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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精选推荐】

时间:2022-05-24 08:39:2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精选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6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带来福音。

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正式出台。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诸多人们关心的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
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简介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我国的就业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

  近年来,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李援表示,在就业领域,就业歧视已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

  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

  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对于“零就业家庭”,法律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

  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

  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

很荣幸有机会跟人大的领导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既高兴又紧张,题目虽然叫解读,但确实只是我多年从事就业工作,先于大家学习的一点体会跟各位领导汇报,不对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讲:

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了就业促进工作的新时代,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虽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镇新增就业每年平均近千万人。但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劳动力资源最丰富、人口就业压力也最大的国家,我国就业问题的基本矛盾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在持续,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局部地区供求矛盾尖锐。

1、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高。

截止目前全国劳动力总量已超过8.5亿。从根本上讲,我们面临的就是两件事:一是13亿人要吃饭,二是8.5亿人要饭碗。

2、城镇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九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0亿

“十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8亿

“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2.7亿,新增劳动力5千万,新增岗位4千万,缺口1千万。

“十二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突破4亿,但有接近1亿人处于就业不充分或就业不稳定状态。

3、农村富余劳动数量庞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仍在增长。

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且每年保持2%以上的增长速度,主要是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

4、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就业难和招工难是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传统产业大量的人员失业下岗,但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行业,一些高端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很难。

5、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不规范

6、职业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民本的迫切需要促生了《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促进法》解读

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基本内容:《就业促进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内容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概括讲就是: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

法律明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改“自主择业”为“自主就业”的意义在于一是更能体现和尊重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更能显示就业方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一是强化了创业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就业方针的内涵和指导作用。图解这三句话: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促进。

一面旗帜

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现就业公平,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群体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六大责任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的表述----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中心、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的概括。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以上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针对日益猖獗的非法黑中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保障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利益。

3、完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监督和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我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已于2014年11月4日投入使用。

4、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我县每年免费培训总人数在2000人以上。

5、提供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保障“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我县共开发公益性岗位703个,安排就业困难人员685人。

6、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法律专设了“政策支持”一章,确定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的政策。实行城乡统筹、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要求建立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项制度

具体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就业工作的有力抓手,并发挥重要作用。

1、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机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

3、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包括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职业中介管理规范;
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4、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包括:1、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2、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
3、劳动预备制度;
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5、培训补贴制度。

5、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包括:1、失业预警2、失业预防调控3、失业保险。

十大政策

政策是促进就业的关键内容,是解决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体现。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经验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核心内容,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立了《就业促进法》十大政策。

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第十七条至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就业政策中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4、实行有力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关键。

5、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缩小直至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差别,实现平等就业的基础性内容,对于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实现区域统筹就业是促进我国不同区域就业均衡增长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劳动者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8、实行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9、实行就业援助政策。(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的基本要求。

10、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总之,实施就业促进法关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部门应在法律框架内认真履职、扎实工作,确保每一条款落到实处。

谢谢大家!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题目--考核题库

1.我国基本就业政策和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就业促进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3.《就业促进法》赋予企业用工什么样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政府部门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答:主要有(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2)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3)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4)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5)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6)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7)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8)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照顾;
(9)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10)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11)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增长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12)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13)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14)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5.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哪些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答:(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6.《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主要有(1)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4)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5)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7)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服务项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8.《就业促进法》对政府举办或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9.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10.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11.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 怎样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13. 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答: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14.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15.简单描述我国的就业援助制度?

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6. 公益性岗位如何安排?

答: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17.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8. 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被实施就业歧视的,应当如何维权?

答: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就业促进法》如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

答: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0.《就业促进法》如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答: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就业促进法》的实行时间?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2003

卷:000

期:001

页码:P.4-8

页数:5

中图分类:D922.1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教职工;学校章程;教育事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应知应会知识(75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应知应会知识(75题)

一、单选题(共45题)

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____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A、全体党员 B、公务员 C、领导干部

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____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A、统一完善、注重效率 B、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C、民主集中、公平正义 D、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3、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____的专责机关。

A、党和国家审查职能 B、国家监督职能

C、国家监察职能 D、党和国家监察职能

4、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____。

A、互相帮助,互相配合 B、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C、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相互制约,相互完善

5、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____;
____。

A、权责对等,注重监督;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B、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C、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惩戒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

D、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

6、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____的长效机制。

A、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 B、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

C、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D、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7、国家监察委员会由____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D、党的中央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任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____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D、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_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C、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11、国家监察委员会____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A、指导;
指导 B、领导;
领导 C、指导;
领导 D、领导;
指导

12、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____、____、____职责。

A、预防;
制止;
惩治 B、监督;
调查;
问责

C、监督;
执纪;
问责 D、监督;
调查;
处置

13、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____决定。

A、政纪处分 B、党纪政纪处分 C、政务处分 D、党纪政务处分

14、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____证人等人员。

A、询问 B、讯问 C、盘问 D、审问

15、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____,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A、违纪违法 B、犯罪

C、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D、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16监察机关可以对____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捜查时,应当____,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A、涉嫌违纪违法;
出具工作证 B、涉嫌职务犯罪;
说明捜查理由

C、涉嫌职务犯罪;
出示捜查证 D、涉嫌违纪违法;
亮明身份

17、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査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____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A、三日 B、七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18、监察机关调查____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A、涉嫌贪污贿赂 B、涉嫌玩忽职守 C、涉嫌滥用职权 D、涉嫌重大贪污贿赂

19、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____决定。

A、上级监察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省级以上监察机关

20、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____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A、国家监察委员会 B、上级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监察机关

21、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____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A、审查起诉 B、刑事审判 C、批准逮捕 D、刑事拘留

22、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____。

A、涉案人员认可的,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B、不合理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采用

D、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2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____。

A、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B、可以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C、一般自行调查处置

D、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4、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____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25、立案调查决定____,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____。

A、应当向被调查人家属宣布;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B、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C、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D、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酌情向社会公开发布

26、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____的证据链。

A、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B、合情合理、全面稳定

C、完整全面、客观公正 D、清晰明了、相互支撑

27、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____,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A、依照规定出示证件,进行口头说明

B、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C、依照规定亮明身份,明确告知理由

D、依照规定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确告知理由

28、调査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____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A、关键过程程 B、全过程 C、部分过程 D、重要过程

29、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____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A、应当集体研究 B、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C、调查人员自行决定 D、慎重思考

30、监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____。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____。

A、备案;
备案 B、批准;
批准 C、备案;
批准 D、批准;
备案

3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____。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

A、六个月;
三个月 B、一个月;
一个月C、三个月;
三个月 D、三个月;
一个月

32、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____,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A、当天 B、十二小时以内 C、四十八小时以内

D、二十四小时以内

33、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____。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A、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B、自行补充侦查

C、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D、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4、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略、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____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 C、人民法院 D、行政执法机关

35、____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D、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36、监察人员辞职、退休____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37、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____。

A、依法给予处理 B、进行警告 C、通报批评

D、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3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____。

A、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B、给予一定程度的慰问

C、恢复名誉 D、公开道歉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____通过。

A、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B、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C、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D、十三届全国人大ー次会议

40、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A、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 B、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C、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D、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41、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干部级别 D、管理权限

42、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 )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应由( )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A、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B、审判机关,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D、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43、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本法规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 )处罚的建议。

A、从轻 B、减轻 C、从宽 D、减刑

4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 )。

A、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B、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C、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侦查 D、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5、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以下处置不正确的是。( )

A、没收 B、追缴 C、责令退赔 D、拍卖

二、多选题(共15题)

1、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____、____、____以及____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A、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

B、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

C、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

D、国家机关

2、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____。

A、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B、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D、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F、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査过程中知悉的____、____、____,应当保密。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舆情信息

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____、____、____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A、调取 B、查封 C、扣押 D、处置

5、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____、____、____、____、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6、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____。

A、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B、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C、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返还涉案资产

D、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7、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____、____、____。

A、民主监督 B、社会监督 C、與论监督 D、行政监督

8、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必须____,____,____,自觉接受监督。

A、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B、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C、熟悉监察业务 D、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

9、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____。

A、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B、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C、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D、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10、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____。

A、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B、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1、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____。

A、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B、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C、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D、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E、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2、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 、 和 的干涉。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社会团体 D、个人

13、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 、 、 和 等制度。

A、等级设置 B、任免 C、考评 D、晋升

14、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 、 、 、 、 、 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言

D、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E、视听资料 F、电子数据

15、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 、 、 、 等管理协调职能。

A、线索管理B、监督检查C、督促办理D、统计分析

三、判断题(共15题)

1、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3、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协助。(×)

改正:第二个“可以”改为“应当”

4、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可以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改正:“可以”改为“应当”

5、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6、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二日。(×)

改正:“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改为“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7、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可以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 )

改正:“可以”改为“应当”

8、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9、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改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改为“不得”

10、公立学校校长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11、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

改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12、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改正:“应当”改为“可以”

13、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根据调查的发展情况灵活变更调查对象。(×)

改正:“可以根据调查的发展情况灵活变更调查对象”改为“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14、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则案件应当以结案处理。(×)

改正:“则案件应当结案处理”改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5、县级监察委员会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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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全文】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4号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法宝引证码】 使用说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1篇 修订沿革1篇 法学文献1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1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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