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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法》学习心得体会(完整)

时间:2022-07-31 18:4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职教法》学习心得体会(完整),供大家参考。

新《职教法》学习心得体会(完整)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

  新版《职业教育法》已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法律的完善,职业教育正在“香起来”“热起来”,以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新版《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七条写道:“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立足本职岗位,结合“百工之乡”XX 区域特色和艺术专业特点,我们应贯彻新《职业教育法》精神,同文旅部门、高水平非遗传承人联合成立“XX 非遗学院”或“传统工艺工作站”,让优秀传统工艺和现代艺术设计相融合,通过非遗传承人和高校教师联合开展相关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在设计作品中植入地方文化元素,绽放蕴含文化基因的设计之花,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从

 5 章 40 条完善至 8 章 69 条,由 3400 余字修改为 1 万余字,内容更加充实。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目前学校以及园艺技术专业都正在努力申报职教本科,通过《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我们对于职业教育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地位等更加明确,增强了我们申报职教本科、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的信心,坚定了我们做好职业教育,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培育高质量的职教学生,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符合乡村振兴策略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模式。

 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的机会。作为高职院校的我们在学生培育的方式上,对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的规划上就会有更广阔的空间和维度。虽然学校就业形势总体不错,但是高端就业特别是最近几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入职考试上设置的门槛往往把专科层次学生拦在门外。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学生高

 质量的就业形式就会更加好,当然对于老师也是提出了更高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培养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的来说新的职业教育法,开辟了职业教育新征程,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让我们和普通本科院校拥有了同等的竞争条件,同时,对我们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对共同富裕工作部署与乡村振兴路线对农业专业,特别是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技术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趁着新版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抓住这个机遇,把优秀的学生吸引过来,用高规格的培养方式进行教育,为社会输出乡村振兴所需求的优秀人才。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增强适应性、推动高质量、健全新体系、夯实硬保障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激发职业教育活力,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从专业建设与改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变化:首先,人才培养定位上更加注重思政融入,加强弘扬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其次,人才培养路径上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明确了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产教融合模式。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

 《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修订颁布标志着我们开始进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具有重大意义。结合学习,我个人认为《职教法》在以下八个方面,会更有重大影响,关系到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

 1.职业教育类型教育更明确

 推动职普融通,强调职教与普教同重,意味着要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2.职业教育学历层次更加高

 中职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读本科,甚至是研究生。职业教育学生的学历上升通道已经打通,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职业技能人才队伍中。《职教法》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

 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职业教育对象范围更广泛

 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对象,除了要关注升学人员外,还要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开展职业教育。《职教法》把“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纳入职业教育。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4. 职业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更加大

 职业院校可以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提供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课程,为引导更多的中小学生走技能成才之路贡献力量,提高职业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职教法》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5.职业教育的协调部门更全面

 明确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纳入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职业教育统筹协调,更有利于推动普职融通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实施。《职教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同时,职教法明确设区的市、县级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 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6.职业教育的社会参与力量更强大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有法可依,社会力量和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会不断涌现,企业发挥掌握一线岗位人才的真实需求优势,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与就业零距离。职业院校要居安思危,不断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鼓励教职工再社会服务中提高对一线岗位技能需求的准确把握。《职教法》规定,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7.涉农职业教育服务战略的作用更突出

 涉农类职业院校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有可为,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成为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使命。近年来,金

 职院农学院搭建了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XX 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XX 市乡村振兴学院等平台,这为学院下一步开展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舞台。《职教法》规定,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8.职业培训的涉及面更宽广

 明确把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范畴。近几年,职业院校进行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实践探索,实现人才培养真正与生产实际对接,满足真实岗位的技能要求。所以,相信职业院校有能力组织好“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这条路,我们还要继续走下去。《职教法》规定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新《职教法》心得体会

 依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领导,坚持办学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作为一名专业主任,我感到制定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责任重大,而且已经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大事了。我们必须坚持建引领专业建设,树立“明德、厚能、笃行”的质量目标,带领全体师生“强阵地、建空间、重生源、抓方向、勤服务、擅融合、谋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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