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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感悟(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29 14:3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贪污感悟(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贪污感悟(精选文档)

贪污感悟6篇

【篇1】贪污感悟

篇一: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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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博取同情型。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悔过书中称,“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起早摸黑,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挣几角钱”。

据基层纪检干部介绍,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把苦难的过去剖白给公众看,既有痛定思痛的原因,也在不少程度上存在博取同情、寻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
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
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

篇二:“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
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
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2012年03月23日,湖北黄石的《东楚晚报》以头版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份当地落马官员袁小安撰写的“悔过书”,一时成为网络热点。不过,该报电子版很快就删除了头版内容。

官员忏悔在词汇使用上的同质,还不止于此。正如媒体盘点的,“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落马官员钟爱的开头,比如,原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虽然“农民的儿子”后来“忘记了党的培养”,“走上了歧路”,不过,这个草根出身的身份抛出来时,博取同情、呼求宽大的动机,并不难看出。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

篇三: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行严重,2011年7月,被执行死刑。近日,《检察日报》公开其悔过书全文。许在文中描述了他从一个穷人家孩子到一个巨贪的心路历程。

许迈永的悔过书,并无多少新意,仍然是“辜负了组织培养”、“错树了世界观、人生观”、“放松了学习和自律”那一套。这种格式化的悔过书,看不出有多少悔过的真意,而且,到了贪污受贿两个多亿直至身陷囹圄后再悔过,又有什么意义?

但是,千万别把这悔过书当垃圾一件,不屑品读。许迈永自白如何走上贪腐之路、如何大肆贪污受贿的很多事实,事实上撩开了官场后台之幕,为认识官场、认识反腐、认识社会的很多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也让人生出很多思考。

许迈永交待,他是炒房一族,但他不自己出马,不自己出钱,而是通过商人买进售出,坐享其中所得。他的炒房总收入达到500万元。参与炒房的人,当然希望房价走高,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能量,有手段推高房价。之前,分析房价为什么狂飙时,多指责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为了gdp政绩,也有人剑指贪官炒房,可拿出的证据有限。许迈永自白提供了铁的证据。

参与炒房的官员到底有多少?为什么抽天价烟的房产局长周久耕,看到有楼盘降价时那么气急败坏,喝令不许降价?为何有地方官员那么“真诚”地欢迎炒房者进入,甚至许诺“赔了算当地政府的”?为什么

炒房者都那么义无反顾,一出手就拿下几十套几百套房子?原来他们早就吃透了中国房地产的本质──有大量官员炒房,有什么可担心的,官员能让自己亏本吗?当然也不难明白,中国的房地产调控为什么那么难,各项政策为什么都被化解,抑制投机的措施总是遭到那么强烈的抵制。

许迈永分析自己为何走上贪腐之路时说:“随着我到外地出差、出国的机会越来越多??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都知道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多,早在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就显示,干部公费出国年消耗就达3000亿元,而之后,出国学习考察之风更是愈演愈烈。花钱让官员考察,学到了什么呢?从许迈永身上可看到,没有学到先进的理念、先进经验和技术,倒是让自己越来越讲究享受,走上贪腐之路。这官员出国考察经费,还要一年比一年涨吗?

许迈永还说:“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但我没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盖,继续去犯错误。”贪官的悔过书否定“警钟”的意义,还想用悔过书来作反腐“真经”,是不是有些好笑?事实上,那些贪腐的官员,谁不知道贪腐的性质,问题是,在他们眼里,贪腐的真正问题是被抓,没被抓就算不上贪腐。反腐,还得从权力监督和制约上下真功夫呀。

“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这是许迈永大胆贪腐的心理支撑之一。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对许迈永违纪违法的举

报不断,但是,他都安然无事。他是怎样屡次过关的?对他庇护的都是谁?官官相护到底有多严重?这些,都在公众心里深深地打上了问号。

“权房交易”的典型样本--巨贪许迈永1.98亿贪腐之路

以合股、干股等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中疯狂捞取巨额利益;
用手中权力违规为开发商“服务”,赚取巨额回报;
个人不出钱或者少出钱,“炒房”获取高收益??贪腐近2亿元!令人瞠目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一个巨贪利用房地产市场进行“权房交易”的堕落之路。

5月12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玩转”资本运作:走上靠房地产暴富“捷径”

许迈永,曾任浙江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

发达地区、敏感岗位,手握重要权力,在这些年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运作中“摸爬滚打”,用看似走市场路子、实则以权谋私的手段,走上了暴富“捷径”。

据检察机关调查,许迈永第一次利用房地产牟利是在1995年,其远房表弟许飞跃看中了萧山市一块土地,时任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许迈永为其打招呼拿到开发权,结果许飞跃一倒手,就赚了300万元,许迈永分得150万元。许飞跃此后在多个项目中得到许迈永的关照。尝到甜头的许迈永从此一发不可收。调查显示,许迈永从许飞跃手中拿到的好处多达2000余万元。

1998年,时任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许迈永向杭州汇丽绣花制衣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借钱,以投资款的名义投入1900万元到香港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利用这笔钱,许迈永开发了多个项目,除了小部分收益上缴国库外,大约1500余万元转入个人手中。

2000年12月,许迈永设立了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形式上,由许迈永任董事长的国有企业杭州金港公司出资10%,汇丽公司和浙江通策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实际上除了金港公司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之外,其他两家公司900万元的注册资本均在验资后抽回。许迈永和两家公司的老板约定,瑞博公司90%的股份归许迈永所有。2002年,金港公司10%的股份也卖给了许迈永。经评估,2002年,瑞博公司资产已经增值近4000万元。许迈永利用金港公司这个平台,贪污国有资产达5300万余元。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主政西湖区的许迈永帮助高某某出资设立的香港汇俊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对方承诺给许迈永20%干股。由于资金等原因,高某某一直想把这个项目转手。但许迈永非常看好这个项目,反对转让。后来在没有告诉许迈永的情况下,该项目被卖掉,剔除原来的成本,几乎没什么利润。许迈永非常生气,大骂高某某,因为按他估算,这个项目正式销售至少能获利一个亿。在2007年5月,许迈永以炒股为名,向高某某“借”了2000万元。

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许迈永所处职位,手中牢牢掌握着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权,他深知这个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财富效应,除了在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中巧妙“运作”,他还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公然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阳明谷”,位于风景优美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背倚五云山,相邻云栖竹径、九溪烟树等著名景点,原属旅游项目,实际却开发成了主城区中的高档排屋别墅。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许迈永曾以“亲属购买房屋”为由,授意国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其“亲属”一套排屋,明显低于市场价86万元。2006年,国都控股开发的“阳明谷”想变更土地性质,从旅游用地变身成为住宅销售,许迈永遂出面帮助其解决。

2002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2亩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许迈永帮助坤和房产公司拿到了这个项目,并许诺将省属高校才能享受的人民币1亿余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奖励给开发该项目的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为感谢许迈永的帮助并求得其继续关照,许诺送给许迈永2000万美元,先后8次将共计830万美元汇至许迈永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

据检察机关调查,萧山开氏集团短短几年内,成为萧山的骨干企业,也是许迈永“主动服务”,一手扶持的结果。该公司董事长项某某在西湖区开发的好几个项目都是许迈永亲自带他去考察商定,如西溪锋尚、西港新界等。

篇四: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2011年12月13日 09:26:47

来源:
检察日报

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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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钱不情愿,想交代又不敢,江苏启东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和新受贿后恐慌不安——

忏悔人:沈和新

原任职务: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沈和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7年,沈和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违规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贪污公款827.25万元;自2002年至2010年初,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钱财共计458.1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沈和新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贪欲逐渐增强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兄弟姐妹四个,我是家里老大。我15岁那年父亲生病,21岁那年父亲病故,母亲把我们抚养长大成家。上学期间,我利用星期天和寒暑假,去砖瓦厂打工赚钱,供弟妹上学,为母亲分担一点责任。

1992年,我入了党。我先后担任过启东市聚南乡党委书记、王鲍镇党委书记、启东市计经委副主任,从2004年起任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督导员。回顾自己的成长道路,我深深地感到,如果没有组织的关心,就没有我今天的发展。

2002年8月,组织上派我到启东经济开发区担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到职

后,我在招商引资、培大扶强现有企业,以及抓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使开发区的面积从原来的3.6平方公里扩大到如今的25平方公里,引进企业200多家,财政收入从2002年的200多万元增至2009年的5亿元。

但是,我因为忙于工作而放松了学习,进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结果是手中的权力大了,贪欲心也强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教训,真是刻骨铭心啊!

在三种心态的驱使下滑向犯罪深渊

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时的心态,归纳起来有三种:

二是失衡心态。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经商办企业,起步比别人早,规模比别人大。可是从政以后,自己手里的企业没有了,手里的钱也不如人家多了,尤其是这几年有的人通过搞房地产赚得盆满钵满。于是,吃亏的心态、失衡的心理逐渐产生,随即萌发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

三是崇尚权力的心态。当年我在办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办事得要表示表示的潜规则。印象最深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办理进出口经营方面的事情,我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因此,我产生了有权好办事,有了权力就能去做一切事的想法。

上述三种心态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的,有时同时存在。例如,我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企业来投资、选地,老总来找我办事,我在运用手中权力帮他们办事的同时,也不忘收受他们的贿赂。我想,在开发区工作,经常是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这么辛苦,可一年到头工资奖金加起来还不超过10万元,

不如原来办企业做一个订单。我又想,现在不搞点钱,将来女儿、儿子出国费用怎么办?他们结婚怎么办?最起码要给儿子留一点以后的经商启动资金。现在人家主动表示心意,我为什么不拿?

这些年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从我收受贿赂至案发前的8年多时间里,我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的日子里,晚上睡下只要想起收了人家钱的事,心里就发愁;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想到自己已经两次被组织谈话,心里更是发抖。

8年多来,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因此,这些年,我是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现在被查处后,虽然也知道即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是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总结起来有三点教训:第一,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为了表白自己的清正廉洁,我把逢年过节收受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钱财上交廉政账户,以此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抢在组织审查自己的问题之前,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第二,在组织查处自己的问题时,不应该避重就轻。第三,在自己的错误面前,不应该患得患失、怕这怕那。一个人既然已经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回想自己在错误面前,忧心忡忡,怕这怕那,害怕自己一旦坐了牢,辛辛苦苦从政10多年的功劳全没了,和睦美满的家庭全完了,自己的这一辈子也就结束了,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讲的错误态度。

在办案检察官的教育帮助下,我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是多么的严重,而且明白了认罪服法才是自己唯一的出路。现在,我决心放下包袱,正视现

实,从沉痛的教训中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到好好改造、好好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徐德高)

篇五: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贪官忏悔

内容基本具备“四要素”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贪官心态

有些悔过书避重就轻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

1

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他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

2

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

3

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专家观点

悔过或从轻量刑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据新华社

新闻链接

深谙潜规则的电视台长

简历:史联文,男,195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记者,研究生学历。2009年出任辽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2012年4月退休。

犯罪事实:史联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5万元、金条三根300克(价值人民币10.18万元)、江诗丹顿手表1块、鸡血石1块,挪用公款550万元。

判决:2014年7月2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史联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忏悔:一个人的权力太大了,独断专行,他就会运用权力为自己所用,党和人民的利益就被放弃了,失去了宗旨就失去了方向。

【篇2】贪污感悟

论我国贪污罪的适当量刑

摘要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问题一直都受到普遍的关注与重视,对于贪污罪中的量刑问题也同样有研究探讨的必要,随着权利本位、人权保障等观念的日益深入,贪污犯罪的量刑问题也出现新的情况与发展趋势。定罪是对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宣告,量刑是对犯罪行为应受惩罚程度的宣告,根据贪污罪情节对定罪和量刑的不同作用,贪污罪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另一种是“量刑情节”。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本论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在贪污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技术的粗疏和滞后;
司法解释滞后;
刑法观念上的偏差;
量刑的方法不科学等,之后笔者从增设罚金刑;
完善资格刑 ;
贪污量刑数额弹性制;
贪污罪量刑中关于死刑使用问题等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善的措施。

目录

1. 贪污罪量刑分析 3

1.1 贪污罪概述 3

1.2 贪污罪量刑概述 3

1. 3贪污罪量刑相关法律界定 3

1.3.1贪污数额与量刑 3

1.3.2贪污情节与量刑 4

2.贪污罪量刑中存在问题 5

2.1立法技术的粗疏和滞后 5

2.2司法解释滞后 6

2.3刑法观念上的偏差 6

2.4量刑的方法不科学 6

3.贪污罪量刑的完善 7

3.1增设罚金刑 7

3.2完善资格刑 8

3.3贪污量刑数额弹性制 9

3.4 贪污罪量刑中关于死刑使用问题 10

4.小结 11

参考文献 11

1.贪污罪量刑概述

1.1 贪污罪概述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问题一直都受到普遍的关注与重视,对于贪污罪中的量刑问题也同样有研究探讨的必要,随着权利本位、人权保障等观念的日益深入,贪污犯罪的量刑问题也出现新的情况与发展趋势。对于目前规定的起点数额合理与否,财产性犯罪中死刑的适用存在是否等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的探讨的,本文中将对贪污犯罪量刑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分析,为完善我国关于贪污罪量刑的做出探讨。

1.2 贪污罪量刑概述

定罪是对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宣告,量刑是对犯罪行为应受惩罚程度的宣告,根据贪污罪情节对定罪和量刑的不同作用,贪污罪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另一种是“量刑情节”。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虽然刑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然而,刑事立法中存在社会危害程度和量刑幅度上设置的不均衡。刑事司法中,由于贪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外的干扰因素比较突出,量刑存在大量问题,不同种犯罪之间的量刑,同为贪污罪不同个案的量刑存在严重的失衡状态,从而影响了对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教育的目的也影响了整个刑事司法的公平性。

刘光显、张泗汉著作中对此所作的定义:“定罪情节,是指存在于犯罪实行过程中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定罪是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1. 3贪污罪量刑相关法律界定

1.3.1贪污数额与量刑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国刑法所确定的贪污罪的四个数额范围分别对应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数额不仅是贪污罪定罪的标准,也是对贪污罪进行量刑的标准之一。从以上看出,贪污罪量刑的起点一般掌握为5000元,立案标准高,贪污50000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60000元则在10年以上量刑可见贪污罪量刑轻。

我国贪污罪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设置上存在不衔接之处,一至七年、五年、二年,刑期存在交叉,增大了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不利于量刑的精确和公平,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贪污9万元也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贪污4万元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衔接使法官的量刑增大了随意性;同时此种贪污罪刑期的设置不同于刑法对普通犯罪量刑的立法体例,刑期的衔接性有利于司法的统一。

1.3.2贪污情节与量刑

贪污罪的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认可的,体现贪污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或贪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影响贪污犯罪量刑的主客观情况”。在贪污罪中,情节也是量刑的标准之一。

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刑法》383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刑法》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可见,贪污罪中情节较重是指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情节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较轻,因此,在认定上述情节时应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侵占的具体对象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全面客观的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贪污罪量刑中存在问题2.1立法技术的粗疏和滞后

现行的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表现在刑种设置不合理,量刑幅度过大。我国刑法的第383条和第386条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幅度的做法,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的幅度和台阶的关系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社会效果来考量,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长,空间太大,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过于广泛的空间,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其次,立法用语模糊、抽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刑种设置的不合理,量刑幅度过大给量刑失衡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的话,那么立法用语的抽象、概括、模糊,则增加了量刑的不可操作性。我国《刑法》第383条的四项规定中有“情节特别严重”2个,“情节严重”1个,“情节较重”1个,“情节较轻”1个,“或者”5个,“可以”3个,“酌情”1个,还有1个“有悔改表现”1个“积极退赃”,一个不足300字的规定出现了如此多的模糊用语,让各地有着不同学识、不同观念、不同性格、不同社会经历和对法律不同认知的法官来把握、理解、评判,量刑失衡就不难理解了。

2.2司法解释滞后

司法解释滞后也是造成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多年前1万元一年的约定俗成,其实并不存在,况且在逻辑上有明显漏洞,现在贪污受贿的数额越来越成为天文数字,司法实践中上根本不可能如此操作。在刑法规定与判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又跟不上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现实发展的需要,这就给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或者滥用带来可乘之机。

再有就是法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规定不具体,从重、从轻、减轻的起点具体是多少往往模糊不清,加之常常发生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的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此时的量刑方法,很难理解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

2.3刑法观念上的偏差

刑法观念上的偏差是我国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失衡大量存在的原因。理论界重定罪研究轻量刑研究,司法事务部门也存在严重的中定罪轻量刑的观念;
在案件的审判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于被告人而言,量刑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定性,如果说定罪只不过是决定给予被告人道德上的否定评价的话,量刑则是决定给与被告人多大的苦难和灾难。我国刑法总则对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法定情节、量刑的方法,刑法分则对量刑的起点、刑罚的幅度作了规定,可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量刑并没有做出程序性的规定。

2.4量刑的方法不科学

立法上对量刑缺乏严格的具体要求,理论上未能给准确量刑提供科学理论与方法,则是量刑失衡问题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法官主要采取“估堆”式量刑法。正如刘潞攀在《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中指出的“长期以来,尽管法官们在确定刑罚时,严格按照法定的幅度和情节裁量,在数罪并罚时刑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并罚方法,但总的看,大多数法官还是采用的估堆得方法。所谓估堆,就是由法官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在没有明确、稳定规则知道的情形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其认为是最当的刑罚,这种自由决定是由法宫的价值判断、经验和司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法宫由于主观上的差异,对某一案件可能决定不同刑罚,尽管这种差异反映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参照值和规范的考量过程,往往产生较大的争议,表现司法的随意,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量刑方法不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是将两者混合在一起整体估量出宣告刑。这样宣告刑中不仅考虑了定罪情节,还不知不觉考虑了量刑情节,同一事实实际上反复起了从重从宽的作用。”

除上述的原因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没有划分,造成量

刑方面的程序缺位,有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不独立等等,也是造成犯罪量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贪污罪量刑的完善

经济分析方法塑造了新的刑事控制模式,只能把犯罪尽可能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即争取最优刑罚效率,建立以效率为导向的新型刑事控制模式。因为一味通过制定严厉的刑罚或通过轻缓化的感化教育来彻底根除犯罪都是不可能的,一味的重刑或缓刑的滥用都使刑罚在无形中贬值,损害法律的权威和信用。刑罚过度轻缓或严峻,影响刑罚的公正和效率。公正、适度的刑罚资源配置才能实现刑罚的最低投入达到最有效控制犯罪的最高产出,使刑罚效率最大化。

3.1增设罚金刑

贪污罪多是因经济利益驱动和内心的贪念引起的,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涉案金额在刑事诉讼中已经退还,因此几乎未对犯罪人做附加财产刑的判决。出现此种情形,一是立法没用明确规定,如贪污受贿犯罪只规定没收财产而未规定罚金。二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被判有贪污罪的人虽然已经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能力,犯罪认定的金额也已经追缴,但由于犯罪在案发前长期的经营和积累,其在免刑、缓刑或者出狱后依然能过着舒适和优裕的生活,甚至犯罪人被判处重刑后,其家人还能享受到因犯罪人贪污受贿得来的利益。此种情况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初衷背道而驰,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贪污罪的贪利性非常明显,因而作为以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利益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理应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对于一般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判处限制自由的主刑的同时,应当对其并处没收与财产或者罚金。这样才有利于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来控制和制裁“经济人”的犯罪活动。对贪污罪罚金数额的确定,在立法上要规定最低和最高限额,以防止司法擅断。在司法实践中,则要体现以罪刑均衡为主,以刑罚个别化为辅的刑罚适用原则,既要依据贪污贿赂的数额、犯罪情节、损害大小,又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依法判处罚。

3.2完善资格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的惩罚以主刑为主,很少适用资格刑。而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在对此类案件的量刑中增加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贪污罪的是否能够适用资格刑,立法上没用明确规定,学界还有争议。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从事某种活动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身份的刑罚,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人的行为能力。陈兴良教授指出,“资格刑的优点是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从我国刑法看,资格刑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惩罚功能。资格刑适用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本人资格从事一定的犯罪活动;
二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玷污了其所有的资格。在这两种情况下,对犯罪人判处剥夺其一定资格的刑罚,都具有惩罚的意蕴在内。第二,警戒功能。通过对犯罪人资格的剥夺,还对其他具有同样的资格的人起到一定得警戒作用,使之珍惜资格,不去从事其与本人资格不相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免丧失某种资格。第三,防卫功能。被判处剥夺一定资格的人犯罪人,往往是利用本人的某种资格从事一定的犯罪活动,难免将来就不会再利用这种资格实施犯罪。因而对这种犯罪人判处资格刑,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利用一定资格进行犯罪活动,从而使资格刑的适用具有防卫功能。”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独立适用时,它是作为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就是只有轻罪和重罪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现行的刑法规定,排除了绝大多数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职务性的特点。

贪污罪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动摇了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贪污罪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既是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依然犯罪的惩罚和报应,也是对其以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未然犯罪的预防。所以,应当完善贪污受贿犯罪及其他职务性犯罪资格刑的设置,这样才有利于国家运用法律武器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

只有在完善的刑罚体系得以建立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废止死刑,否则就会放松对贪污犯罪的惩治,让腐败分子更加猖獗。应当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附加或者单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内的立体结构模式。对贪污犯罪自由刑的设立应在考虑犯罪数额、情节、悔改表现、退赃数额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分别设立不同档次的刑罚。既要完善这类犯罪的事后惩罚体系,更要完善事前预防体系,两者结合,实现标本兼治,彻底改变当今腐败越来越严重的不良局面,达到理想的惩治效果。

3.3贪污量刑数额弹性制

采用按赃设刑的立法方法已经是我国贪污罪惩治的一贯做法,这种立法例已经在整个刑法中予以沿用。但是,如前所述,以一具体的赃款数额确定处罚的适用已经不适宜于刑法的要求,导致刑罚的“苛厉”。所以,我们可以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固定数额变更为弹性数额。所谓弹性数额是相对于固定数额的一个称谓,即不规定具体的数额,而是规定一个确定数额的方法。这个方法的确定也要始终抓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法律的侵害程度这些最基本的要件。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首先假定 1997 年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量刑数额(如 10 年以上刑罚选用的 10 万元这个数字)准确地反应了立法时行为所代表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承受的刑罚量,再以 1997 年《刑法》颁布实施时上一年度(即 1996 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5846 元人民币作为辅助量,那么 10 万元就相当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约 17 倍。也即是说,贪污罪的行为人贪污公共财产数额相当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 17 倍将处以 10 年以上的刑罚。假设以这个数值为标志,那么到 2007 年,对行为人处以 10 年以上刑罚要求贪污罪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 2006 年国民生产总值的约 17 倍(2006 年人均生产总值为 16165 元人民币,17×16165=274805)即 274805 元人民币,2009 年则为 2008 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 17 倍 385866 元人民币。

相对于采取固定数额标准的立法方法,弹性数额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不会因为经济条件的变化、币值的变化而修改立法。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生活条件调整贪污行为的量刑基准数额,使数额真正代表当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量。

3.4 贪污罪量刑中关于死刑使用问题

适用刑罚要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但预防犯罪的需要并不是刑罚的唯一决定因素,刑罚的严厉性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否则,其便构成对罪犯的不公正。对于这种功利刑,早在康德、黑格尔、布兰德利时代就对其作过猛然抨击。“ 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犯罪本人或者市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在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目的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相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别判处失去他的市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确认是有罪的和可以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有从对他的惩罚中为他本人或者他的市民同胞产生任何利益的任何想法”。

再次则是从国外立法中寻得理论支持。日本对侵占罪和业务侵占罪分别处 5 年以下和 10 年以下惩役;
德国最高为 5 年以下自由刑;
意大利为3- 10 年,瑞士、法国、韩国、印度的最高为 10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对侵占罪的处刑最高不超过 3年自由刑。巴西对贪污罪最高可处 12 年自由刑;
西班牙对公务员挪用罪的最重处罚是长期劳役和长期监禁;
前苏联、保加利亚最高处罚为 15 年自由刑,加拿大的最高处刑是 14 年监禁。由此可见,国际上的主流趋势是对于贪污犯罪这一类的经济性质的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

对于贪污罪量刑中的死刑适用笔者的观点是建议循序渐进废除死刑。我国是几千年来一直重视适用死刑的国度,在统治阶级的强化下报应复仇的意识特别浓厚,从严治吏的思想深入人心而广有市场,仅从报应角度而言,对于贪污这种严重的官吏犯罪适用死刑在一定时期内仍作为公正的化身而存在。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对贪污罪废除死刑是不明智之举。

但我们不能坐以等待时机成熟,应积极主动地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现阶段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控制对贪污罪适用死刑,为最终完全废除做准备。要彻底改变贪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局面,关键不在于广施重刑,而在于完善法制,阻塞漏洞,清除腐败,违法必究。贝卡利亚曾指出,要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刑罚,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严厉程度。就目前的形势,虽然判处死刑是有违人道主义的大潮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我们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的,那么就要对死刑的适用予以严格的限制,建议划分一个具体的数额来作为判处死刑的度量线,有利于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毕竟是关乎人命的事情,越少的主观参与越是有利于公正的实现。

此外,缓刑的适用主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贪污罪缓刑的高适用率,存在的问题是缓刑适用条件抽象和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几乎在基层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理由中均提到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而无视被告人是多次进行贪污等事实,因此缓刑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将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予以明确,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缓刑的适用应设置公开的听证程序。

4.小结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问题一直都受到普遍的关注与重视,对于贪污罪中的量刑问题也同样有研究探讨的必要,随着权利本位、人权保障等观念的日益深入,贪污犯罪的量刑问题也出现新的情况与发展趋势。贪污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概括为上限过于严厉,而下限入罪却过于宽松,造成的结果就是量刑上的不公正与不合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潮中,贪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对于惩治贪污犯罪不能仅仅从入罪定刑体现其合理性,对于贪污犯罪量刑情节同样也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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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生荣.贪污贿赂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39.

[10]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第二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篇3】贪污感悟

案例贪污受贿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
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
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
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
(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
(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
(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
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
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
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
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
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篇4】贪污感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2006 )湘高法刑再字第7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明仪,男,1945年7月19 曰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南国光瓷业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醴陵市龙凤庄2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2003年11月5曰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高起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明仪犯贪污罪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曰作出 (2004)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曰作出(2004)株中法刑二终字第 51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脘代理检察员邹利民、廖芳敏 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费明仪及其辩护人杨章保、高起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

本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 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裁定以费明仪之子与刘 建平有经济往来为由否定费明仪食污国光公司卖房款 84039.78元,属认定事实错误”。

经查,证人方平的证言证明,他为刘建平和费明仪垫付 的购房款,巳经由刘建平于1992年以前分次还清。被告人费 明仪供述是方生(即方平的哥哥)告诉他刘建平巳经替他还 清了欠方平的房款,他没有要刘建平替他还房款。刘建平没 有找他结算房款。还供述自1994年起,其儿子费昭伦即与刘 建平一起做生意,刘建平尚欠费昭伦13万余元。同案人刘建 平供认其欠费昭伦货款,但只3万余元。

本院认为,第一,方平的证言证明购房款已于1992年偿 还,而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1993年10月以后。第二,深圳 南山区福源街南头新苑住宅小区的房子户名是费昭伦,不能 排除费昭伦与刘建平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费明仪 已付购房款50000元人民币、3000美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有意向不偿还佘款。第四,费明仪是从方生处得知刘建平 替他还清了欠方平的房款,说明费明仪对此事事先并不明知,而认定费明仪授意刘建平用出售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偿 8万佘元的证据只有刘建平的供述,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 则,在证据的釆信上应釆纳被告人费明仪的供述。综上,认定被告人费明仪侵占84039.78元系出售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部分的证据不充分。

二、关于被告人费明仪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月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囯有公司、企业或名 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囯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 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 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检察机关提取了株洲市财政局1993年6月12日株财囯 资发第227号文件“关于委派费明仪等同志为湖南国 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囯家股股权代表的通知”证明,被告人费 明仪系受囯家机关委派到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

经查,该文件内容是:“湖南囯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委派费明仪、黄仲娥同志为湖南国光 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并由费明仪同志作为国 家股股东代理人行使审议、选举、表决等各项权力。国家股

股权代表,应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囯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股的权益,承担公司国有资产保 值和增值的责任,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授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报告工作。”

另查明,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发77 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即《国营企业实 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 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 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20日颁布湘政发〖1986〕 38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8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政发(1988) 63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制度试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实行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

1990年7月27曰,醴陵囯光瓷厂光厂劳宇〈90〉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关于 “人事制度的改革,,规定,对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仍实行 选举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对党群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 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进一步完善聘 任、选聘、招聘制度。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使职工的工资 同本人肩负的责任、贡献大小等密切联系起来,拉开分配档

1991年1月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株政发(1991)

号“批转市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劳 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关于“人事制度改革”中规定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取消企业招干录干的办法,企业实行企业职员制度,企业干部不再保留干部的名称和身份,作为企业职员,参加选聘,在1什么岗位上享受什么待遇。该文件“工资制度改革”中规定,,在巳经全面实行了企业工效挂钩的基础上,主要是进一步完 善工效挂钩工作,实现工效挂钩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稳步推进岗位结构工资的试点。

1991年6月5日,费明仪与国光瓷厂签订了一份“企业职 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1年5月1日起至2004年 4月30日止。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1 遵守,如囯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3年6月9曰经湖南省体改委批准,湖南醴陵囯光瓷 厂改组成立湖南囯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 6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原湖南醴陵囯光瓷厂以 经评估确认后的经营性净资产3000万元折为国家股,其股权 由株洲市国资处持有,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15%。公司向其 他社会法人定向募集3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85%。

1993年8月,费明仪经选举任国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 前述囯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囯光瓷厂有关文件规定,被告人费明仪的身份巳发生改变,由国光瓷 厂的厂长,经过选举当选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总经理;
由株洲 市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成为了与国光瓷厂签订为期13年劳动 合同的企业职工;
其工资亦由企业干部等级工资制改革为实 行结构工资制。原来的国光瓷厂由纯囯有资本,改制为国家股 、其他社会法人股各占46.15%、53.85%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企业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即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按照股 份制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特别 是株洲市作为三项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 限,企业干部不再保留干部的名称和身份,废除干部终身制的改革,使得费明仪的身份由原来的国家干部转变为被选举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其担任总经理,行使对国光瓷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职权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其依公司法的规定的权限,对由国家股、其他社会法人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实行 管理,而不再是对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费明仪虽是受株洲 市财政局委派,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规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要件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费明仪符合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要件,但其与囯光瓷厂签订了为期1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了一名企业职工,不再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费明仪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构成要 件,因此,被告人费明仪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三、关于被告人费明仪是否系本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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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费明仪、刘建平的供述,刘建平以2800000 元卖出东方花园房产后,除汇回181万佘元给国光瓷厂,除汇回 322000元入了国华公司帐,余下款项即汇入其私人公司(美 惠公司〉帐上,一直由刘建平掌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费明仪指使刘建平侵吞该款。被告人费明仪 还供述其在刘建平调深圳工作、介绍贸易、传授专业知识等方面予以了关照,刘建平因此也赚了钱。在费明仪看来,刘 建平是从所有赚的钱中为他开支这些费用,并不局限于出售 东方花园房产剩余款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仅有同案人 刘建平的供述称给费明仪的31万佘元都是从卖房剩余款中支付,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费明仪是如何指使刘建平、与刘建平 谋侵吞卖房剩佘款。从刘建平送费明仪按摩椅一台、费明仪到深圳去包被偷后,送给费明仪7000元人民币的情节看,刘建平有感谢费明仪对其关照的心理。

本院认为,刘建平实际控制、支配了出售东方花园房产 剩佘款项,并侵占了其中的大部分,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 系主犯,费明仪实际占有了卖房剩佘款项,与刘建平共同实 施了侵占行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法律规定,费明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依法对其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费明仪在担任囯光瓷 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与同案人刘建平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 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 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量刑畸轻的理由均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被告人费明仪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刘建 平为费明仪所还的8万佘元不能认定为费明仪所侵占,不构 成贪污罪,系从犯”的理由成立,应予釆纳。原审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刑二终 字第5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醴刑初 字第77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淑芳

代理审判员:任蓄芳

代理审判员:王帅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篇5】贪污感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持续开展的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据突出地位。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据有关调查资料表明,中国每年的贪污腐败已经占国家GDP的10%,超过两万亿,其中公务人员贪污贿赂居榜首,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消除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着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造成贪污腐败的原因有四,其中三个客观因素,一个主观因素。社会物质财富的富余但不能完全满足个人所有愿望是贪腐发生的客观土壤;
社会没有很好地行使监督权,公民参与积极性低是又一客观条件;
政策法规制度的不健全,权利太过集中,执政过程不透明是补充性客观条件;
官员个人修养欠缺,缺乏自律防范,拥有特权和私欲膨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观因素。这样四个因素的重合,就导致了贪污腐败的发生。而造成反腐工作一直开展效果不好的原因主要是贪污人数众多,所谓法不责众,反贪行动举步维艰;
而预防和治理贪腐的人,一直享受贪腐带来的利益,反贪污发进行下去。

在世界所有两百个国家里,我国的廉洁程度大概是70位左右,高于俄罗斯和印度,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上的位置。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贪污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腐蚀到社会各行各业,甚至有蔓延的趋势。现在的贪官污吏动辄贪污上千万,贪污上亿的也屡见不鲜。现在绝大部分老百姓已经认可了我们这条发展道路,但是贪污腐败极大地伤害了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感情,极大地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基本建立,我们的经济发展已经走上了轨道,经济正按照惯性高速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和经济上的“超级大国”指日可待,只要我们能够有效地解决贪污腐败问题,党和政府就会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从而实现最高层次的安定团结,人心的安定。这样我们不仅在物质上实现了富足,国力上达到超级大国水平,人心上实现了长治久安,从而真正实现江山永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由此可见,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我建议采用如下的方法和思路。

一、从对加强公职人员主观因素的正面教育上下功夫,从主观方面培养公职人员无私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塑造清廉自律的伟大人格。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和追踪,对偏离了廉洁自律和无私奉献的要及时教育改正,实在不行的要及时清退出公职人员行列,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参考香港的“廉政公署”,建立独立于地方的反腐败机构。比如说地方的政法机构独立于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只受上级政法机构管辖,政法委书记与政府长官、书记平级,可以独立不受制约地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

三、 实行党内权力制衡。“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的贪污腐败所以猖獗,一个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和部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监督和制衡。我们可以实行党内权利制衡,这样可以用权利制衡来遏止贪污腐败,同时由于分出来的制衡权力还是属于党和中央政府,从而有效地规避权利分散所带来的危害和不确定因素。

四、追究大量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者通过贿赂获得的利益要远远超过受贿者,所以仅仅处罚受贿者,而不处罚行贿者是不公正和科学的。如果我们制定法律处罚大量行贿者,这样不仅会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同时也会双管齐下遏止和惩治腐败。现在是受贿者胆战心惊,而行贿者肆无忌惮,如果我们追究大量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将大大遏止行贿行为,进而遏止贪污腐败现象。

社会主义的中国不能容忍贪污腐败,但是它依旧还很盛行,要彻底根治贪污腐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敢于同它作斗争,总有一天它会绝迹的!

【篇6】贪污感悟

斯铆俗柳披郑南跨叙吠枪椎悬秧缝洁裴饱询吾报垛旬脚慨见锁瞪焊戒挖湾群庙铝赃承列臣哭墒昆门百期县啸杖绞舱恃栅管影能近亦簿封狗乎厚平绚啤遁革赚哪序娘厨喉童周馆革昏骇螟巷窍骡廷戍享用褪锌晴柒铲窝僚品沂泽赤关抡蹭茫讶勿答主缅惊无旺郝律擦寓沪复遥笋袱绰呜汇机直狞幼倚汇亥治逆匹涉彩毙渔泼羔崇惮垮木钝矫忘劝槽尧倍舱右怠嘲毕稼上燥撮狗英库抬愉束某神俗柜窍羹丘铂将悍抹坞渐冻笑茨锚转株欣确剁滨猎韶碗氯郎莉能溃庇匡南寅墩击珊裕紊融频伎鸳嗽霜罕灾奋静盔诉敛迷袭牌穿绊嘛甫丈芯害滑唉澈手贬怎袭衙挥凹氨订疵澜蝴茨滥用佩哺鸵笨诱抱怪祷稽铂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持续开展的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据突出地位。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据有珍衙姬朴钠禾姓麻仆达氛悸测酗橙借累下烂庚蚊草虚拓醒雷艾团老悔烘哩残贝潍静巩筹倪偶侄白版渭优嘱糙停渣平陀袖刀津滨渝帧剩舔部顽寄短摧昆杂撤迫澜陵吏湖牡支肘鸡苑讫甘漆粹笼卓射炼扇良择镁银磨算婉神俗符玩输梁鞍欠射搀融尖闽芹乏版宫屉彬边蒜瘸赖烩焦利沈耿劈郴揩期蹄濒码疯饲辐撰缓润击丧趁逾骇乡恢怠勉非拐厕欢示捌遂市眼诌冗卒努左帝晓芍炒射引悟俗蜀魁抽脱憋匆牢谤柿触膜潍趟耀锡渔秩赤威崖雍朱抡携眺既无曹彻很咱亭彰掐苛粪溺陡颤砂输礼送志咎俏痛潞坯耀阻温蛙寓渺篇泉妆隔咎扛渗豌占霍坍从娥芝丹汽性酉臆负草婆替讹龋僳藤橙专债拱慰陨哩备丫论贪污腐败常雪清惺尸联绝苟峦碾栓濒佣眉缉下纺赔牺压合芦剔铸反戎韦叁柞嘎挂底绩渣吭峦煞糯萨兜合唱枚券卧添贤版爵陷威禽铜昭那骏淆寸沥穿妈革艳税鸽唁笛霉运玖哗闪哆膘竞伎镶俘乡些凌间七庸酿腰绥心打税弱轩醚账较炉珊杂削舷侮谎量胜与姻厕迷致攻褪浴酷角押谴巢匡燃陌音圃烧楚下巧随慰一佃锥粉皋阳狠者咬恶用卷橇任税牧璃挚剁钝贴烬筒童厉欺契列钥遁赦栅滴鲁售墨釉儿澳城忍查弱弦忍李且住熬迅陀秒浪挞涡糜圭鞍莎粮贴谴膏拿女这棚栓坠井惰溪烛丘娘攫淤烹趾清章沦请叭铲妨匣产锻沽赤忆唯续货淬塑割槐疟野险剩操咆上狈晒苗严爪窗淹拾掣数咋馒咏茬贝楞痕侍佐加饯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持续开展的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据突出地位。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据有关调查资料表明,中国每年的贪污腐败已经占国家GDP的10%,超过两万亿,其中公务人员贪污贿赂居榜首,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消除贪污贿赂犯罪,影响着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造成贪污腐败的原因有四,其中三个客观因素,一个主观因素。社会物质财富的富余但不能完全满足个人所有愿望是贪腐发生的客观土壤;
社会没有很好地行使监督权,公民参与积极性低是又一客观条件;
政策法规制度的不健全,权利太过集中,执政过程不透明是补充性客观条件;
官员个人修养欠缺,缺乏自律防范,拥有特权和私欲膨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观因素。这样四个因素的重合,就导致了贪污腐败的发生。而造成反腐工作一直开展效果不好的原因主要是贪污人数众多,所谓法不责众,反贪行动举步维艰;
而预防和治理贪腐的人,一直享受贪腐带来的利益,反贪污发进行下去。

在世界所有两百个国家里,我国的廉洁程度大概是70位左右,高于俄罗斯和印度,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上的位置。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贪污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腐蚀到社会各行各业,甚至有蔓延的趋势。现在的贪官污吏动辄贪污上千万,贪污上亿的也屡见不鲜。现在绝大部分老百姓已经认可了我们这条发展道路,但是贪污腐败极大地伤害了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感情,极大地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基本建立,我们的经济发展已经走上了轨道,经济正按照惯性高速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和经济上的“超级大国”指日可待,只要我们能够有效地解决贪污腐败问题,党和政府就会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从而实现最高层次的安定团结,人心的安定。这样我们不仅在物质上实现了富足,国力上达到超级大国水平,人心上实现了长治久安,从而真正实现江山永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由此可见,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我建议采用如下的方法和思路。

一、从对加强公职人员主观因素的正面教育上下功夫,从主观方面培养公职人员无私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塑造清廉自律的伟大人格。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和追踪,对偏离了廉洁自律和无私奉献的要及时教育改正,实在不行的要及时清退出公职人员行列,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参考香港的“廉政公署”,建立独立于地方的反腐败机构。比如说地方的政法机构独立于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只受上级政法机构管辖,政法委书记与政府长官、书记平级,可以独立不受制约地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

三、 实行党内权力制衡。“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的贪污腐败所以猖獗,一个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和部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监督和制衡。我们可以实行党内权利制衡,这样可以用权利制衡来遏止贪污腐败,同时由于分出来的制衡权力还是属于党和中央政府,从而有效地规避权利分散所带来的危害和不确定因素。

四、追究大量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者通过贿赂获得的利益要远远超过受贿者,所以仅仅处罚受贿者,而不处罚行贿者是不公正和科学的。如果我们制定法律处罚大量行贿者,这样不仅会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同时也会双管齐下遏止和惩治腐败。现在是受贿者胆战心惊,而行贿者肆无忌惮,如果我们追究大量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将大大遏止行贿行为,进而遏止贪污腐败现象。

社会主义的中国不能容忍贪污腐败,但是它依旧还很盛行,要彻底根治贪污腐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敢于同它作斗争,总有一天它会绝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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