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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措施

时间:2022-08-10 13:20:07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措施,供大家参考。

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措施

 

 中小学生欺凌 防治措施

 (一)有效预防措施

  1.。

 学校要加强学生主题教育。中小学校要把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美德教育,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守则》,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广泛深入开展“阳光、友爱、向善、正气”主题教育活动等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 学校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实施意见》,在中小学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重点做好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等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3.。

 学校要加强家庭教育。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校联系卡”、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强化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掌握正确的家教方法,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以家长良好的言传身教,传播向上向善的正能量,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4. 学校要加强日常管理。学校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要成立由学校校长、行政、后勤、安全等部门及班主任、学生(高中阶段)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各类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校园欺凌防治的宣传教育、联防巡查、事故处置、鉴别归类建档及辅导矫正等工作。负责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

 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学校要明确各类相关人员的相关岗位职责,签订《校园欺凌防治责任书》,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校园欺凌防治行动常态。

 学校要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5.。

 学校要定期开展排查。各学校要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排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二)依法依规处置

  1. 严格 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10 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发生学生欺凌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教科局安全法制股。

 2.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 15 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指导小组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晋中市防治学生欺凌工

 作指导小组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县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指导小组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县教科局安全法制股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

 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

  防治学生欺凌是一项常态化、长期性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

 1.。

 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相关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须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

 中小学校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3. 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4.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学校,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等方式进行责任

 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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