 依纪 审 理。

 把 事实 清楚、 证据确 凿 、定性 准 确 、 处理恰当 、 手续 完 备、 程 序 合法 的 办案 方 针 的 要 贯彻 于 审 理工 作 始终。

 定性 量纪 必须以《党 章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处分条例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行政监察法 》、《 公务员 法 》、《 党 的 纪律检查机关 案 件审 理工 作 条例 》 等 基本法 规为 依据。

 三 、 惩 前毖 后 、 治 病 救人。

 对犯错 误的 同 志 要 进行耐心 的 思 想 教育 , 做到 恰当 处理, 既 反对惩 办 主 义 ,又反对姑息 迁就。

 四 、 实 事求 是 , 人人平等 。

 审 理工 作 中 要 重 事实 、 重证据, 坚持在 党 的 纪 律面 前人人平等 , 对违纪 人员 必 须 从严 查处。

 五 、 查审 分离 , 集体审 议。

 一 般情 况下 , 案 件调 查人员 不 得同 时担任 审 理人员 。

 对需 要 审 理的 案 件应明 确 承办 人员 , 审 理意 见 需 经 分管 领 导 和 审 理人员 充 分讨 论后 形 成 审 理报告 。

 六、 完 善程 序 , 集体决定。

 凡 需 经 本级党 委 、 政府 、纪 委 决定或 批准 以 及需 报上级党 委 、 政府 、 纪 委批准 的 案 件, 在 正 式 决定或 批准 前, 必 须 经 过审理后 形 成 审 理报告 。

 审 理报告 及下 级党 组 织 或 单位 报 来 的 有 关 材 料 按 审 批 权 限 一 并 提 请 本 级 党委 、 政府 或 纪 委 集体讨 论决定。

 七 、 尊重 权利 , 保守 秘 密 。

 讨 论党 员 干 部 职 工 处分的会议必须 通知 本人参加 , 允 许 为 其辩 护 。

 处分决定和 错 误事实 材料必 须 同 本人见 面 并 签字 , 听 取其说 明 和 申 辩 , 对不 同 意 见 要 复核 。

 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 不 得给犯错 误的 人看。

 在 结 案 前, 审 理人员 不 得向 无 关 人员 透漏 案 件有 关 情 况。

 八、 及时 归 档 , 落实 决定。

 已 审 结 的 案 件必 须 将案 件材料按倒 装 顺 序 及时 装 卷归 档 , 做到 目 录清楚、

 装 订 整洁 。

 对处分决定文件中 要 求 落实 的 事项 ,审 理人员 应 督促有 关 组 织 及个人做好落实 。

 龙 阳 镇纪 委 书 记 工 作 职 责

 一 、 主 持纪 委 工 作 , 分管 行政监察工 作 , 履行党 内 和行政监督两 种 职 能 , 认真贯彻 执行上级纪 检监察机关 和 所 在 党 委 、 政府 的 指 示 、 决议和 规定。

 二 、 协 助 党 委 、 政府 贯彻 落实 上级关 于加 强 党 风廉政建设的 决定, 监督检查本单 位及其党 员 、 干 部 对党 的 路线 、 方 针 、 政策 和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贯彻 执行情 况, 维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他 党 内 行政法 规。

 三 、 负 责 主 持召 开 镇 纪 委 全委 会, 针 对本单 位党 风廉政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研究 提出 意 见 , 制 定措施 ,认真执行; 对本单 位党 风廉政建设方 面 的 倾 向 性或 重 大问 题, 在 向 党 委 、 政府 报告 的 同 时 , 及时向 上级纪 检监察机关 请 示 、 报告 。

 四 、 开 展多 种 形 式 的 党 性 、 党 风、 党 纪 教育 , 不 断 提高 党 员 遵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

 五 、 受 理群众对党 员 、 干 部 的 检举、 控告 , 在 规定的职 权范 围 内 检 查 处 理 党 员 、 干 部 违 反 党 纪 的 案件。

 对受 处分的 党 员 进行经 常 的 回 访 教育 , 帮 助他 们 改正 错 误。

 六、 组 织 对 全 镇 党 员 干 部 违 犯 党 纪 政 纪 案 件 的 查 处工 作 。

 七 、 负 责 组 织 对 全 镇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以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和考 核 工 作 。

 八、 严 格执行党 的 纪 律, 同 党 内 各种 不 正 之风和 违纪行为 作 斗 争, 不 断 增 强 党 性 , 提高 党 组 织 的 战 斗力 。

 九、 协 助 镇 党 委 检查了 解各支 部 民 主 生 活 会情 况。

 十 、 负 责 上 级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及 有 关 领 导 转 办 和 交 办的 案 件调 查、 反馈 和 通报, 杜绝 越级问 题的 发生 。

 十 一 、完 成 上级有 关 部 门 和 党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各项 工作 任 务。

 龙 阳 镇纪 委 委 员 工 作 职 责

 一 、 认真学 习 党 委 和 上级纪 委 文件, 贯彻 纪 检工 作 方针 政策 , 落实 党 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 败斗 争的 工 作部 署 , 执行全委 会决议和 决定。

 二 、 充 分发挥个人在 纪 委 集体领 导 中 的 作 用 , 按时 参加 纪 委 会议; 参与 讨 论研究 纪 委 各项 工 作 计划 、总 结 , 对纪 委 的 各项 工 作 提出 建议; 参与 讨 论决定纪 委 权限内 的 重 大事项 , 并 根据事实 、 情 节 ,严 肃认真地发表自 己 的 意 见 。

 三 、 密 切 联系 群众, 对党 风廉政建设、 反腐 败工 作 、群众反映的 难 点 及热点 问 题及时开 展调 查研究 ,及时 了 解党 风党 纪 及党 员 的 思 想 动 态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向 书 记 汇报, 为 领 导 决策 和 研究 工 作 提供 依据。

 四 、 经 常 与 各支 部 的 纪 检委 员 沟 通情 况, 研究 做好纪检工 作 的 方 式 、 方 法 , 并 对其工 作 给予 指 导 , 促进纪 检工 作 的 开 展。

 五 、 在 镇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 开 展反腐 倡 廉工 作 和 案 件查处工 作 。

 六、 忠 于 职 守 、 求 真务实 、 身 正 示 范 、 遵章 守 纪 , 严格遵守 保密 纪 律。

 七 、 认真完 成 纪 委 交 办 的 其他 工 作 , 积 极配合所 在 单位的 党 组 织 开 展各项 工 作 。

 龙 阳 镇纪 委 干 部 行为 规范

 一 、 纪 检干 部 要 时 刻 铭 记 自 己 的 身 份, 时 刻 维护 自 身形 象。

 要 模范 遵守 《 公民 建设 道德 纲 要 》, 言 行举止 要 谦虚 谨慎、 文明 得体。

 要 模范 的 遵纪 守 法 。要 切 实 做到 自 重 、 自 警、 自 律、 自 省 和 慎独 、 慎微、 慎权、 慎为 。

 要 光 明 磊 落, 坦荡 公正 。

 二 、 纪 检 干 部 要 积 极 参加 各 种 社 会 公益 活 动 和 文 明社区 创 建活 动 。

 干 部 家庭要 遵守 所 在 区 域 的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规定。

 要 服从社会各部 门 、 行业 的 正常 管 理, 不 搞 特权。

 三 、 纪 检干 部 要 争做文明 公民 。

 要 注 重 团 结 友爱 、 邻里 和 睦 。

 要 积 极争 创 “ 五 好家 庭 ”, 做到 孝敬父母, 爱 护 子女, 夫妻 和 睦 。

 四 、 纪 检干 部 要 崇 尚 廉洁 、 反对奢侈 , 崇 尚 科学 、 反对迷信 。

 要 洁 身 自 好, 移 风易 俗, 艰苦奋斗 , 勤俭节 约 。

 五 、 纪 检干 部 要 注 重 培养健康向 上的 业 余生 活 方 式 。要 加 强 体育 锻炼, 不 断 增 强 身 体素 质 。

 要 培养健康向 上的 志 趣和 爱 好, 要 自 觉 抵 制 庸 俗低 级和 腐朽 思 想 文化 的 侵蚀 。

 六、 纪 检干 部 业 余时间 要 多 读 书 、 多 学 习 , 不 断 提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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