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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整)

时间:2022-08-16 15:20: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整),供大家参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整)

 

 人大常 委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洲、 县、 自治县、 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佛山市从 1980 年 8 月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

 1998 年 4月选举产生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是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是佛山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依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和决定佛山市的政治、 经济、 教育、科学、 文化、 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任免佛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 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在市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等; 对政府、 法院、 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协助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我区遵守和执行。

  (二)

 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

 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

 讨论决定全区的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 决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

 监督区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级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

 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副区长的个别罢免; 在区长和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 从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根据区长的提名, 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局长、 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一)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

  (十二)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补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根据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 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 提出解释方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出法律解释。

  3 . 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

 其主要方式有:

 听取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 进行个案监督、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质询等等。

  4 .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

 如, 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5 . 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

  6 .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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