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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24 16:1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6篇

【篇一】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目 次

一、引言

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

(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表现

(三)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

(一)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

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

2、刑事和解深入开展的瓶颈所在

3、刑事和解亟待规范化、制度化

(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

(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当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

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

3、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实现“阳光公诉”

(一)“阳光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二)“阳光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

(三)“阳光公诉”的建立应注重实效

五、结语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公诉实际,结合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建立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这一特征,论证了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契合点,从公诉部门的法定职责出发,分析了公诉工作应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后立足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了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语境下,公诉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创新思路,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诉工作 刑事和解 宽严相济 阳光公诉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日渐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在矛盾,必然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因此,我们不应把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应当将其理解为具有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和谐社会就是一个能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前进并且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这个整体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所当然的应当为建立这一良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也应当努力谋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

贾春旺检察长曾经在讲话中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不仅是其法定职责之一,而且贯穿公诉工作的各个层面。

(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犯罪作为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极大的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犯罪高发而又不能得到及时追究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公诉工作中控诉犯罪职能的及时、有力的实现,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表现

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法律还赋予公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当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是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重要问题之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

正如前文所述,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公诉部门在承担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矛盾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新形势。

(一)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

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

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
能够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造成“标签效应”;
能够及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帮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推行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经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被害人、加害人的满意程度高,无发生涉检涉法上访事件,这充分说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

2、刑事和解深入开展的瓶颈所在

作为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效力的案件处理方式,目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合理的规范和制度,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刑事和解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瓶颈。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往往是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和习惯、刑事和解的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不明朗,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司法不公的隐患。因此,进一步推动刑事和解的关键所在,应当是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3、刑事和解亟待规范化、制度化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规范化、制度化应当紧紧围绕其核心环节,在和解案件的选择、和解过程的监督和和解之后的处理上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控,这既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也是为了保障检察人员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和解方式的选择、和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上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和提示,这既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和解这一极富民事色彩的活动的过度干预,也是为了实现公诉部门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笔者相信,一套规范、有效、合理的制度,必将促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合理辨别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相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长久以来,公诉部门的控诉职能被过分强调,而其法律监督、人权保障职能则被相对忽视。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检察官不仅负有控诉犯罪的职能,更应当秉承客观义务,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在审查案件时,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后果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是检察官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之一。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

目前,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化、监禁化弊端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学界的关注。短期自由刑引发交叉感染的弊病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基本达成了一致看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真诚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案件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不仅使得犯罪人被贴上了犯罪标签,难以再次融入社会,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一般认知。看似“严格执法”,实际上是“机械执法”。反之,如果对于此类案件在进行必要的惩戒和教育之后作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处理,不仅同样达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可以触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终极价值所在。

(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1、当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

当前,在刑事审判中,出现了“盲目从轻”的倾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轻刑化”倾向愈演愈烈,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裁判上,缓刑适用率之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一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公诉部门对此相应的监督权——刑事抗诉,却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举步维艰。

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

从实践中来看,刑事抗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担心与法院关系恶化的心理成因,也有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全面的制度成因,还有上下级检察机关认识不同的体制成因。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公诉部门在法院愈演愈烈的轻刑判决中力量有限,无能为力,这既不符合公诉部门法律监督的法律职责,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应当是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刑事抗诉一体化机制,即上下级检察机关形成合力,统一领导、共同监督;
二是建立案件复查机制,对于刑事案件定期进行复查,拓宽抗诉案源;
三是建立刑事抗诉预警机制,对于达到预警线的情况,及时启动预警预案;
四是建立刑事抗诉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总结抗诉案件的成败,总结经验和教训;
五是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抗诉机制,形成长效作用的工作体制。笔者相信,随着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的建立,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上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实现“阳光公诉”

(一)“阳光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向我们揭示了程序公开的独立价值。从古老的司法神秘主义到现代的司法公开,人类的司法经历了从黑暗到先进的历史历程。当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决定不了解或者不能了解时,就谈不上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更谈不上信任、尊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法治国家的基础就会受到动摇。因此,“阳光公诉”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二)“阳光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神秘感”。在一项社会调查中显示,多数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作用以及法律地位处于“完全不了解”或者“不了解”的状态。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决定,而广东省检察机关也相继作出了建立“阳光检务”、“阳光公诉”的重要决定。“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普通民众能充分了解公诉部门的工作运作机制和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监督公诉部门的决定是否合法。通过这种双向的、充分的、及时的交流和沟通,能够使民众消除对公诉部门的“神秘感”,理解公诉部门的相关处理决定,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从而理性的、合法的提出自己的诉求,将社会矛盾的化解推向正常、有序、良性的制度渠道,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需求。

(三)“阳光公诉”的建立应注重实效

笔者认为,“阳光公诉”制度的推进,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公诉部门的工作实际,处理好工作公开与案件保密之间的关系、接受监督与公诉独立之间的关系、真正将“阳光公诉”作为接受群众意见的平台、提供法律帮助的平台、宣传法治精神的平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

五、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给公诉工作带来了重大的理念转变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而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现实情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因此,公诉工作机制的完善创新也必须根植于这些现实基础,转变思路、积极探索,最终服务于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而使得公诉部门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85号选手 广州市黄埔区院 李东蓊)

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兼论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实务应对

【内容提要】本文从提炼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这两大特点出发,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经验,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审查判断的可行做法,同时对确立相关证据规则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言词证据 直接言词规则 虚假可能性 不确定性

言词证据对于定案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应当指出的是,在现阶段我国规范意义层面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论述大多仅限于从如何审查、如何判断等“司法经验”的实务层面展开,但笔者希翼此文能够探寻“经验”和“规范”之间的联系,可以在探讨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审查判断的规律,从而对我国究竟要确立怎样的言词证据规则有所裨益。

一、言词证据的特征

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形式。它有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学理意义上的概念,主要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
二是我国实体法意义层面的概念,包括上述除鉴定结论外的其他证据形式。

分析言词证据的特征,需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解构这一证据形式的概念,从其构成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殊性上其探寻它的概念特征,二是分析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判断其功能特征。

(一)言词证据的构成特征

从上述概念可以分析出言词证据在构成上具有两大特点:首先它具有“言词”这一特殊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通过人的思维、声音、语言表达出来,具有立体性。这一构成上的特点决定了言词证据具有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次,这一证据形式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它以人为载体。人所具有的思维、情感、性格等会对证据的内容产生各式各样微妙的影响。这一载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言词证据众人皆知的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

(二)言词证据的功能特征

所谓功能特征,当然是指言词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言词证据通常具有全面、生动的特点,通常会成为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因此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言词证据反复多变,其不确定性的特征又为查证案件事实带来困惑和阻碍。

二、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比较考察

(一)我国传统的审查判断方法

重视言词证据对定案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制度沿袭的传统,由此封建时代积累了大量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经验,其中部分方法不乏借鉴意义。之所以称之为“方法”,是因为以纠问式审判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司法,并没有健全的证据裁判规则,对言词证据如何审查判断仅是个体审判官员的经验累积,缺乏规范意义,换句话说,并不具有规范的拘束力。

发端于夏,成形于西周的“五听”断案,强调听讼者从耳、目、辞、色等五个方面对陈述者进行观察,判断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这样的审查判断方法,将言词证据的内容与其提供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其间蕴含着犯罪学、心理学以及直接言词规则的朴素哲理。

(二)域外审查判断规则考察

就言词证据而言,我国与域外最大的差别在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审判判断规则,有的只是司法实务界累积的经验和方法,这些经验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着系统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其中言词证据基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发挥着核心辐射的作用,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直接言词规则”、“传来证据规则”等等,多个证据规则对如何取舍判断言词证据均有涉及。其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两大法系不约而同共同遵循的证据规则即“直接言词规则”。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论及直接言词规则的重要性时说:“编造谎言的慌张、提前背诵好的异常的流畅还有不自然的停顿、回避等等这些言词证据在法庭上的重要表现和特征,是法官形成内心判断的重要依据,而这些一旦被换成官方冷冰冰的笔录文字,则全部归于消亡。”可见,建立直接言词规则,是充分考虑到言词证据立体性的特点,以书面笔录表现的言词证据只能反映出该证据的内容,但陈述者特有的表情、语调等辅助判断特征,全部被湮灭。

(三)我国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现状

基于对证据的三大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言词证据全面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我国司法实务界从经验层面上形成了一系列审查判断方法,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侧重对言词证据内容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言词证据本身有无矛盾之处、不同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吻合程度以及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之间的吻合程度去判断。这种判断方法是从言词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关联性去进行审查判断,是一种常规的逻辑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侧重对言词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判断。对于言词证据收集发现的过程进行审查,强调查证有无以暴力、威胁、引诱等不当方式取得,并予以排除。

我国目前仅有初步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其他言词证据的相关规则尚在探讨之中。在这一探讨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虽无明显分歧,但却出现“各表一枝”的脱节现象。就实务界而言,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消除其不确定性对定案的不利影响,停留在逻辑和经验的层面。同时,理论界对于国外证据规则的介绍,侧重于证据规则对于保护人权等诉讼价值的论述,对于相关证据规则发现真实的意义挖掘不够,未能因其实务界的共鸣,使得我国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呈现出司法经验判断与证据规则脱节的特点。

三、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实务应对

所有的论述最终都要落脚到实务中。言词证据直观、全面的特点使之成为司法机关定案的宠儿,同时它具有的可能存在虚假以及不确定性又成为制约发现真实的最大障碍,因为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的错案都是因为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出现错误导致的。毫无疑问,人因性格、利益等诸多要素的局限,作为证据的载体,它注定是复杂多变的,言词证据可能存在虚假以及不确定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性是不能消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词证据证据效能的丧失,因为言词证据对于定案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降至最低的。

(一)确立直接言词规则

探究具体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离不开经验和规范这两条路径,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这两种方法并不是相互脱离、毫无关系的,相反,应当相辅相成。对于通过逻辑和经验发现的判断言词证据的规律性做法,要通过立法以“证据规则”的形式及时确立,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即使直接言词规则在我国尚未确立,但基于对于直接言词重要性的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者在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时,务必重视这一审查判断的规律。从现行实践来看,侦查机关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大多通过查阅卷宗这样的间接方式进行,间接就意味着风险,失去了直接面对言词提供者的机会,就会使审查判断者失去了一条重要的途径。因此,直接面对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关键。

(二)言词证据间的对质

不同的证据形式有着不同的质证方法,而言词证据的质证方法最为特殊,即对质。通过面对面的陈述,虚假和真实往往一眼即辨。这样的审查判断方法在我国古代的“五听”制度里也有体现,其中蕴含着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理论,足以说明这一方法的实效。当然,这样的审查判断方式是建立在直接言词规则或者说直接面对言词证据陈述者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也多在审判阶段采用。在我国现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也并非不能适用,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及时的对于对质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防止言词证据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

(三)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固定

前述两点都是关于言词证据虚假可能性的审查判断,在查清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还要注意的就是言词证据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这一问题的出现在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规则的现阶段显得比较突出,实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言词证据取得后,要尽量排除诉讼中其他不利因素对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影响,加强沟通和保护;
此外对于言词证据的固定必须注意它的特殊性,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要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对证言内容进行固定。

结语:关于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规则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同时也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在尊重证据审查判断规律基础之上的相关规则的确立,会极大的促进对言词证据的正确审查与把握,体现其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推动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作者:83号选手 广州市番禺区院 蒋珊珊)

【篇二】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防范社会稳定隐患,进一步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各类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要求,X街道就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

(二)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目标,正确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把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领域和评估内容

(一)主要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都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包括: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的出台;
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等。

(二)评估内容。主要是对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先期进行风险评估。

一是合法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合理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出台实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是可行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出台实施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
是否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是否保持了相关有效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
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是环保问题评估。主要测评有关重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无可能产生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是否有防污治污,是否齐备相关部门的环保鉴定等。

五是可控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出台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社区、村及相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事项出台或实施之前,必须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涉稳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重大事项不实施。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程序

在决策作出、政策出台、工程上马、改革措施实施之前,都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一步:确定评估项目,全面掌握情况。责任主体自行确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也可由街道指定或建议确定。责任主体要深入细致的搞好调查研究,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所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召开相关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等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有关党政领导召开稳定风险评估会和听证会。

【篇三】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范围、职责和目标任务

(一)监管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部门职责。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承办具体社会保险业务。

公安、司法、民政、金融、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三)目标任务。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杜绝基金支付漏洞为重点,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为目标,突出基金预算、征缴、支付、监管等关键环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整体水平,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一)加强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严格按照预算法及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篇四】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源头防控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有效手段。为维护街道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稳定工作的最新部署,策应省、市开展的信访“百日攻坚”行动,现决定在街道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理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排查工作全面覆盖、问题隐患全面见底、重点人员全面管控、工作责任全面落实”的要求,及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部纳入“三到位一处理”专项行动,做到依法处置、案结事了、稳控到位,达到社会矛盾纠纷规范处置率100%,按期结案率100%,稳控到位率100%,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进京去省集访、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 不发生影响滨湖形象的重大社会炒作和负面舆情。

二、具体措施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十九大结束,行动不分阶段、不搞转段,实行边排查边化解,排查化解情况每周五上报区信访联席办。

(一) 突出隐患大排查

一要全覆盖。要结合街道“三带三联”大走访活动,对信访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隐患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做到排查主体全覆盖,组织各村(居)、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范围全覆盖,街道、村(居)层层排查;
排查内容全覆盖,所有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

二要抓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排查,特别是对涉众型经济案件利益受损人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民代幼”教师等重点群体,以及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征地拆迁、劳动社保等问题集中领域,以及今年以来进京非访、到省去市赴区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中尚未停诉息访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涉军群体是排查的重中之重,主要是在乡和部分企业退休参战人员,部分伤残军人,下岗、失业志愿兵(士官),2011年后部分转业士官以及1994年入伍后期进藏的交通运输兵等五类,对户在人不在的情况,要清清楚楚,一一跟踪到位。同时,密切关注社情民意、网络舆情,全面排查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要建好档。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隐患,要分门别类登记建档,详实记录诱因、属地、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为明确责任、跟踪管理和集中化解打下基础。对敏感时期择机超级上访,扬言制造事端,发生异常信访行为、参与群体串联的重点人员要逐一进行法制教育并制定稳控方案,实行动态跟踪监管。

四要快报告。从即日起,启动维稳信息“零报告”机制,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排查出的所有矛盾隐患,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突发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报,一旦有越级聚集信息和敏感时期,采取书面“一日三报”,对一些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扬言性、行动性信息,要及时落地查实,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应付报。

(二) 突出矛盾大化解

一要落实领导包案。对区联席会议6月26日集中交办的7类共性群体、个性事项,滚动交办新近发生的1类群体、个性事项和暂且稳定尚未化解的重点群体以及专项行动自拔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隐患,要全部纳入“三到位一处理”专项行动,实行党政领导包案,采取一个带班领导、一个工作专班方式,明确具体责任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逐案甄别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二要坚持依法办理。对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按照一般问题立即办、共性问题批量办、综合问题协调办的思路,明确工作责任,加快办理进度,妥善解决到位,防止形成越级信访。对涉军人员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不折不扣省23条涉军政策和盐都区《关于健全优抚安置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的意见》等12个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配套政策。要按照盐城市民政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意见》(盐民发〔2017〕31号)精神,切实做好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宣传、人员稳控等工作。对涉法涉诉等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的问题,按照工作权限,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做好工作对接,防止出现“空档”。

三要加强会办协调。对跨区“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由区联席办报市联席办牵头会办;
对本区内“三跨”案件,由街道信访办报区联席办牵头会办;
对涉及面广、牵涉人数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层面问题,提请区信访联席会议或区相关领导牵头协调传输,做到明确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化解时限、明确稳控责任。

四要实行多措并举。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作用,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记者等参与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化解,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使信访人停诉息访。

(三) 突出跟踪大督查

活动期间,既要进行集中督查,又要进行逐级自查。每周对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兄弟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相互评查,取长补短,努力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三、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是进一步做好维稳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中之重。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强化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序时进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主动靠前指挥、全程跟踪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健全完善分工协作、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努力发挥信访维稳工作整体合力。

二要严格落实责任。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压实排查、化解等重点环节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把解决问题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排查的各类矛盾隐患,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处理时限,化解处置销号,促进社会稳定。

三要加大通报力度。专项行动期间,街道信访办将对各村(居)工作开展和信访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多、越级上访量较大的地区,将视情约谈负责人;
对问题较多的村(居)实行重点管理。同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2017年度街道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核,对因责任措施不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照《滨湖街道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

【篇五】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信用X”建设,加快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围绕《X省X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6”重点改革实施意见》和《中共X自治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X年度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遵照党中央、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工程,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机制为核心内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激发X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树立“信用X”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以落实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代码、记录、平台、网站、双公示、监管、监测、奖惩、创建、两名单”十项硬任务为抓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广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程,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全面深入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1.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通知》(X府办发电〔X〕14号)要求,在基本完成存量代码技术赋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编委办、民政部门存量赋码集中换证工作,确保X年底前完成存量代码换证工作。推进个体工商户等主体新赋码工作。以登记管理部门为单位,建立代码校核纠错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编委办;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篇六】有关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镇开展“万件社会矛盾化解”
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开展“万件社会矛盾化解”的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确保我镇社会稳定和谐,经彭楼镇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理”活动。为扎实深入开展好这项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平安彭楼”为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全镇信访维稳工作实际,按照“深入基层,落实到家,超前排查、及时化解”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为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人大代表们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边排查、边分析、边化解”的原则,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系统内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治理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真正做到排查化解一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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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进一步从源头上夯实、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事件和政治性事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95%以上,社会稳定形势有明显好转,确保不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件。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建立台账(5月1日—6月31日)。要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动员部署,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管区、本系统内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把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人民群众,确保不留死角。排查的重点是:群众反映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尤其是可能引发大规模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问题,包括由家庭、婚姻、邻里、医疗、劳保、继承、债务、赔偿、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房产、拆迁、土地、宅基地、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纠纷、产权纠纷、村务管理纠纷;
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突出治安问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及结案时限,实行明细管理。
第二阶段:集中化解,限期结服(7月1日—9月30日)。镇人大代表对排查出的矛盾要全力化解,化解满意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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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以上。一要集中化解。全镇共划分为五个管区,五名人大代表每人联系一个管区,管区人员吃住在村,要求联系人大代表每个周要到管区办公一天,协助管区处理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管区做好群众工作。上下联动,做好群众工作。二要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有政策依据的,立即无条件化解;
无政策依据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具体办法,力争尽早化解;
对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积累激化。三要依法化解。对一些串联、组织、策划重复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反复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骨干人员、多次进京的非正常上访人员,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坚决依法处置,决不姑息迁就。
第三阶段:攻坚克难,巩固成果(10月1日—11月15日)。对在集中化解阶段没有化解的特别疑难复杂案件,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深入群众的优势,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争取全部化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建章立制(11月16日—11月30日)。各人大代表要对“万件社会矛盾化解”活动集中开展情况认真回顾,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建立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
彭楼镇人大办公室2012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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