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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核酸检测常态化服务工作

时间:2022-08-13 09:0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核酸检测常态化服务工作,供大家参考。

新冠核酸检测常态化服务工作

 

  新冠核酸检测 常态化 服务工作

 开展常态化新冠核酸检测工作,引导群众自觉进行核酸检测,是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机制、实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的重要途径。为加强社会面人员核酸检测措施,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群众就近就便得到核酸检测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区按照“投入、社会参与、全民配合”及“属地负责、市区分担”原则,以固定采样点为主,以流动采样车、临时采样点为辅的方式,综合各类人员采样频次,按照每 10万人设置 30 个采样点的标准,设置足够的采样点,各县区建成区以外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置采样点。

 二、职责分工

 (一)属地委、要统筹组织好辖区内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督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基层组织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要在摸清人员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核酸采样点,配齐核酸采样所需相关物资、信息录入设备,做好后勤、信息网络等保障工作;要强化宣传引

  导和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引导群众有序进行核酸检测工作。

 (二)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属地做好职工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及时了解人员健康码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的人员要进行检点督促,确保其及时完成核酸检测。

 (三)各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督促行业系统内人员及时按照要求完成核酸检测,同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核酸检测技术支持,做好采样和检测服务;工信部门负责信息化支撑和核酸检测医用物资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常态化核酸检测所需经费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信访部门及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相关投诉解释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供电部门负责核酸采样点的供电保障。其他住建、商务、教育、民政、国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核酸检测服务工作。

 三、检测人群范围及检测频次

 (一)属于市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确定的重点人员,按照规定频次,规范开展核酸检测。两站一场、交通卡口、医院、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监狱、隔离场所等封闭性场所维持原有采样方式不变,其他重点人员在居住地进行

  核酸检测。

 (二)进入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商超、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麻将馆、网吧、KTV、剧院、电影院)、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有预约要求的景区景点、非生活必需密闭场所(按摩、足疗、水疗、美容院、茶庄、酒吧、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澡堂、剧本杀等)等重点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每 5 天至少 1 次核酸检测;

 (三)各县区其他常住居民及在同人员每 10 天至少 1 次核酸检测。

 四、采样点设置

 (一)各县区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小区分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配置便民核酸采样点或定期派驻流动采样车,鼓励自行购置便民核酸采样亭和流动采样车,鼓励人口规模较大的小区适当增设采样点,人口较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平城区采样点设置应不少于 300 个,XX 区采样点设置应不少于 150 个,其他县区按照省定标准设置足够的采样点。本市常态化新冠核酸检测于2022 年 5 月 18 日试运行,5 月 20 日投入运行,各公共场所开始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5 月 30 日前根据实际采样需求情况进行采样点位动态调整。

 (二)按照应设尽设原则,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及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提供核酸采样服务,其中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 24 小时核酸检测服务。鼓励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核酸采样检测服务。

 (三)鼓励主城区充分利用阳光志愿服务站、药店及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中心开展核酸采样服务。鼓励在汽车站、火车站、公园、广场、交易市场、物流中心(快递分拨中心)、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公共场所设立便民核酸采样点或进行流动巡回采样。

 (四)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可维持原有的核酸检测途径及方式,属地要充分考虑特殊行业需求,安排流动采样队伍,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属地防控办。两站一场、交通卡口维持原有采样方式不变,所需医用物资由属地提供。

 (五)所有核酸采样点应以区为单位统标识、统编号、统地址格式,便民采样亭/点外观整洁,可结合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适当张贴形象标语,充分体现城市。所有采样点应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广泛告知,鼓励采用创建微信小程序地图或在高德、百度等电子地图上标注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并动态维护,以便公众实时查询。各县区疫情防控办根据实际确定除提供 24 小时采样服务的其余各采样点工作时

  间,及时对外公布。

 五、采样人员、检测能力配置及经费保障

 (一)采样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医务力量参与核酸采样工作。各区应有效组织管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核酸采样工作。为缓解平城区无直管县级医院导致采样人员紧张的现状,市卫健委下放 21 家市管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权限至平城区和 XX 区,充实属地采样队伍。同时鼓励县区聘请身体健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充实核酸采样队伍。所有采样人员应经过区卫体组织的核酸采样、感染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二)辅助人员。各区应按照《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要求,发动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志愿者等参与信息录入、采样辅助,具体采样相关工作人员由各采样机构根据实际配置。

 (三)检测能力。各区应按照 XX 市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提升新冠核酸检测能力的通知》要求,着力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满足辖区内群众常态化核酸检测需求。平城区要确保平城区疾控中心 5 月 20 日前投入使用,5 月底前具备 3000管/日的检测能力。平城区自身无法承担的核酸检测任务由市级大规模核酸检测实验室负责。在不考虑支援的情况下,各县区要达到仅依托辖区内核酸检测机构 24 小时内可以完

  成对辖区所有常住人口按 20:1 混检的能力。

 (四)经费保障。全市常态化核酸检测采取服务的方式,免费向全体市民提供采样检测服务。

 六、工作流程

 (一)信息录入。所有采样点使用 XX 市全员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录入工作,信息录入员上岗前须接受至少 3次系统使用培训和实战演练,严格按照系统设计流程规范操作,每次录入时要认真核对受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各区要负责做好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和指导,随时监测数据、纠正不规范的系统使用操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采样点命名规范、使用有序。

 (二)样本采集。各采样机构要按照《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要求,配备 20 合 1 混采采样试管和材料,全面开展 20 合 1 混采工作。每个采样点要结合所辖人员实际配备足够的采样耗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同时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和《新冠核酸 20 合 1 混采检测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核酸采集工作,严格一人一采一手消,确保采样质量和感控安全。

 (三)样本转送。按照“快转运”要求,各区要根据采样点设置情况,配备充足的转运车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第三方样本中转站进行有效样本收集和

  转运。各采样点要落实专人专车,每小时一次将样本转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样本中转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样本中转站应按每 300-500 管或每 1 小时转运一次的要求及时将样本转运至检测机构,确保样本在采集后 4 小时内送达检测机构。所有转运人员应经过辖区卫体组织的样本转运培训、感染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备案,所有转运车辆要统办理生物样本准运证。

 (四)实验室检测。各检测机构要规范开展核酸检测工作,优先药监批准有注册文号,检测下限更低、灵敏度高、检测速度快、有效期更长的试剂盒,确保快速完成核酸检测任务。平城区要及时、动态将采集点设置情况向市疫情防控办汇报,由核酸检测能力调度专班合理分配市区具备核酸检测资质的机构,避免超负荷接收样本导致样本积压情况。各检测机构要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常态化参加级或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对检测量大以及承担重点人群筛查等任务的实验室,要适当增加室间质评频率。不按要求参加室间质评的,或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或检测结果质量问题突出的,不得开展核酸检测。

 (五)结果出具。各检测机构要在检测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上传至市全员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和疾控网,受检者可通过客户端、XX 市卫健委微信公众号等查询结果。各提供结果查询的信息平台要提前做好查询服务压力测试,确保系统

  稳定运行。各环节要密切衔接,高效运转,确保群众采样后8 小时内能够查询到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快速部署、立即启动,提升核酸检测采送检报各环节工作能力,确保检测有序、结果精准。

 (二)加强服务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新冠核酸检测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核酸检测费用,平城区、XX 区、云州区、新荣区常态化核酸检测所需费用按照市委市主要领导批示执行,其他各县检测费用本级财政自行解决。属地要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采样机构运行维护及物资保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常态化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政策宣传,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避免造成纠纷和投诉。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对常态化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检测能力建设、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政策宣传等方面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履职尽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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