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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税法东奥【完整版】

时间:2022-08-20 11:00:10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2税法东奥【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12税法东奥【完整版】

 

 征收管理 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

 货款, 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 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二、 纳税期限

 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 税款缴库时间: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三、 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纳税 (2)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 未在销售地纳税的, 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3)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 征收管理 一、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原理一致, 内容也基本相同, 此处不再重复。

 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有不同于增值税之处, 消费税主要是核算地纳税。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 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或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营业税 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一)

 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的当天:

 1. 转让土地使用权

  2. 销售不动产

  3. 建筑业劳务

  4. 租赁业劳务

  【提示】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和商誉时,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 预付款、 预存费用、 预收定金等), 其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特殊规定有: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1 个季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征收管理

  城建税作为“三税” 的附加税, 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 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 一致。

 (一)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 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二)

 跨省开采的油田, 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三)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 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四)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应随同“三税” 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关税法 关税征收管理, 与国内其它税有所不同, 应加以关注。

 征收管理项目内 容 (一)

 关税缴纳

  1.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2. 纳税期限: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经海关总署批准, 可延期缴纳,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 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 经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 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

 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 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 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 因海关误征, 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 在完税后, 发现有短卸情况,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因故未装运出口, 申报退关, 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 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 经海关查验属

 实的, 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

 关税补征和追征

  1. 关税补征, 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 1 年内。

 2. 关税追征, 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 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 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

 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 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 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 逾期则构成滞纳, 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资源税法 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链接】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 消费税基本相同。

 二、 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 个地点:

 开采地、 生产地、 收购地。

 具体情况:

 1.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 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 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土地增值税法 征收管理 一、 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 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 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 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 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 纳税地点与申报时间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申报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 7 日内。

  房产税 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纳税人自 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从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 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征收管理 (一)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行计算、 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005 考单选)。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统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的, 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减按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范围内,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 其纳税地点有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耕地占用税法 征收管理

  1.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 其他:

 (1)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

 占用林地、 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3)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法 征收管理

  (一)

 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 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二)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 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 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三)

 纳税期限

  1.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 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

 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2.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

 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3. 自产、 受赠、 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四)

 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1)

 自报核缴; (2)

 集中征收缴纳; (3)

 代征、 代扣、代收。

 (五)

 车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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