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睿智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事迹材料 教案设计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2022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时间:2022-05-26 18:5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3篇

第一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司法鉴定就是我们在诉讼时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鉴定内容进行专业的技术判断,司法鉴定的范围广阔,而法医司法鉴定只是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和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法医司法鉴定被包含在司法鉴定中。那么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一、您了解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包括了很多内容,笔迹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伤残鉴定等等。

法医鉴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伤情等级和死亡者的死因进行的鉴定。法医鉴定只是属于司法鉴定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司法鉴定的范围比较广,司法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个人或单位的经济状况进行的评估报告也属于法医鉴定的一种、司法机关委托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对某触电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也属于法医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对于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的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根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司法鉴定的要求得到的,因此是需要法律效力的,一般都是不需要公正的。
  ▲二、公证费的含义
  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 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四、司法鉴定的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
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
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以上就是▲法医司法鉴定公证吗的相关解答,由于司法鉴定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其法律效益,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公证。如果您觉得法医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更换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更多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第二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用公证法院接收诉状束缚司法特权

  为起诉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刘运江等三人给曾都区法院交立案材料五六次,但法院收到材料后,“便没有了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刘运江请随州曾都公证处的公证员到曾都区法院和到随州中院,对他们将立案材料送达到法院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告状难”(法院对于公民的起诉不立案、不受理)始终是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告状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如果有状无处告,公民根本不能指望司法的公正裁决。幸好,民间的智慧是无穷的,通过公证处来公证“法院接收立案材料”的行为,是一个监督司法公权的有益的创新,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诉权,使得公民更方便地接近正义。

  “告状难”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法院对于公民的诉状与立案材料,拒绝接收,或者接收后不出具相关的收据,不理不睬,让公民投诉无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曾说:“目前,在某些基层法院,存在‘抽屉案’现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更有少数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纠纷长期存在的现象。”

  解决“告状难”的方法,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就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然而,最新出台提交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上述内容只字未提,使得学者的愿望成为泡影。其实,就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这些内容又怎幺样呢?在实践中,法官照样可以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不开收据,到时仍以当事人没有送交诉状和立案材料为由不进行审理。其实,早在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就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可是效果怎幺样,大家看到的是仍然是“告状难”、“立案难”,因为,法院不开收据给公民,公民拿什幺来证明将立案材料交给了法官呢?

  利用公证来证明法官接收到了立案材料,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法官“耍赖”的问题,为公民权利来监督司法公权、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法官可以出于种种原因,收到立案材料而不承认,以推卸不立案、不审理的责任;
但公民可以用证据来证明你是收到了立案材料,这可不是公民空口白说,自说自话,而是请具有权威性的公证员到场监督。公证毕竟是一种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到时候法官再说自己没有收到立案材料,就很难让人信服。

级法院直接立案。

  公证“法院接收诉状、立案材料”实际上就是将恣意的司法公权置于公民的权利监督和驯服之下。我建议,这一创新的措施不妨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

第三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2010年工作总结

——执行庭 孙犇

之前做过人事方面工作,因机缘在2010年7月中旬来到了萧山区人民法院,目前在执行庭二科做司法助理,主要跟的是朱剑英法官,在朱法官调到裁决科后开始辅助何晓法官工作。

一、工作中的相关认识

在半年的时间里,经过朱法官、何法官等同事的关心和教导,我初步可以完成案卷资料的收发、整理和归档工作,日常除了案卷资料整理的工作外,还会涉及到和法官一起前往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地查询、执行。工作中最大的体会是,工作必须做到谨慎和耐心。

1、谨慎,从说话这个层面上讲,不管我们身份如何,对于当事人而言,任何一句话都是代表着背后的法院这一公权力机构,随便的表述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成为对方的把柄,不知道说什么的时候,尽可能的不说话,不知道该不该说的时候,就不说;

从发出的各类法律文书上讲,一颗红红的公章代表着司法权力,不小心填错个什么,随便写个日子都会对后面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无法弥补的过失。之前就遇到一个事情,当时我的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履行支付义务的时间是7天内,被执行人自己到办公室来说手头紧想过几天再交钱,朱法官当时就要求必须马上履行,但他就抓住这一条不放。虽然这个案子后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朱法官也因此要求我将执行通知书上的履行支付义务期限,改成了收到后立即履行,至今回想这个事情,依然记忆犹新。还有一次,被执行人把钱汇了过来,朱法官发现少了一笔执行费,电话联系对方得知是执行通知书上没有这笔钱,当即查看,发现是我漏填了,这也让我之后的执行通知书在发的时候,总要多看两眼,仔细核对后再发出去。像这样的错误还有不少,邮寄的时候装袋装错了,对方给退回来的,委托出去的案子,少放了个材料,对方法院来电话催要的,可以说真是跌跌撞撞走过了这个半年。所以说谨慎,是我工作中重要的体会,之前看过一部中央八套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第五空间”,里面的老飞说,每次能够平稳着陆就是最大的功绩。对我而言,能够保证每次发出的材料都没有瑕疵,是我需要努力的目标。

2、耐心,我体会到的是面对量大且集中的重复性工作,需要耐心地完成。其中最多涉及到的是案卷整理装订过程,每个案卷所需要的部分都差不多,除了朱剑英法官的案卷较少需要另外补充材料,其他的几位法官都会涉及到需要补充这样那样的材料,案子中的调查笔录需要相关的法官签名,邮寄材料的回执需要补,如果没收到还需要去相关的地方拉出来。所以耐心需要贯穿工作的始末,把需要的材料都补齐。

耐心这个问题,除了在案件材料的整理中,在记录工作日志中也非常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法官问相关委托我做的事情,或者在我手的案子,或者我发出的材料,或者法官不在办公室期间接听的当事人的来电,这些都需要记录,以备查询。本身这个记录的过程就非常麻烦,但在碰到问题的时候,比如付款收据是否发出,案子了结了是否曾经去解封,这些日常工作的记录,在日后碰到当事人询问的时候,可以做到较快的反馈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正的打算

2010年的工作中,除了上述两点需要提高外,我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进行调整改正:

1、案件中的当事人财产信息调查录入不及时,执行中各类需要录入执行系统的信息均未能达到文件中要求的两日内录入,很多案子的数据来不及录入或者遗漏录入。从执行信息数据录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当天就出来的数据,还有一类就是当天还拿不到的数据。一般遗漏的都是后者,而后者又是数据量较大,涉及的案子较多,从平时的操作中看,当日的数据如果当日没录入,后来遗忘的记录就在不断增加,更多的时候是把材料放进案卷,但系统中未录入数据。这就要调整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求更科学的利用时间完成任务;

2、涉及到案件进展的一些材料填写的速度有待提高,主要是查封/扣划/解除等的民事裁定书、司法拘留决定、案件裁决呈报表等,其中的内容、文字的书写都存在一些问题。上次填一个司法拘留决定书,拿去给徐局签字的时候,被指出来,其中的语言填写不够通顺。案件裁决呈报表,固定的比如说当事人的笔录,或者村委/居委会的调查笔录,其中用语,提问的方式都需要改进,多向法官学习,观察他们是如何提问,如何起笔的笔录;

3、装订案卷的速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更多的摸索一些简化的装订办法,多试试各种不同的装订方法,以期提高现在的装订案卷的速度,当然最重要的是那个成语,熟能生巧。多装订,多思考,多看别人怎么装订的案卷,对目前提高效率,会有较大的帮助。

以上这些是我经过这半年工作的总结,提到的问题,我会尽力去改正,争取在未来工作中,予以避免同样的错误再犯。

执行庭 孙 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评语:

该同志虽然进院工作时间不长,但很快就能进入角色,工作积极、主动、细致、认真负责,工作态度很好,虽同时做两个执行员的辅助工作,但从没有因工作多而有怨言,或是拖拖拉拉。特别是年底时,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还帮其他的辅助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装订案卷。对科室里其他人员交办的工作也能毫无怨言的认真完成。是一名优秀的司法辅助人员。

推荐访问:公证 司法 辅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