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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22-07-26 10:1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XX 市、项城市有关工作部署,解决好耕地保护问题,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XX 省农业农村厅 XX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农文〔2021〕309 号)、《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XX 办文〔2021〕16 号)、《XX 市农业农村局 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X 农〔2021〕8 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以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流转耕地“非农化” 1. 整治流转耕地绿化造林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对 2020 年 9 月国办“非农化”文件印发后新发生的流转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问题,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2021 年9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按照最新标准严肃查处整改。对国办“非农化”文件出台前发生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

 2. 整治流转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问题。铁路、公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应依法依规,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依法报批的铁路、公路两侧绿化带用地,宽度不能超过 5 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能超过 3 米。严禁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违规建设绿色通道,对国办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国办文件下发前建设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

 交通、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3. 整治流转耕地违规挖湖造景问题。严禁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由,擅自流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流转耕地违规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已登记在册的挖湖造景项目,可将项目范围纳入正在编制的期限至 2035 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复耕到位,恢复耕种条件。

 4. 整治流转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问题。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流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或在自家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正在实施的,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最新处罚标准查处。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坚决整治反弹问题。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所有用地严格执行备案和上图入库程序,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超标准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对 2020 年 7 月 3 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对已实施拆除或完善手续的,不再纳入此次清查整治范围。加强临时用地清查整治,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流转耕地“非粮化” 1. 整治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及挖塘养鱼等行为。对于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的行为,在 2020 年 11月国办“非粮化”文件出台前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要求,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 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文件出台后发生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清除种植物,拆除设施设备,恢复耕地原状。对于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要按照新颁发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 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闲置、撂荒等行为。对已经流转的闲置、撂荒耕地,督促流转经营主体尽快利用;对未流转的,要引导经营主体进行流转或托管,解决好耕地长期撂荒问题。

 (三)流转耕地不规范 1. 规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命令。要推广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不规范的,要逐一进行规范。要完善备

 案制度,对于农户委托流转不规范的,要完善农户的书面委托书,不得以口头委托等其他形式的委托代替书面委托。

 2. 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审查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出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或细则;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机制,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流转;建立市、镇(街道)分级备案制度,按规定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进行备案。

 二、工作安排 开展为期 3 个月的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对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耕地流转不规范行为全面排查,特别是针对以上提出的 8 条整治重点内容,开展拉网式摸排,建立问题清单。时间从 11 月 8 日到 11 月 20 日。

 第二阶段:重点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对国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以前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整改;对国办“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以后发生的问题,抓紧抓实整改,确保按期整改到位。时间从 11 月 21 日到 12 月 20 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各镇(街道)对本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排查和整改情况开展自查,于 2021 年 12月 20 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含附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核查,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形成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核查报告报市政府。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前形成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报告报 XX 市政府,同时抄送 XX 市农业农村局、XX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长 XX 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XX,副市长 XX 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下设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规范土地流转两个工作专班。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成立专班,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人员、政策、资金保障,加强跟踪调度,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履行落实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审查审核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任

 务落实。

 (二)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不同情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政策宣传到位,工作做到位,确保稳妥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要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切忌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属于政策范围的问题坚持通过政策引导解决,对明令禁止严重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依规生产,做到既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又保护农民合法自主经营。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各镇(街道)在“非农化”、“非粮化”及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整治过程中,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搞虚假整改、应付整改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对“非农化”、“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整改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耕地保护负面清单,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实行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禁越过红线。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引导土地有序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提高粮食生产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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