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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街【优秀范文】

时间:2022-05-25 13:0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部街【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司法部街【优秀范文】

司法部街4篇

第一篇: 司法部街

工作制度

一、领导值班制度:街道领导每周三上午8:00-11:00在调处中心轮流值班;
值班领导按时到岗,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矛盾激化纠纷,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做好矛盾的调处工作。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定期排查和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掌握信息、动态,及时作出预案,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接待登记制度:对来信来访来电要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分流交办或直接办理结果。

四、期限处理制度:根据各类不同的矛盾纠纷,分别制定调处完成期限,一般纠纷的调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能适当延长。

五、重大疑难纠纷请示报告制度,在来信来访来电中,对重大疑难纠纷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报告,重大疑难纠纷是指: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

(4)严重干扰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六、督查回访制度:对分流后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跟踪、了解、监督并指导,掌握调处情况,听取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责任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建议权,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所职能公示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原则,执行政策法律;

二、坚持三个服务,方便人民群众;

三、恪守职业道德,竭诚热情服务;

四、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公正严明;

五、工作认真负责,注重社会效益;

六、抵制不正之风,保持廉洁奉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隐私;

八、规章制度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九、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一十、服从上级管理,自觉接受指导;

司法所文明用语

一、您好,有事请慢慢讲。

二、请坐,把您所要说的话全部讲出来。

三、请问,您办理什么事项。

四、请您不要急,冷静一点细细说。

五、对不起,您的事情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围,请您与XX机关(部门)联系,他们的地址和电话分别是XXXXX,XXXXXXX.

六、请您稍等一下,这件事情我们必须向领导请示一下。

七、请您核对一下笔录,确认后请在笔录上签名,同时加盖手印。

八、您还缺以下材料,需补齐后再来。

九、您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可继续询问。

一十、请您在约定时间内来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请您将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随身带好。

十二、谢谢您,司法所工作人员严禁吃请受礼。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的监督电话是和。

十四、您慢走,欢迎您有询问的法律问题随时找我们,我们将会热情地接待您。

司法所所容所貌管理规定

一、司法所所长负责本所办公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办公场所要保持环境优美,卫生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应设有明显标志和办事指南。

三、各种上墙公示要规范、美观。

四、文明办公,衣着整齐、礼貌用语,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

五、落实卫生制度,每天清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不得乱扔、乱堆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从门(窗口)倒污水杂物。

六、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关好门窗, 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站工作规范(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指示精神,在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小组领导下履行调处职能。

二、制定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三、做好来信来访登记接待、矛盾纠纷分流指派、非诉讼调解和督查回访工作。

四、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初期化解工作,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钝化和控制工作。

五、接受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指派,做好相关工作并报告情况。

六、具体指导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纠纷信息员、调解员业务培训。

七、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受案范围)

中心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包括: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纠纷;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干部或部门干部,村、社区调委会不便调处的纠纷;
纠纷当事人认为调委会所有成员都应当回避的纠纷;
经村一级调委会调处后无法达成理解协议的纠纷或者不服村一级单位处理决定的纠纷;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其它应当由中心受理的纠纷。

下列案件中心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另一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
已向法院起诉或有关行政部门正在处理的纠纷;
刑事犯罪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应受治安处罚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
其它不属于调处中心管辖的案件

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一、接受、审核当事人申请有关证据材料,七日内立案或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二、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人工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经中心主任及有关领导审核后,再加盖印章。

四、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基层调委会受理的疑难纠纷,应在接报后当即指导或及时予以调处。

调解工作守则

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以当事人满意为前提,合法合情合理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调解;

四、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依法调解;

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调解时效原则;

八、调解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纪律

一、不准任何有偿调解行为,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

二、不准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蛮横;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四、不得侮辱、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当事人;

五、不得与法律服务人员串通、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六、不得接受请客送礼、徇私舞弊。

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大调解”工作流程图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群众来信来访基层反馈信息 咨询、查询 纠纷调处

接待登记、 立案登记、 复议、仲裁、诉讼 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民间调解

行政职能部门 司法所、调委会 人民法院 社会组织

调处成功 调处不成功

签订协议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纠纷调处 不接受调处意见的

结果反馈信访人 其他解决渠道

司法所所长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导和决议。

二、接受区司法局的领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成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当好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负责全所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建设,抓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制定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计划。

六、制定和完善司法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审批。

八、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江宁区司法局

职能分工

1、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公安派出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对脱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对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3、民政办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社区积极参与,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4、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5、财政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进行。

6、工商、税务等部门为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事项时,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便利和优惠。

7、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户籍登记在我区,且长期固定居住在我区以及其他试点地区社区矫正组织(公安机关)要求委托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刑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
对突发紧急情况,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确保矫正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矫正工作的水平

四、责任追究制度。矫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在所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其行政至法律责任。

五、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矫正组织内部和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能和程序规范开展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

六、信息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遵循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和信息规范原则。

主要任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考核奖惩

1、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2、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工作纪律

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3、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和其他违法行为。

4、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侮辱矫正对象人格,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和其他违法行为。

5、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篇: 司法部街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 司法部街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2017年度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片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出生地

生源地

现户籍地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学位

通讯地址

手机号码

E-mail

在校任职

爱好特长

外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学习经历(从高中起)

起止时间

就读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学位

所受奖惩

备注

第四篇: 司法部街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1990-3-29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司法[1990]070号
发布日期:1990-3-29执行日期:1990-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
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
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
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
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
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
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
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
颧骨骨折错位
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
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
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
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
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
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
头皮损伤致
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
症状和体征;
硬脑膜破裂。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
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
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
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
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
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
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
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
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
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
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
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
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
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
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
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
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第九十三条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
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
行)》。
附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腱侧关
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
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肋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
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
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
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
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级别|最好矫正视力|||--------------------------|||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1|0.3|0.1||低视力|-|-----------|--------------|||2|0.1|0.05(三米指数)||---|-|-----------|--------------|||3|0.05|0.02(一米指数)|||-|-----------|--------------||盲目|4|0.02|光感|||-|--------------------------|||5|无光感|----------------------------------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

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
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性(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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